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式太极拳56式:房地产抵押贷款具备《房产抵押许可证》《地产抵押许可证》和经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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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至2002年间三和镇政府镇属集体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海门市对外贸易总公司天鸿分公司,偷税漏税一百七十三万余元。2003年被海门市国税局查处,“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登记房产有法院查封、委托评估拍卖。2004年6月、7月间海门市人民法院调查“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及其停车场地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性质时三和镇工业公司经理查品杨、司法助理范本初证明该土地是租用村组农民集体土地,海门市国土资源局沈亚忠称“查不到”,被执行人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登记房产及其停车场地占用范围内1499.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被隐瞒,海门市人民法院只得拍卖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登记房产计六十八万五千元,致使海门市人民法院追缴偷逃税款损失七十万元以上。

     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和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企业,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是镇属集体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三和镇属集体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改制为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建造的三和镇政府招待所房屋、土地、电力设施于1996年8月18日租赁三和镇政府镇属集体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1997年4月9日”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购买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三和镇政府招待所房屋、停车场地”,有三和镇人民政府、三和镇国土资源所、三和镇建筑管理站、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章的1997年4月9 日“证明”称:“兹有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固定资产产权一事。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购买镇政府招待所,其中,酒家楼一栋,面积360平方米,配套房二栋面积288平方米,停车场地750平方米。由于双方在建造及购买时没有办理产权手续,现前来管理部门补办。招待所经评估固定资产总值柒拾万元整,以上所述三和镇人民政府招待所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特此证明,希给予办理为感。”

 

    经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核实后依法核发了盖有海门市人民政府公章“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并在中国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以“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取得抵押贷款、2002年28.20-10.75-03-06-024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图资料标明该宗国有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是“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完全证明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三和镇政府招待所房屋、停车场地”时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方式并凭市、县(市)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核发的《房产抵押许可证》、《地产抵押许可证》和经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向市、县(市)金融机构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经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后实现该房地产抵押贷款。

    所以,2002年28.20-10.75-03-06-024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图资料标明该宗国有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是“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公司有限责任公司”。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批准出让属于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以及 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 第47条,海门县人民政府【海政发(1992)217号】《关于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通知》第4条、第5条、第6条,海门县人民政府【海政发(1993)022号】《海门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第28条,(国务院 [1993]138号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国务院 [1997]224号令)《契税暂行条例》第11条、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 、第34条、 第36条 、第37条,《南通市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5条、 第12条、第13条、 第14条,《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等法律法规规章都明确规定了我国房地产转让、登记、抵押的法定条件与程序。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只能同地上房屋一同成为抵押权客体)。转让人应持有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被转让的房地产权利属于可依法转让的类型并具备依法转让的条件。房地产转让一般经过洽谈、审核、估价与定价、签订转让合同(或发生、确定转让的法律事实)、缴纳税费、产权过户登记等程序。—— 即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抵押人凭市、县(市)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核发的《房产抵押许可证》、《地产抵押许可证》和经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向市、县(市)金融机构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经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抵押权实现取得房地产抵押贷款)。”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南通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不具备享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有偿使用。因此,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购买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三和镇政府招待所房屋、停车场地”,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海门市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凭海门市房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核发的《房产抵押许可证》、《地产抵押许可证》和经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向中国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经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后实现该房地产抵押贷款。《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8规定“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程序,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属于由用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1997年4月”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购买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三和镇政府招待所房屋、停车场地”, 因三和经联委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根据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必须由海门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给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以,2002年28.20-10.75-03-06-024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块已将原三和经联委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商业用地使用权”是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完整的法人财产。

     按照上述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2002年28.20-10.75-03-06-024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块已将原三和经联委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商业用地使用权”是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完整的法人财产。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关于“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221条、222条、223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原执行单位海门市人民法院应当对属于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及其停车场地国有商业土地使用权资产依法继续执行用于追缴国税款。可是,被检举人江建华作为分管地籍调查工作的付局长代表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0月10日对沈萍的书面答复称:“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至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按照这一答复:(一)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是怎么办出的?(二)改制企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如何取得中国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三)2002年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凭什么依据标明是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三个问题处理程序必须依法都属于海门市房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并报海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这一答复前述三个程序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一个都没有审查、核实并报海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吗?被检举人江建华作为分管地籍调查工作的付局长代表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0月10日对沈萍的书面答复称:“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至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等于2004年7月6日沈亚忠称“查不到”等于“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及其停车场地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是2004年7月6日海门市人民法院调查“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及其停车场地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性质时海门市国土资源局沈亚忠称“查不到”的翻版,属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圧案不报、不查,继续为被执行人隐瞒国有商业土地使用权1499.1平方米,妨碍海门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追缴偷逃税款七十万元以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至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的答复,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征用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三和镇政府招待所房屋及其停车场地转让给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时,海门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出让金也没有收回而流失。

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海门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海门市国税局委托海门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追缴偷逃税款不损失。检举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依法进行查处的职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但是,也有可能出现不履行、不正当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等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读职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本条将其概括为三种,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所谓徇私舞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上述该职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检举人:曹 裕 元

                                    沈    萍

                             20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