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纳德将军:食品安全法讲座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2:44:33

食品安全法讲座   一、 食品安全法概述

中国人从没向过去的一年这样怕过吃,很多人的手机里流传着这样一个短信:

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

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

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

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

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

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

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

从奶粉中,知道了三聚氰胺。

外国人喝牛奶身体结实了

中国人喝牛奶得结石了
日本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振兴一个民族
中国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震惊一个民族

从这个短信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多么严重。针对这种情况今年2月28日,历时三年,跨越两届、社会各界广泛建言的《食品安全法》终于出台,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进行了极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对整个食品安全监督格局有较大的调整,对食品产业有重大影响,与老百姓的生活也息息相关。可以说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部基本法律,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市场监管是工商的法定职责,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职能,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石,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商部门面临着监管对象多元化、监管领域广泛化、监管方式现代化和监管手段法制化的新形势。这次《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又赋予了我们工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将这个责任又压在了我们工商人的肩上,也是对我们工商部门的信任。可以说《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也是工商部门继“两费”停收后面临的又一次重大转折,现在我们工商部门80%的工作重点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做为工商人员我们一定要学好安全法,现在食品安全问题这么严重,现在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非常重视,我们的责任也非常的大,你向这次三聚氰胺事件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卢艳刚受到撤职处分,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孙文序: 被行政记过。所以我们一定要学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线条非常明晰,前后为总则、附则,倒数第二章为法律责任,中间七章是法律规范是我们国家法律设置一般规律或惯例。

(一)立法目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虽然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简简单单的20个字但是它“凸显”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只有食品安全了才能达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标。这是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那么什么是食品安全那?来看一下什么是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一词是191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从食品安全性角度看,要求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的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但无毒无害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还有现在要打甲流疫苗,食用鸡蛋过敏者不能接种,我是第一次听说鸡蛋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允许少量含有,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

二是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营养要求不但应包括人体代谢需要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的含量,还应包括该食品的消化吸收率和对人体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应发挥的作用。

三是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包括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这是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卫生法一直延用至今,那么我国以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法》为什么还要出台食品安全法那?我们来看一下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

《食品安全法》是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脉动而产生,也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而走来,其立法背景主要有以两方面:一是国内背景二是国际背景。

(二)立法背景

1、国内背景:

(1)时代的需要

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的食品行业迅猛发展。07年我国食品的总产值约为2.4万亿。约占当年的GDP总值的10%。2008年同步增长14.8%达到了2.75万亿占GDP总值的9.2%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制定的《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4年后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将实现突破4万亿。所占比重也将越来越高。1995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堪称成果卓著,对我国食品工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可是我国在实行市场经济后,各行个业竞争激烈,政府在市场中的

规制、职能出现空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缺乏协调性和连续性、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执法处罚力度不够致使我国这几年食品安全重大事件时有发生如:04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05年苏丹红事件、“孔雀石绿”事件、PVC保鲜膜事件 06年瘦肉精事件、苏丹红鸭蛋事件、08年三聚氰氨事件。同时国家在有关引导食品工业发展特别是食品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产业政策欠缺,食品行业的整体经营理念问题非常严重,素质十分低下,大企业、领军企业没有将整个行业向高尚、向健康竞争上面引领,眼睛往往只会向下看,只会与比自己小的企业、经营水平低劣的企业比拼,比如三聚氰胺在行业内悄然出现的时候,蒙牛、伊利为什么不站出来说出真相,勇敢地说出自己的奶因夏季饲料的原因,其蛋白质含量可能略低于国家标准,但是绝对不会添加三聚氰胺、尿素,连合法的增稠剂也不添加,只做纯粹的原生态纯牛奶?!为什么不主动呼吁国家调整标准,争取消费者的理解?他们对添加违禁物质在态度上是默许的,以过所谓的“蛋白质含量的标准关”为最高目标,唯独不顾消费者利益,致使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从一家企业的危机迅速演变成整个中国乳品行业的一场生死劫,包括蒙牛、伊利、雅士利等知名乳企在内,共有22家国产奶粉品牌上了黑名单,国产奶粉出现信任危机,多年积累起来的消费者信心一夜之间崩塌。而就在本土奶粉企业卷入危机的时刻,外资奶粉品牌趁机发起反攻,更使我国乳制品行业雪上加霜。从这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我们可以发现,如果那个食品企业出现安全问题,就会导致整个行业的危机,给我国食品工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蒙牛08年亏损9.5个亿伊利亏损16.87亿, 这是市场起到杠杆作用,市场对你们这些不负责任的企业进行了处罚,出现连锁反映,奶贱伤农,牛奶企业不收牛奶了,大批的牛奶被倒掉,奶牛被杀,农民赔钱都不养牛了。可见食品的安全问题多么重要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可是食品卫生法从1995年实施到现在以经14年了,以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了。时代需要一部新的法律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进行规范。

 (2)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使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老百姓的需求提高了,食品消费也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和安全转变。从过去的吃饱向要吃出质量吃出健康方向发展,据统计2008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食品消费占家庭消费支出比重43.7%,城镇居民食品消费占消费支出的比重为37.9%可以看出,食品消费在群众日常消费占有的比重最高,这也是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程度最高的重要成因,在过去的时间里,我国食品安全状况非常糟糕。

现在网上流行一个笑话,名子叫:一个中国人幸福的一天!

说早晨起床,喝杯过了期的碘超标还掺了三聚氰胺的牛奶,吃根柴油炸的洗衣粉油条,外加一个苏丹红咸鸭蛋。中午在餐馆点一盘用地沟油炒的避孕药喂的黄膳,再加一碟敌敌畏喷过的白菜,盛两碗陈化粮煮的毒米饭;晚上蒸一盘瘦肉精养大的死猪肉做的腊肉,沾上点毛发勾兑的毒酱油,夹两片大粪水浸泡的臭豆腐,还有用福尔马林泡过的凉拌海蜇皮,抓两个添加了漂白粉和吊白块的大馒头,还喝上两杯富含甲醇的白酒。唉……这日子过的真是那个爽!!!这就是一个中国人幸福的一天!

从这个笑话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食品产业链条各个环节都存在安全问题。看到老百姓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表现的无奈,看到了对国家现行食品监管体制的不满。向这次儿童毒奶粉事件,导致2000多万婴幼儿到医院去筛查,其中有29万多人住院治疗。现在没有一个部门出来说这些被查出来的患病儿童以后不能出现问题,因为这是无法预知的无法评估的。这是有先例的日本1955年8月24日,日本著名乳制品企业森永公司承认,自1955年生产的奶粉中,将有毒化合物当作乳质稳定剂添加到奶粉中,而这一添加物说是我们俗称砒霜。这是日本史上有名的砒霜奶粉事件。截至2007年,毒奶粉受害者达13426人,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共有130名婴儿不幸死亡。54年过去了,当年的受害婴儿大多已经步入中年,但是毒奶粉后遗症造成的痛苦仍然挥之不去。现在还有的人全身出现湿疹症状、彻夜难眠,有的脚骨的发育有一部分还停留在婴儿时期等到情况。所以说儿童毒奶粉事件,的后果随着时间会逐渐显现出来的。

国家这类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直接导致老百姓对国家产生不信任,打击消费者对国家的信心,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造成巨大冲击,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据权威部门透露:82%的消费者担心食品安全问题,国内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的信任度均低50%。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说过连他自己对每天吃的食品都不放心,可惜他没有吃坏身体却因为受贿被判了死刑。现在老百姓是“吃肉怕激素、吃菜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所以国家从构建和谐社会和保护民众的角度出发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对现在乱象环生的食品市场进行整治。

2、国际贸易的需要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国际贸易急剧增加,食品进出口成为常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食品贸易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为9%左右,每年的贸易值约为4000—5000亿美元,每年有4.6亿吨食物在100多个国家之间流动, 食品的全球性流通,跨国贸易的开展,导致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的食品一旦被污染,可同时威胁其他国家乃至整个世界消费者的健康。任何一个国家的食物出现问题甚至发展成为国际性食品安全事件, 如英国的疯牛病、多国的禽流感暴发,以及欧洲的口蹄疫多国的流行等,都涉及到几个甚至数十个国家,给有关国家经济造成损害,严重的会引起国际贸易战争的。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我国现有相关法条仅仅是上个世纪制定的《食品卫生法》的两个条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暴露出食品标准不统一、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食品检验机构不规范等制度上的瑕疵。食品卫生法以远远不能适应现在全球一体化的需要了,一旦出现"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这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对于中国制造的产品信誉产生连锁性的恶劣影响。虽然我国出口食品质量99%以上是合格的,但不排除极个别会出现问题,如今年年初日本报道的“毒饺子”事件给我国食品出口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其引发的我国输日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导致我国对日本食品出口急剧下滑。而9月份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也导致美国、德国、日本、马来西亚和坦桑尼亚等国在内的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禁止中国奶制品的进口,许多国外客户出于安全考虑也纷纷取消或减少订单。对我国的出口食品的信誉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所以我国也需要一部新的食品安全法来调整我们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从国际立法趋势看,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出台的食品质量领域基本法也都是以《食品安全法》命名的。

在立法之初就有关是新实施一部法律还是修改原有法律,成为了各方争论的焦点,但是由于国内、国际的食品安全形势,最终,“站在成果的基础上重建”取代了仅仅是对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补补”。《食品卫生法》被《食品安全法》取带。从法律名称改变的背后,可以看出是国家食品监管理念的提升。体现国家的决心和信心,保证了食品安全的规范化、科学化,对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声誉,维护社会稳定,贯彻科学发展观具有战略意义,标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进入全新阶段。

三)立法历程

我国关于食品方面的法律共经历了四个阶段:

1、20世纪50年代卫生部发布单行规章;

2、1964年国务院颁布《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3、1982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食品卫生法(试行)》;

4、1995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食品卫生法》。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五年磨一剑,

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后,国务院的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并做出了修订《食品卫生法》的决定。食品安全法经过四次审议。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为打磨好这部法律,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建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27条,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性。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赴广西、上海、北京、河南、河北进行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就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与有关部门多次进行协调、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经过大量的确调研以后于
  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

同年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三审。

食品安全法的在的第三审特别重要,他打破了我国的立法惯例,按照中国的立法程序惯例,进入三审的法律草案意见已相对统一,不会再做重大修改,而只会在小条款上做一些“微调”,并有望交付表决。然而,《食品安全法》的三审稿堪称“罕见”,草案又进行了八个方面的重要修改,其中六方面都被解读为是针对三鹿奶粉事件而制定的。要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是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导火索,那么三鹿奶粉事件就是食品安全法出台的助推剂。这次修改对法律文本的最终形成作用巨大,许多新增或强化的制度措施,被解读成是对“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制度“痼疾”所进行的彻底整治。如在,《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正式“宣布”食品免检制度被废除。

今年2月28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四审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在最终的表决稿里,曾经游离于监管范畴之外的保健产品经过反复衡量终于被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畴,而“损一赔十”的原则、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停止经营制度,名人做食品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也一一入法。

食品安全法从立法到实施前后共经过了5个年头,立法质量和立法速度的关系,就像一句古老的外国谚语所说:“人们从来不会记得一件事情做得有多快,而只会记得做得有多好。”

(四)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五项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这是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增加了以下内容。

    第一,本法扩大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仅在第十一条对于食品添加剂提出了卫生要求,而现实中由于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多发,尤其是三聚氰胺引发的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使得人们对于食品添加剂更加警惕,从而在立法上对于食品添加剂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要遵守本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也要严格遵守本法,例如遵守本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规定等。

    第二,本法扩大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安全法规定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要遵守本法,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严格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本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避免了法律之间由于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虽然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要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这是食品安全法扩大的适用范围。如果在我国境内从事以上五项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作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我们要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也不得随意缩小。

二、工商部门应该掌握的食品安全法知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对保障民众食品消费安全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食品安全法》与我们工商部门的工作密不可分,该法需要我们工商机关掌握的内容可概括为“一到七”七个数字:

----“一个”监管体制,主要是三个层次,四个环节:

----“二个”新制度,

----“三个”统一,

----“四个”关系,

----“五个”调整对象

----“六个”机制、“六项权限”。

----“七个”许可和“七个监管责任”。

  “一个”监管体制,主要是三个层次,四个环节:

首先看一下“一个监管体制”监管机制是食品安全法立法的难点和重点。监管机制到底什么样的好,一个部门单独管,按环节管,还是按产品管,世界各国都不相同,比如瑞典全国就设一个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局。美国:实行按照产品种类进行职责分工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法在第一章第四条确定了我国实行“一个”监管体制即分段监管的体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什么要实行分段监管那?

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链条比较长,我国的监管模式原来是食品卫生部门一家负责的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工作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可能会力不从心,所以形成了多部门管理的监管体制,但多部门管理易出现管理空白等问题。” 过去监管部门多时甚至涉及到20-30多个,多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引起社会强烈不满,老百姓讽刺说我国“八个部分管不着一头猪”。另外由于缺乏协调机构,有点好处,各相关部门争相邀功发证,出了事又都说与自己无关。相互推托责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后,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仍然延续。这次《食品安全法》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新明确和细化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一段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由农业行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段食品生产加工的环节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段食品流通环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也就是说我们工商部门有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权。

第四段餐饮服务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几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管,可以有效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其各自专业领域的优势并形成合力,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从实施全程分段监管这个监管体制确定来看,其实最重要的是要锁定责任,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纵向要到底,横向要有边,不能留任何真空,实现无缝对接。在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奶站无人管理的问题,这次也得到了结决。

在确立了一个监管体制后国家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部门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政府负总责: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会长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它的主要职能是对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这是一个刚性机构,真正发挥协调、组织、惩治、监督等职能作用。这是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点。因为从部委层次来讲,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都是部级单位,身份都应该是平级的,所以如果需要协调的话,让一个平级单位去协调另外一个同一级别的单位在中国目前的行政层级很难,必须要有更高一级的单位来进行协调。实际上这也是国外通行的做法,美国虽然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多,但还是设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从部级以上层次进行统筹与协调规则。所以这次在各方的大力呼吁下,食品安全法顺应民意,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实际上在2007年国务院曾经成立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当时主管卫生的副总理任组长,秘书处设在质检总局。不曾想三鹿事件,质检部门的免检规定民愤太大,总局局长辞职,食品安全工作改由卫生部门来协调掌控。这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设立一个常设机构,主要是想未来在协调各部门时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第二个层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是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是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这次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卫生部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龙头,过去群龙无首、群雄争霸的局面得以改进。是其他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事项,例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事项。

第三层次工商等分段监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国务院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个环节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将从地头到餐桌的食品分为四环节

一是农产品种植养殖; 在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农牧生产者违规使用农药、兽药的现象以及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现象较常见;如广东查处的瘦肉精事件就是典型的养殖户为了谋取不法利益给猪喂食添加了瘦肉精的饲料。通常所说的“瘦肉精”是指克伦特罗。它曾经作为药物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后由于其副作用太大而遭禁用。但有使用者偶然发现,用过该药的生猪瘦肉率显著提高,遂干脆当作饲料添加剂用。人类食用含“瘦肉精”的猪肝0.25kg以上者,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含“瘦肉精”的食品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老年人的危害更大。现在养殖户用瘦肉精成行业潜规则因为他的利润率达275%,这种现象特别普遍,现在的方法更高明了在给猪喂了 “瘦肉精”后掌握在7天后出栏,让猪在这7天里通过身体自然代谢,将瘦肉精”排泄出去,然后在上市,这样就检测不出来了,可是猪体内的毒素依然存在的,对食用者还是有危害的。所以说现在的猪都是肌肉男

二是食品生产; 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问题比较严重,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极差,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比较严重,食品营养指标达不到要求等;

如2004年4月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食品事件,

三是食品流通; 在食品流通秩序比较混乱,全国食品经营企业多达300余万家,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食品储运设施,经营管理落后,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致使大量的假冒伪劣、食品充斥市场。经营者缺乏安全意识,部分企业唯利是图,出售过期变质食品。

四是餐饮服务。在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条件较差一些餐饮业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几乎所有的餐饮部门都不会对食品原料进行科学检查,缺乏对疾病预防的控制措施。同时一些餐饮企业,个体饭店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利用回收的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地沟油。

二个新制度

----“二个”新制度,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这部《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第十三条 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两个制度是食品卫生法中没有的,是新增加的内容。简单来说,风险评估就是回答你吃的东西是不是安全的。比如喝一杯茶,这个茶里面是不是有什么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会不会伤害到人体的健康,风险评估就是帮助你回答这些问题。

这两个新制度,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以图解决过去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过去的食品安全事件,无论是阜阳大头婴儿事件,还是苏丹红、三鹿事件等等,几乎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监管部门一直慢一拍。另外事件出现后,消费者又听不到权威声音引起混乱。这次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估计制度”,想通过风险监测评估,使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为此,该法规定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同时这一条款意味食品安全信息乱象可以改观了。过去由于多头监管,“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对同一家公司生产的月饼,卫生部门称抽查合格,质监部门却称不合格;对同一种食品添加剂含量,有的部门说会致癌,另一个部门却称可以放心地吃……到底该信谁?这次规定比较有效地可以解决此问题,由卫生部门牵头,要求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其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应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的重要经验。美国有15万家食品加工企业,美国政府能够管到的只有7000家。但是为什么他们的食品监管工作做的那么就是因为他们很好的运用了监测和评估这两个制度。

三个统一

----“三个”统一,即: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以及统一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一)        统一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概念: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食源性疾病发生,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及其在生产、加工、贮存和销售等方面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我国的食品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满足了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为什么要统一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那?

主要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具体表现在:

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我国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是“先出事后发布”,造成了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

第二方面,标准互相矛盾。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有965项,食品行业标准2900多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及一些行业性的标准组成。按类别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这些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方法标准、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标准等八大类,同时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14个。这些制定标准的单位分属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和协调,以致有些标准的制定相互脱节,甚至相互矛盾,给食品安全的监管带来不少障碍。

1、同一类食品标准不一致。如黄花菜,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沈阳曾经查封了20多吨黄花菜,这里面二氧化硫超标(黄花菜中放二氧化硫可以使之时间放得比较长),但是放多少二氧化硫才是不安全的?那我们就要去看标准了。结果当时黄花菜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卫生部门搞的标准,另一个是质量部门搞的标准,这两个标准中二氧化硫差了一倍……这样的事情致使我们监管部门在监管中难以执法,给我们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2、同一类食品,前后不同时间的规定不一致。拿速冻食品为例;其执行的一直是1998年7月1日起实施的《速冻面米食品》的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速冻生制品的菌落数每克不大于300万个。2003年9月,卫生部颁布了《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从2004年5月1日开始,生制品的菌落数每克不大于30万个。而按照肉制品的国家标准规定,用于加工速冻食品的生肉中菌落数每克不大于500万个。很显然,用菌落数每克不大于500万个的肉制品,是不可能生产出菌落数每克不大于30万个的速冻水饺的。这就出现了速冻食品企业按照国家标准使用合格的原料,生产出的成品却不合格。2006年3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速冻生制品的菌落数标准重新降低到了每克不大于300万个,但这种自相矛盾的国家标准,让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根本无法依据标准生产。

针对这些情况,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款进行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条就是宣布国家要统一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都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凡是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必须按照标准执行。同时根据我国各地情况千差,如果什么都一致难免出现一刀切的问题。所以对有些国家标准没有顾及到的,食品安全法又给地方开了一个口子,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上两项都没有的,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今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这三个标准组成。但是现在没有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前的标准还适用。

一)        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那么为什么要制定这一条那?主要是现在在中国,食品安全的信息不是很有秩序。报纸、网络、广播包括个人都可以跳出来讲一些事情,但是都没有权威性。前几年,海南岛产的香蕉上面有点斑,有人说这个香蕉吃了会致癌,结果经过媒体一传播,海南岛一百万亩地的香蕉,三毛钱一斤都没人敢买。后经科学家研究表明,植物上面生什么病,都不会传染给人。给当地的果农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发布这种信息的人是变向的坑农、害农。

这次法律规定,以后将由国务院卫生部门统一发布以下几类信息。

1、国家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信息。

2、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的信息。

3、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的信息

(三)统一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四个关系

----“四个”关系,即:工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与卫生部门的关系;与其他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关系。

(一)  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从这个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是食品安全法首先确立由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二是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这也是一个新亮点,过去在省级以下,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明。这次规定地方政府要承担起当地的食品安全责任来。其实就是为了改变类似我们工商质检这种垂直管理部门,地方难以协调的问题。以后向我们工商、质检等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完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我们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二)卫生部门关系

组织与实施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卫生部门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这是确定卫生部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龙头,他负责组织、协调我们工商、质检、食品药品、农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同时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又规定了卫生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从以上两个法条我们就可以看出,卫生部门是织组者,而向我们工商、质检部门是实施者的角色。

(三)其它部门关系

其它部门就是指,卫生、农业、质检、食品药品等部门的关系。

1、密切配合关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2、通知移交关系

第八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3 互通信息的关系

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  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关系

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者有监管权这里就不多讲了

 五个适用范围

----“五个”调整对象,即: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这五个调整对向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这里就不多讲了。

  六个

----“六个”机制、“六项权限”。

“六个”机制,即:分工机制、沟通机制、配合机制、会同机制、通报机制、主动机制,现行机制中,缺乏一个重要机制,即协商不成机制。卫生行政部门有无“拍板”权,或者怎么办。

(分工机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五项工作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是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是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其他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事项,

农业行政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负责餐饮服务。地方政府的职能等。

特殊强调: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对进出口食品检疫工作

1、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2、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二是进出品食品企业备案注册工作

1、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三是通报出品食品安全信息。

1、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四是建立进出口企业信用记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沟通机制、配合机制、)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这条是关于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的审议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成为立法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同时,特别强调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以免各个监管部门在工作衔接上出现交叉重复或者监管漏洞。在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基础上,又在本条规定各个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盛管,实现环环相扣的无缝衔接。

  (通报机制)食品安全法通过五个法条确定了通报机制前在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两个通报机制以外余下三个分别为:

一是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七十一条中规定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是第十五条规定了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会同机制)食品安全法通过二个法条明确了会同机制

一个是国家层面的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另一个是地方层面的第七十二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主动机制)

第八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这条体现了主动机制。

六项权限”即工商部门的六项法定权限:

1、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权;

2、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的确认权(流通许可权);

3、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权和查处权(共计16项);

4、对进入流通环节的食品检验权;

5、对违法行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共五种);

6、对流通环节食品日常监管信息发布权。

(一).食品安全法明确我们工商部门第一个权限是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权。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这是食品安全法赋予我们工商部门的第一个权限,是确立了我们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的地位问题。我们工商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者有监管权力。

我们工商部门有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权但是

在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以下四类食品要按其相关规定管理

(1)农业的初级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2)特殊食品。乳品、转基因、生猪屠宰、酒类、食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乳品的安全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管理、转基因食品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管理、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铁路和航空运营的食品。指在火车站内、火车上销售的食品,这一块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直到现在还没有定论到底怎么管理。

(4)军队用食品。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二).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的确认权。这主要是指我们工商局部门通过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来对食品经营者的资格进行确认。(后面会讲到)

这是食品安全法赋予我们工商部门的第二个权限

(三)、我们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权和查处权。(16项)

1、对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义务的监督检查权。

第32条规定要求食品经营企业“要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对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这样做主要是因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捎费者的健康。如果这些人患有传染病或者是带菌者,就容易通过被传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除应做好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外,生产经营者还要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这是贯彻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传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从业健康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为了防止通过食品从业人员造成传染病的发生,食品安全法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如果我们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阶段有安排患有上述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对生产经营的不符合规定食品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11种)

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污染是指原材料从生长到成熟的过程中,包括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烹调直到食用前的每个环节,由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作用,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质进人动植物体内或直接进入食品,使食品的营养价值、卫生质量下降,甚至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所以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了11种情形的食品不得经营。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这里有3类食品

a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这类比较典型的是“人造牛奶。就是用破皮鞋、烂皮带经过化学处理,水解出人造蛋白,再添加香精、色素等原料后,制成的“人造牛奶”。还有用这类破皮鞋、烂皮带、做阿胶的

b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

c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部分利欲熏心的食品生产者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如过期香肠),(如地沟油,)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其实我们接触的食品中都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但是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忍耐性。但是这些物质如果过量.就将损害人体健康。具体衡量的标准就是食品安全标准。这些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就禁止生产经营。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不允许经营

这里包括两个禁止经营的食品一种是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食品,我们大家都知道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适应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婴幼儿本身体质比较虚弱,免疫力较差,非常容易受病毒或细菌感染,而且由于受到体质限制的原因,不容易吸收食物的各种营养成分。所以,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根据年龄及生长发育的特点,为他们确定专项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就不允许经营。如确   2004年4月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的食品事件,劣质婴儿奶粉是用淀粉、蔗糖等价钱低廉的食品原料全部或部分替代了乳粉,再用奶香精等添加剂进行调香调味,根本不含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婴儿生长发育所必需的蛋白质、脂肪以及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素。造成婴儿出现脸肿、呕吐、头大、肚子大、烂眼、发热、腹泻、腿细站不稳等营养不良综合症,以致有的在救治过程中出现呼吸循环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的惨痛后果。

第二种食品是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不允许经营

其他特定人群:一般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根据这些人体质的不同特点,应制定不同的食品标准。如果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就不能从食品中摄取足够的养分,针对自身体质食用适合自己的食品。(无糖奶粉了、无糖面条了)向这类食品必须标注它的营养万分、并且营养成分要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的"腐败变质"指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某些成分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这些食品一般含有沙门氏菌、痢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油脂酸致"指油脂的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等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霉变"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霉变现象,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易被破坏,使食品有较强的毒性。如前几年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陈化粮事件,就是因为陈化粮中的黄曲菌霉超标。黄曲菌霉产生的黄曲霉毒素是目前发现的最强化学致癌物,尤其可以导致肝癌。因此,按照国家的规定,陈化粮绝对不允许直接作为口粮进行销售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包装材料一般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天然纤维、玻璃等制品。生产后的产品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容器包装,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包装污秽、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容易导致食品污染。所以现在对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要求物别严格,向现在运送肉特别都要求用那种专用车,定时清洗,定时消毒的。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是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是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食品不再适于销售和食用。千万不要购买超过保存期的预包装食品:过了保质期的食品未必不能吃,但过了保存期的食品就一定不能吃了!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特别注意食品标签上的保质期或保存期。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这也是我们工商部门在食品流通领域监管的重点。

食品标签也叫食品标识,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我国对食品的标识的管理是有严格规定的。2008年9月1日起颁布施行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如果经营者违法经营第1、2、3、4、5、6 、8、10、种食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讲到这我给大家讲个小故事这个故事是一个叫王伟刚的人他在长春一家很大的超市采购这里我就不说这家超市的名字了,他那购买了干果付款后,发现里面有烂的而且里面有虫子就去找超市要求退款赔偿,这家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10倍赔偿,后来这个王伟刚发现这是一个生财之道这个钱太好攒了。没过几天他又去这家超市购买了200多元有同样问题的产品,又去索赔,超市明知他是故伎重演就报了警说他是敲诈并把上次他索赔时的录像拿了出来,可是警察也没办法定他的罪,最后超市哑吧吃黄莲没有办法又赔偿了他2000多元。

十倍罚款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一个亮点。我国之所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处罚力度小,在我国违法成本太低。以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这次食品安全法前所未有的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第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如违反食品安全法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第二在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同时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了保证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本法还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规定主要是强化了对消费者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如果违法经营第7、9种食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对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

《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如果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工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

《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二、三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这就是我们长说的进销台账制度。

这是法律对食品经营者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其目的是为了对食品销售者销售的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食品经营者所销售食品的质量。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如果食品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验收进货,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因此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这条规定同时也为工商机关在流通环节推行的进货台帐制度确立了法定依据,但仅局限在食品经营企业上,而对90%左右经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无要求,这将对今后对此类业户的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带来难度。

如果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对食品经营者存贮食品的要求和检查库存食品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

第40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由于其质量特性,经过一段时间,品质会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不同特点,如有的食品必须在特定温度下冷藏,有的食品要求在通风环境中贮藏等,饮料了啤酒了就要求放在阴凉处、通风处。对某些特殊食品的保管,还应当采取控制温度等措施,尽量保持进货时的状况。如乳制品、肉制品就要求在0-7度保存,所以对储存有要求。食品如果贮存在恶劣条件下,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7、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的要求与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

第41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是食品经营者的一项法律义务。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防止因经营者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防止食品二次污染。第二,便于食品经营者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第三,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第四,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后,如果发生问题,可以通过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追溯,及时向食品生产者主张权利。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8、对食品经营者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监督和处罚权。

第42条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这主要是针对违反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的规定的监督和处罚权。我国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有规定的。我国2004年发布了两项新版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特定事项,是一种强制性规范。通过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消费者可以选择、判断、区别食品的质量特征,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通过成分或者配料表来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及特殊效用;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标注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美誉度进行选择,出现问题的可以方便消费者联系;从保质期可以看出食品的新鲜程度;产品标准代号可以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贮存条件可以提醒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贮存,防止食品变质。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有利于消费者查询,真正购买到放心食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是兜底条款,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必须标明。

食品经营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9、对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监督和处罚权。

第49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变相提高了食品经营的门槛,如很多食品是需要低温贮存或冷冻的,需要食品经营者购置一定的冷藏设备,这对于很多农村食杂店来说无疑增加了成本,提高了门槛。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食品经营者依法运输食品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37条第6项规定“食品经营者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1、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的监督和处罚权。第50条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药品都有毒副作用,用药不当会危害人体健康。为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自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通过专门的渠道进行。所以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为达到某种功能,获取经济利益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我国传统的中医药学自古以来都有药食同源的思想,即药与食物相同,某些物质既是食物又是中药材。《黄帝内经》中写道:"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中药与食物一样来源于自然中的动植物。很多中药与食物很难截然分开,可以说身兼两职,如蜂蜜、山药、百合、藕、莲子、杏仁、无花果、生姜、花椒、胡椒、蛇等。因此在我国,药品与食品不能完全一分为二,有些中药材本身也是食品。在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这一原则的同时也要允许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这一例外。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我国现在批准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目录共87种。2002年3月,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作了具体规定。

如前段时间 “无抗奶事件”就是往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典型案例。(无抗奶)就是奶牛在每年换季时易患乳腺炎,并且采用机械榨乳也比人工挤奶使乳牛更易患乳腺炎,向牛乳房部位直接注射抗生素,奶牛能尽快恢复健康。经过抗生素治疗的奶牛,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牛奶会残存着少量抗生素,这种奶不能作为食用奶原料进行加工生产。但是一些企业在牛奶中加入“抗生素分解剂”。使牛奶中监测不出来抗生素成分,这样“无抗奶”,就生产出来了,这种误导消费者,严重扰乱了乳品生产经营秩序卫生部等六部门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要求自2009年6月30日起,各有关监管部门对此开始依法查处。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2)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和展览会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方)对场内食品经者审查、检查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52条第一款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是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也是极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监管区域。集中交易市场里的食品经营者具有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的特点,这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经营者往往一跑了之,或者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使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集中交易市场的管理者,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是距离入场食品经营者最近、最直接的监督者,能够发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难以发挥的监管作用。为了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本条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审查许可证、定期检查、连带责任等三方面的责任。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证进行审查,确定相关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入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如发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 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这条规定加大了市场开办方的责任,弥补了自管办脱钩以来,《市场登记许可证》取消后,工商部门对市场开办方监管和规范依据不足的问题。

(13)对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

第53条第二款规定“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停止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4)对依法发布食品广告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54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经营者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要产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15)对食品经营企业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预案并处置以及其他食品经营单位依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 

《食品安全法》第70条第3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第71条第1、4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类预案。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6)对食品经营者不得聘用法定禁止从事食品经营管理人员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92条规定“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对进入流通环节的食品检验权。第60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五)对违法行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第77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对流通环节食品日常监管信息发布权。第82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如检测信息、食品经营单位违法信息等。

七个

----“七个”许可和“七个监管责任”。

“七个”许可,即:生产许可;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保健食品许可。

行政许可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其实行政许可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如你开车取得的驾驶证没有驾驶证你开车属于无证驾驶、同理结婚证也行政许可,如果你结婚不领结婚证就属于无证驾驶属于非驾。国家新婚姻法也不在保护事实婚姻了。

我们首先来看前三个许可,生产许可;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今后食品生产者要想进行食品生产活动就要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者要办理营业执照时要先取得我们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保健品的消费环节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这是国家赋予我们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个部门新的职能工作。今天我们工商部门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办理,又负责营业执照的理。 

我们工商负责的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本着精简行政许可的精神,对一些情况作了特殊规定。我们做为流通领域监管者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如有的餐饮服务者在餐厅里生产手工水饺等供消费者购买,从防止行政许可过多、减轻餐饮服务者负担的角度,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3)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在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占多数的农村,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很常见。这种现象地域分布广、季节性强,如果都要求办理食品流通的许可,难度很大。考虑到农民的实际需要,法律规定对这种情况,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4)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了在我国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要取得许可。

谈到食品添加剂大家马上会想到这些年的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它的影子。做为流通领域的监管者我们在日常食品监管中经常要接触到食品添加剂,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非常重视。从四十三条到四十八条六个法条对其进行规范。这在食品安全法中是仅有的。可以看出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多长重视。

食品添加剂概念

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

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我国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历史悠久,早在周朝就已有使用肉桂增香的记载,北魏时期也有用盐卤、石膏作为食品添加剂制作豆腐的记录。目前,我国已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在饮料、调料、酿造、甜食、面食、乳品、营养保健品等各工业部门广泛应用。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主要有以下作用:

一是防止食物的生物污染,预防食品腐败变质的发生。

二是改善食品的外观性状,如使食品呈现诱人的颜色、使食品质地更均匀等。

三是改善食品的风味,如适当地使用甜味剂、香精等,可显著改善食品的适口性。

四是满足食品加工工艺的需要,适应生产的机械化和连续化。五是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可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增进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六是满足其他特殊要求,如无糖的甜味剂可满足糖尿病患者的特殊要求。

   食品添加剂使用主要存在五个方面问题:

一是使用国家不允许使用的品种,如在某些食品中添加苏丹红和酸性橙等人工合成的致癌性化工染料;在面粉、米粉和粉条中添加以甲醛和亚硫酸钠制剂的“吊白块”进行漂白。

二是不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如在大米上着色素、加香料,三黄鸡上涂黄色,茶叶中加绿色,枸杞子用红色素浸泡,肉制品使用防腐剂等

三是为掩盖食品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在不新鲜的卤菜中添加防腐剂,在变质有异味的肉制品中加香料和色素等。

四是国家规定必须使用食品级的食品添加剂,但部分食品生产单位为降低成本,使用工业级产品。如在面制品中添加工业用碳酸氢钠(小苏达),成本降低了一倍,但其中铅和砷的含量严重超标。

五是标志不注明,误导消费者。食品生产单位在产品中明明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却在产品标志上标注“不含任何添加剂”、“不含防腐剂”等,误导消费者。有一些罐头食品标注无防腐剂,但是他有添加剂成分中往往都有柠檬酸或得山梨酸甲其实这两种物质也有防腐作用的。

所以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着重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只有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是确有必要的,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这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上做了强制要求第一个要求就是确有必要,第二个要求,技术上确有必要之后,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才能列入食品添加剂目录。

 五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

六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条规定两个许可

一是关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当取得许可。

还有前一段引人注意的蒙牛特仑苏添加OMP致癌事件画上了句号。“特仑苏”一词源自蒙语,是“金牌牛奶”之意,和普通牛奶相比,特仑苏的定位是高端市场,它的最大卖点是添加了OMP,OMP简称“造骨牛奶蛋白”,学术打假人方舟子说,蒙牛公布的OMP氨基酸组成、分子量大小和生理功能与IGF-1完全相同,如果是两种不同的蛋白质,不会如此巧合。IGF-1是一种激素类蛋白,在牛奶中也天然存在,约为每毫升几纳克,人体自己每天产生的IGF-1也约有10毫克,但据蒙牛专利,100克特仑苏奶中添加的IGF-1高达5.65~16.8mg,为一般牛奶的数万倍。IGF-I对人体有害无益,甚至可能引发上皮细胞癌、乳腺癌、前列腺癌、肺癌、结肠癌、直肠癌等多种癌症,所以引起广泛争议,后经实验证实食用OMP是安全的,但是OMP做为食品原料进口的,我国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它没有向国家进行安全性评估申请,所以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3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下令蒙牛停止添加。

二是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所应当取得许可。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例如,进口商首次进口一种物质用作食品的包装材料,而这种材料不属于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可以使用的接触食品的物质,在此种情况下,进口商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种类以外的物质。

要取得许可应当依法先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负责进行安全性评估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七、保健食品许可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种类,现在很多人误人为保健食品也是药品的一种。

我们现在来看一下保健食品与食品、药品的区别

食品概念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本法延用了食品卫生法中关于“食品”的定义。

古人日:“食,命也”,意思是说,凡是能够延续人体生命的物质,都称之为食品。

食品跟别的商品不太一样,像杯子,这叫搜寻品。什么意思呢,你一看如果有缺口,质量不太好,你不会买。第二类商品叫经验品,就像毛巾,你买回去如果用的时候掉了毛,或者起了球,你还可以退货,或者扔掉。但是食品属于第三种叫信用品,什么意思呢,这样一袋食物你靠看,看不出什么问题,你吃,口感上也没有什么异样,吃到肚子里面发生什么事情你也不知道,就算过几年你觉得不舒服了,你可能也想不到跟它有关系,就算你想到了你也找不到证据,所以食品在入口之前的安全很重要。

保健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既可以是普通食品的形态,也可以使用片剂、胶囊等特殊剂型。

与食品的区别是: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而普通食品的标签不得标示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主要区别是,保健食品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但可以声称保健功能,不能有任何毒性,可以长期使用;

而药品应当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并有确定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保健食品既不如药品管理如此严格,又看似比食品“技高一筹”,因此不仅长期受到老百姓的爱戴,但是现在保健食品市场混乱假冒伪劣严重,存在大量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问题,突出现象就是与药品混淆,针对这种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不准再使用类似方式夸大功效,而须详尽标明成分、功能。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写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目前对保健食品的监管部门是由食药监部门负责,与普通食品相比,保健食品多了一道审批程序,它的说明书和产品必须经过事先审批后取得许可后才能投入生产。保健食品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发放。 

七个监管责任是:《食品安全法》规定工商部门的责任

主要有以下几项:

1、依法监督管理的责任;2、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责任;3、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调查处理责任;4、受理、处理、答复和移交食品违法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的责任;5、食品安全信息互通的责任;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渎职和不作为的责任;7、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应承担的责任。

1.依法监管管理的责任。第6条 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必须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2.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责任。第71条第二款规定“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本条确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责任,分为2种情形,一种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一种是接到举报,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点可能性很多,可能在流通领域,也可能在餐饮领域,也可能是村屯的婚丧宴,也可能是居民的日常生活消费,无论是那种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旦获知相关信息,都应该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3.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调查处理责任。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明确了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及时处置的责任。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职责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卫生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并按照职责分工,封存进入流通环节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受理、处理、答复和移交食品违法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的责任。第80条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受理、处理、答复和移交相关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责任。并要求不属于本部门责任的,应以书面的形式移交。

5.食品安全信息互通的责任。第8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市级以下工商部门获知到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的信息的可能较低,更多的是通过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获知的相关信息,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情况、监督抽查情况等,此类信息应该与相关部门建立互通机制。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渎职和不作为的责任。第95条规定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加大了行政不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并首次将“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列入法律。

7.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来看到承担责任的主体

它包括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食品安全法扩大了广告法规定的责任主体范围,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都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例如各类研究会、行业协会、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妇女联合会等都是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指社会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如果在虚假广告中违法推荐,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主要是指名人,当然也包括普通人。

2、承担责任的方式

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正是由于有数个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全部履行债务,就可以使债权的实现得到更大的保证,从而也就可以使债的关系更加稳定可靠、使债在经济生活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连带责任更能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消费者可以要求推荐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责任,也可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责任。推荐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问的责任分配,依照法律或者约定确定。推荐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以承担的责任超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约定的份额而拒绝消费者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推荐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承担的责任超过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就超额的部分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追偿。

同时第94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他们需要尽快实现从学生到干部的转变,从单纯学习到干好工作的转变,从个体意识到组织意识的转变,做到“定好位、讲规矩、明责任”。 基础打得越牢,今后就能走得越远。
 鹰可以活到70岁,当鹰活到40岁的时候将面临一次生死抉择!这主要是因为当它的生命到了第40个年头的时候,鹰的爪子开始老化,无法有力地捕捉猎物;它的喙变得又长又弯,会垂到胸脯的位置;它的翅膀会长出又密又厚的羽毛,让它的双翅变得沉重,难以飞翔。

    此时的鹰只有两种选择:要么等死,要么经过一个十分痛苦的重生过程。如果想重生,鹰得独自飞到山顶,在山的高处准备重生。这是一个漫长而可怕的过程,重生的鹰要忍受莫大的痛苦和剧烈的身体创伤。重生的第一步是除去老化的喙,鹰用头抵着粗糙的岩石,在石壁上一下下地磨擦,把老化的喙皮一层层磨掉,直到完全被剥离。这时的鹰已经无法吞食食物,它不吃不喝,凭借体内不多的能量来支撑自己的生命,在痛苦的煎熬中静静等待。

    几个月后,新的喙慢慢生长出来,鹰开始了重生的第二步。当新的喙长出来后,鹰使用喙把爪子上老化的趾甲一根根拔掉,鲜血一滴滴洒落……然后又是痛苦而漫长的等待--奄奄一息的鹰在痛苦中长出了新的趾甲,而此时它还得熬过最后一关:用新长出来的趾甲把身上又长又重的羽毛一根根拔掉……当新的羽毛长出来后,鹰完成了涅盘般的重生!

    新的喙、新的爪子,新的羽毛,鹰又能重新捕食了,重生后的鹰能够再活30年!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

(2010-01-08 23:01:17)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

(2010-01-08 23:02:34)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

(2010-01-08 23:04:18)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构成

(2010-01-11 22:32:10)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一部分,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受理机关编号

  参照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编号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两位编号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

  前两位编号代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古15、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广东44、广西45、海南46、重庆50、四川51、贵州52、云南53、西藏54、陕西61、甘肃62、青海63、宁夏64、新疆65。

 ◆产品类别编号

   010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分装)、谷物碾磨加工品(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

   020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

   0301、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

   0401、肉制品: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0501、乳制品: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

   0601、饮料: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0701、方便食品: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

  0801、饼干:饼干

  0901、罐头: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1001、冷冻饮品: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1101、速冻食品: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

  1201、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

  1301、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果冻

  1401、茶叶及相关制品 :茶叶(茶叶、边销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501、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

  1601、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其他蔬菜制品

  1701、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酱)

  18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1901、蛋制品: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其他类)

  2001、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

  2101、食糖: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

  2201、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即食类、非即食类)]、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2301、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等)

  2401、糕点: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

  2501、豆制品: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

  2601、蜂产品: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2701、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2801、其它食品

 ◆获证企业序号

  企业序号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序列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编制。不同种类的产品应当分别编制企业序列号。

如:

 QS             2200           0601        0319     

准入标志

           受理机关编码

                          产品类别编码

                                         获证企业序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10-01-21 20:2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法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介绍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全方位构筑食品安全法律屏障,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过程、主要内容等作一简要介绍。

  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过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卫生事业进入了法治化轨道。在总结试行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施行,对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

  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来,正值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折射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为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亟需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修改、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工作立足中国实际,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经验。2004年7月,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9月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法制办成立了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草案经2007年10月国务院第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当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为了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27条,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性。关于食品安全法是否应当规定电子监管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08年7月召开了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的第一次立法论证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赴广西、上海、北京、河南、河北进行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就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与有关部门多次进行协调、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法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一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五次、第七次会议共四次审议,认真研究,集思广益,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二、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法立法中的难点。近年来,一些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有的监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问题,有的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能责任划分不清,有利争着管,没利都不管,推诿扯皮。为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本法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一,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第二,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于有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食品安全法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二)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对此加以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与时俱进,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一,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二,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具体操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关于评估结果的用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关于食品安全标准

  针对食品标准政出多门、标准缺失、标准“打架”以及标准过高或过低等问题,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作了相应规定。

  第一,为防止食品安全标准畸高畸低,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同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地位。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于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对此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关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先进管理体系,减轻企业负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建立完备的索证索票制度、台账制度等。如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

  第四,严格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管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与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第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严格对食品广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于食品检验

  第一,明确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字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同时明确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六)关于食品进出口

  第一,明确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七)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第二,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八)关于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监督管理”重申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关于法律责任

  第一,对特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的资格进行限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第二,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彰显了国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息,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起点。真正实现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企业要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同时,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法一定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从而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钢铁长城,造就一个体质强健、生机勃勃的民族,塑造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