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茎勃起20厘米正常吗:关于增资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2:49:07
有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当时人为分为100股,每股1万,董事长20股,现任中层每人5股,还有若干小股东,2003年时董事会发布公告,公布增资扩股计划,仍然为1万元一股,同时董事长认购30股,中层每人3股,同时还引进了其他股东。现在的问题是:
1、该增资计划没有经过股东会议通过(也不知是怎么变更登记的),原有股东也没有享受到有先认股权,因该属于无效,是否是自始无效?是否因该通过什么程序宣告无效?
2、增资时该公司净资产已达1000万元,如果按照原注册资本确定确定持股比例,原有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权益将受损,请问增资前是否因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查,然后再根据净资产重新确定股权比例,有什么法律依据(最好有法条,很重要)?
3、增资计划公布后(在公司内张贴),诸多小股东并不得知该计划,现小股东欲寻求法律救济,如何救济?是否诉权已过?
有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当时人为分为100股,每股1万,董事长20股,现任中层每人5股,还有若干小股东,2003年时董事会发布公告,公布增资扩股计划,仍然为1万元一股,同时董事长认购30股,中层每人3股,同时还引进了其他股东。现在的问题是:
1、该增资计划没有经过股东会议通过(也不知是怎么变更登记的),原有股东也没有享受到有先认股权,因该属于无效,是否是自始无效?是否因该通过什么程序宣告无效?
2、增资时该公司净资产已达1000万元,如果按照原注册资本确定确定持股比例,原有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权益将受损,请问增资前是否因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查,然后再根据净资产重新确定股权比例,有什么法律依据(最好有法条,很重要)?
3、增资计划公布后(在公司内张贴),诸多小股东并不得知该计划,现小股东欲寻求法律救济,如何救济?是否诉权已过?
 1、董事会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两条规定:一是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二是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新老公司法,未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专指股份公司,一般有限公司称“股东会”)通过的增资计划自始无效。自始无效的行为自发生时起即没有法律效力,不需要通过其他程序。宣告无效的行为不是自始无效,乃是宣告无效,不宣告仍有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案即自始无效)

2、无论公司净资产是多少,根据同股同权原则,只能保持原持股比例不变,任何股东权益都不会受损。但是如果增资扩股了,没有认购股份的股东权利将被稀释,其股份价值将会减少。
增资不需要进行资产清查。即使清查了,也不能改变持股比例。
--注:因为你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没有法条。“没有认购股份的股东权利将被稀释”也没有法条,是一个算术问题。

3、诉权(应该是诉讼时效期间,诉权是不会过期的,即你任何时候都有诉讼的权利,但诉讼时效过期的,其权利即使胜诉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否已过,取决于《公司章程》。新旧公司法均未就通知方式作出规定,这是公司法立法缺陷之一。所以,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通知方式之一就是“在公司内张贴”,则其通知是有效的。如果当时有部分股东参加了股东会,且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则其增资决议也是有效的。这个时候诉讼时效是这样确定的:收到通知的股东,其诉讼时效过期,未收到通知的股东不过期。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第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其他的通知方式,则“在公司内张贴”的方式无效,其决议亦无效。如果未规定任何通知方式,则法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最有可能的结果是,在公司上班的股东,推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其诉讼时效过期;不在公司上班的股东,推定其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其诉讼时效未过期。因此,如果诉讼时效未过期的股东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公司的增资行为无效。

4、工商登记是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公司行为的程序要件,不是实质要件。如果公司行为在实质上是有效的,则未经工商登记的行为仅受到行政处罚,而不会影响其法律效力。新法的溯及力一般规定是,涉及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涉及私法领域的,采用从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