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攻宝宝:法看李昌奎“不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3:04:26

法看李昌奎“不死”

  一场伴随着无数人争论、抗议、讽刺和调侃的审判拉开了帷幕,上演着一出一波三折的法界传奇。再审,大众灼灼的眼光在企盼什么?法律的标杆到底是什么?

  本报记者 张 怡

  再审程序正式启动了,李昌奎的命运再次显示为待定。

  2009年5月16日,刚从四川西昌赶回家不久的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在村中奸杀邻居王家飞并同时残忍杀害了王家飞年仅三岁的弟弟王家红。

  4天后,也就是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在四川省普格县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身背两条人命的凶犯会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什么样的代价,舆论的眼光聚焦到他身上。

  判决书上的“斩监侯”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死刑”改“死缓”,一字之差的判决书像一块烧红的火炭,砸得社会舆论火星四溅。大多数人认为李昌奎作案凶残、情节严重,“不斩不足以平民愤”,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量刑过轻,有失公正,引来了无数抗议的声音。网友甚至戏称李昌奎为“赛家鑫”,以药家鑫案作为标杆,批判李昌奎案量刑过轻。

  不知是迫于舆论的压力还是司法部门对自身判决的审视,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李昌奎”案。其再审理由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

  再审正式启动,争论尚未平息,而焦点真的只是李昌奎的死活么?

  “再审程序”下的法律空间

  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开启二审程序。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因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的“死缓”判决已是终审判决,具有终结案件的性质。

  但是此案并没有在这里定格。

  能否对终审判决有异议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认为二审判决程序、实体上有错误时,可提起再审(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三种形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进行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理由便是: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

  再审程序就这样启动了。

  是二审的判决程序有错误吗?是二审实体上有错误吗?再审理由中并未提及。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则成为再审理由,也成为了争议的焦点之一。诚然,这样启动再审程序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但从某种程度上也暴露了我国司法独立方面的漏洞。

  法院在合法的审判程序中认定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故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法院也在合法的审判程序中认定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毕竟,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法院有酌定裁量的审判权。假如程序无问题,也无枉法裁判、行贿受贿等现象,在对量刑轻重表示怀疑,对再审充满期待的同时,我们的眼光是不是更应该敬畏司法的尊严、尊重司法独立的空间呢?

  我们为什么要执着于把一个人送上断头台以彰显正义并为此付出司法权威性受损的长远代价?舆论也好,民心也罢,有时只有当我们在情感上不情愿,而又愿承认判决时,才说明我们真正尊重法律。

  “死刑废存”200年路径

  李昌奎一案及之前的药家鑫一案都引发了不少人对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如今,世界上有99个国家和地区仍保留死刑,其中的发达国家只有日本和美国。

  无疑,死刑是有缺陷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其司法错误的无可弥补性。对于已经执行死刑的冤假错案,对于被执行者来说是被无辜夺走生命权,对于法律来说则是某种层面上的失节。

  从18世纪末开始的“死刑废除运动”,经历200余年的发展,已让全球70%(139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死刑的存在和消失都有其必须的社会、经济、思想和文化条件。虽然众多研究已指出“死刑不能减少犯罪”,但死刑存废的讨论总是与犯罪率联系到一起。据犯罪学家曼纽尔·艾斯纳尔的一项统计显示,欧洲在近7个世纪以来,每10万人中发生刑事杀人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几乎低到社会可以“接受”的犯罪率。而许多保留死刑的非洲国家,除了民俗和文化影响外,与居高不下的犯罪率、较弱的警力和不稳定的政治环境也有关系。不论从公众心理承受能力、还是废除死刑导致的社会成本来看,安稳的社会环境是废除酷刑和死刑的社会基础。

  对于中国的现今社会环境和经济水平,废除死刑,似乎是理想很近而现实很远。

  死刑的存废在我国现今还没有定论,不过,慎用死刑的概念正在我国的司法修正案和执行程序中逐步体现。也许李昌奎的二审判决便是出于对死刑慎用的考虑吧。

  无论我们的法律目前是否还存在疏漏,我们应当一面促成它的完善,一面捍卫它的尊严。只有在法律尊严得到敬畏的前提下,司法制度才会有逐步完善的明天。

  判决,不取决于你我的欢呼或者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