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秒杀活动:法院裁定强拆“钉子户”合法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7:51:17
法院裁定强拆“最牛钉子户”合法吗?

 

 

 

通常直接跟被拆迁户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直接向被拆迁户支付补偿款而把拆迁法律关系说成开发商与被拆迁户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回避立法法的限制,是不能成立的。如果拆迁真的是两方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那么当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时候,行政机关凭什么做出裁决?法院又凭什么强制执行?难道在中国强买强卖是合法的?如果行政裁决性质上属于仲裁,那么为什么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甚至自己就可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仲裁机构自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吗?

所以拆迁正是“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在拆迁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国家对私人或集体不动产的征收和补偿关系,一个是国家对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基于第一个法律关系,政府应该给被拆迁户以补偿;基于第二个法律关系,开发商应该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

征收所针对的是个人财产权利,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法律是客观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强制拆迁所包含的公共利益不能是一般的公共利益,而必须是比平等地保护个人财产权利这种公共利益更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强制拆迁必须慎重,必须能经得起最严格的违宪审查。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钉子户”,既非狭义的公用征收(不是政府及公立事业单位自用),又不威胁公共安全,恐怕很难经得起严格的违宪审查。从补偿的角度看,因为强制拆迁限制了个人支配其财产的自由,在经济利益上就应该予以适当照顾而决不能让被拆迁人蒙受损失,否则被拆迁人就在“权”和“利”上受到了双重的损害,谈何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平等法律保护?

 

         法院怎样判定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法院为什么不判定不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