陋室铭原文翻译:经济民警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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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民警奖章           经警是“经济警察”的简称,是上世纪90年代顺势诞生的一个警种,业务归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人事关系在所属企事业。 

经济民警是大型、重要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一支武装守卫力量,是保卫队伍的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民警体制,是在1953年建立的。建国初期、重要的厂矿企业都由人民解放军派兵守卫。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保卫经济建设的任务日益繁重,需要守卫的目标也大量增多,占用兵力过大,所以在1953年5月11日,政务院和中央军委作出决定,把部分厂矿的守卫由人民解放军改为人民经济警察。从此我国历史上的经济民警体制就建立起来了。到1955年,全国已有的经济民警11.4万多人。这只武装力量在保卫厂矿企业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经济警察是个厂矿企业自建、自养,管理不统一,制度不健全,使用多,训练少,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新民警没有来源,得不到补充,老民警去路解决不了,不能“新陈代谢”在供应、待遇上个厂矿企业建业不平衡,一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不少干警思想不稳定,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较多。1965年6月,公安部报经国院比准,决定取消经济警察番号,改为公安部队,对经济警察队伍进行了整编,凡不适合继续留队的,由本单位妥善安置处理。
       1966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撤销公安部队这个兵种,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这样,重要厂矿、企业的守卫任务,实际上又由解放军担负起来。由于守卫任务重,占用兵力较多,1969年6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通知规定机关、厂矿、企业、仓库等目标警卫,主要依靠本单位的群众和民兵自行组织守卫。至此军队从厂矿企业撤走,改由单位职工和民兵或企业雇佣农民担负守卫。这种群众性的守卫问题较多,普遍要求恢复经济民警建制。
       为了适应保卫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要,1980年12月,国务院批准下达了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商业部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下简称国务院310号文件)。根据这个方案,从1981年开始,在一些厂矿企业陆续组建了经济民警。
       随着《人民警察法》的实施,特别是2002年11月国务院取消经济民警队伍的组建等审批项目后,经济民警已不再作为一个警种存在。(佩戴人民警察的帽徽和带有“经警”字样的臂章)也被取消。
       经济民警立功奖项: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颁发奖章;嘉奖发给嘉奖证书。


一等功奖章



二等功奖章


   三等功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