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玛尼唇釉专柜价多少:“独家代理”设局多蒙中介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1:09:45

 

  

    广西南宁市一些房产中介公司引诱二手房房主与其签订“独家代理”委托销售合同,然后再通过多种方式变相多收费,一些房主上当后才发现合同中早有陷阱——

    在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广西南宁市一些房产中介公司以“低收费”或“高价卖房”作为诱饵,引诱二手房主与其签订“独家代理”委托销售合同,然后再通过多种方式向委托人变相多收费。一些卖房者发现上当后,才发现合同中早有陷阱,难以解约。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2月初,南宁市民陈先生在网上发帖表示打算转让一套两室两厅的房屋后,很快就接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电话。对方称,只要把房屋委托给他们公司“独家代理”,他们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帮陈先生找到符合条件的买家,并且代办过户手续,全部代理费用只要1000元。按照市场行情,陈先生的房屋售价在40万元以上。此前,他曾咨询过一些房产中介公司,对方均表示代理费一般是按交易价的1%收取,他的房屋如果成功出售需要支付4000元左右的代理费。陈先生两相比较,找这家公司可以节省3000元左右的代理费,于是便与这家中介公司办理了“独家代理”交易手续,双方约定1000元代理费从房屋销售款中扣除。


    令陈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签了“独家代理”合同不到一周,该中介公司说,陈先生的房屋没有进行价格评估,还需交纳4000元的评估费办理评估手续,否则过户时房地产管理部门不给过户。陈先生虽感意外,但还是同意中介公司交易成功后从房屋销售款中扣除这一费用。不料,又过了不久,中介公司以陈先生的房屋产权证抵押在银行为由,告知还需要支付2000元的解押费。感觉受骗的陈先生想解除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对方表示,双方在代理合同中已约定“解除合同须按照房屋售价的1%支付违约金”。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后悔当初签代理合同时没有仔细看条款,最后只能同意中介公司的条件,以支付7000元代理费的代价才把房屋转让出去。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除了通过宣传少收代理费的方式欺骗客户与其签订“独家代理”合同外,目前,南宁市部分房产中介公司还通过宣传能帮房主高价卖房来欺骗客户签订“独家代理”合同。一旦卖房者与其签订“独家代理”合同后,这些公司往往会以种种理由拖延,当房主追问原因时,对方便称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买家。最后,房主只得放弃高价,房屋也就按其原来的预期价格甚至低于原来预期价格出售。这样一杰,房主没得到实惠,中介公司则抢到了生意。


    南宁市民李先生就中了类似圈套。“当初中介公司说可以把我的房屋以高于市场价3万元的价格出售。”李先生说,他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代理”合同后,房产中介公司一直未能兑现承诺。对方见李先生急于出售房屋,便建议他支付2000元的“加急费”。由于李先生当时确实是急需资金,无奈之下,他只好照办。“房屋的确很快就卖出去了,但是以市场价格出让的。真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李先生自嘲道。


■业界观点
“卖高价”承诺实为抢生意的手段


  广西某连锁房产中介机构副经理韦先生告诉本报记者,二手房的价格经过严格评估后,无论是哪家中介公司代理出售,价格在短时间内一般是不变的。一些中介公司所谓的“能帮卖高价”的承诺,是抢揽生意的一种手段,不足为信。“房主如果听信中介公司的简单承诺而与其签订合同,大多数情况下,不仅不会省钱,还可能多花钱。”韦先生说。


    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万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房产中介公司与客户签订“独家代理”合同本身并没有错,但如果借此设置陷阱,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此类合同或有关条款应该判定为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房产中介公司如果故意不明确告知后续收费情况,其行为则涉嫌侵权。


■部门表态
将采取措施规范房产中介行为


  “以‘低收费’、‘卖高价’为诱饵抢生意的行为是一种恶性竞争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又影响了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关部门对此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在不久前召开的年会上如是说。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会秘书长叶桂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品房交易手续较为复杂,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普通消费者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容易受到一些不法房产中介公司的欺骗,导致权益受损。对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营造良好的房产交易市场环境。


    南宁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上述现象已经引起该部门的关注,该部门将采取相关措施对这种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以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