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音玻璃贵吗:大义灭亲”应鼓励,亲人“包庇罪”当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0:01:26
大义灭亲”应鼓励,亲人“包庇罪”当废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这种“大义灭亲”行为应充分肯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自首和立功情节进行细化规定。
在我们的宣传话语中和法律规定中,往往是鼓励“大义灭亲”,对于主动送子投案或者带领公安机关抓捕涉嫌犯罪的亲人,向来是大张旗鼓地宣扬;相反,对于为犯罪的亲人提供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则设立了“包庇罪”来大刑伺候。所以,此番最高法院肯定“大义灭亲”,并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符合主流的话语和观念。
但是,对于司法肯定“大义灭亲”的做法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今年9月29日,河北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规定,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来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就引发很大的质疑。质疑者表示,在中国的传统伦理里,告发亲友的“大义灭亲”恰与“亲亲相隐”背道而驰,家庭稳定本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而“大义灭亲”恰恰破坏家庭稳定。
的确在我们老祖宗那里,有“亲亲相隐”的传统。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也就是说,孔子认为,父亲为儿子隐瞒犯罪事实,儿子为父亲隐瞒犯罪事实,这才是正直,这是“亲亲相隐”的渊源。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从此,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的“亲亲相隐”司法原则正式进入刑律。老祖宗的东西对不对呢?需要放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进行价值评判。比如说“亲亲相隐”关于亲属之间有不作证的特权,这是可以考虑吸收的。我们需要在打击犯罪与家庭稳定中保持一种适度的平衡。应当修改《刑法》,规定“包庇罪”的主体不应当包括亲人。
但是,“亲亲相隐”中也含有如果亲属之间揭发犯罪,就要受到惩罚的成分,在汉代,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这种成分在今天时代就必须接受拷问,在现代社会,保护权利为本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国家公权力不能随意让亲人去作证,以免损害亲情与家庭的伦理关系,但亲人自愿放弃这种权利,或者他们认为作证和告发的利益显然高于维护家庭,他们当然有权“大义灭亲”。否则,否定亲属这种权利,像女儿为维护母亲的权益告发贪官父亲也是不正当的了?所以,为维护公共利益,我们的法律应当设立鼓励亲属“大义灭亲”的条款,同时,为维护家庭稳定,也应当废除亲人之间犯“包庇罪”的规定,让公民自己去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