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豪宅:上海拟允许农民自营或出租宅基地房屋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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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允许农民自营或出租宅基地房屋从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9日17:17  新民网

  【新民网·独家报道】2月9日下午,新民网从上海市工商局咨询通报会上获悉,为应对当前国际国内严峻经济形势、缓解就业压力,市工商部门就鼓励创业和促进就业发布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简称“促进就业8条意见”),具体为:

  (一)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二)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

  (三)提供免费企业登记公告服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自2009年1月1日起免费为企业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企业可不再通过其他商业媒体刊登上述登记公告。

  (四)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创意产业集聚区。支持园区内创意产业和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20%的配套服务经营者的登记注册。

  (五)确有合理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的房屋,允许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作为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内,允许提交依法成立的大型超市的营业执照作为产权证明;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允许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产权证明。

  (六)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七)对于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可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

  (八)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的企业,允许其在区县政府提供的场地中集中登记。(新民网 沈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