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汽新m3000论坛:演技最牛、胆子最大、口才最好……?盘点贪官之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4:03:29
演技最牛的贪官

  宋耀涛,湖南省益阳市琼湖国家粮食储备库原主任,因贪污、挪用公款被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任职期间,宋耀涛贪污、挪用公款2200余万元,26次到境外赌博,竟从未被举报过。因为在外界,他一直以“能干”和“廉洁”出名。其坚持推行库务公开,定期公开自己的各种工作开支费用,将“清官”戏演得惟妙惟肖。

  ●监管一旦缺失,即使演技不好,贪官也难被发现。

  胆子最大的贪官

  周长生,北京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原大队长,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终审判处12年有期徒刑。

  拆广告牌、安排就业、下属升迁,乃至单位组织旅游,都成了周长生的敛财手段。每次交钱地点,就在周长生的办公室或城管大队门口。他甚至还主动帮助行贿人出主意,告诉一位来组织员工旅游考察的旅行社经理,“报价的时候,每个人多加300元,再把多加的钱返还。”

  ●被贪婪迷昏了眼的人,才会如此胆大妄为。

  口才最好的贪官

  陈经富,临海市建设规划局原局长,10月12日,因受贿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陈经富系教师出身,年过六旬,声音洪亮,为自己辩解滔滔不绝。法庭上,他宣称“实事求是是我做人的准则”,把责任推脱给他人,强调自己如果要收取好处,手中权力很大,不会就收这些小钱。尽管如此,但法院的判决还是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

  ●有好口才,也改变不了受贿的事实。

  收礼最专的贪官

  周军,重庆市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原总队长,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周军在任6年半时间,收受红包达千余次,每次红包少则数千,多则数万。更让办案人员惊讶的是,一个红包里有多少钱,周军一过手就能掂出个八九不离十。只有经过无数次的收受,才能有如此本领。

  ●如此专业的水平,如果用到正道上,那就好了。(记者 黄宏 整理)从三类腐败看廉政准则“高压线”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称《廉政准则》)明确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八大禁止、五十二个不准”,筑起廉洁从政“高压线”。浙江省结合实际出台配套举措,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现象开刀。

  浙江省纪委最新一项调查显示,部分党员干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在公务活动中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等问题时有发生。对这三大类腐败现象,群众深恶痛绝。

  买官卖官栽了

  【案例】因受贿101万多元而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开化县委原书记王金良,大部分的“事”是在当绍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时犯下的。王金良不仅帮上虞市原副市长张吉太升迁,还将张的侄子调进建设局下属的质检站,将其外甥女调进交通局。升任开化县委书记后,还继续收受贿赂。

  【分析】针对当前存在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廉政准则》明确提出,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所谓“不正当手段”,是指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老乡、同学、同事、战友等各种关系,或者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手段为本人和他人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行为。

  《廉政准则》还规定,对于通过“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得到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跑官要官”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对受贿“卖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如果有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实践】十二届省委常委会第72次会议,首次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56名拟任干部人选。这是省委常委会首次以“票决制”替代以往的“议决制”来决定干部任用。至此,我省实现省、市、县三级党委常委会干部任用“票决制”全覆盖。

  实行票决制,从制度上保障用人决策的民主和科学,公平和公正,客观上也进一步规范、制约“一把手”在常委会中的“隐性权力”,能够更好地发挥常委班子的集体决策功能。 
哈哈镜


  落马贪官为何受宠

  宁波象山一些受贿落马的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收到原行贿人送来巨额的“坐牢补偿费”,有的人甚至公开炫耀,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乍一听,行贿人似乎还有点“侠肝义胆”:给出狱后已“一文不名”的贪官,送去“丢官损失费”,为“赎罪”也为“感恩”。

  这样,降低了腐败分子的犯罪成本,助长了“行业潜规则”肆意横行。贪官坐牢,岂不成为一种“美差”。

  近年来,有关贪官事发后的离奇事情,时有发生。有下台高官被高薪返聘,也有贪官在狱中领“工资”。但毫无疑问的是,上述种种现象,都只是权钱交易的“续集”。

  落马贪官,为何还如此受宠?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行贿人在做给别的官员看:只要为我办事,即使坐牢了,也将没有后顾之忧;二是贪官不再有权有位,但他的关系网仍在,还可利用。

  归根到底,恐怕还是腐败成本的问题。只查处贪官,对行贿者轻易放过,甚至“视而不见”,才会致使行贿者越来越胆大妄为。同时,贪官坐了几年牢后出来,反而变成“荣归故里”,对其他有贪婪欲望的官员们来说,则是一种变相的“鼓励”。

  遏制“坐牢补偿费”之类的现象,其实并不难。最重要的是,惩处腐败分子,一定要深挖其关系网,从严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全力追缴行贿人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使其不至于成为“坐牢补偿费”。立法机关也应对此类现象引起重视,明确受贿人出狱后接受行贿人提供“坐牢补偿费”之类的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予以依法惩处,进一步筑牢反腐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