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鸿妻子朱莉:2009年第22期【半月评论】: 直面非理性维权之痛,2010年申论试题,各类考试,173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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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民主法治进步的时代,必定是权利高扬的时代。权利,才能显示其真正的意义与价值。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权利在持续地与否认、侵害权利的力量斗争中才彰显其,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个人的神圣义务。
  观察当下之情形,在社会变革的猛烈冲击下,场经济大潮的裹挟中,公民的权利意识地觉醒并茁壮地生长着。然而,在进程中,一系列非理性维权事件却给世人敲响了警钟。证明身患尘肺职业病,河南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不惜“开胸验肺”;在上海打工的孙中界为证明“黑车”司机,一怒之下自断手指以示清白;成都市民唐福珍因抵制房屋拆迁而自焚身亡;宁夏农民工王斌余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还遭到打骂,在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类似的例子,太多太多!
  一桩桩带有悲剧色彩的维权案件,牵涉无一社会的弱势群体。“小人物”的命运引起全社会关注,无一舆论的介入,或者了问题的解决,或者引发了全社会的深思。不过,将目光投向“小人物”因维权而付出的昂贵代价,难免让人感到苦涩和悲壮: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以自残等极端的,让身体永远留下了难以弥合的伤痛和疤痕。
  权利的最好,是每人都能点点滴滴、持之以恒地对个人权利反复受害者,谁都有权的权利,但非理性的是不可取的,不应该用暴力来反公正,不但问题解决,付出了代价。
  生命或已逝,权利何所归?一件件非理性维权的悲剧告诉是个体性的暴力群体性的激烈,都被证明最好的社会良性发展的合法的、和平的理性维权,才更容易更多的人理解、支持和响应,有理有利有节的维权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当然,面对诸多的非理性维权的悲剧,反思。事实告诉:在地方,理性维权已弱势群体享受不起的“奢侈”,,理性维权,是公民所要学习的,更要为其好的条件。
  公民理性维权的成本降低。毋庸讳言,当前过高的成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让许多维权者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望而却步。以工伤维权为例,有专家计算过,将所程序走一遍大概需要3年9个月左右,大多数受伤农民工无法赔偿,而且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欠缺,法律维权难上加难。再比如民工讨薪,要多道程序,长还未必农民工干脆放弃渠道讨薪,而跳桥、跳楼、绑架等极端手段来讨公道。当维权的成本超过了维权者可承受的能力时,非理性甚至是暴力的自我救济的表达就在所难免。如何简化程序,降低维权门槛,降低维权成本,是当下要做的事情。
  建构弱势群体维权的“绿色通道”。现实生活中,不少地方官员常常把直接向上反映问题的视为“刁民”。事实上,这在理念上堵死了普通民众的理性维权的通道。,如何让百姓更为顺畅地表达的心声诉求,如何更为实在地让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利,如何制度救济通道的失灵,这化解非理性维权将至关的作用。
  这就要求,为维权行之,一条明路,解决维权、维权思路上的信息不对称;,要畅通理顺已公共维权的渠道和机制,加大监督问责,让责任在面对维权时,也不敢推三阻四、冷漠无情;,从体制上找症结。时下,由非法、暴力拆迁所引发的暴力维权事件接二连三。野蛮拆迁方往往是拥有权力和资本的强大团体,遭受损失的是普通百姓,而此过程中大多是“开发商在前”、“在后”,老百姓弱势。切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的关系。,从上修改或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化解非理性维权将会功效。
  令欣喜的是,在民主法治进程中,依法行政正大踏步前进。越来越多的施政者明白了公权力的运行规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知悉了公权力是有边界的,而非“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式的为所欲为。,当为打造法治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开始运作,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头顶利剑时,日渐变得规范,“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的“三拍决策”,正逐渐被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和民意制度所取代。
  依法行政的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近年来,地方屡屡因污染项目引发的环境维权事件,从2008年厦门PX项目引发的“散步”,到2009年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民理性维权前民意等等,都出公民对权力机构的信任,也对民意的尊重。
  更愿意看到的场景:在理性维权面前,公民与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