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出口货运流程:圈内人透露出台就是开房 警方称卖淫嫖娼应具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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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2:15 体坛周报
特约记者陈闻南京报道 “夜总会有的小姐是只坐台不出台的,但也有小姐为了多赚钱陪客人出台。其实出台就是陪客人到宾馆开房,这大家都是知道的。”昨天,安琦事件女主角阿兰的同行、嘉年华夜总会的某小姐这样向记者介绍。
半夜去酒店开房,难道是去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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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琦事件”发生后,记者采访了一位熟知当地夜总会“行规”的圈内人士。据其介绍,按照规定,客人来了之后,由“妈咪”把小姐介绍给客人,如果客人要带小姐出去,那就是出台,“妈咪”会尽量说服小姐跟客人出去,因为出台“妈咪”可以拿到100元抽头。而如果客人提出是包夜,那“妈咪”则能拿到200元抽头。但“妈咪”也不会强制要小姐出台,出台不出台还是要看小姐的意思。“虽然规定小姐出台要通过‘妈咪’,但有的小姐有熟客,她也可以私自出台,那可以省下‘妈咪’的抽头。可这如果被‘妈咪’知道,那要被罚款的。”这位圈内人士说。
此外,当事小姐阿兰的一位“同事”说,在她们夜总会,她和阿兰还是很熟悉的,以前她知道阿兰是不出台的,也不知当时是否真的如阿兰所说,她是被胁迫才跟安琦走的。据这位小姐介绍,她们夜总会出台价格还确实是媒体所报道的一次800元,包夜1500元。“深更半夜到酒店开房,还把衣服都脱光了,那不是那事,难道还是在聊天或者喝酒?”这位小姐坦率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不是强奸,是否属于嫖娼?
既然如此,安琦究竟干了什么?警方排除了安琦强奸未遂,那么,安琦是否存在嫖娼的嫌疑?江苏省公安厅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安机关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时,要有证明卖淫嫖娼行为存在的证据。这些主要有群众报案材料,接出警登记表,现场笔录,检查笔录和现场提取的卖淫嫖娼人员使用的安全套、性药等物证以及扣押的嫖资、卖淫所得其他财物或记载嫖资的账单等。这些证据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陈述,包括双方搭识、谈价、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支付财物的过程;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容留卖淫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对卖淫嫖娼人员或有关场所的辨认记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对现场提取物证的鉴定结论。
对于安琦被南京警方最后释放,这位负责人称那肯定是因为证据不足,由于具体事情经过他不是很清楚,他也不好对这件事发表意见。但如果事情经过正如媒体所报道的,安琦带着小姐到了宾馆后,因价格没有谈好而发生了纠纷,最后双方还发生了身体接触行为,那么这应该是属于卖淫嫖娼。
南京市公安局一位经常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民警告诉记者,构成卖淫嫖娼案件有3个条件:一是发生在不特定对象之间,也就是说发生关系的人互相不认识;第二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即在双方发生关系前有谈价格或答应发生关系后给予物品,那么,即使因价格原因没有谈好,也算是卖淫嫖娼,只不过属于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的那种;第三就是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这位民警告诉记者,他们以前也曾查处过因嫖资没有谈妥还没有发生关系的卖淫嫖娼案件,他们通常是向双方当事人警告,并让双方写下“悔过书”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