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蜂逆输出日本:重庆市高院:利滚利合法了 但利息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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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院:利滚利合法了 但利息有规定

2011年08月23日07:48重庆晨报杨野 杜海我要评论(108) 字号:T|T

  “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可以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滚利。”昨日,市高院民二庭法官解读了市高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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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剧上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受审数量,占到了整个商事案件的三分之一还多,涉案标的逐年增大。

  市高院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0条,适用于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贷纠纷。

  经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基金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意见》。

  欠款逾期不还

  利率上浮30%

  《意见》还对借款的利息计算进行详细规定,市民借贷时,一定要约定利息。借贷双方如果都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将视为不支付利息。

  对逾期不还的借款人,《意见》也作出惩罚性的规定:如果逾期不还款,逾期利息将在原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

  未约定利息视作不付利息

  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为由请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第12条中,对于利息支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还。

  逾期不还利率将上浮30%

  《意见》15条对借款不还的“老赖”作了规定:出借人虽然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但是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利率有约定,可在该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但上浮后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对此意见,市高院民二庭副庭长骆勇解释称,借款合同纠纷中,在当事人逾期还款的情形下,如果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息,借款人就宁愿通过违约来获得资金,而不会受到任何惩罚,相当于故意延长借款期限。因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惩罚性。

  利滚利

  不等同于高利贷

  在市高院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意见》中第十三条对于复利的计算成了媒体关注的亮点。这一条明确指出,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应予以支持。

  普通市民可以计算复利

  此前,法院审理金融案件时,普通市民如果请求计算复利,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予支持。《意见》首次明确,对复利的计算不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特有的权利,对普通市民也赋予了此项权利。

  举例:如果出借人出借的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出借期为一年,假定年利息为6万元,一年还款期到后,借款人未按时归还本息,下一年本金则为106万元,并开始以此数额计算利息。

  计算复利时利率有约定

  利滚利并不意味着高利贷。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这意味着,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其折算后的利率只要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可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据市高院民二庭副庭长彭贵介绍,对普通人赋予计复利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对部分欠债不还的老赖形成一定压力,拖得越久,利息将越多。

  老公借钱不还

  老婆也将成被告

  《意见》还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规定,如果共同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但明确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个人为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企业为当事人。

  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为虽然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但是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往往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关。如果允许一审时对夫妻提起诉讼,或许更能方便当事人并能节约司法资源。

  被告不认借条

  应由原告举证

  本次出台的《意见》第七条,也是对以往审判习惯的颠覆: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彭贵解释说,在此之前,法院的审判通常情况下均是在被告提出借条有虚假时,由被告来举证证明。但现在正好反过来。因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借条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否则,其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定要注意

  诉讼时效

  指导意见还对出具有借条和欠条借贷纠纷的还款和诉讼时效作了规范。《意见》指出,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本组文字由重庆晨报记者 杨野 杜海采写

  关于利滚利

  《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应予以支持。

  举例:如果出借人出借的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出借期为一年,假定年利息为6万元,一年还款期到后,借款人未按时归还本息,下一年本金则为106万元,并开始以此数额计算利息。

(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