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十八路反王:律师庭外言论的界限在哪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4:19:35
发表时间:2011-08-21 14:59:04 阅读次数: 47      所属分类:未分类
律师庭外言论的界限在哪里
对张显被诉名誉侵权的几点看法
注:写这个文章时,我还以为张显是律师,发出来后,朋友说他本不是律师。这不好意思了。那只能把文章改改了,假如张显是一位代理律师的话,他的言论给我们什么反思。乌龙摆大了,抱歉抱歉。
药家鑫已经成为了过去。但是,借着药庆卫(简称药父)起诉张显名誉侵权这个事情,我觉得我们倒是可以反思一下一个职业伦理问题,那就是律师在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时候,在法庭之外应该怎样说话,可以说哪些话,他的权利以及边界在哪里。
对此,2004年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2010年4月8日颁布,司法部修订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二)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这是两个律师执业的基本规范准则,但是它显然太过简单。对于律师法庭外言论的规范,作为一个律师,我觉得,借着张显被诉这个事,确实可以讨论或总结一下。
一,法庭之外,律师有权说话。
总的来讲,我认为,法庭外,律师也有权说话,这应该是毫无争议的。公安、检察、法院、政府常常都在说,凭什么律师不能说?一些官方部门总认为,律师就是在法庭上发言,庭外接受媒体采访,写博客,公开发布辩护词、起诉书等,就是炒作,甚至别有用心。这肯定是不对的,律师有权利在法庭外说话。当然,请注意,这是权利而不是义务,一个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庭上必须说话,但是,在法庭外,我们也可以不说话。律师介入的是公众事件,但律师本身不是公众人物,律师不负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即使是委托人要求律师说,律师也有权拒绝,这不是律师法律服务义务之一。
对于律师在法庭外的舆论,最反感的应当要数法院吧。法院总是认为,某些律师在宣判前就发布言论质疑他们的公正性,这是利用舆论来干涉他的司法,是不应该的。道理是这么个道理。但是,这个问题,成熟法治国家的“道理”不能简单照搬到我们这里,我们必须考虑“中国的特色”,中国司法是不独立的,不够廉洁的,这是谁都无法否定的。法官自身没有做到独立性、公正性、廉洁性上面的不可质疑,凭什么要求别人不质疑呢?有时候作为法官个人可能会觉得委屈,因为在这个案件上,他个人确实没干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但是,这没办法,你曾经干过没有?你的同仁干过没有?你的庭长、院长呢?不能回答这些问题,司法何来底气指责舆论干涉司法?张显说((注:见南方周末 2011年8月18日 A7版)),为什么要发动舆论监督法院,因为合议庭法官庭前让他说服村民不要去旁听却安排了400名大学生旁听,因为法院开庭前连他这个代理律师也层层安检(公诉人安检吗?),因为法庭当庭给旁听者(学生为主)发调查问卷。法院扪心自问,你这样说合法吗,你这样做合适吗?从这点来讲,这个案子,法院也要反思。张显的第一反应联想到司法不公,想到要利用舆论来监督司法,绝非全无道理。同时,这里面还有一点,舆论影响司法哪里都有,问题在于你法官怎样面对舆论。我们的司法,法律从来不是始终唯一的标准,有强权时屈服于强权,民意强大时屈服于民意,所谓“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你司法自己要屈服于舆论(结果也证明张显搞舆论是有用的),当然律师要去搞舆论了,这也是司法自己鼓励出来的。
所以,我的看法还是,单从权利本身来说,律师庭外有权说话,舆论也有权监督司法,张显说话本身是没错的,想到用舆论监督司法本身也是没错的。在这个方面要反思的不是律师,不是张显,而是法院、法官或者说整个政治、社会。作为律师来讲唯一应该坚持的原则就是,任何对司法的公开质疑都要有理有据,不要捕风捉影。只要是有理有据,你能做,我为何不能说?
二,律师庭外说话要尊重委托人意愿、要忠于委托人利益。
有权说不等于都能说,首要的一个原则:要尊重委托人意愿,忠于委托人利益。律师总是受聘于委托人之后才能介入案件的,因此,能不能在法庭外接受媒体采访或公开发表言论,首先要符合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希望低调、保密,你律师就不能发声,这基本上是绝对的。在这个问题上,有的时候委托人意愿可能会与律师意愿不同,知名的案件,律师可能希望借势扩大一下自己的知名度,而委托人却希望低调,这时候就会有不同,这种情况下,尊重委托人意愿应当是绝对的。同时,律师受君之托忠君之事,说话、做事都要忠于委托人的利益。上海杨佳案的一审辩护人谢律师,案子还在侦查阶段就对外说杨佳肯定要判死刑(注:见南方周末 2011年8月18日 A7版),这么说话,那就违背了委托人利益。有些案子不适合高调宣传,宣传对委托人会不利,这时候律师就不能高调宣传,不能为了扩大自己的知名度而多说话。同时,律师不永远代表正义一方,有时候我们的委托人会有很多肮脏的、见不得人的事,这些信息,律师不能对外去公布,这是违背职业伦理的,律师是不允许“大义灭亲”的。
从这个方面来看,张显也是对的,受害人家属需要一个“发言人”对外发言,表达他们的诉求。当然,张显传达出来的诉求似乎是,只要命,不要钱。我不知道家属是不是确实是这个诉求。如果不是的话,那他就没有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而是把自己好恶、观点(张显说,“我痛恨用钱来和解”)裹挟了委托人。
三,律师说话要遵守法律,尊重事实。
遵守法律比较好理解,任何人的任何言行都应该遵守法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这些类型的案件并不是律师就绝对不能对外说任何的话,但是,一定要小心,你传播出去的信息必须是不包含涉密内容的。否则,后果是很严重的。当然规范一个人言行的法律还有很多,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应该清楚不做违反法律的事,哪些信息是绝对不能对外发布的。
其次,律师说话要尊重事实。药父起诉张显名誉侵权,重点就是认为,张显捏造了很多事实,损害了他的名誉,构成侵权。张显说药父如何如何有背景,如何如何有权、有钱,现在来看这些都不符合事实,那张显“大胆怀疑”出来的。媒体记者,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作一些合理的推测,而律师尤其是一方代理律师,在指责对方的时候,他的言论应该是非常严谨的,经过严格核实的。张显“大胆怀疑”出药父有权、有钱,并当作断论发布出去,显然是不尊重事实的捏造。对于这一点,张显说,相比于舆论监督,药父的名誉权无足轻重。我认为,这个说法是扯淡的。一个律师,以谎言来发动舆论去实现所谓正当的目的,目的再正当,他也是卑鄙的律师。如果这样也被允许,以后律师说话谁还信呢?
四,律师说话要讲道理、有修养。
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方难免会有情绪,对外发言难免会有谩骂或其他主观评论,这应该视为合理的。但是,律师不应该有这些情绪,尤其是不应该有谩骂。南方周末报道,张显在他的博客上转载《药狗起诉张显实是一场政治迫害》、《兰和“律师”是人还是兽》等文章。这些文章单看题目就已经是文革式、泼妇式,作为一个律师怎么能认同这样的言论,并转到自己的博客上帮助其传播呢?转这些文章和你自己直接骂街有何区别?律师应该是一个有修养的人,律师代表一方利益,但是,在言行举止上,律师不应该只对自己的委托人讲礼貌,对对方、对方律师、对法官、对检察官,都应该讲礼貌,讲道理,如此谩骂、扣帽子,这不应该是律师所为。
南方周末报道说,二审维持药家鑫死刑,张显第一个奔出法庭,向媒体宣布结果。我不理解张显此时为何会如此欣喜。一起事故,两个人因此死了,两个家庭的悲剧啊。一个律师应该有一些基本的人性关怀,无论如何不应该为药家鑫这样的被告人被处死而欣喜至此。
五,律师还是要以法庭为主。
上海翟建律师说,刑辩律师可以分为技术派和艺术派了。我理解,艺术派通常都是比较擅长庭外舆论的。作为一个律师,我觉得在一般的案件(特殊不讲法律的案件除外)中还是要以法庭为主。这也是从律师自己的执业风险来讲。如张显这样被诉,对律师来讲绝对不是什么荣耀的事情。律师就如医生,一个律师常常被别人起诉就如一个医生自己常常被推上手术台,你会信任这个医生吗?上海也曾发生过,被告一方起诉原告的律师名誉侵权的案件,原告一方律师是上海滩名嘴黄荣楠律师(注:参见http://www.sh.xinhuanet.com/2005-07/07/content_4592453.htm  2011年8月20日)。我觉得,这都可以说是律师执业当中失败的案例。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案件还没有结束前,作为律师还是尽量不要代表委托人去接受媒体采访为好,我们可以把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证据目录、判决书本身提供给媒体,可以联系记者去采访委托人,可以帮助委托人起草新闻通稿,但是直接去以委托人新闻发言人身份发言,这需要谨慎,因为这很容易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之火引到律师个人身上。这是从律师自我保护角度来讲,我觉得,律师庭外发言要谨慎。
我们假设一下,假如药父是一个极端的人,他就认定是张显害死了他的儿子,再发血案也不是没有可能啊。作为律师,如果真的这样“献出”了自己的全部,他算不算鞠躬尽瘁,算不算尽职的体现?至少我觉得是不能算的。某著名人物说,律师不要死在博客上,要死死在法庭上。那么,是不是更不应该死在多嘴上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