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玛尼si挚爱香水:父母给子女买房配偶没份被指丈母娘意见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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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3日02:25红网我要评论(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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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帅灵茜
父母给子女买房 配偶没份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这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共包括19条内容,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1)">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个人
来源:北京电视台所属栏目:腾讯视频
 
婚前贷款买的房婚后配偶有份儿吗?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怎么办?父母为子女结婚买的房,会成为儿媳妇或女婿的财产吗?……《婚姻法解释(三)》这次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焦点1 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视为单方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从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孙军工说,这样的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解读】 律师朱丹表示,这是一条颠覆性的修改。以前的规定是,夫妻婚后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谁出的钱,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因为在中国,父母为小孩出资买房很普遍,但是现在买一套房又不是小事情,对很多家庭来说,父母都倾其一辈子的积蓄来给子女买房,如果儿子儿媳离婚了,那就要分一半给儿媳妇,对父母来说确实不公平。所以现实中父母又会想些对策规避,就是明确在婚前给儿子买房,但是这样会导致媳妇有一些想法,现实中因为房子产权一方要求更名,引发的家庭矛盾比较常见。
新的条例,比较符合中国的社会现实,但每一个规定出台不可能都说完美,就在婚姻法的预热期里,很多丈母娘就反对这一规定,认为女儿没有保障,被戏称为“21世纪丈母娘意见最大的规定”。
焦点2 删除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婚姻法解释(三)》删去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问题如何处理的条款,该条款内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对删除这一条规定解释说,婚外同居的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有些企图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问题。同居的时间也不能一概而论。此外,婚外同居还涉及传统道德、善良风俗等问题,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复杂的情况,对于该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认证。
【解读】 朱丹称,事实上,婚外情同居补偿协议,法律一直不支持,主要是两个方面的考虑,一个是公序良俗,法律必须支持社会一般水准的公认的道德,道德认为不好的事情,法律不能支持去这么做。在2005年,四川有一个案例,一个男人和他妻子分居很久了,病危时有个农村妇女来照顾他,两人感情很好,然后非法同居了,结果男人死的时候留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给这个农村妇女,但妻子不服,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把遗嘱推翻了,判定遗嘱无效。这就说明,法律一直旗帜鲜明地反对婚外情的补偿协议。第二个是夫妻财产共有性问题,因为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去处分资产,所以只能这么判。
堕胎问题
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即堕胎,编者注)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朱丹:老百姓可能觉得这一条比较新鲜,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不新鲜,其实以前在司法实践中,也都是这么做的,因为胎儿出生前,是妇女身体的一部分,作为母亲来说,完全有权力处理自己的器官,并不存在侵犯谁的权力问题,作为男方一直没有权力干涉,只是这次在婚姻法里明确规定了。
房屋分割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朱丹:以前婚前贷款买房,也是属于登记方所有,但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以前婚姻法只是说婚后登记的都是共同财产,那么反向推定,婚前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
亲子鉴定
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孙军工:《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为何出台解释(三)
有没有不足之处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作出解释。
2003年12月25日,最高法又出台了司法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2008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最终出台了司法解释(三)。
朱丹认为,这次条例修改是婚姻法上的一大进步,除了父母为子女买房那条是首次提出,其他的规定其实在司法执行中都是那样执行的,这次只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但也还有一些细化的规定没有涉及,比如婚外情的取证、家庭暴力的取证,还有家庭暴力发生以后的人身保护令。目前在全国,家庭暴力发生之后,受害方只能先到派出所报案,然后到医院检查拿报告,离婚时提起诉讼才有用,但是如果不离婚的话,即使被打了,受害方也不能跟施暴方索取赔偿。这次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到这一条,有些遗憾。(据新华社 本报记者陈小瑛 实习生黄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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