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薛华:谢海涛:还原上海大火(新世纪周刊 20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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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 2011年第31期 出版日期2011年08月08日 订阅《新世纪》  |  注册财新网 无计划、无资金来源、无施工方案、无资质、无报建、无报监、无消防报备;交叉施工,违规动火——个个熟视无睹,终有冲天大火财新《新世纪》 记者 谢海涛 实习记者 栾文钰 于希旖  

  漫长的等待之后,2010年上海“11·15”特大火灾的审判日终于到来。

2010年11月15日下午2时15分许,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的一幢28层民宅发生严重火灾。16日凌晨,消防部门启动夜间照明灯,进行夜间救援。钮一新/CFP


  2011年7月18日起,一连七天的密集开庭审理,26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建交委官员、施工企业负责人、包工头、电焊工等,分六场悉数过堂;一周之后,8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效率之高,大有快刀斩乱麻之势。(相关专题:上海“11.15”特大火灾追责与还原

  宣判当天,26名被告人命运逆转。此前被公众视为替罪羊的电焊工吴国略,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一年缓二年,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免予刑事处罚;而违规上马教师公寓项目的上海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高伟忠,被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刑16年;不具资质、违规分包项目、疏于安全管理的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下称佳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佩信,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判刑16年;佳艺公司原副经理马义镑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15年半。其余21人悉数获刑。

  八个月前,上海世博会的烟花刚刚散去15日,“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标语犹在眼前,一场大火骤起于市中心静安区,58条生命因此消逝,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

  一场大火,烧去了“岁月静好,现世安稳”城市之浮华,烧出了城市管理之脆弱:公共安全基础不堪,应急指挥能力、消防基础设施配备不足,建筑领域监管凌乱。重重弊病让人无以回避。(参见本刊2010年第46期封面报道“上海的悲恸”)

  问责风暴始于大火当日,发力于半年之后。最终是7月中下旬的庭审。涉案诸人,或痛哭,或呜咽,或鞠躬谢罪,或推诿再三。随着他们的开口,那场夺命大火的来龙去脉、逻辑走向,逐渐清晰——

  一项被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认为“惠民”节能保温工程,竟然是一项无计划、无立项、无资金来源,脱离了行政监管的“三无”工程;一家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拿项目竟如探囊取物;然后是违规层层分包;然后是家无报建、无报监、无消防报备、无施工方案,违规开工;最后是违规交叉施工,违规动火,施工者不具资质,重重安全隐患,而建交委、监理等部门和机构熟视无睹。

  种种因素,犹如击鼓传花,最后传到一位25岁的电焊工手中,最终酿成冲天大火。

  时隔八个月,位于胶州路728号的教师公寓大楼,仍捆扎着脚手架,如同黑色的惊叹号。而幸存者丧亲之痛,丧家园之苦,维权之艰,犹入骨髓。

  如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所说,“11·15”特大火灾事故是上海永远不能忘怀的一件大事,绝不能回避,更不能轻轻放过,否则就会丧失改正错误的机会,丧失城市科学发展的重要机遇。

违规上马的工程

本来建交委无权单独决定实施的教师公寓项目,在层层违规后顺利出笼,从一开始就脱离了行政监管

2011年8月2日,上海胶州路大火刑事责任人一审宣判在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进行,图为法庭外电子显示屏显示的宣判信息。牛光 摄


  “我原是建交委主任,确确实实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2011年7月19日中午,在上海市二中院C101法庭上,高伟忠声音哽咽,沉痛道歉。

  高伟忠没有想到,他于2010年6月,违规拍板通过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竟成为五个月后那场冲天大火的导火索。

  胶州路教师公寓,位于常德路以西、胶州路以东、余姚路以南,包括常德路999号大楼(1号楼)、胶州路718弄2号大楼(2号楼)、728号大楼(3号楼)。自2010年9月24日,开始进行外墙节能改造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工作,近年日益得到政府重视。静安区于2005年9月,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当年12月出任静安区建交委主任的高伟忠为成员。

  按《静安区建交委2010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该区于2010年要完成15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而教师公寓项目并不在其中。高伟忠被指控越权违规使该项目成立,将其脱离行政监管。

  2011年7月18日,高伟忠在法庭上交代,教师公寓项目起因于其南面的105地块建设。该地块原属上海南洋电机厂,将由静安区政府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因预计建设多栋高楼,会影响到教师公寓的采光,遭到居民反对。

  静安区计划于2012年在全市率先完成旧区改造工作,解决105地块施工和教师公寓居民的矛盾成为当务之急。高伟忠多次出面沟通,在向区政府汇报后,同意把教师公寓项目列入2010年外墙保温改造计划,与105地块捆绑开工,以补偿教师公寓居民。时任静安区副区长的徐孙庆(后被撤职),在建交委关于推进静安区保障性住房的情况说明上,批示原则同意。

  对这一情况,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了不同说法,认为该内容针对105地块,并非针对教师公寓项目。区领导参与的会议也未将其纳入节改项目讨论。

  按规定,2010静安区15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年初就已立项,资金9000万元,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支出。高伟忠是项目负责人,建交委分管副主任为姚亚明。2010年6月1日,高伟忠主持建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教师公寓项目。此前,佳艺公司经理黄佩信闻讯后,来找高伟忠。“黄佩信来找过我,他听说教师公寓要进行保温工程,问佳艺能不能承接。我说考虑一下。”高伟忠称。

  佳艺公司是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下称静安建总)的子公司。而静安建总为静安区全资国企,原属区建交委。2007年左右,资产划归静安国资委管理,但建交委对其仍有一定的管理关系。董放自1998年出任总经理。高伟忠同样出身静安建总,与董、黄相熟,时有利益往来。

  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曾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把上海大火的根源归结为:静安区主管建设部门及下属企业彼此形成利益共同体,下属企业为主管部门支付费用,主管部门为下属企业承揽工程,甚至不惜以身试法。

  法庭调查表明,2006年至2010年,高伟忠多次接受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伟明、上海一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雄的请托,请董、黄助其承接工程,高因此先后受贿12.1万元。

  建交委综合科科长周建民,则利用其负责静安区节能改造工程项目之职,先后接受张利、杨为民及姜建东行贿12.5万元,帮助张、杨成为区建交委节能改造项目采购供应商,授意黄佩信等助其承接工程。

  建交委科员张权也被认定和其小学同学冯伟,共同接受杨为民贿赂72万余元,另单独受贿1万元。

  在前述的建交委主任办公会上,按高的授意,姚亚明发言实施教师公寓项目,高伟忠提议由佳艺公司实施。姚、周、张提出佳艺公司资质不够。教师公寓项目造价预计3000万元,施工单位需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一级资质,而佳艺公司只有二级资质。高伟忠转而提出由静安建总出面,中标后,再承包给佳艺公司,姚、周、张未反对。

  按照工作流程,上马一项节能保温工程,需由区建交委向区发改委(节能办常设于此)提出申请,报区科协、区财政局,获批后才能实施,资金才有保障。教师公寓项目显然未经正常流程,资金来源成了问题。高伟忠称,从建交委当年和往年的结余中出,第二年再追加。

  按照《上海市建设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须纳入建设项目管理流程。项目首先要到建交委受理服务中心进行报建,到招投标办进行招标登记,到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合同备案,再到质安监站进行安全质量报监,到受理服务中心领取施工许可证,一周内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报备。

  正常施工时,由质安监站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监督,施工完成后,要到受理服务中心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而静安区以往的节能保温工程,并未走报建报监程序。教师公寓项目也同样如此。会后,姚亚明提出,节能减排项目,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不需要进行报建报监。对于教师公寓项目,姚提出按房管局的程序走一走,即列入上海市房管局旧住房综合改造计划。

  对此,姚亚明2011年7月18日在法庭上表示,是自己错误理解了房管局207号文件(根据上海市房管局《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沪房地资修[2007]207号),列入该计划的项目,同样要进行行政监管)。

  事后,具体承办者周建民、张权并未走房管局程序。2010年静安区旧住房综合改造计划6月上报,总体预算8000万元,包括70多个小区和公寓。胶州路教师公寓并不在内。

  周建民称,由于该项目没批文,没手续,也不能去房管局备案。至于未列入房管局计划,姚亚明称,也是源于错误认识,静安建交委自2008年做旧区改造项目以来,市房管局曾抽查过,但并未提出报批要求。

  至此,本来建交委无权单独决定实施的教师公寓项目,层层违规后顺利出笼,从一开始就脱离了行政监管,为后来的火灾发生埋下了隐患。

  直到大火后,静安区建交委领导才如梦初醒。高、姚、周、张,或亲自出马,或致电静安区房管局,欲亡羊补牢,把胶州路教师公寓和其余四栋正在节能改造的公寓,纳入房管局2010年旧住房综合改造计划,但均遭拒绝。

虚假招投标

在静安建交委进行的招投标中,这种走过场的虚假招投标并非孤例

2011年8月2日,上海胶州路大火案宣判后,在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外等待的相关人们。牛光 摄


  在2010年6月1日建交委会议次日,已知内情的黄佩信赶到建交委。周建民称项目由静安建总出面,而静安建总并非2010年节能减排入围单位,需走一次招投标手续,要有三家一级资质的公司参加,具体手续由张权操作。黄佩信当即表示,自己可以找来另外两家一级资质公司。其后,黄佩信向静安建总总经理董放、副总经理瞿幼棣、周峥汇报。

  2010年6月15日,就教师公寓项目,张权代表静安区建交委与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签订施工招标合同。将教师公寓三栋大楼中的常德路999号大楼公开招标,标的1144万元,工期135天,要求具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一级以上(含一级)总承包资质、且有旧建筑综合整治工作经验的企业投标。而后来起火的胶州路728号大楼,并未列入招标范围。

  在建交委为招投标布局之际,黄佩信曾经很得意地透露,他抢到了一个大项目。据静安建总生产科科长范正荣回忆,黄佩信后来对他称佳艺公司已接到胶州路教师公寓项目,是建交委交给他做的,需要施工一级资质企业承接。建交委的意思是要借静安建总的资质来做。黄佩信请范正荣准备好静安建总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证书,并找两个一级资质公司陪标。

  此后,范正荣征得瞿幼棣同意,复印好建总的“三证”,并应黄佩信的请求,拿到星宇公司和龙宇公司的“三证”复印件。

  几天后,佳艺公司员工顾泉炜在黄佩信授意下,取走上述三证复印件,并致电富达公司陈卫。之后,顾泉炜拿到招标文件,制作三家公司的标书。三份标书的格式和内容基本相同,区别在于造价、工期和违约承诺。为确保静安建总中标,顾泉炜以招标文件中工程投资额1144万元为基础,将静安建总的报价定得最低,为1109万元。

  三份标书做好后,顾在范正荣安排下,先后盖好静安建总、龙宇公司、星宇公司的公章。

  2010年7月22日,项目正式开标,顾泉炜代表静安建总,佳艺公司安全员陶忱代表星宇公司,丁凌峰代表龙宇公司,一起参加了开标会。当天,张权生病在家,周建民代表建交委参与评标过程,并给静安建总打了最高分。

  第二天,陈卫即将静安建总入围的通知书,交给顾泉炜。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显然,这些规定,在这场招投标中完全被漠视。

  在静安建交委进行的招投标中,这种走过场的虚假招投标并非孤例。黄佩信称,2009年和2010年,建交委进行节能改造和综合整治施工单位招投标时,周建民和张权事先就告诉他,佳艺公司已定下来入围,并让他去找陪标单位。2010年招标,为八选四,每家内定中标单位各找一家陪标单位参加投标。

  静安区2010年既有建筑节能减排采购门窗项目,也是如此。当年春节后,挂靠上海中航装饰有限公司的杨为民,通过冯伟,获悉招标为五选二。在张权的同意下,杨、冯凑齐五家公司的资料参加投标,最终杨挂靠的公司中标。

  2010年9月15日,静安区建交委和静安建总签订了《教师公寓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时仅常德路999号作为示范点。但施工合同上明确的是3幢楼,总价3000万元,工期190天。

  三天后,静安建总与佳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价款1200万元。合同中称,将部分工程委托给佳艺公司施工。

  根据佳艺公司的二级建筑资质,1200万元是上限。黄佩信称,虽然分包合同是1200万元,但建安建总会将3000万元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全部支付给佳艺公司。

  瞿幼棣在两份合同上代表静安建总签了字。1998年起出任公司副总的瞿幼棣,2010年5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惯例延迟一年退休。

  在法庭上,他称对建总出借资质给佳艺公司并不知情。瞿幼棣和周峥都在一审中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4年半,其领导董放获刑5年。

层层分包江湖场

肢解项目层层分包,导致皮包公司和带病企业披挂上阵

2011年8月3日,上海静安区安胶州路教师公寓,仍然是火灾后的状态。牛光 摄


  2010年6月,当佳艺公司为教师公寓项目奔忙之际,位于该利益链下游的一些“老关系”闻风而动。

  在静安区建筑领域,处于利益链条上游的,是静安建总和其他区属国企。静安建总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和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一级资质。

  成立于1987年的佳艺公司,虽然名义上是静安建总下属子公司,实际上为公司管理层控制,黄佩信执掌该公司已14年。其最初注册资金24万元,2010年才增资至500万元,凭借其特殊身份,所获项目甚丰。2007年至2010年9月,拿下60多个工程项目,多为静安区政府工程。2007年,公司销售收入达3990万元,2008年是5100万元,2009年增至1.1亿元。

  事实上,佳艺公司职工最多时30余人,目前在职职工仅10人,退聘职工5人,没有自己的施工队,近似空壳公司。接到项目后,一般是转包出去,按工程量收取18%的管理费。

  处于利益链条更下游的小公司和包工头,则依附佳艺公司分羹食利。黄佩信及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则在转包工程的过程中收取好处。法庭一审认定黄受贿62万元,马受贿94万元。

  现年44岁的江苏盐城人支上帮,1991年到上海打工,先后做过菜贩、脚手架小工、脚手架包工头。2008年、2009年时,在万航渡路一个工程中,支上帮做的脚手架项目被黄佩信看中,之后双方有了合作。

  2010年6月,支上帮借用上海快鑫脚手架工程公司的资质,包到了佳艺公司在海防路100弄项目的部分脚手架工程。在工地上,他结识了江苏启东人沈建丰。沈建丰先后做过油漆工、泥水工,2008年在佳艺公司的关系单位烽权公司打工时,与黄、马相熟。

  听说佳艺公司已拿下教师公寓项目后,支、沈先后去找黄、马,请求承接脚手架项目。马义镑称,教师公寓高28层,承接该工程须具备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而支、沈既无公司,也无资质,支上帮挂靠的快鑫公司也只有二级资质。

  2010年9月初,沈建丰找到了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迪姆公司)法定代表人劳伟星,借用迪姆公司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和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劳伟星最终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三年半。

  同年9月22日,支上帮、沈建丰以迪姆公司的名义,与佳艺公司签订《脚手架搭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造价暂定500万元。合同甲方为静安建总,盖的却是佳艺公司的印章。

  这是沈建丰第一次接工程,事后,他向马义镑送去1万元以表谢意。而支上帮则在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先后向马义镑送去4万元,并在其帮助下挂靠快鑫公司,从佳艺公司承接了句容小区节能减排改造等工程。

  脚手架工程之外,教师公寓项目尚有外墙保温、调换节能型窗等多项内容。在迪姆公司签约之际,当年9月、10月,佳艺公司继续肢解剩余项目,分包给六家公司。

  上海中航装饰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航公司)拿到了门窗工程。实际签约人为挂靠该公司的杨为民。该公司原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企业。后几经改制,现由洪培强和何莉控股,注册资金1000万元。

  法庭一审认定,2009年至2010年,杨为民向建交委综合科张权及冯伟行贿72万元,其中,冯给张29.2万元,张给周建民3万元。周、张则帮助杨挂靠的中航公司成为2009年和2010年区建交委节能改造项目门窗工程的供应商。周还授意黄佩信等帮助杨承接多项工程。杨为民后被以行贿罪判刑五年。

  上海沪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沪巢公司)拿到了常德路999号大楼的拆窗和室内修补工程。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由彭宏云、许少忠注册100万元成立。该公司代表许少满,曾向马义镑行贿1万元。

  上海正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正捷公司),签下三栋大楼的外墙保温材料施工项目。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5日,由张利与张曙光出资200万元注册。据沈大同供述,在与正捷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后,张利称公司改名,要重新签合同,供货单位改为上海亮迪化工科技公司(下称亮迪公司)。

  教师公寓外墙保温使用的聚氨酯材料,出自亮迪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由席文亮、庄家兰出资200万元在松江成立。2008年迁至嘉定,主要从事LD-R抗裂无机保温膏、外墙保温材料的加工生产等。张利曾为亮迪公司保温材料的销售代理,也多次借其资质承接工程。

  公诉方指控,2009年至2010年,张利先后向周建民行贿3万元,向张权行贿1万元,向马义镑行贿2万元。周、张帮助张利,以亮迪公司名义成为2009年和2010年区建交委节改项目外墙保温材料采购商,并承接多项工程。张利一审被以行贿罪判刑两年。

  上海烽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则承包了教师公寓小区公共部位的墙面粉刷。该公司于2006年,由姜建东出资720万、吴井林出资80万元注册成立。其法定代表人姜建东曾向周建民行贿3.5万元及价值3万元的联华OK卡,向黄佩信行贿4.5万元、价值7.68万元的翡翠手镯一只;向马义镑行贿7万元、4万元的联华OK卡、价值10万余元的金条2根。一审中,姜建东被以单位行贿罪判刑两年。

  上海永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到了胶州路728号大楼的拆窗和室内修补工作。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原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所属公司上海昊昌实业公司组建,后几经改制,目前由蔡汉林等5人控股。该公司曾和佳艺公司多次合作,其法定代表人蔡汉林于2010年,向黄佩信行贿价值1万元的联华OK卡,向马义镑行贿1万元、1.8万元的购物卡。

  上海一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一雄公司),分到胶州路718弄2号大楼的拆窗和室内修补工作。该公司与高伟忠渊源颇深。1996年10月,该公司成立时,高伟忠与陈建雄同为股东,高出资10万元,占股5%,出任监事,陈为副董事长。直到2003年12月16日,高才出让股权,退出一雄公司。2004年至2010年间,陈建雄通过时任静安区房屋管理局局长和建交委主任的高伟忠,从黄佩信处获得区房管局办公楼装修项目等。2008年,陈送给高一枚价值6.16万元的宝格丽戒指。

  至此,佳艺公司将教师公寓项目肢解转包完毕。

  而《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对此,公诉人在法庭上称,建筑企业为了片面追求利润,明目张胆违规转包、分包,结果必然是超越能力大量承接工程,再逐层肢解分包,层层盘剥利润,而个体分包单位为降低成本,必然选择那些资质很差,或没资质的企业、人员施工,导致皮包公司和带病企业披挂上阵,挂靠施工队、马路施工队成为建筑企业的主角,无资质人员充当主力军。

  在施工现场,往往出现兵不识将、将不识兵的现象。而工程每分包一层,风险就增加一层,分包到最后,就是风险无法控制,安全隐患重重。

霸王硬开工

没有施工许可证,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没有专项施工方案,也没有消防报备,三栋大楼的脚手架即已搭到三四层

2011年8月2日,法庭宣判后,上海胶州路大火的受害者符号(左)、王閧(中) 及政府工作组人员听完法庭宣判后,在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外。牛光 摄


  2010年9月27日下午,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下称静安监理公司)监理张永新,按公司安排,急赴教师公寓项目任总监理工程师时,工地已经开工三天了。当时他手上还有另外两个项目。年过六旬的张永新,患有帕金森症,在法庭上,他的左手仍不时抖动。

  静安监理公司并未与教师公寓项目签订监理合同,只是在2010年2月,与静安区建交委签订了2010年静安区节能保温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

  这一天,静安建总技术监督科科长助理范玮民,刚刚在公司的红头文件上,看到自己被任命为教师公寓项目经理。范玮民后来在法庭上痛哭,称自己并不具资质,也没接受过任命。只是2010年9月26日,公司副总瞿幼棣对他说:教师公寓人手不够,就写你的名字了。

  这以后,公司送来《安全责任状》,范玮民拒绝签字。“我就是挂名的。”此后,公司里没有人跟他讲过该项目,他也从未去过工地。而这已是他第二次被动出任项目经理了。

  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范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指控范不到场履职。范的辩护律师称,证书并不是范玮民自己申请的,范玮民只是一个符号,一个穿着衣服的稻草人,工作是用来吓唬麻雀的。范玮民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2年、缓刑3年。

  上述任命书同时任命沈大同为副经理(执行经理),曹磊、陶忱为安全员。曹磊在法庭上回忆被任命时的情景称,瞿幼棣对他说,把你的(安全员)C证挂到那个项目吧。“就是挂在那里,人不去”。曹磊解释说,他也是第二次被“挂”了。此后,对于教师公寓工地,曹磊只是作为建总安全科科员,去过4次。在法庭上,瞿幼棣否认了“挂证”的说法。一审中,曹磊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两年。

  张永新到工地的那一天,项目部只有两个人:并不具备一级建造师资质而实际行使项目经理职责的沈大同、安全员陶忱。而一个正常的项目部,须六员齐备: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预算员、资料员、安全员。项目部没有施工许可证,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没有专项施工方案,也没有消防报备,而这时三栋大楼的脚手架已搭到三四层。

  按照规定,一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向监理部门提交开工报审表,包括总、分包合同、中标通知书、报建手续、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等,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以及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是否获批等;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在教师公寓项目中,建设单位静安区建交委并未进行报建报监,也就没有施工许可证。而在佳艺公司过去参与的建交委既有建筑节改工程和综合整理工程中,同样无施工许可证。

  一项无报建、无报监、无消防报备的工程,是怎么开工的?

  按照计划,项目先是定在2010年8月15日开工,争取在春节前工程主体完工,拆除脚手架。沈大同从7月底就开始准备施工方案。由于教师公寓的居民无法停车等原因,工程无法开工。项目部在办完道路占有审批、工程搭建等工作后,已是9月20日。

  周建民在后来的供述中称,9月20日左右,高伟忠打电话说可以开工了。周随即打电话给黄佩信、沈大同。最后确定在9月24日进场,9月25日开工。

  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为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提供。而搭脚手架、外墙保温的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需要报静安建总审核,建设单位审批,未完成审批手续不能开工,若发现开工应停工整顿。

  2010年9月29日,在教师公寓第一次项目工程例会上,监理人员就提出上述施工方案未批复的问题。10月8日、14日的例会上,监理方再次提出该问题。建交委代表张权、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均未提出停工。

  教师公寓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方案、脚手架施工方案,10月8日才送达静安建总,10月16日由静安建总安全科、技术科审核、总工程师签字;张永新事后供述,静安建总向其提供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副本时,实际为10月底。

  11月10日,大火前五天,张永新才在上述方案上签了字。这时脚手架已搭到了16层。大火事发晚上,张永新把脚手架方案上的签字日期改为10月20日。

“地雷”处处

混乱的管理之下,安全隐患犹如地雷,遍布工地

  “这个项目迟早要出事,太混乱了。”支上帮后来对他的辩护律师说。在法庭的最后陈述时,他三次以手捂面,悲不能言。

  支上帮和沈建丰的施工队,是在2010年9月24日最先进场的。按照口头约定,沈建丰负责1、2号楼(常德路999号、胶州路718弄2号)的脚手架工程,支上帮负责3号楼(胶州路728号)。两人把脚手架工程中的电焊作业,分包给电焊包工头沈建新。

  沈建新的电焊工分批进场。10月10日,河南汝南县人马东启来到工地上。此前的9月22日,马东启接受沈建新委托,为他拉人手。

  马东启联系了表哥余军伟和以前认识的吴昌飞。余军伟拉来了老乡王永亮。10月15日,25岁的江苏盐城人吴国略,在姨弟吴昌飞的介绍下,从浙江平湖赶来。

  这个班组只有余军伟有电焊资质,吴国略于2003年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但2005年没有进行复审,证件已过期。沈建新、马东启以及监理人员、安全员均未检查过吴国略的电焊资质。沈建新、马东启后分别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三年半和两年。

  工作中,马东启作为带班人,余军伟、吴国略为电焊工,吴昌飞、王永亮为电焊小工,即在电焊工操作时,准备材料、接火盆和灭火器,以防止火灾发生。工地上有四台电焊机,灭火盆却只一个,平时放在三号楼。

  在搭建脚手架队伍进场的同时,永林公司、沪巢公司等先后进场,接下来门窗施工单位进场。10月中下旬,负责保温工程的单位进场。

  施工队纷纷进场,仅有两人的项目部无疑捉襟见肘。7支施工队中,沈大同只审核了迪姆公司的资质。陶忱只查过一位电焊工的特种操作证,也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一审中,陶忱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3年半。

  对于项目部人员的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也未审查。作为安全监理员,卫平儒也未核查电焊工的资质。刚从新疆退休返沪的卫平儒,10月12日到岗,作为临时工,月薪1400元,虽做监理已4年,但从事工程安全问题还是首次。他的工作包括审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巡视检查等。

  混乱的管理之下,安全隐患犹如地雷,遍布工地。

  一是违规动火。在静安建总的建筑工地消防管理制度中,要求建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电焊作业,需提前申请动火证。作业时,需专人看护,备好接火盆、灭火器。高层建筑(含高处悬空)动火作业,还要落实隔离措施、动火监护和结束后的巡视。

  而电焊工们并不是每次都申请动火证,都使用接火盆。从开工到大火,工地上开过四张动火证,最后一张截止日期为10月27日。此后,卫平儒又制止了两次违规动火。

  卫在法庭上说,他几次在巡查记录中做了违规动火的记录,但对方不改,自己也没办法。沈大同在一次楼下的切割作业中,也看见灭火器没放在旁边。一审中,卫平儒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两年。

  再是建筑垃圾问题。从11月5日至11月15日,在施工监理日记和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中,有5次提到建筑垃圾没有清理。这些建筑垃圾,多为墙体施工找平时从墙上掉下来的聚氨酯泡沫。聚氨酯材料,易燃,会释放毒气,在深圳龙岗舞王俱乐部大火中,仅46秒就夺命44条。此外,监理日记中还出现地上有烟头问题等。

  对于大量违规现象,张永新多次在例会上反映。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时,可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公诉方指控,他未尽到相关义务。最终,张永新一审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5年。

  在施工现场,作为静安建交委代表的是周建民和张权。公诉方指控,周和张对施工中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被两人同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被判刑13年半。

  除了管理混乱,各种工程之外的因素也使得项目并不顺利。先是因业主原因停工7天,国庆节停工7天,空调台板问题停工8天,工期因而紧张起来。为赶工期,10月14日,沈大同在例会上提出交叉施工,即搭脚手架和喷保温材料同时进行。此前,他与马义镑商量过。张永新、周建民、张权均未反对。

  交叉施工使得项目风险进一步增大。静安建总的教师公寓项目外墙节能减排改建工程施工方案中明确提到,聚氨酯喷施时严禁电焊作业。沈大同在供述中称,按照道理,在交叉施工中,不允许在同一垂直面上进行施工,他们也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比如每四层楼做了木模板的隔离,开会规定不可以在同一垂直面上施工,电焊时一定要放置接火盆。

  但是,这些措施未能奏效。

  一审中,沈大同被法庭认定,参与违规项目分包,违规提出交叉施工,未认真履职,未能排除隐患,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5年。

点燃大楼的火星

电焊工吴国略只是一个“在埋满地雷的地上跳舞的小孩”,他根本不知道周围有多危险

  2010年11月15日,上海世博会已闭幕15天,上海收获了万国来朝的荣光,一场盛大的表彰会,将于次日举行。

  此时,胶州路教师公寓工地上,却是暗流涌动。当天上午9点半,支上帮、沈建丰、陶忱、卫平儒等,在工地上例行安全巡查。他们发现脚手架上的保温材料碎屑未清理。这是支上帮多次反映的老问题。陶忱后来称没检查3号楼,具体原因记不清了。

  这一天,没人申请动火证。上午,吴国略在3号楼的22楼电焊,王永亮在旁协助,一直干到中午11点,没用接火盆,灭火器也没放在旁边。中午吃饭时,带班人马东启让他们到3号楼的10楼电焊一下。

  在10楼的悬挑支架上,要加一根水平工字钢和四根斜支撑的槽钢,是项目部之前提出来的。11月15日上午,支上帮又向马东启叮嘱了该任务。这一天,沈建新因交通事故摔伤,在家睡觉。

  13时30分许,吴国略和王永亮干完22楼的活后,把电焊机搬到10楼背面的楼内,把焊枪和电线搬至脚手架上。这时,马东启在地面,让吊机把22层的电缆线及电箱吊至10层的北面。吴国略从窗户翻到外面的脚手架,把电焊机的电线接到电箱上。

  然后,马东启去找支上帮,让工人去吊工字钢,随后去了一号楼。这时,余军伟在2号楼电焊。14时,项目部召开第二次施工单位协调会,马义镑、沈大同、支上帮、沈建丰等均在场。

  当天,总共28层的3号楼,北立面脚手架已搭到了27层-28层,其余三面在24-25层左右。在吴国略上方,永林公司的人在1901室拆除窗户,架子工在更高处搭脚手架。这个大楼里活动着五支施工队,拆窗、内墙粉刷、保温、喷涂、脚手架等七八十人。

  外墙保温工程,包括数道工序:清洗墙面、刷界面剂、贴模块、喷涂聚氨酯硬泡体发泡、找平、刷界面剂、无机材料抹平。当天,大楼的东、西、南三侧,14层以下已被无机材料抹平,北侧9层至14层,已于14日上午完成聚氨酯泡沫发泡喷涂作业。

  从14日下午起,47岁的工人牛全红和两个老乡从14层往下找平,做一层扫一层,通过脚手架与外墙间的缝隙,垃圾都清扫到9楼的脚手架上。

  大楼的2层、6层、9层、15层设有木板或布作为阻挡,掉下来的泡沫屑会落到板上。每天下午三点,他们会把施工楼面的泡沫屑扫到有木板的楼层,然后再把泡沫屑装袋运走,每天清扫的泡沫屑装满四个化肥袋。

  15日14时左右,牛全红和老乡的找平工作以及垃圾清理工作,进行到10层与11层之间时,他们正好在电焊工吴国略的头顶。找平中不断有聚氨酯泡沫碎块掉下来,落在9层铺有木板的脚手架部位。

  吴国略看到了这些泡沫碎屑,却并不知道是否易燃,也不知道保温材料喷涂和电焊能否同时进行。他开始接地线,让王永亮检查电焊机是否有电。王永亮看到电焊机上有风扇在转,有电。

  连接好电焊机,吴国略对王永亮说,要焊接一根地线。他右手拿着焊枪,左手拿着地线,地线连着一根约10多厘米长的搭铁。吴国略要把这根搭铁焊在10层北面的一根脚手架钢管上。他用电焊枪点了两下,焊枪点出的火星溅了出来,往下掉。

  吴国略把焊枪在搭铁上维持了3秒钟,又在旁边的脚手架钢管上点了两下,接着把电焊枪挂在脚手架上,看了看脚手架上需要焊接工字钢的材料。这时,听到有人喊:“着火了。”他低头一看,发现9层脚手架竹片上的泡沫塑料着火了,冒出很浓的黑烟。

  这时,牛全红们在11层到10层之间的脚手架上,也看到位于北墙的9层中部凹陷处,切割下来的泡沫堆正在着火,并迅速蔓延。

  吴国略大喊“着火了!”王永亮赶紧跑到9层去找灭火器,一罐灭火器喷完,火也没有灭。吴国略在10楼脚手架上,围着大楼跑了半圈,找到两罐灭火器往下喷。都喷完了,火仍没有灭。

  这时,在工地上进行的协调会,还没开多久,支上帮接到电话就跑了出去,发现3号楼黑烟滚滚。支上帮拿了灭火器,顺着脚手架就往上爬……

  法庭后来认定,当天14时14分许吴国略和王永亮在未配备灭火设备、未使用电焊接火盆的情况下,在大楼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凹档内的脚手架上违规实施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

  此前的六场庭审中,公诉方三次放了上海大火的动画PPT,称这起火灾不同于一般高层建筑火灾,有以下特点:

  起火建筑四周被脚手架及安全网包裹,脚手架上为竹笆或木板,且有碎块、碎屑,可燃物较多。起火建筑北立面9至14层,外墙已喷涂聚氨酯硬泡体保温材料,但尚未覆盖无机砂浆。同时,起火建筑为中部凹廊部位,在燃烧过程中,形成烟囱效应。受烟囱效应等高空风力综合因素影响,在9层凹廊部位脚手架起火后,5分钟内,火势已蔓延至北侧外立面顶部,并向下引燃两侧,形成大面积立型火灾。

  火灾发生时,风向东北、风力4-5级。在风压的作用下,烟气短时间内充满内部通道,导致人员逃生受阻。同时由于居民家中普遍安置钢制防盗门,破拆困难,严重影响了搜救。

  建筑外墙玻璃受火焰灼烧爆裂,火势通过窗口向内蔓延。建筑楼内住户装修采用的可燃材料及室内可燃物品较多,内外结合,共同作用导致起火建筑整体燃烧。火场面积达1.2万平方米。

  在吴国略的辩护律师斯伟江看来,吴国略只是一个“在埋满地雷的地上跳舞的小孩”,他根本不知道周围有多危险。最后点燃大火的电焊火星,只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斯伟江认为,引发大火的直接原因有多重:建交委违规决定项目,承包资质上违规,政府采购保温材料不合格,管理上的混乱,交叉施工,监理、安全员不力等。如果项目承包给真正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就基本上不会有交叉施工;如果政府采购的保温材料阻燃,电焊的小火花就不会引燃;如果监理、项目安全负责人负责,整个工地就应停工,也不会有大火。

保温材料悬疑

有工人证言称,该保温材料“用烟头一点一个洞”。但刑事问责中并未涉及保温材料问题

  2011年8月2日下午近6时,电焊工吴国略和电焊辅助工王永亮,走出闸北区灵石路900号的上海市第二看守所,在家人簇拥下,很快消失在茫茫人海中。

  一个小时前,法庭宣判,鉴于他们有自首情节,且其违章作业与工程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配备足够防火器材等有关,对吴国略判刑1年缓刑2年。王永亮免予刑事处罚。

  沈建丰和支上帮,则分别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刑五年和六年。沈建丰的家人,在法院外泣不成声。

  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大火遇难者家属代表王閧、符号,站在法院外台阶上,面色沉重。对于他们来说,关于大火的悬疑并未完全解开。

  上海大火之后,保温材料一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2010年11月17日,上海“11·15”特大火灾中央调查组成员、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朱力平曾对外表示,聚氨酯泡沫燃烧速度非常快,一旦燃烧就会产生剧毒氰化氢,人吸入一口就会中毒死亡。

  但是,在此次刑事问责中,并未涉及保温材料问题。外墙保温的承包人张利、门窗包工头杨为民和墙面粉刷承包人姜建东,均被控行贿罪,并未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保温材料的供货方亮迪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也未被指控。

  多名律师对此表示关注。支上帮的辩护人、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蔚骅指出,公诉方对于保温材料是否合格,没有拿出一份证据。电焊的火星在穿越2.9米的楼层之后,温度有多高?如果是加入阻燃剂的合格保温材料,还能否燃烧起来?程蔚骅称,侦查机关对相关情况缺乏调查。

  吴国略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同样指出,按照公安部、建设部制定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放火暂行规定》,胶州路教师公寓这样60-100米高度的楼,“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该工程的保温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尚未查明。

  参与教师公寓保温工程的工人牛学锋出具的证言称,该保温材料,“用烟头一点一个洞”。而据上海市消防局出具的《事故原因认定意见书》,对起火原因认定的模拟试验中,溅落的高温熔融物能在较短时间内,引燃下方2.9米平台上堆放的聚氨酯泡沫碎片,火势蔓延非常快,如果保温材料具有阻燃性,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根据江苏省化工研究所专家刘益军的观点,未经阻燃处理的聚氨酯是可燃物,遇火会燃烧并分解,产生大量有毒烟雾。

  斯伟江称,综合分析来看,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所使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并不合格。蹊跷的是,该案所有的证据中,没有一份关于该保温材料的鉴定。他曾在庭前依法向法庭申请对保温材料进行鉴定,法院回应称,消防局说保温材料找不到了,因此口头通知驳回该申请。

  另外,根据《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放火暂行规定》,胶州路教师公寓大楼,除了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每层还应当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斯伟江因此对教师公寓施工外墙是否构建了每层的隔火带提出了质疑。但是,都能获得回应。

  尽管刑事问责初告一段落,但关于上海大火的种种问题,人们并未完全释疑。

  本刊实习记者徐红、包燕芳对此文亦有贡献

  大火赔偿持久战

  善后赔偿的法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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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火赔偿持久战

本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 2011年第31期 出版日期2011年08月08日 订阅《新世纪》  |  注册财新网 大火烧掉了政府与灾民之间的信任,善后赔偿谈判远未终结财新《新世纪》 记者 王晓庆 实习记者 徐红 栾文钰 于希旖  

  八个多月过去了,尽管国务院对火灾调查结论已出,26名责任人相继受审宣判,但被大火吞噬的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善后赔偿工作仍是长路漫漫。

  在2010年11月15日下午突如其来的大火中,58人丧命、71人受伤,156户居民失去家园,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2011年8月2日,在上海大火案一审宣判当天下午,静安区副区长方世忠在静安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及:

  截至2011年7月27日,58名上海大火遇难者中有47人火化,1人土葬,16名遇难者的家属签订了人身赔偿协议。162套产权房中,23户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另签订过渡房租补贴协议103份,完成了66户室内物品财产损失的现场勘查工作。

  灾民与政府的善后赔偿谈判,远未终结。面对赔偿僵局,政府显然希望快刀斩乱麻。7月15日,政府善后工作领导组发布《告居民书》,强调善后赔偿方案已推出,工作重点转为赔偿,与火灾相关的生活救助应急措施将停止。

  据此通告,临时安置于宾馆的居民,须在10月15日前搬出宾馆,否则费用自理;每天50元的餐券补贴也至8月15日止。居民签署“自行过渡安置”协议后,方可领取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租房补贴,到某一时段止。

  措施一出,部分灾民当即反对,视其为“断房断粮”“抄后路”的诱惑加逼迫之举。他们指责静安区政府有违“将心比心、充分协商、依法合规、就高从优”的赔偿基本原则。

  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到,7月28日,灾民代表已与律师协商,准备以救援不作为、善后工作不作为、渎职等名,起诉包括静安区建交委、消防、信访办等在内的多家单位。

  在刑事追责突破之后,善后赔偿将如何为这场悲剧画上句号?

沟通不畅

  失去家园的728号楼居民,被政府安置在附近的久悦、赣园、莫泰168等宾馆临时居住。安置期间,住宿餐费由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和政府支付,后来部分灾民在外租房安置,静安建总给予每平方米70元的租房补贴。

  大火当日下午,静安区便成立三层机制的工作组,处理善后事宜。最上层由静安区政府领导组成善后工作领导小组;中间层由具体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防止次生灾害、医疗卫生、督促落实赔偿、后勤保障等;下层是直接和156户居民对接的175个工作小组。

  尽管如此,仍有受灾居民反映,与政府、事故责任方的对话机制实为“不畅通”,工作推进缓慢。

  “工作组刚开始说有什么诉求就提出,但基本没有回音。” 一位低楼层的受灾者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说,“问和他们谈有作用吗?他们回答说,只是上通下达,没有决定权。”

  今年3月起,静安区政府在每周六上午推出区领导与灾民直接对话会,这被不少灾民认为是相对有效的沟通方式。

  但沟通20余次后,随着房屋和资产赔偿方案出台,集体对话会于6月25日取消,灾民只能通过个人协商表达意见。政府方面解释称,由于灾民“个性化诉求”呈现,不宜再举行集体协商,遂改为局级领导接口的“单户协调”,以及区领导接口的“5户小组协商”形式,仍在每周六固定举行。

  7月2日上午9点半,约50位灾民聚集在昌平路728善后处置点,要求解释取消对话会的理由。灾民代表符号希望建立多方公开对话机制的意愿被拒,灾民开始集体静坐。

  符号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区领导、善后工作组、灾民、外部咨询和法律机构一同参与对话,有利于赔偿的公正;而灾民个人一家一户与政府谈,则有信息不对称之虞。

  那次静坐直至当晚11点,灾民被逐一劝退。

  对赔偿方案及政府善后的态度,火灾中父母双亡的谭小姐很失望,她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国务院对火灾的通报以及开庭审判,他们均未收到政府方面的通知。

  信息沟通不畅还体现在大火后的社会捐赠管理上。灾民称迄今不知自己收到社会捐赠的详情,很多捐赠信息是从媒体报道上得知。他们提出的公示相关捐赠详情的要求被拒绝 。

  对此,静安区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所有“11·15”大火的社会捐赠,都由上海市慈善总会统筹管理,以后他们会公布具体信息的。

赔偿分歧

  赔偿标准是谈判重点,亦是矛盾所在。因无先例,加之居民诉求多元,赔偿方案的制定成为难点。静安区政府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一条条地研究法律,加上灾民反馈,最终制定出这几套方案。”

  最先出台的是对遇难者的赔偿。2010年11月23日,上海市政府宣布,每位遇难人员将获得约96万元赔偿和救助金,加上静安建总后来追加的5万元,每位遇难者获赔偿101万元。非上海市户籍遇难人员按照同等标准赔偿。

  截至今年8月4日,有16名遇难者家属签订了人身赔偿协议。另有灾民表示,待房屋、财产赔偿谈妥后,将一并领取人身补偿。其他系列赔偿方案至今年6月11日也均出台完毕,包括房屋赔偿、财产赔偿。

  在房屋赔偿上,静安区拿出的《关于胶州路728号灾民房屋损失赔偿的方案》,提供了三个可选项:房屋修复赔偿、货币赔偿及实物赔偿。

  房屋修复赔偿指由静安建总对原房屋进行全面修复,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原房屋过火前市场评估价30%的货币赔偿,灾民保留原房屋产权。

  货币赔偿则以每平方米5.1万元为基准,按面积、楼层进行计算,一户一价。这个基准价,是在市场评估均价每平方米3.0145万元基础上确定的。

  静安区政府上述工作人员表示,赔偿方是遵循《侵权责任法》“填平原则”的上限,在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各方原因”,又加了2.1万元。

  实物赔偿是,责任方承诺在着火大楼前105号地块建设的3、4、5号楼,给每个受灾户配置一套不低于原面积的住宅,并根据楼层变更给予相应补偿。该地块原是静安区动迁房基地,计划三年半内交付,房屋性质改为商品房。

  政府表示,给出“修复、货币、实物”多种房屋赔偿选择,是根据不同居民的诉求,满足不同灾民的愿望。但相关方案并未获大多数灾民认可。

  对第一种修复方案,灾民普遍认为情感上难以接受。符号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这栋楼是156户的苦难场,58名无辜生命屈死楼内,大楼还经历长达10多个小时大火烧透和充分灌水。它既是物体上的危楼,也是精神上的危楼。

  至于货币补偿方案,财新《新世纪》记者从着火大楼附近的房屋中介了解到,附近区域中上等的二手房,价格在每平方米4.5万元至6万元之间。一位中介表示,大楼未失火前,单价可卖到3.5万元至4万元。大多数灾民并不认同每平方米5.1万元的赔偿价格。如购置新房,静安区土地稀缺房源稀少,该单价已难支持。

  他们要求评估公司公开评估技术报告。然而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行业规定”“惯例”为由,只提供评估结论报告,加剧了灾民的不信任,赔偿谈不拢。

  尽管赔偿方强调,已在市场评估价基础上追加补偿,但很多受灾居民认为,火灾相当于“强拆”,应按拆迁标准给予赔偿。且政府因失责造成火灾,应受到惩罚。

  而对于实物赔偿,分歧则来自“现房”和“期房”。此前,大多数灾民要求按同等条件的现房、新房赔偿,但赔偿方案给的是三年半内交付的期房。该期房仍处于规划阶段,且须将动迁房变性为商品房。不少居民对此有顾虑。

  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到,一份有80户受灾、遇难者家属签名的《关于静安建设总公司的“11·15”重大火灾事故两个赔偿方案的回应》书,认为方案出台武断、权威中立机构缺失,官民信任感断裂。而在已签署的30份房屋补偿协议中,有8户是静安区地铁建设指挥部产权房。

难了局

  尚未开始落实的财产赔偿,将是另一难点。静安区推出财产“整体协商和赔偿”方法,即根据现场评估确定“存在物品评估价”和“可能灭失物品协商价”,最终确定赔偿总额。

  但不少家庭的财产在火灾中化为灰烬,难以评估,特别是文物和知识产权的鉴定,更是难中之难。

  事至今日,双方争执不下,矛盾加剧。每周六例行的“区长居民对话会”的取消,被灾民解读为“赔偿方案一锤定音,不容修改”的姿态。7月15日,善后工作领导组发出的《告居民书》,则被灾民视为政府的最后通牒。

  “方案已经向社会公布,不可能修改。”静安区政府工作人员称,赔偿方案是经过两个多月的意见征询、协商,修改了十余处后出台的,“对不能接受的群众,我们只能继续做工作。”

  随着刑事案件的迅速宣判,灾民也将希望寄托在增加赔偿主体上。

  符号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去年12月静安建总被确定为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火灾赔偿责任。不过,法庭认为着火大楼节能工程是无立项、无审批、无资金的“三无”工程,是建交委与下属公司之间的违规操作。由此看,静安区建交委同应为责任人。

  符号进而表示,已与多位律师沟通,将起诉包括静安区建交委、信访办在内的多家单位。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俊民表示,理论上说,该刑事案件的所有被告方都可以成为灾民民事索赔的对象。但是,行政诉讼这条路对灾民来说“比较难”。

  斯伟江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中国重大灾难事故发生后,没有独立的调查组以及独立的第三方协调机构,是导致赔偿僵局的重要原因。

  目前中国的协调机构均为政府。在国外,由法院担当第三方平台,有助于事情的处理,但中国的法院目前不具备这个资质和能力。

  斯伟江也认为,符号提出的建立区领导、善后工作组、灾民、外部咨询和法律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对话平台,很难实现。上海大火赔偿无先例可循,又无独立第三方协调机构,只能“就事论事””,加强居民和政府之间的冷静沟通。

  静安区政府的工作人员对财新《新世纪》记者则表示:“此前国内类似灾难事件,有的赔偿进行了九年、十年。静安大火涉及人身、房屋、财产等项目,情况复杂罕见,我们做好了持久工作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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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后赔偿的法与政治

本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 2011年第31期 出版日期2011年08月08日 订阅《新世纪》  |  注册财新网 把法律变为政治,把赔偿变为维稳,不但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更会制造出新的不稳定因素萧瀚 出版日期:2011年08月08日 本文见财新《新世纪》 2011年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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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去年至今的上海大火案善后工作,毫无悬念地出现了因赔偿问题而引发的灾民与政府之间的僵局;同样毫无悬念的是,问题出在政府,而非灾民。

2011年8月2日,上海胶州路大火的受害者曹建军(大厦电梯维修工)暂住在一家宾馆里。牛光 摄


  法律上确定的赔偿第一责任人是静安建总,其为国企,上级主管政府部门是静安区建交委。现由上海市政府来兜底解决善后问题,与本应由静安建总负责,存在冲突。即便为使赔偿能尽可能如人意,无奈须由市政府花费纳税人的钱,至少在具体赔偿过程中得遵循法律的方式,在一体协商赔偿额度后,针对每一个受灾者具体情况来协商解决。

  作为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大火的善后赔偿,得针对“58人丧生、71人受伤,156户居民失去家园”这样的问题展开。然而,除了对不幸丧生者的人身赔偿应该一视同仁(这当然也需要与死难者家属协商),对71名受伤者的赔偿,每个人情况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单独对待;对于156户人家的财产损失赔偿,也需要具体单独协商;对于精神赔偿问题,也应更为谨慎和人性地对待。

  然而,迄今为止,人们只看到上海市政府对此事单方面的一揽子赔偿方案。这一方案不考虑每个受灾者的具体情况,一副居高临下的架势。在大火之后的半年多时间里,迄今未曾听说静安建总或善后工作组对71位受伤者和156户受灾者进行全体个别访问。

  现在,工作组甚至以极为生硬的冷脸,关闭继续协商的大门。这种做法和思维方式都是典型的将法律问题政治化。它除了让受灾者感受到政府的冷漠与蛮横,其他什么也感受不到。

  如此僵局,绝非孤案独例,而是泛滥于目前各级、各地政府维稳政治中的普遍现象:不顾具体情况,而要所谓的“顾全大局”;不顾个体感受,而要照顾“集体利益”;不顾细节差异,而要大而化之。可悲复可笑的是,这种维稳政治思维,不但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更是在刻意制造不稳定因素。

  与上述思路不同的法律思路,则是具体的、个体的、细节的。作为追求正义的法,当它要实现现实的正义目标时,从来都是个体的、具体的正义,而不是集体的、抽象的正义。

  从结果来看,维稳政治的思维方式,将使问题复杂化以至于变成一团乱麻,纠纷升级,难以解决;法律的思维却使问题简单化,最终消除纠纷。

  也许静安建总或上海市政府的具体官员们,都没有考虑过这场大火的后果。除了物质性灾难,更大更持久更深刻的灾难,是生命的陨逝,以及死难者家属和失去家园的人们的心灵——这场大火彻底改变了上千人的命运,他们原有的日常生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被连根拔除、彻底摧毁。

  如果大火责任方认为善后赔偿仅是金钱之争,甚至仅仅是钱数之争,那是对死难者的冷漠,是对生者的羞辱。许多人常常对法律有种莫名误解,以为法律是冰冷的,只是那几条干巴巴的律条。其实,符合正义原则的法律,是冷静和尽可能理性、并且有条理地表达一种对任何具体权利和自由的热情,以及对生命的敬畏。

  如果责任方的具体负责人,能够意识到用法律方式,而不是以政治手段解决大火善后赔偿问题;以人的姿态而不是官员、公务员的身份,去聆听灾民的哭泣,理解灾民的泪水,承受灾民的愤怒,那么他们将看到一个个和他们自己一样活生生、有喜怒哀乐、七情六欲的人,而不是目前呈现在他们公文里的那些数字。

  通常而言,面对代表公权力的政府部门时,国人往往很容易知足,因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受够了官僚主义对自己的傲慢与蔑视。无数报道中都可以发现,许多人对来自官方的一点点善意,都会感激涕零。

  要让上海大火案中这上千受害者与政府达成合意,不会是什么难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虚情假意蒙混过关,而是说,只要设身处地地带着歉疚和诚意,以细致具体的工作直面每一个受灾者的情绪与要求,了解每个灾民、每户灾民的灾前具体详情和合理的灾后生活愿望,并且有针对性地解决,善后之事不可能闹成目前的僵局。

  180年前,年仅26岁的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民主时,观察到美国在处理社会纠纷时的基本特征。他说,“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正如他随后指出的,久而久之,美国人逐渐形成一种惯用的司法思维,即尽可能以法律思维和行动方式解决纠纷。

  这种解决纠纷的思路,其实不难理解。因为,当问题落到地上的时候,它必是具体的,甚至可能是烦琐的。这时只有一种按照纠纷各方都能接受的、作为默认共识的规则,才能进入谈判状态,也才可能有谈判效果。如果刻意将每个具体的人按照政治理由单方面地随意叠加、模糊化为一组数字,怎么可能解决问题?

  只有践行法治精神,歉疚而诚恳地面对每一个逝去的生命,面对每一个伤者,面对每一个悲伤的灾民,面对每一户破碎的罹祸家庭,遵循正义的法律,还其应有的正义,才是惟一的正道,也才有可能得到政府想要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