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时通讯有限公司:河南检察官因同一案两次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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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官因同一案两次被捕


6年前曾被羁押132天后获释并获国家赔偿,司法界人士称此类案件十分罕见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9-19 作者:
张志立 原创


摘要:7年前,河南南阳检察官丁东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当地检察院批捕,羁押132天后释放。丁后来恢复了公职,并获得了1.3万余元国家赔偿款。孰料今年5月,丁东芳再次因为当年的案子,以涉嫌相同罪名被林州警方逮捕。


7年前,河南南阳检察官丁东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当地检察院批捕,羁押132天后释放。丁后来恢复了公职,并获得了1.3万余元国家赔偿款。孰料今年5月,丁东芳再次因为当年的案子,以涉嫌相同罪名被林州警方逮捕。

9月15日,该案在林州市法院开庭审理。司法界人士称,像丁东芳这样,在获得国家赔偿对案件有了定性后,再次对同一事实、以同一罪名进行起诉审判的,在我国司法界还没有听说过,更有人称其为共和国司法第一案。
获释6年后再次被捕
林州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说,被告人丁东芳原任南阳市检察院批捕处处长,现任南阳市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03年12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4年4月26日经南阳市检察院决定予以释放,2010年5月1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安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诉人指控,丁东芳2000年6月任批捕处处长时,在办理审查批捕白玉岗等14人涉嫌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犯罪时,总计收受白玉岗及其妻现金2.5万元及烟酒等财物,且白玉岗系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在承办人吴静(另案处理)认为应当批捕白玉岗等人的情况下,丁东芳口述了白玉岗等14人均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作为承办人意见,指示承办人吴静采取隐瞒证据、歪曲事实的方法,作虚假汇报,导致处长办公会对白玉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错误意见,并最终导致不批捕白玉岗等14人的错误决定,放纵了犯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丁东芳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9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曾获1.3万国家赔偿
丁东芳的辩护律师在林州市法院法庭上举证,这份证据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中,对丁东芳的案件及其国家赔偿进行了说明。
该文说,2003年8月14日,南阳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以丁东芳涉嫌徇私枉法罪提请逮捕,11月14日,丁被批捕,因不在案,被网上通缉。当年12月16日,丁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华门派出所扣留,12月18日,丁东芳被执行逮捕。
2003年9月10日,河南省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厅联合调查组结论:丁东芳徇私枉法不能认定。2004年4月26日,丁东芳被取保候审。
2004年11月25日,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丁东芳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建议南阳市检察院撤销案件。
2005年5月13日,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6年7月27日,南阳市检察院对案件作出撤案处理。丁东芳被羁押了总共132天。2008年12月16日,根据丁东芳的要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其国家赔偿13108元的决定。
据丁东芳的家人说,丁东芳的问题落实后,虽然没有再回到批捕处当处长,但很快重新回到检察官的岗位上,后来南阳市检察院开展竞聘时,出任该院办公室副主任职位。


此事已过去数年,今年4月底,丁东芳突然失踪了,后来才知道他是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提起公诉了。
核心证人20次作证
在庭审现场,公诉方出示了案件的调查证据。这些证据跨度极长,从2000年直到今年5月。证据内容主要以书面证言材料为主,主要有核心证人吴静承认受丁东芳指使,对案件进行虚假汇报,最终导致会议作出不捕决定的证言,白玉岗、付建丽夫妇证明两次在车里、一次在办公室送钱的证言,批捕处会议记录及其他两位副处长证言,分管检察长证言材料等,同时还有控方对这些材料取证时的录像资料等。
据辩方律师统计,在跨度长达10年的案件中,吴静先后19次作出证言,其中10次说当初没有做虚假汇报,而是全面客观地对案件进行了汇报;有9次则称是丁东芳指使她采取隐瞒证据、歪曲事实的方法,做虚假汇报,导致处长办公会对白玉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错误意见,并最终导致不批捕白玉岗等人。此次,是吴静第20次出庭作证。
而另一个核心证人白玉岗虽然没有到庭,但其证言也进行了翻供。这就是案件中说的送钱人———白玉岗。据悉,白玉岗先后8次作证,其中3次说没有给丁东芳送钱,5次说给丁东芳送了钱。
当天的庭审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