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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李昌奎案再审,死刑离正义还有多远

2011年08月23日07:24东方网沈彬 我要评论(890) 字号:T|T

沈彬 评论员

李昌奎这次没有躲过死刑。很多人说:正义来临了。但死刑并不是正义的全部。

  云南农民李昌奎奸杀同村少女,摔死3岁儿童,手段残忍,令人发指。一审时被判处死刑后,二审却离奇改判死缓。此案在7月初引爆舆论反弹,相当多的法律人士对这种畸轻量刑表示不满。

  最初,云南高法坚称本案改判合法,云南高法副院长甚至认定此案改判将成为十年之后中国法治的标杆。然而,云南高院却马上启动了再审程序。昨天,本案从上午审到晚上9点多,最终,云南高院判处李昌奎死刑。

  李昌奎案的再审判决已经作出,但法律界和公众对于此案的讨论不会结束。云南高法“顺应民意”再审终审案件,是否合适?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今后,舆论该如何监督司法权?无疑,对这几个问题的反思和讨论,会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大有裨益。

  首先,这个再审结果,并不出人意料,但这个再审决定的做出,实在出人意料,一夜之间粉碎了法律教科书上对法律稳定、可预测的描述。7月12日,云南高法副院长田成有还在向媒体表态: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但吊诡的是,7月10日,云南高法的院长就向该院审判委员会,提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难道是副院长明知案子启动再审,还对媒体坚称本案是“标杆”?又或是田副院长不知道此案已启动再审?其中隐衷何在?这种“神秘性”只会让公民觉得恩威难测,背离了现代司法阳光、透明、可预测的本质。即便它能杀掉罪有应得的李昌奎,也难说是法治之福。

  希望云南高法对这个蹊跷的再审决定,做出合理解释,这不是干涉独立审判,而是一个本该光明正大的司法机关对公众应有的坦诚。

  其次,启动本案再审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04条、205条,其中规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所说:“就生效判决而言,不是原则性的错误,不应该启动再审,否则司法就没有了严肃性和权威性。”

  诚然,可对“适用法律错误”作扩张解释,认为量刑畸轻也属此类,也可提起再审。但这样,再审程序启动的设定就过宽,导致再审有很大随意性,没有什么判决是终极性的——只要有足够的网络板砖和口水,这势必耗费极大社会资源用于翻案、上访,也会颠覆二审终审制。

  美国司法制度也是尊重终审判决的,199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判例里主张:宪法并不保障各州已经定罪的在押犯不被执行死刑,即使有新的无罪证据,因为这种翻案带来的破坏性影响是必然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进入了修订期,刑诉法被喻为应用型宪法,它以程序正义保护公民免受公权不法侵害。程序正义有时会保护“坏人”,比如美国警察抓人之前必念的“米兰达通告”,其实,米兰达就是前科累累的罪犯,但这并不影响“米兰达通告”保护千万无辜的嫌疑人不受威逼诱供。

  程序正义是现代公民应有法治意识,李昌奎的极刑固然让有些人欣慰,但再审程序的随意性,亦值得警惕。

  其三,今年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正反两面,给了我们对于死刑、司法与民意互动更广泛的思考空间。李昌奎的死,可能是民意所归,但这不意味着“民意的胜利”,舆论监督应该知道自己的边界在哪里,有权监督司法,但无权替法院行使审判权。之前,药家鑫案已经得到澄清,他也从“军二代”变回普通大学生——舆论并不等同于正义本身。

  如果李昌奎案树立了一个标杆:民间对终审案件有质疑,法院就必须再审,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结论”,那并非法治之福。我们需要一种舆论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法官既应坚守独立审判,也需接受公众监督,时刻想想这种判决能说服大家吗,经得起围观吗?才不致仓促改判,损害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