隹怎么读:对“我国立法机关”的认识误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7:49:49

对“我国立法机关”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我国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草制定的。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拿出草案,再将宪法草案交由全民讨论,经宪法起草委员会作最后一次修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因此,制定宪法需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制定宪法。

误区二: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法律。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只是立法权限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有权制定和修改各种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普通法律的立法权,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误区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修改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权。”可见,全国人民常委会无权修改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宪法的修改权。

误区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是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是指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不能等同于法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是地方权力机关,不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误区五:中国共产党也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拥有立法权。

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机关,不能直接制定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能直接行使国家职能。它对国家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体现了党的意志。但不能说中国共产党拥有立法权,也不能说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