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管家等级:企业所得税法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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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条文注释
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因此,本法取消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与现行其他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为避免重复征税,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将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纳税负担,消除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条
《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二、三
《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一、二、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一-四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二
第二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条文注释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本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多个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跨国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以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际管理机构范围的做法,这样有利于今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具体的判断标准,可根据征管实践由部门规章去解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本法“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四
《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一-五
第三条【应税所得】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条文注释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属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管辖权,也叫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本国发生的收入实行征税。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也叫居住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实行征税。我国按既属地又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一-三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一、二
第四条【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条文注释
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本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非居民企业所得适用税率与个人所得税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相一致。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九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六、十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一-三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文注释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0条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二、三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三、七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一-四
第六条【收入总额收入种类】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条文注释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列举的收入项目的名称缺乏规范,内涵上存在重叠现象,如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主要就是“利息收入”。本法修改了收入总额包括的收入项目的名称,并明确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25条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二、三
《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一-三
第七条【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条文注释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实施条例》界定的“财政拨款”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一是,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予以征税符合立法精神;二是,当前个别地方政府片面为了招商引资,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侵蚀了国家税收,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三是,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财政补贴给企业的收入,在会计上作为政府补助,列作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税收在此问题上应与会计制度一致。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一、八
《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一
第八条【经营支出扣除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文注释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33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四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二
第九条【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文注释
财富分配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次分配是追求市场规律、追求经济效益;第二次分配是追求法律、追求公平;第三次分配则是承担社会责任,而“慈善事业机制”就被称为“第三次分配”机制。本法将捐赠支出准予扣除法定标准从原3%提高到12%,能唤起更多人的爱心,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53条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三、四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三
第十条【不得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55条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条文注释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64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3-30条
《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一、二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条文注释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2、28-30条
第十三条【长期待摊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条文注释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70条
《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十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1条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条文注释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2条
第十五条【存货成本税前扣除】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文注释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实施条例》明确,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2、73条
第十六条【转让资产净值税前扣除】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文注释
“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4、75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2条
第十七条【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不得抵减】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转嫁到境内,减少本国的税收。
第十八条【亏损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
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关联法规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一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四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三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条文注释
非居民企业计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对应规定基本相似,体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3条
第二十条【应纳税所得额的授权立法事项】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税法优先适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条文注释
一般纳税调整又称“税收规定优先”,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作为收益处理,而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应纳税额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条文注释
本条中规定的“抵免”,是指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享受的抵免,不包括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的抵免。
《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6条
第二十三条【税收直接抵免】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条文注释
税收抵免是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抵免限额是指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五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7-79、81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和计算税额扣除问题的通知》一、二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
第二十四条【税收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条文注释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现行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的办法,又引入了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即间接抵免的方法。实行间接抵免,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走出去”,提高国际竞争力。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0、81条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产业政策引导】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条文注释
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本法税收优惠的重点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针对特殊情形的专项优惠政策。
本法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内容,构建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机制。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机制以部分税收利益为激励,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有利于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关联法规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一
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条文注释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对股息、红利所得消除双重征税的做法。根据老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如从低税率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要补税率差。实施新税法后,为更好体现税收政策优惠意图,使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享受到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好处,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而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间接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运营收益,不应成为税收优惠鼓励的目标。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85条
第二十七条【免征、减征项目】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条文注释
免征、减征是本法最主要的税收优惠方式,它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方式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税收优惠体系。
《实施条例》对本条第(一)项明确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实施条例》对本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上述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即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获利年度作为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日,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企业推迟获利年度来避税的问题,税收征管难度大。《实施条例》采用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的新办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来延期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作法;另一方面也可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较原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更为符合实际;还可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实施条例》对本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即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实施条例》对本条第(四)项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91、101条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一-四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八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四)
第二十八条【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文注释
对小型微利企业税率的规定,原草案把它放在25%基本税率之后作为另一种基本税率,现移到了税收优惠一章,作为一个优惠税率。主要的考虑是,根据我们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以后,回国缴纳所得税的时候,是按照我们国家法定税率计算的,如果把这个税率作为基本税率,他就享受不到真正的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完善,所以具体内容在实施条例中规定。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老税法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具体领域范围和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这样规定,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93条
《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五、十五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一)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所得税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条文注释
允许民族自治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主权,有利于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同时规定其权力限于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目的是预防国家税款的非正常流失。
《实施条例》据此明确,“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4条
第三十条【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条文注释
加计扣除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以安置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为计算基数加计扣除,实际是将过去民政福利税收优惠按“人头”数量补改为按实际工资补,有利于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实施条例》对本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实施条例》对本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关联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96条
《关于扩大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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