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剑侠图第五部520:【评论头条】李克杰:李昌奎再审获死 无狂欢有反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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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 媒体人 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 全文↓

李克杰 媒体人

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李昌奎再审被判死刑,是否为了迎合民意,至少从云南省高院的再审判决中看不出来。云南高院给出的判死理由是“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量刑不当”。不过,这个再审结果的确满足了民意诉求。然而,广大的网民却并没有像之前云南某司法高官所说的那样为此“狂欢”,相反,笔者浏览了几个门户网站的新闻跟帖评论,发现绝大多数网民没有为李昌奎被判死刑而欢呼雀跃,而是在追问和疑惑当初是如何改判死缓的,到底是观念偏差、理解事实和法律有误,还是背后另有猫腻。显然,面对李昌奎案再审由死缓改为死刑,公众没有狂欢只有沉思。这是毋庸置疑的。

的确,李昌奎重获死刑并不让人高兴,更无法催人狂欢,因为这个案件由一审的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由于民意关注而再审重新改判死刑,充分暴露了我国司法活动乃至法律本身的诸多问题,人们担心类似李昌奎案还会不会出现,下一个“李昌奎”和受害者可能会是谁?社会不希望在浪费大量司法成本和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之后才实现迟到的正义,因而李昌奎案更多的是促人反思。

一是再审启动伊始,就有人质疑程序的合法性,认为再审比二审改判更加伤害法治。其实,这暴露我国刑事法律的一个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允许再审,而且不禁止反复重审或再审,名为“有错必纠”,而从人性化角度而言,它却让被告人时刻处于提心吊胆的恐惧之中,让罪轻罪犯担心哪一天会被加重刑罚,也让重刑罪犯幻想通过申诉会被减轻处罚甚至无罪释放。这就给整个社会一个心理暗示,没有任何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直到实现“社会认可的正义”。这样的社会心理显然无法通过李昌奎案来扭转,因而它不得不随波逐流。

其实,最值得追问的恐怕是,云南高院为何在二审时由死刑改判死缓。这是引发公民质疑和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死缓改回死刑的根源所在,其他有形无形的损害后果也均由此产生。客观地分析,二审改判一般受两类因素的影响:一是事实认定不同,法律适用差异;二是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从现实情况看,李昌奎家庭条件较差,而且地处偏远,不可能通过行贿或通过人脉关系让法官徇私枉法,这一点也得到了云南高院有关人士的澄清。那就应归结为第一类因素,即事实认定不同,法律适用差异,但由于事实认定没有出入,于是问题就在法律适用上。在法律适用上也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适用法条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不同,二是适用同一法条但理解不同导致量刑不同。李昌奎案显然属于后者,当初二审改判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少杀”、“慎杀”理念。

这里,云南高院部分法官的理念,与社会公众的朴素认识和基本法律意识发生了比较突出的偏离,从而导致了民意的巨大反弹。由此,笔者不由得想到“书斋司法”一词——云南高院部分法官是否带有某种“书斋司法”倾向呢?如果主要用书本的知识和超前的理念在审理案件,结果与社会现实发生脱节,多起杀人案件的判决都受到公众质疑,这绝不是没有缘由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在即,希望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能从李昌奎案中得到启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如此,公众才有理由“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