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智熙:【中华论坛】国务院食安办敬请关注河南“白色调和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3:39:25

    “勾兑醋”与“白色调和油”怎样让消费者安心?

 

    ——用证据揭露消费者的健康被“垃圾食品”毒害的责任应归责于腐败监管部门

 

    于国福有话说

 

    目前,在中国大陆消费市场,各类商品出现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案件为什么屡见不鲜?特别是涉及到群众日常生活食用产品,多次出现如“毒奶粉”事件、“毒面粉”事件、“毒豆腐”事件等…让人们担忧的“垃圾食品”的出现责任在谁?作为一个从受害走上艰难维权路的消费者,笔者很有亲身体会。

 

    案情说明: 笔者在2008年12月5日,由于笔者听说食用油要涨价,作为生活必须食品,必不可少。因此,为了生活消费,笔者就急忙去市场购买储存备用。所以,就来到离笔者当时住处有1公里的漯河市一家粮油批发店购货。结果引发了一起购买到“假冒、伪劣、缺斤短两的食用油产品及违约供货欺诈”案件。而后,经过投诉、举报、诉讼最让笔者不敢相信的是这样一起涉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典型案件,在事实证据存在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一条龙厂家却受河南省地方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的保护。笔者最近将相关证据带到北京进行投诉和举报。

 

    事实证据经过:

 

    (一)、 看到事实产品决定购买:在2008年12月4日,笔者作为消费者来到位于漯河市泰山路与湘江路交汇处,东北角一家粮油批发店购买食用油(见附件:证据一“批发店门面位置”)。当时,批发店货架上的产品全部是无异常状态的食用油,而且产品的重量通过现场称重与市场同类产品基本一致【5升毛重4725克/桶】。于是,笔者通过与店里营业员谈经营的两种食用调和油价格1、【净含量5升/桶的金龙鱼1:1:1食用调和油,每件4桶,价格155元】、【净含量5升/桶的鸿业食用调和油,每件4桶,价格152元】,质量要求是国家标准,购货必须有发票(见附件:证据二“批发店货架食用油和店里整箱食用油”)。当时店里营业人员自称厂家直销总代理。承诺三天把货全部送到笔者住处,并可以开据正规购货发票。为此,笔者决定购买400件,其中【金龙鱼1:1:1食用调和油100件】、【鸿业食用调和油300件】,当时交购货现金10000元。可是,第二天“河南省利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老板方建刚拿着所谓的公司手续(见附件:证据三“第一次提供公司证件”)和公章以有不动产门面房在跑不了等理由,要求把货款一次性付清。公司就可以在三天内一次性送够400件货。为了买卖诚信,笔者就按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方建刚的要求在当天在笔者住处支付给方建刚现金51100元+10000元店里收据给方建刚后,方建刚写下“收到条”(见附件:证据四“收到条”)。(二)、 货款到手就不讲信用违约:笔者把货款交后,本想早日安心收到现货。可是,谁知公司老板方建刚不讲信誉。2008年12月5日收款到2009年1月20日才让公司送货车(见附件:证据五“送货车照片”)送产品40件。后来笔者一直按约定要求送货,但是方建刚电话一直推托送货。直到2009年7月份,总共送货100多件,于是,笔者多次要求方建刚开具正规发票,如果没有产品货款余额就退款。可是,遭到批发店营业员的无理拒绝。在2009年4月,笔者在食用方建刚提供的产品过程中发现有颜色不一样、缺斤短两的食用油20多件(见附件:证据六“称重事实”),在2009年7月份送的30件产品存在白色掺杂现象(见附件:证据七“同一厂家产品掺假垃圾产品与正常产品对比”)。于是,笔者就投诉到购货所在地“漯河市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工商所”要求方建刚退货,可是方建刚一直不给面见。其中“漯河市技术监督局”管理市场的开车前往其门面房执法,可是,第二天,方建刚在笔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漯河市技术监督局编造谎言说:“他是通过厂家卖给笔者多大货,漯河市无权管辖”。所以,在2009年8月初笔者投诉到方建刚公司管辖地周口市西华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协会,在2009年8月27日通过西华县消协主任周某某、程某某在场,进行协商由方建刚赔偿笔者1800元银行利息,调换30件产品,剩余190件产品,在2009年12月5日送给笔者由方建刚开具正规发票(见附件:证据八“协议书说明掺假30件调换油”)。就这样在笔者多次电话要货的情况下,方建刚再次违约直至在2010年1月份才让他公司的送货车给笔者送40件金龙鱼1:1:1食用调和油(见附件:证据九“假冒金龙鱼商标产品”)。但是,通过笔者与市场流通的金龙鱼1:1:1食用调和油对照发现有存在假冒商标事实,于是,笔者再次投诉到“漯河市工商局”同时,漯河市工商局和郾城区工商分局也得到同样的投诉,并由漯河市工商局郾城区工商分局对方建刚进行了处罚(见附件:证据十“漯河市郾城区工商分局处罚单”)。可是,笔者的投诉同样被方建刚以管辖地存在异议对漯河市工商局的查处进行抵赖。而在西华县工商局,笔者的投诉方建刚公司的假冒商标在并多次说明漯河市郾城区工商分局对方建刚在同时已经有处罚证据后,西华县工商局则以到方建刚公司查证没有发现假冒商品为由搪塞。难道,漯河市郾城区处罚证据不能在西华县工商局有效?同时,笔者购买的这批假货也被河南电视台2套“都市频道”在2010年3月3日-4日两次曝光。而河南省工商局这些吃国家行政管理饭的部门竟然置若罔闻,视而不见。

 

    (三)、经过证实方建刚公司税务登记证早已注销,没有开具发票资格:由于方建刚没有按规定给笔者开具发票造成维权困难和损失。笔者通过投诉到周口市国税局证实2008年8月方建刚多大税务登记证已经注销(见附件:证据十一“西华县国税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是在2009年6月公司老板方建刚拒绝退还货款的情况下,又提供一套相关证件给笔者其中有一张(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至二0一二年三月十八日)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见附件:证据十二“第二次提供公司证件复印件”),证明自己可以开具正规发票。可是在2010年4月份通过西华县国税局0394-2543759证实国税局没有这个登记证。为什么方建刚的公司在西华县工商局在2010年6月一直显示年检(见附件:证据十三“西华县工商局年检档案”)?上述事实证明方建刚涉嫌伪造税务登记证件诈骗、虚假注销和偷税违法犯罪事实。

 

    综上事实说明了什么?一个视国家的相关法律及法规《消法》、《食品安全法》之不顾的厂家、公司,以在河南省境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缺斤短两产品一条龙形式长期存在。这种在现实生活中的“垃圾食品”与我们广大群众息息相关,是直接毒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的重大事实,而消费者以事实证据来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后看看他们在做什么?“是借题发挥钱权交易,保护非法生产销售”?还是……? 笔者不知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知何时才能在河南省行政主管部门及司法部门引起关注,为了社会舆论监督,笔者呼吁全社会关注这起“垃圾食品”“食用油掺假、假冒、缺斤短两”案。

 

    于国福有话说 电话:18901020982

 

    2011年8月16日於北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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