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暴突击逆轮效果: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3 20:43:17

婚前贷款买房归登记方所有 厦门市民热议褒贬不一

2011年08月13日 06:34 来源: 厦门商报 浏览数(510)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今起施行
  婚前贷款买房归登记方所有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12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这一司法解释今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于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房产问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中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三)》还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另外,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生效。

  据介绍,《解释(三)》共19条,征求意见稿原来是21条,也就是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比原来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原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比如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的条文被取消。

  同时还取消了关于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一方要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条款。

  房子

  近年来,我市房价上涨很快,大多数人需要贷款买房。记者昨日调查发现,不少读者一见解释(三)公布,最强烈关注就是房产问题。

  个人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归自己

  现在房子可重要了,不仅电视剧在热播,现实中的《蜗居》版也不少。按揭买房对任何一对夫妻而言,都是负担。“我们现在都没心情到处去玩了,因为有房贷啊!”住在前埔的陈小姐感叹说,自从她老公按揭买房后,他们俩一直在为还房贷努力着,“我有个疑问,如果我们离婚了,这房到底该怎么分?”陈小姐说。

  如今,解释(三)首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律师点评:这符合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基本法理;同时照顾到了目前婚姻纠纷中房产纠纷较多的现实,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极具操作性的条文。

  送老婆房子,没过户不算数

  黄先生是漳州人,老婆是安徽人。最近他们俩闹矛盾,想离婚。“可我说过要把这套房子送她,但还没过户到位就成这样,现在能不能反悔?”

  解释(三)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律师点评:这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肯定。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变动要以登记为标准,而合同法对经过公证的合同也给予特别效力。“就是丈夫送给老婆的房,只要这个赠与没有经过公证,未过户前是不算数。”

  给儿子买房,儿媳没有份

  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条不错!”昨日下午,读者张阿伯接受记者采访表示,目前年轻人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我们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儿女买房。可以前就怕有问题:我房子买给儿子,儿媳有没有份?”

  律师点评: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已有规定,只是没有具体到房产这种个案。“现在这么明确规定,充分说明房产已是百姓生活的重要财产!”  瞒着对方卖房,自己收不回

  “我老婆瞒着我把房子卖了!我想收回来行不行?”昨日下午,解释(三)引起读者热议,住在莲坂的肖先生捶胸顿足地询问记者。

  律师点评:解释(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是说即使老婆瞒着你卖房,卖了就卖了,要不回来了。”张志瀚律师告诉记者,不过造成的损失,“肖先生可以要求老婆赔偿。”

  孩子

  拒绝亲子鉴定可认定为非亲生

  孩子永远是家庭的核心,特别是几乎家家都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夫妻间的不信任,孩子成了双方战争的武器。要不要亲子鉴定,这是个问题。

  解读(三)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另外,解读(三)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律师点评:这一条是对现实审判实践的一种体现。由于性观念的开放,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下降,才会让亲子鉴定大热。不过认为有证据证明非亲生,并非易事,因为生育本来就是很隐私的事情,找证据证明很难。

  离婚案件增多 财产争议扩大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司解”),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新司解”中,婚姻财产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

  在此之前,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经过8年、贵重物品经过4年,将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新司解”则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谁的就是谁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称,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其中,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 孙军工说,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婚外情

  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

  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从“第三者”到“二奶”再到“小三”,这些词语大家想必已不陌生。之前婚姻法有规定,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为保护婚姻、对付“小三”,解释(三)也给出了法律的硬性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律师点评:“分手费”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的另一方是有权通过起诉要回财产的。具体如何来处理,法院必须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夺。

  爱情房子孰轻孰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经公布,便引起广泛争议,如果说,婚姻是两个人的战争的话,这部司法解释无疑又给这场战争添了一把火。结婚的、没结婚的、准备结婚的,买房的、没买房的都是争辩双方的主角。比较有趣的是争论可以分为女人派、男人帮以及爱情不信论和再次相信爱情者。

  女人派:欺负女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谁买的房归谁,不再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前男人买的房,倘若双方离婚后,还是属于男方。女性朋友可不愿意了,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陆琪: 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就不算共同财产?尼玛坑爹啊,那婚后女人生的小孩算女人私产行不行?最离谱的是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算个人财产,尼玛疯了吧,婚前按揭哪有婚后一个人还的,还不是两个人的钱啊!

  @泡芙尛姐:新的婚姻法出来了,我很不开心,欺负女人。

  @翡翠狸奴:明确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看来还是登记产权为共同所有最保险。不然嫁了苦了一辈子,到头来这家不一定是你的!

  男人帮:司法进步

  而作为婚姻的另一方,男人此刻成了婚姻法的宠幸者。谁买房婚后属于谁,有的人认为这是司法的进步,男女平等的体现,更有人笑谈,再也不怕离婚后丢了老婆也丢了房子。

  @余小电:新婚姻法弄得男女越来越平等了。

  @晓晓船长:早该出了,可害死这些结婚要我们买房子的…赞

  中间派:房子怎能拴住爱情?

  当然新的婚姻法也让人对爱情有了怀疑,如果只是一个房子就把两个人拴住,那是真正的爱情吗?如果连一个房子都不舍得平分,那居住在同一屋檐下,又怎能一心呢?

  @此木目分:现实让两个人的爱情,有了说不清道不明的滋味!

  @老丑:婚姻,本来就是有束缚的,却是不该有强制性束缚的。夫妻之间,更多的还是要靠感情来维系,而不是法律。《婚姻法》规定的越详细,说明当今社会的婚姻状况越不堪,夫妻之间越缺乏爱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