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复金属灯原理:夏小林:吴敬琏篡改中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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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者按:刚刚出刊的《国企》杂志发表了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员夏小林研究员的重要文章,揭露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吴敬琏先生多处杜撰或篡改中央文件,歪曲中央国企改革精神,误导舆论。《国企》杂志发表此文时隐去了吴敬琏名字,代以著名学者。经我们搜索调查,该著名学者就是吴敬琏。特予发表,以提醒那些善良的人们,披着羊皮的狼才是更可怕的狼。希望网友们擦亮眼睛,一起来揭露那些还披着羊皮的狼。
国企该不该退出竞争性领域
2011年03月03日 18:43
来源:《国企》杂志
文|夏小林

国企退出竞争性领域”是中央决定吗?
今年年初,某媒体发表了国内一位著名学者多处杜撰中共中央有关国企改革重要决策的文章。该学者在此文中一如既往地要求“按照1997年中共十五大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决定,实现国有企业从竞争性行业退出”。此后,另一媒体在采访该学者时,他继续说:“十五大以后,在所有制结构上提出一个说法叫‘有进有退’,也就是政府要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这是中央明确了的方针······到了2004年以后,不但没有推动,还来了个‘国进民退’。”
实际上,这是该学者对中共十五大国企改革重要决策的杜撰和篡改。讨论公共政策,天经地义,但要有根有据,实事求是。中共十五大的有关“决定”和“明确了的方针”,是竞争性领域国企有进有退,加强重点,可以发展。该学者不应将其说成是竞争性领域国企退出,并以这种冒充的中共中央决策来决定国企的生存和发展定位。更为严重的是,这不是个例。多年来,由著名公众人物和主流媒体联合出面,专门杜撰和篡改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国企改革重大决策的异常现象层出不穷。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在传统的竞争性领域,非公有制经济继续发展的余地是大一些,但这种发展并不意味着国有经济(包括集体经济)要从竞争性领域(或无明确定义的所谓“一般性竞争领域”)全面退出。正常的逻辑是非公有制经济将在与国企、外企等竞争中发展,主要是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而在这个过程中,国企在竞争中发展壮大是必然的。这方面中央政策很明朗,中共十五大报告规定:“在其他领域(主要指竞争性领域——引者注),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在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企改革《决定》中,更为具体地提出:“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也讲到,在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以外的其他行业和领域(主要也是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通过重组和调整可以在竞争性领域参加市场竞争,“提高素质”、“优胜劣汰”、“加强重点”。
2010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一位负责人也指出,“十二五”规划时期的改革以国有大企业改革为主要内容,改革方式是依托资本市场在国有体制下对这些企业直接进行市场化改造。他还特别指出,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大企业应该怎样改革有很大争议。有很多人认为,应该继续退,使国有经济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美国、英国的模式,这些国家在竞争性领域没有国有企业。但是,在中国现实的国情条件下,国有大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存在与发展有着充分的必要性。
警惕“倒国企”舆情的危害
近几年,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国企已经在竞争性领域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了。但是,由于新古典经济学或“西化”理由的各种反对意见总是不断(主要是一些经济学人领头和一些媒体不断宣传),“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使得国企舆情出现一些突出问题。
更准确地看,这种舆情只是中国部分媒体和少数人组成的特定社会群体的舆情,不能代表中国共产党的舆情,不能代表广大中国人的舆情,不能代表中国社会的基本舆情。所谓国企“问题舆情”的发源地是有特定指向,影响是在特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的。
美国经济学家EoKo亨特在《经济思想史——一种批判性的视角》中曾指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20年里,新古典主义的两个分支(指内部的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流派)在鼓吹某种政策方面表现出了同样的热情。这种政策致力于摧毁任何地方存在的共产主义,阻止第三世界的经济体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主义试验。因此,即使是拥护自由放任政策的最保守的人,都支持采取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和推行侵略性的外交政策。
此后,基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和普世价值,一些经济学家参与政治和经济动乱的现象并没有消停。在苏东剧变中,在拉美、非洲和中东国家的“结构改革”中,在亚洲金融危机问题上,在那些分裂和肢解国家、消灭国企、窃取国资、外资垄断经济的各式各样的颜色革命中,又活跃着多少学以致用、当了官发了财的经济学家或经济专家以及一些发迹的媒体?
所以,冷眼向洋看世界,总结国内、外经验,中国的国企被一些专家、媒体漫骂并没有什么新鲜奇怪。一般意义上说,这是西方阵营的传统剧目。从今天中国的特殊情况看,首要原因一是国企改革发展壮大了;二是有少数人出于西方私有化、自由化、宪政化的意识形态理由,普世价值,甚至是出于特殊利益考虑,不高兴国企有成绩,不高兴说国企有成绩,所以与一些媒体配合,操纵舆情,里外联手,企图向有关方面施压,影响政策;三是国企也存在一些缺点,但改了老百姓就高兴了,否则,授人以柄、以偏概全、无限上纲、影响舆情。
当然,还要谨防某些“权钱结合体”,表面为私营企业鸣锣开道,“普世价值”,义正词严,不遗余力地排斥国企,但幌子和普世价值背后真的落脚点,却是为外国政府和跨国公司输送巨大的政治和经济战略利益。个别著名学者不断篡改中共中央国企改革重要决策,制造中共中央之名义要求“实现国有企业从竞争性行业退出”,从客观效果和逻辑上看,都是在为这种特殊利益输送提供思想和舆论服务。
国企存在于竞争性领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一,我国的产业集中度低下,竞争关系普遍存在,“退出竞争性领域”可能导致卖光工业类国资。因为,按工业大行业的产业集中度计算,95%的工业行业都是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其中包括电力、自来水和煤气行业等公用事业。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中,让国资退出竞争性领域,等于基本取消了工业行业中的国有企业。这之后,既得利益集团得陇望蜀,完全可以依据英国在自然垄断行业私有化的理论和建议,依据已经卖光竞争性行业中电力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的先例,根据所谓技术进步、“美国模式”和WTO规则、反对权贵资本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反对政府掌握过多的资源等理由,再轻而易举地卖光属于5%的两个垄断行业(高位垄断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中位垄断的石油加工及炼焦业)中的国有企业,并由此而及其他,如卖光金融行业的国有控股企业等等。
另外,在全球化和技术快速进步的今天,有几个产业不是竞争性的,难道这也能够成为“实现国有企业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理由?
第二,竞争性领域中存在的战略性国企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国企并不少。按照中共中央的国企改革重要决策,这些国企需要发展壮大,不能退出,如重要的电子通信、电器机械、运输机械、电力、粮食、水以及一些矿产资源类企业等等。如果按照该学者说的“实现国有企业从竞争性行业退出”,就等于要求国家放弃这些重要的企业,这岂不是反对中共中央关于国企应控制这些重要战略性领域的决定?显然,他的理论和政策主张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因为他说过,中共十五大报告决定“国家只需要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但是,难道他真的不明白,这里面就包括了竞争性领域的一些重要国企吗?
另外,需指出的是,中共十五大报告在表达国家应该控制重要领域时,并没有使用“只需要”三个字。这又是该学者强加的,以增加对国企发展的限制。
第三,如果在竞争性领域中有一批国企能够赚钱,反哺于民,有何不可?这还有利于保持社会公平和公正,防止过量的生产性财富在少数人手中集中并导致相应的政治后果。维护、保持社会公平和公正,这也是国企、国资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功能和“控制力、影响力、带动作用”的体现。当然,在目前,这方面的有关制度还有待加快完善和落实。
第四,经济全球化中国家竞争、市场竞争激烈,“十二五”规划时期以竞争性领域为主展开的结构调整和企业兼并重组,也对国企在竞争性领域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即进一步要求国企做强做优做大。
有研究报告指出,“十一五”时期,在中国28个主要工业行业中,外资在其中21个行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排名前5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近10年,外资对制造业市场控制度基本在30%以上。而高技术产业总体外资控制度近几年已经达到近70%的水平。显然,这对于竞争性领域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是一个比同国企竞争更厉害的“狼来了”的信息,是一个强弱和胜负已定的信息。事关产业安全,“十二五”规划时期需要密切关注和求解。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针对国企所定的“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并在竞争性领域发挥“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的功能,有进有退,真正做到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说的“优胜劣汰”。这就是“十二五”规划时期经济发展对于竞争性领域国企的特殊要求,既要进退有序,做强做优做大,维护产业安全,又要担负起保护一般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发展空间的任务。
经过改革开放,布局调整,现在国企已经度过了上世纪90年代最困难的时期,确实具备了这方面的实力,并在继续增强。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国有及控股企业的一些重要的经济指标,特别是技术实力远远超过私营企业。例如,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在专利申请数、发明专利数和拥有发明专利数的构成中,国有及控股企业分别占30.8%、35.6%、32.9%,私营企业仅占18.4%、9.5%、13.8%;在新产品项目数、开发经费、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及出口销售收入构成中,国有及控股企业分别占44.4%、41.2%、42.8%、43.4%、21.2%,私营企业仅占10.9%、10.3%、8.6%、8.4%、7.1%。另外,在200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中央企业总共获奖104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全部由中央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比例达到62.5%。由此可见,在竞争性领域尽可能地发挥国企的这些优势,发挥人才、管理、先进技术和科研开发能力的优势,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包括结构调整、企业重组和改善收入分配格局)和维护产业安全确实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