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坤微信门事件:儿子的房子儿媳没份 新婚姻法下的理财乱“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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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的房子儿媳没份 新婚姻法下的理财乱“想”(2)

2011年08月16日 07:2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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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们不失落,“狠招”有的是?

 

虽说“丈母娘推高房价”被人们当做笑话,但在一众家庭伦理电视剧里,丈母娘的角色经常和房子联系在一起,“逼未来女婿买房”更是必不可少的冲突桥段。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网友们纷纷给“失落的丈母娘”支招:“把你准备给姑娘的嫁妆和花费全部交给男方家长,与男方家长一起共同签协议出资买新房给孩子;然后要求男方掏钱买车、家电等……”不过,记者采访到的几位丈母娘并不太失落,她们心里可比年轻人有谱多了。

“婚姻里要的是人不是钱,婚前公证可能给婚姻埋雷。”

张妈妈(女儿28岁,去年刚刚出嫁,房子是女婿贷款买的,双方家长各出10万给房子做好了装修,张妈妈另外给女儿买了一辆20万出头的汽车作为嫁妆。)

我觉得婚姻法的这个修改没什么不好接受的,反而还能给我们当丈母娘的正名呢!之前很多人说丈母娘推动房产翻番,没有哪个父母想把闺女嫁给一套房子。我相信,如果女儿找的对象真是个正派、有上进心的好孩子,父母不会真为了一套房子斤斤计较。毕竟婚姻里面要的是人,不是钱。

我也听到很多人提到要做财产公证、要求男方把婚房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但这些都很伤感情,就算维护了物质上的利益,可感情上的损失怎么弥补呢?婚前公证还是很难让人接受,至于房子非要加个名字,也不那么理直气壮的,就算人家男方最后让你如愿了,你把闺女给了对方,人家心里有疙瘩了,就会给感情造成小裂痕,好端端的给一段婚姻埋个地雷,最后吃亏的可能还是女方。

“再狠点,多要现金当彩礼,给闺女当买房款就是了。”

王妈妈(69岁,膝下有一子一女,女婿被外派到国外工作,她常年在北京帮助女儿带小外孙女。)

我既是婆婆又是丈母娘,说句公道话,在婚姻里面,还是男方的自由会大一些,我还是倾向能对男方多一点约束。

现在这个新规定,是鼓励夫妻双方都自立自强,可是性别差距摆在那里呢!男的不管孩子专心工作,只要每个月多挣点生活费,大家会觉得这是个有事业心的好男人;可是女人要是不管孩子一心扑工作,别说婆婆看不惯,就是自己的妈也会劝她改改。

当然,就现在这个规定,如果真要较真儿,算个明明白白的话,丈母娘也不是没办法。反正现在都是一个孩子了,也不存在要多给儿子留点钱的问题,女孩子的父母也可以要求不再陪嫁消耗品,大家把婚房、车、装修等钱算出个总数,按比例分摊算了。再狠点,结婚的时候多要现金当彩礼,再多凑点给闺女当买房款就是了。可是这么算计,那不是愣把结婚弄成结仇了,对哪一方都没个好。

[一乐]

“泄愤式”

婚前协议

“妻子可自行决定堕胎,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此次施行的新司法解释里还有这样一条。

于是,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大大伤害了婚姻中女性利益的人们,怨气十足地炮制出了各种各样“泄愤式”的婚前协议,除了家务分工之外,孩子也成了筹码。

1、房本上不写名字,结婚以后就不生孩子。

2、婚后每生一胎如下计费:怀孕费10万,生产费20万(生孩子是搏命啊!),职业规划损失费50万……一手交钱,一手怀孕!

3、洗衣做饭打扫卫生各干各的,需要代劳的话,双方AA请小时工来干。

4、房本上不写名字,孩子都跟妈妈姓。

5、必须写上过错方“净身出户”!

6、有“小三”的话,出轨的人要赔精神损失!

[较真]

婚前婚后

都能协议?

“现在的司法解释三把原来的司法解释二给推翻了。”打了多年离婚官司的律师陈剑峰说。这个解析从另一个角度给人们提了个醒:也许等你真用得着这些司法解释的时候,它们又起了变化呢!

甭管婚还是没婚,凡是对自家财产心有疑虑的人们,先别悲观,专业人士正经支了一招:进行财产约定。

陈剑峰(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我认为新司法解释中对房产的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产基本上都是按照债权来判的,按照共同财产来判的我几乎没见过。所以,这也可以说是对司法实践的一个总结。至于对房产的增值部分,怎样按照还贷比例去分割,还没有细化的规定,只能在实践中去看。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现在越来越追求保护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财富这样一个思路。像前面说的那个“70后”的情况,补签一个婚后协议是可以的,《婚姻法》里有明确的规定,个人财产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为共同财产。但是现实生活中,有财产的一方未必乐意。说到婚前协议,我基本上没遇到过对房产或者存款孳息有婚前协议的案子。整体来说有婚前协议的人非常少,除非是再婚的,初婚的几乎都没有,以后签协议的可能会多起来。(张棻 周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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