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境工程设计院:轉介安置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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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轉介安置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契約書範本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使須安置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案主),獲得妥善之托育/養護照顧,特與
(機構名稱,以下簡稱乙方)訂定契約,並經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乙方服務之對象及人數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 二 條 乙方應按其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托育/養護費。
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向案主或其家屬收取前項以外之費用。
第 三 條 甲方應支付乙方之托育/養護費,自○○年一月起,每○個月(不得超過三個月)撥付一次。但撥付條件有利於乙方者不在此限。
第 四 條 托育/養護費以實際服務日數核計。案主進入機構及離開機構當月托育/養護費,以三十日比例計算之。
乙方應就未提供服務之月份及不足月之日數,依前項計算核退預收托育/養護費,並於一個月內退還甲方,甲方亦得於次期應付托育/養護費中扣抵之。
第 五 條 乙方應將新增服務名單於案主安置後五日內函報甲方,並副知案主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案主離開機構時,乙方應將異動名單於異動後五日內函報甲方,並副知轉送之公所。
第 六 條 乙方應建立案主之個案檔案資料,並隨時更新;甲方需要案主之個案檔案資料時,乙方應隨時提供,不得拒絕。
前項資料,甲乙雙方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提供第三人或對外公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案主本人同意者。
二、監護人或代理人同意者。
第 七 條 案主有傷病或事故時,乙方應採取適當救護措施,其須送醫治療者,並應送醫治療。
第 八 條 案主住院或罹患重大傷病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及案主之監護人、代理人;無監護人、代理人或案家行蹤不明者,乙方應於通報甲方時一併敘明。
監護人或代理人不履行照顧責任、長期失聯或避不見面,甲方應提供或協助乙方向相關單位取得案主家屬資料提供乙方聯絡處理,以維案主權益。
第 九 條 案主經醫院、診所出具診斷證明須住院治療或返家靜養,請假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者,乙方應通知甲方;請假起迄之各該當月收費按接受服務日數計算,請假期間之收費則按請假日數折半計算。但其連續請假期間以九十日為限。
第 十 條 乙方(住宿機構)應提供食宿、生活自理訓練、技藝陶冶、作業活動、社會適應能力訓練等服務。
乙方(日間服務機構)應提供生活自理訓練、技藝陶冶、作業活動、社會適應能力訓練等服務;其遇中餐時間者應提供中餐。
乙方因辦理整修院舍或其他必要情形而必須連續休假者,應於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通知甲方,一次得連休 日(不得超過十三日曆天),但一年內連休日數不得逾二十六日曆天。
國定假日、例假日或連續休假期間,經按「○○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案主假日不宜返家評估指標」評估無法返家之案主,不得強迫家屬帶回。
第 十一 條 案主死亡時,乙方應通知甲方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殯葬事宜由其監護人、代理人領回遺體自行辦理。
案主無遺產且無監護人、代理人或其他親屬者,由乙方負責殯葬事宜,所需費用由甲方依相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 十二 條 案主因托育/養護原因消滅或不符乙方服務條件時,乙方得終止契約,並通知甲方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辦理轉介或離開機構,同時副知案主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第 十三 條 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或受主管機關辦理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成績在丙等以下時,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除前項情形外,雙方欲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對方,並會同妥善辦理後續事宜。
第 十四 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契約內容得經雙方協議變更之。
第 十五 條 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 十六 條 本契約書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 十七 條 本契約書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乙 方:
負 責 人:
地 址:
聯絡電話:
網 址:
核准立案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