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湜前夫是谁:企业去非洲能带多少本国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5:10:44
企业去非洲能带多少本国人
人数各国有明文规定,工作年限3个月到5年
《非洲》杂志特约撰稿| 洪永红
对外投资无疑面临巨大风险,为了尽可能规避风险,作为投资者首先想到的是将国内的“自己人”带到国外发展。但东道国急需的一是资金和技术,二是希望外国投资者最大限度地雇用本地人,促进该国的就业,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为解决这个问题,东道国颁布了很多法律,限制投资者雇用外国人。 
规定了外国劳工的条件非洲国家一般要求企业雇用外国的专业技术人士和高级管理人员,而这些人员在东道国又十分缺乏。例如莫桑比克法律规定,所雇工人专业素质须是莫桑比克本国工人不具备的,或该工种工人在莫桑比克本国数量不足。埃及则规定外国人在该国获得工作许可的条件有7项:(1)能力和经验应与申请获得工作许可的职业相适应;(2)根据埃及现行法律和规章可从事的职业;(3)不得冲击埃及国内劳动力市场;(4)企业确实需要具备类似经验的人员;(5)国家经济需要;(6)企业应为其配备能力与专家或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埃及助手,在工作中进行培训,并定期报告其成长情况;(7)优先使用在埃及国内出生和长期居住的外国人。由此可见,非洲国家雇用外国劳工的条件比较主观,难以监控,但对投资者雇用外国劳工的比例则比较刚性。例如莫桑比克《外国雇工法》规定,投资者雇用外国管理人员的人数,一般按经营年限调整比例。根据该法,开业前两年,外国管理人员可占总数的60%,以后逐步减少:在第3年—第5年间减少至40%,在第6?10年间减至20%,在第11年以后则降至10%。南非的投资法由各省规定,一般按照投资额的多少配备外国劳工,投资额越多,可聘用外国劳工的数量越多。笔者曾在南非时了解到,南非不仅对雇用外国人有限制,而且还有必须雇用一定数量的黑人担任管理人员,否则有种族歧视之嫌。一位华人告诉笔者,他们在雇用当地劳工与外国劳工时,常常陷入困境。南非要求尽可能多地雇用非洲人,但非洲人不太稳定,流动性大,涉及技术含量高一点的工作,经常要花费很多精力进行培训,这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效益。好在南非共同体成员国,即安哥拉、博茨瓦纳、津巴布韦、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斯威士兰、坦桑尼亚、赞比亚、南非、毛里求斯、刚果(金)、塞舌尔和马达加斯加等15国,它们与南非本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雇用这些成员国的工人,也可视为雇用当地劳工。这样,中国企业的选择余地较大,有的企业干脆雇用加入了南非共同体成员国国籍的华人。
雇用外国人程序很繁琐非洲国家不但规定了雇用外国劳工的条件,而且程序上也很繁琐。例如,马达加斯加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的部门是经济发展局,但外国人赴马达加斯加工作,必须获得当地项目主管部门签发的劳动许可证,凭该许可证才能在马达加斯加驻所在国大使馆办理工作签证。申请工作签证必须携带的文件包括(1)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2)申请人一个月有效的健康保险证明;(3)聘用单位的注册登记文件:在法院登记的文件或从事经济活动的证明材料,或者由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号码的统计局文件,以及由税务部门颁发的NIF号码的税务证明。由此获得的签证时效只有30天,雇员到达马达加斯加后,必须由雇主向马达加斯加主管部门提交工作申请,办理变更工作签证手续,获准后颁发3年有效工作居留签证。莫桑比克规定,涉及工作合同批准书或工作许可的申请应向劳动部长提出。申请包括: 申请机关的名称、总部及经营范围;拟雇用外国公民的身份、将从事的专业及职务、约定报酬及合同期限以及申请的根据。如果是申请工作合同批准书,还应附如下材料:(1)3份拟申请批准合同的文本;(2)拟雇用外国公民的学历及专业技能证明;(3)职业经验证明;(4)有关提高专业技能、改行及培训的计划;(5)就业中心就雇用单位雇用本国人所做努力的确认声明,及在国家大报上发布的公告;(6)监管雇用单位经营范围的国家机关的意见;(7)公司工会的意见。 如果是工作许可申请,还应附代表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或相关声明,以及职能机关颁布的准许在本国从事经营活动的批准书。乌干达法律规定,所有外国人都需到移民局办理居住和工作许可。初次抵达后,机场移民局发放特殊通行证,凭此证可在乌停留一个月,此后可申请延长至2个月或3个月。持证人如要在乌工作,须在3个月内办好工作许可。
规定了工作年限和领域非洲国家对外国雇工的工作年限和工作领域也做了限制。工作年限方面短则3个月,长则两三年,最长也就5年。尼日利亚对外国企业的外国人的配额也规定了期限:从事石油勘探或生产、制造业、农业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4年内有效;从事石油营销和服务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有效。与此同时,规定还要求雇用单位履行如下义务:(1)雇用单位须于每年1月就所雇外国工人国籍、从事的专业及担任的职务、所获报酬及聘请日期,向劳动管理职能机关提交一式两份的报告。(2)当外国工人于合同有效期内在同一雇主的不同工作地点转移时,雇用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劳动管理职能机关,否则可能受到处罚。例如前不久,坦桑尼亚桑给巴尔政府通过各职能部门对在桑就业的外国人发出最后通牒,要求他们在1个月之内去职。桑政府表示,作为发展中国家,桑不能接受外国人在桑从事本地人能胜任岗位的事实,尤其是大量的外国人来桑占据了旅游业(酒店)的工作岗位,桑要借此保证本地就业率,故桑给巴尔政府要清理外国劳工。一般中国出国劳工不想工作一两年就回国,更不可能工作3个月就回国,否则“连飞机票也没有赚回来”,有何脸面回去“见江东父老”?好在非洲有53个国家,最简单的方法是“打游击”:当在一国的工作限期快到期时,则转战另一国,如此循环,则可久呆。有的中国人为了能在非洲长期工作或开业,加入了非洲国家的国籍。按照国籍法的规定,这些中国入籍者实际上并非被东道国“归化入籍”,只不过是图经商之方便而已。 (本文作者系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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