雷神回归 迅雷下载:当前刑辩的若干热点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6:16:02

当前刑辩的若干热点问题

                演讲人:陈有西

河北﹒邯郸
2011.8.28

《刑诉法》再修改需要观念突破

南方周末评论员文章
一\刑诉法修改需要大局观。需要公安、检察和律师界达成一种共识

二\当前的修改趋势必须是限制警察权和检察权,大力加强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三\要防止改劣,形进实退。公权强势相反的后果。种了龙种,收获跳蚤。

四\要解决一些已经发现的实际问题


近年刑诉中矛盾尖锐的若干问题(上)
律师会见自由不受审批不受监视的权利

律师辩护期间不被侦查伪证的权利
律师在场权问题
律师起诉期间获得完整阅卷权问题
被告不得被迫自证其罪问题
证人保障出庭问题、证人不得被关押审讯问题
律师申请回避权问题、嫌疑人亲属有权聘请律师问题
大量增加取保侦查改变关押侦查问题


近年刑诉中矛盾尖锐的若干问题(下)
法庭必须实质性公开审判问题、

取消审判委员会定案问题、不得内部请示未审先定问题、
开庭后必须限期宣判问题、审限不得借口变通问题
不得重复侦查不断连续新罪长期关押问题、
死刑程序审判化问题、
检察撤诉后严格禁止重诉、刑事程序不可逆问题
死刑核准执行前应当公开宣告问题
违法证据排除明确写进判决书问题


中国律师业当前困境的成因

历史传统因素:中国威权政治的历史
政治架构因素:独立自由的力量
司法体制因素:法律人中的草根
律师素质因素:良莠不齐
经济地位因素:自谋职业,自我竞争
法律伦理因素:为坏人说话

中国律师业当前的政治生态
政治生态:为什么说律师兴则国家兴?
没有法院的地位,就没有律师的地位
中国的检察权、警察权和律师权
中国律师与司法行政机关
中国律师与党政机关的关系
中国律师与公权的冲突
经济的律师、政治的律师、异化的律师
司法模式与中国律师功能
和谐司法:导致法院无原则办案        
能动司法:法院管了不该管的事

司法大调解:法院逃避责任
限制和汇报:要求律师也不要坚持法律原则    
和谐司法:政治标准和法治标准

维护国家稳定的思路选择:靠高压还是靠疏导
  中国当前维稳路线图:
  行政高压,司法失效,堵死司法救济道路,不准律师介入
  上访,截访,跪求,群体性事件,杀小学生,袭警杀法官,
  加强警察、控制法庭国家机器,维稳经费超过国防经费
政治标准和法治标准能够统一吗
绝大多数情况下,“三个至上”确实具有一致性但最终标准必须是法治标准

法治是多数人民主之治(不同于个人批示)
法治是事先建章立制之治(不同于事后临定)
法治是衡定的理性之治(不同于运动司法)
作废司法,控制司法,淡化法庭,打压律师,依靠权治,只会把国家带向非理性和混乱

苏联遗产与中国司法改革
苏共总书记久加诺夫总结前苏联的基本特征:
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
垄断经济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
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中国经济改革成功,都是抛弃苏联的经实践检验失败的计划经济模式才取得的;
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他们自己都已经抛弃,只有中国现在还在继承和坚持
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社会控制工具,经济治理工具,社会公正的基石,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变革
中国刑事诉讼必须清除前苏联的遗产
刑事诉讼必须建立法院权威
    建立以法庭权威为中心的刑诉模式。
    纪委、检察院、公安机关指挥法庭, “法院密切配合”控制影响司法, 是中国刑事冤案高发的直接原因。

律师的地位必须与控方平等
    取消检察院列席审委会权、监督法庭权、退查重诉权、侦查权
    反渎侦查权、反贪权、侦查律师伪证权,同公诉权必须完全分离
    禁止纪委干预司法审判,党纪审查不得司法化,
    绝对禁止纪委限制人身自由,以查代侦

前苏联的司法遗产对今日中国的影响必须清除
    前苏联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代行法庭权,检察强权,个人强权取代司法、侦查决定审判、从重从快杀人不讲程序,以党内清洗代替司法审判的遗产,在中国必须从根本上清算和清除,只有这样,中国文明理性的司法才能够重构。

“李庄案”“北海案”暴露的 律师权利问题
律师会见权、调查权、阅巻权、取证权、申请鉴定权、调取证据权、执业不被自己的当事人检举权、申请控方证人出庭权、辩方证人出庭权、向被告通报案情的豁免权、法庭调查中的反对权、律师申请回避权、当庭质证权、当庭补充证据权;法院的违法言辞证据排除权;取消检察院对法院的干预权;合议庭权力不被干预权;非审判人员不准干预定案问题;禁止案件内部请示问题;保护证人问题;法官专业技能问题;禁止非法关押点问题;禁止夜晚审讯常态化问题。
刑辩律师的功能

制约公权滥用和司法失误,
在合法对抗中发现真相,
防止冤假错案,防止错杀,30%的冤案,
保障人权,防止社会失范
让国民在法庭上讨回公道
让司法不枉不纵
把信访大军带回到法庭上
让律师用法律语言和规则,代言出他们的诉求
用法律程序,实现他们的合法合理要求
减免社会暴力性群体事件发生
减少非理性的犯罪,实现根本性的和谐
中国刑事律师风险何在?
来自于公权力的风险
来自于委托人的风险
来自于被害人的风险
来自于证人的风险
来自于收费的风险
来自于同行的风险
敢于辩护  善于辩护
处理好保护自己和保护被告人的关系
处理好依法辩护和违法辩护的关系
处理好伸张正义和履行职责的关系
处理好尊重法庭和敢于辩护的关系
处理好澄清真相和引诱翻供的关系
处理好尽职服务和迁就家属的关系
处理好业务创收和法律援助的关系
会见被告人:庭前的思路准备
认真倾听:从被告人处了解案件疑点
反向审查:以侦查者的眼光排除疑点
告知法律:与被告人达成共识确定基本思路
分析利弊:要求被告人按基本事实当庭证供
外围调查:庭前的证据准备

律师取证:尽职办好每一个案件
从会见中确定取证的方向
逼近客观真相:律师不要倾向性取证
遵守取证的规则
对证据进行必要的甄别和综合分析

研究案情:庭前的法理准备
牢记:任何案件都有可辩点
构成要件分析的重要性
穷尽相关的司法解释、时效
研究法律规范的冲突效力
确定性规范为主、法理性阐释为辅
对起诉书适用法条的核对与审查
认真阅卷:庭前的抗辩准备
审查重点:被告人口供与会见笔录的对照
理出时间顺序,发现案情的逻辑疑点
犯罪时间顺序   侦查时间顺序
对口供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蒋万明案)
对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黄纪和案
)
对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审查(方案
)
对身份证据的审查   对书证的审查(虞案
)
写好辩词:庭前的材料准备

办案要少而精,不可多而杂、滥而粗
没有书面材料不准上法庭
拟好发问提纲
通过整理辩护词理出事实和法律思路
对辩护词的证据体系完善
理好对控方证据的质疑要点
理好辩方证据的要点和证明体系
法庭上发问被告人的技巧
发问是律师影响法庭焦点的重要手段
尊重法官,引导法官的注意点
把发问的意图隐藏在合法的方式中
迂回发问的技巧
如何向被告人发问
如何对公诉人发问
庭审质证的技巧
实事求是承认有效证据不可全盘否定
发现疑点,以攻为守(日期、地点、人物)
证据的三性审查

无罪、罪轻证据的申请调取
声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对控方隐瞒证据的对策
事实被告人负责、证据三性审查律师负责
如何使辩方证据被法庭重视
事先向法官提交辩方证据
写好清晰的证明要点和证明体系
对控方在案证据的反用、逻辑疑点
出示辩方证据是为法庭辩论提供依据
注意辩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没有把握的证据不要出示
如何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
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中心明确
法庭的中心是法官,不是听众
是演讲,不是读稿
根据法庭调查出现的焦点组织辩论意见
辩论的目的是说服法官接受你的观点
敢言、明晰、修养、分寸

第二轮辩护的要点把握
认真对待第二轮辩论
听取、摘要和组织回应,不重复
对事实的补充
对法理争议的澄清
无罪推定与法庭教育
量刑情节的阐述
最后意见
关于被告人法庭表现的律师陈述
对被告人的庭前提醒和辅导
如何对待被告人的翻供
如何对待被告人的事实承认和性质否认
被告人的辩护权保护和认罪的把握
对控方和法庭威胁的对抗技巧
提醒被告人作简短明确的最后陈述

律师的法庭修养和论辩风格
尽职无畏:刑事律师的基本要求
不卑不亢:刑事律师的法庭态度
谦和冷静:刑事律师的法庭修养
对待公诉人:指出谬误,尊重人格
对待法官:坚持说理,不正面冲突
对待听众:视若无人,不哗众利用
量刑辩护中的要点把握
量刑建议和量刑意见
如何看待控方意见采信率高
量刑情节的分析
涉黑案的量刑辩护
死刑案的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中的情理之辩
民意司法与量刑辩护(夏俊峰案)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一个问题:基本原则的修改

人权保障(人权入宪、国际条约、司法现状)
程序法定(正当程序明确规定)
无罪推定(审判定罪、控方举证、有利被告人)
保障辩护(不仅是有权获得辩护)
程序公开(审判委员会问题)
控辩平衡(检察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二个问题: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关于律师在场权
关于律师会见权
关于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关于不得要求自证其罪
关于全程录像
关于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三个问题:律师辩护权保障

关于律师介入的时间
关于律师的阅卷权
关于律师的取证权
关于刑法306条
关于律师的庭审发言豁免权
关于律师的保密权
律师申请回避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四个问题:审判程序的改革

关于死刑核准权上收问题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关于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
关于法官独立问题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和申诉期限
陪审员制和陪审团改革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五个问题: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
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关于主要事实、基本事实、排除怀疑
有利于打击和有利于被告人
科技手段运用:客观性独立性中立性
技侦证据运用和人权保障

死刑权上收背景下的刑事司法观
旧的刑事司法观念:打击第一,保护第二
对法官:“两个基本”,是指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只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定案下判,而不要对所有的疑问全部查明,也不用“疑罪从无、从轻”,而是直接根据形势需要下判。
对律师:刑事辩护的要求,就是“要看大局,看形势的需要,辩护中抓主要问题,不要纠缠细枝末节的问题和证据”。
为防止冤杀错杀,实现司法公正,这种落后陈旧观念必须改变 ,但是阻力很大。官员都只有自己出事沦为阶下囚才能够明白,才会理解律师。
死刑核准程序应当从审批改为审理
《南都》昨天报道:控辩审三方介入 死刑复核有望实现诉讼化改造
2007年1月1日,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2007年2月27日,最高法做出《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死刑判决的,以裁定、判决方式作出;不予核准死刑判决的,以裁定方式作出。

修订:统一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

并增加了最高法对死刑案件有直接提审改判之权

一派观点认为,不必通过修法赋予最高法提审改判权,这样不被核准的死刑案件发回重审后,即使被害人有意见,也只能找地方法院,而最高法则将处于主动地位。 而另一派观点则认为,这样做的问题是“把麻烦往下推”,如果不通过修法赋予最高法提审改判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将名不副实,也不利于个案实现司法公正。

最终,修正后的刑诉法草案采纳了后者的意见。

死刑复核的现实程序
核准的不改判,改判的不核准。
现在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区分;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的情况主要有几种情况:

一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是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
三是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死刑案辩护权保障

把法律援助部分的规定和死刑复核阶段的规定联系起来看,这意味着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必然都将有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意见,这是刑事诉讼的一大进步。
草案没有明确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方式,但实践中还是存在听取辩护人书面意见和口头意见两种形式。对此,陈光中认为,无论是辩护人的书面意见还是口头意见,合议庭法官都应该听取。

多拿出点钱来保护人权,是这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
死刑复核必须讯问被告人

草案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相比此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款被视为重大突破。
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此后不久,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通过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讯问被告人”。
即便不存在意外情况,死刑复核法官再讯问一次被告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还有什么想法、对亲属有何遗嘱和交代,从程序上说“更加正义,更加人道,体现司法机关对被判死刑的被告人的最后关怀”。

修正案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新增条款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挥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关于违法证据排除的现状 与难点、原因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不容乐观的实施现状:基本搁置

法院为什么不敢落实这两个规定?
刑讯逼供的真正原因在法院
和谐司法的途径选择
刑事司法的文明、公正、权威,中国刑事律师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国家司法改革
只有落实依宪治国才有可能有和谐司法
只有树立法治权威,才有和谐社会
必须立即启动实质性的中国司法改革
   经济充满活力的中国,已经倒逼上层建筑的改革,
   在党的领导下,司法改革司法文明一定能在中国实现
自强、自尊、自律、自为 中国刑事律师要活出尊严
心态:律师的机遇、困难和人格铸造
业务:律师的业务方向选择
定位: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
利益:金钱第一还是道义良心第一?
政治:远离还是参与?
时代等待着优秀的中国律师


谢 谢

河北﹒邯郸
2011.8.28

经发现的实际问题


近年刑诉中矛盾尖锐的若干问题(上)
律师会见自由不受审批不受监视的权利

律师辩护期间不被侦查伪证的权利
律师在场权问题
律师起诉期间获得完整阅卷权问题
被告不得被迫自证其罪问题
证人保障出庭问题、证人不得被关押审讯问题
律师申请回避权问题、嫌疑人亲属有权聘请律师问题
大量增加取保侦查改变关押侦查问题


近年刑诉中矛盾尖锐的若干问题(下)
法庭必须实质性公开审判问题、

取消审判委员会定案问题、不得内部请示未审先定问题、
开庭后必须限期宣判问题、审限不得借口变通问题
不得重复侦查不断连续新罪长期关押问题、
死刑程序审判化问题、
检察撤诉后严格禁止重诉、刑事程序不可逆问题
死刑核准执行前应当公开宣告问题
违法证据排除明确写进判决书问题


中国律师业当前困境的成因

历史传统因素:中国威权政治的历史
政治架构因素:独立自由的力量
司法体制因素:法律人中的草根
律师素质因素:良莠不齐
经济地位因素:自谋职业,自我竞争
法律伦理因素:为坏人说话

中国律师业当前的政治生态
政治生态:为什么说律师兴则国家兴?
没有法院的地位,就没有律师的地位
中国的检察权、警察权和律师权
中国律师与司法行政机关
中国律师与党政机关的关系
中国律师与公权的冲突
经济的律师、政治的律师、异化的律师
司法模式与中国律师功能
和谐司法:导致法院无原则办案        
能动司法:法院管了不该管的事

司法大调解:法院逃避责任
限制和汇报:要求律师也不要坚持法律原则    
和谐司法:政治标准和法治标准

维护国家稳定的思路选择:靠高压还是靠疏导
  中国当前维稳路线图:
  行政高压,司法失效,堵死司法救济道路,不准律师介入
  上访,截访,跪求,群体性事件,杀小学生,袭警杀法官,
  加强警察、控制法庭国家机器,维稳经费超过国防经费
政治标准和法治标准能够统一吗
绝大多数情况下,“三个至上”确实具有一致性但最终标准必须是法治标准

法治是多数人民主之治(不同于个人批示)
法治是事先建章立制之治(不同于事后临定)
法治是衡定的理性之治(不同于运动司法)
作废司法,控制司法,淡化法庭,打压律师,依靠权治,只会把国家带向非理性和混乱

苏联遗产与中国司法改革
苏共总书记久加诺夫总结前苏联的基本特征:
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
垄断经济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
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中国经济改革成功,都是抛弃苏联的经实践检验失败的计划经济模式才取得的;
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他们自己都已经抛弃,只有中国现在还在继承和坚持
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社会控制工具,经济治理工具,社会公正的基石,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变革
中国刑事诉讼必须清除前苏联的遗产
刑事诉讼必须建立法院权威
    建立以法庭权威为中心的刑诉模式。
    纪委、检察院、公安机关指挥法庭, “法院密切配合”控制影响司法, 是中国刑事冤案高发的直接原因。

律师的地位必须与控方平等
    取消检察院列席审委会权、监督法庭权、退查重诉权、侦查权
    反渎侦查权、反贪权、侦查律师伪证权,同公诉权必须完全分离
    禁止纪委干预司法审判,党纪审查不得司法化,
    绝对禁止纪委限制人身自由,以查代侦

前苏联的司法遗产对今日中国的影响必须清除
    前苏联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代行法庭权,检察强权,个人强权取代司法、侦查决定审判、从重从快杀人不讲程序,以党内清洗代替司法审判的遗产,在中国必须从根本上清算和清除,只有这样,中国文明理性的司法才能够重构。

李庄案”“北海案”暴露的 律师权利问题
律师会见权、调查权、阅巻权、取证权、申请鉴定权、调取证据权、执业不被自己的当事人检举权、申请控方证人出庭权、辩方证人出庭权、向被告通报案情的豁免权、法庭调查中的反对权、律师申请回避权、当庭质证权、当庭补充证据权;法院的违法言辞证据排除权;取消检察院对法院的干预权;合议庭权力不被干预权;非审判人员不准干预定案问题;禁止案件内部请示问题;保护证人问题;法官专业技能问题;禁止非法关押点问题;禁止夜晚审讯常态化问题。
刑辩律师的功能

制约公权滥用和司法失误,
在合法对抗中发现真相,
防止冤假错案,防止错杀,30%的冤案,
保障人权,防止社会失范
让国民在法庭上讨回公道
让司法不枉不纵
把信访大军带回到法庭上
让律师用法律语言和规则,代言出他们的诉求
用法律程序,实现他们的合法合理要求
减免社会暴力性群体事件发生
减少非理性的犯罪,实现根本性的和谐
中国刑事律师风险何在?
来自于公权力的风险
来自于委托人的风险
来自于被害人的风险
来自于证人的风险
来自于收费的风险
来自于同行的风险
敢于辩护  善于辩护
处理好保护自己和保护被告人的关系
处理好依法辩护和违法辩护的关系
处理好伸张正义和履行职责的关系
处理好尊重法庭和敢于辩护的关系
处理好澄清真相和引诱翻供的关系
处理好尽职服务和迁就家属的关系
处理好业务创收和法律援助的关系
会见被告人:庭前的思路准备
认真倾听:从被告人处了解案件疑点
反向审查:以侦查者的眼光排除疑点
告知法律:与被告人达成共识确定基本思路
分析利弊:要求被告人按基本事实当庭证供
外围调查:庭前的证据准备

律师取证:尽职办好每一个案件
从会见中确定取证的方向
逼近客观真相:律师不要倾向性取证
遵守取证的规则
对证据进行必要的甄别和综合分析

研究案情:庭前的法理准备
牢记:任何案件都有可辩点
构成要件分析的重要性
穷尽相关的司法解释、时效
研究法律规范的冲突效力
确定性规范为主、法理性阐释为辅
对起诉书适用法条的核对与审查
认真阅卷:庭前的抗辩准备
审查重点:被告人口供与会见笔录的对照
理出时间顺序,发现案情的逻辑疑点
犯罪时间顺序   侦查时间顺序
对口供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蒋万明案)
对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黄纪和案
)
对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审查(方案
)
对身份证据的审查   对书证的审查(虞案
)
写好辩词:庭前的材料准备

办案要少而精,不可多而杂、滥而粗
没有书面材料不准上法庭
拟好发问提纲
通过整理辩护词理出事实和法律思路
对辩护词的证据体系完善
理好对控方证据的质疑要点
理好辩方证据的要点和证明体系
法庭上发问被告人的技巧
发问是律师影响法庭焦点的重要手段
尊重法官,引导法官的注意点
把发问的意图隐藏在合法的方式中
迂回发问的技巧
如何向被告人发问
如何对公诉人发问
庭审质证的技巧
实事求是承认有效证据不可全盘否定
发现疑点,以攻为守(日期、地点、人物)
证据的三性审查

无罪、罪轻证据的申请调取
声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对控方隐瞒证据的对策
事实被告人负责、证据三性审查律师负责
如何使辩方证据被法庭重视
事先向法官提交辩方证据
写好清晰的证明要点和证明体系
对控方在案证据的反用、逻辑疑点
出示辩方证据是为法庭辩论提供依据
注意辩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没有把握的证据不要出示
如何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
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中心明确
法庭的中心是法官,不是听众
是演讲,不是读稿
根据法庭调查出现的焦点组织辩论意见
辩论的目的是说服法官接受你的观点
敢言、明晰、修养、分寸

第二轮辩护的要点把握
认真对待第二轮辩论
听取、摘要和组织回应,不重复
对事实的补充
对法理争议的澄清
无罪推定与法庭教育
量刑情节的阐述
最后意见
关于被告人法庭表现的律师陈述
对被告人的庭前提醒和辅导
如何对待被告人的翻供
如何对待被告人的事实承认和性质否认
被告人的辩护权保护和认罪的把握
对控方和法庭威胁的对抗技巧
提醒被告人作简短明确的最后陈述

律师的法庭修养和论辩风格
尽职无畏:刑事律师的基本要求
不卑不亢:刑事律师的法庭态度
谦和冷静:刑事律师的法庭修养
对待公诉人:指出谬误,尊重人格
对待法官:坚持说理,不正面冲突
对待听众:视若无人,不哗众利用
量刑辩护中的要点把握
量刑建议和量刑意见
如何看待控方意见采信率高
量刑情节的分析
涉黑案的量刑辩护
死刑案的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中的情理之辩
民意司法与量刑辩护(夏俊峰案)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一个问题:基本原则的修改

人权保障(人权入宪、国际条约、司法现状)
程序法定(正当程序明确规定)
无罪推定(审判定罪、控方举证、有利被告人)
保障辩护(不仅是有权获得辩护)
程序公开(审判委员会问题)
控辩平衡(检察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二个问题: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关于律师在场权
关于律师会见权
关于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关于不得要求自证其罪
关于全程录像
关于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三个问题:律师辩护权保障

关于律师介入的时间
关于律师的阅卷权
关于律师的取证权
关于刑法306条
关于律师的庭审发言豁免权
关于律师的保密权
律师申请回避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四个问题:审判程序的改革

关于死刑核准权上收问题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关于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
关于法官独立问题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和申诉期限
陪审员制和陪审团改革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五个问题: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
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关于主要事实、基本事实、排除怀疑
有利于打击和有利于被告人
科技手段运用:客观性独立性中立性
技侦证据运用和人权保障

死刑权上收背景下的刑事司法观
旧的刑事司法观念:打击第一,保护第二
对法官:“两个基本”,是指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只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定案下判,而不要对所有的疑问全部查明,也不用“疑罪从无、从轻”,而是直接根据形势需要下判。
对律师:刑事辩护的要求,就是“要看大局,看形势的需要,辩护中抓主要问题,不要纠缠细枝末节的问题和证据”。
为防止冤杀错杀,实现司法公正,这种落后陈旧观念必须改变 ,但是阻力很大。官员都只有自己出事沦为阶下囚才能够明白,才会理解律师。
死刑核准程序应当从审批改为审理
《南都》昨天报道:控辩审三方介入 死刑复核有望实现诉讼化改造
2007年1月1日,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2007年2月27日,最高法做出《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死刑判决的,以裁定、判决方式作出;不予核准死刑判决的,以裁定方式作出。

修订:统一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

并增加了最高法对死刑案件有直接提审改判之权

一派观点认为,不必通过修法赋予最高法提审改判权,这样不被核准的死刑案件发回重审后,即使被害人有意见,也只能找地方法院,而最高法则将处于主动地位。而另一派观点则认为,这样做的问题是“把麻烦往下推”,如果不通过修法赋予最高法提审改判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将名不副实,也不利于个案实现司法公正。

最终,修正后的刑诉法草案采纳了后者的意见。

死刑复核的现实程序
核准的不改判,改判的不核准。
现在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区分;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的情况主要有几种情况:

一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是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
三是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死刑案辩护权保障

把法律援助部分的规定和死刑复核阶段的规定联系起来看,这意味着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必然都将有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意见,这是刑事诉讼的一大进步。
草案没有明确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方式,但实践中还是存在听取辩护人书面意见和口头意见两种形式。对此,陈光中认为,无论是辩护人的书面意见还是口头意见,合议庭法官都应该听取。

多拿出点钱来保护人权,是这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
死刑复核必须讯问被告人

草案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相比此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款被视为重大突破。
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此后不久,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通过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讯问被告人”。
即便不存在意外情况,死刑复核法官再讯问一次被告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还有什么想法、对亲属有何遗嘱和交代,从程序上说“更加正义,更加人道,体现司法机关对被判死刑的被告人的最后关怀”。

修正案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新增条款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挥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关于违法证据排除的现状 与难点、原因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不容乐观的实施现状:基本搁置

法院为什么不敢落实这两个规定?
刑讯逼供的真正原因在法院
和谐司法的途径选择
刑事司法的文明、公正、权威,中国刑事律师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国家司法改革
只有落实依宪治国才有可能有和谐司法
只有树立法治权威,才有和谐社会
必须立即启动实质性的中国司法改革
   经济充满活力的中国,已经倒逼上层建筑的改革,
   在党的领导下,司法改革司法文明一定能在中国实现
自强、自尊、自律、自为 中国刑事律师要活出尊严
心态:律师的机遇、困难和人格铸造
业务:律师的业务方向选择
定位: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
利益:金钱第一还是道义良心第一?
政治:远离还是参与?
时代等待着优秀的中国律师


谢 谢

河北﹒邯郸
201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