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茎17cm算正常吗:华国锋制定“七八宪法”真实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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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3月,“七八宪法”出炉,恢复人民检察院制度;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建;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问世;198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四人帮”提起公诉。

“七八宪法”

毛泽东逝世后,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华国锋在会议上宣告“文化大革命”结束,同时将“四人帮”开除出党。作为清算“四人帮”的举措之一,即修改“七五宪法”——“消除‘四人帮’在国家政权中的流毒和影响”。用华国锋的话说,此次修宪,还有另外一个目的,即“从政治上和组织上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

吊诡之处在于:“清算‘四人帮’的流毒”与“巩固文化大革命”,两者是矛盾的,因为“四人帮”的流毒与“文化大革命”没有实质区别。但“七八宪法”却试图同时完成这两个目标。正因为存在着如此诡异的矛盾,所以,“七八宪法”一方面对“五四宪法”有所恢复,取消了“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但又保留了不少“七五宪法”的遗毒,譬如没有恢复“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没有恢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没有恢复“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时代在变,对“文革”的认识也在变。这也正是“七八宪法”出台后前后两次修正的缘故。但积重难返,小修小改已不能解决这部宪法的先天不足。所以,颁布不过3年,它就被废除了。

  • ●政治局内部包办“七八宪法”,详细记录讨论的档案至今尚未公开

华国锋:修宪是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1976年毛泽东逝世。次年7月,十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决议将“四人帮”开除出党并撤销其党内一切职务;同时时任中共中央主席华国锋在会上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至此,按照官方的说法,“文革”结束。

否定“四人帮”,与修改“七五宪法”,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侧面。正如华国锋在提出修改“七五宪法”时所说:“去年,我们党和国家经历了非常事变,取得粉碎“四人帮”的伟大胜利,使我国进人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为进一步消除“四人帮”在国家政权中的流毒和影响,从政治上和组织上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特别是粉碎“四人帮”斗争的胜利成果,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大路线,实现“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迎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高潮和文化建设高潮,中共中央认为,有必要提前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从华国锋的谈话中不难看出,当时只否定了“四人帮”,没有否定“文革”,反要以修宪来“从政治上和组织上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

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由政治局决定,成员全部是政治局成员,详细讨论档案至今尚未公开

实际上,在华国锋提出修宪之前,中共中央就已决定修改七五宪法了,并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值得注意的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名单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没有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其成员完全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全套人马(主席:华国锋 副主席: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汪东兴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韦国清、乌兰夫、方毅、邓小平、叶剑英、华国锋、刘伯承、许世友)。

在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公布之后,中央政治局内部指定了一个宪法修改工作班子,包办了宪法草案的修改工作,故而当时中央政治局的讨论几乎相当于宪法草案的讨论。不过,当时详细记录讨论的档案至今尚未公开。宪政学者蔡定剑在其2004年出版的《宪法精解》一书中如此说道:“目前,政治局会议的档案尚未公开,我没有看到1978年修宪的原始档案、也没有看到谈到这次修宪具体情况的文章、书和回忆,至今时这次宪法草案的起草过程和讨论的具体内容仍不十分清楚。”

宪法草案委员会完成宪法草案后,1977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征求党内外群众对修改宪法的意见。这次征求群体主要以党内人士为主,也包括一小部分的非党群众和党外人士。

这种讨论究竟有多少实际意义?其“民主”程度究竟有多高,恐怕是很值得仔细考量的。据当年参与宪法草案的宪法学者许崇德教授回忆:“在北京市组织的征求修宪意见座谈会上,本书作者亦曾应邀参加。会议由吴德主持,并有修宪的上作班子部分成员吴冷西、胡绳、龚育之、李鑫等六七人在场直接听取意见。本书作者就不设国家主席的弊病和恢复设置主席职位的必要性,做了半个多小时的发言。参与座谈的多数同志赞成这个意见,认为理由充分,有说服力。但有位石景山钢铁公司下属某厂的党委书记,却立即站起来表示反对。理由很简单,只有一句话。他说:“毛主席说过不设国家主席不应当设。”听者哑然。后来的事实表明,毕竟“凡是派”了上风。1978年宪法并没有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许崇德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

  • ●否定“四人帮”,但不否定文革,没有恢复“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七八宪法”部分恢复了“五四宪法”对人权的规定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这一宪法。当时的制宪目的之一就是,“消除“四人帮”在国家政权中的流毒和影响”,那么“七八宪法”做了哪些修改,又是否实现这一目的?

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七八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七五宪法”削弱国家机关权力和职能的规定,在司法独立上面也有一些进展,恢复了检察院的设置和强调司法监督制度,但是可惜是没有规定法院和检察院如何独立行使职权。

从体例和主要内容看,七八宪法基本上是恢复“五四宪法”;同时改变了“七五宪法”先规定公民义务,后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做法,在总体上恢复了“五四宪法”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没有“五四宪法规”定得全面和具体。“七八宪法”还赋予了公民对公共权力机构的申诉权和控告权,这也是“七五宪法”中所没有的。

“七八宪法”保留“四大“,没有恢复“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虽有恢复“五四宪法”的倾向,但并不意味着“七八宪法”是对“七五宪法”彻底的颠覆;相反,其继承关系仍然相当明显。

最显著之处,莫过于“七八宪法”延续了“七五宪法”的大量政治口号,并且加入了不少“文化大革命”的“新思想”。比如序言规定:“毛泽东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要求:“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一毛主席的伟大旗帜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战斗,把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进行到底的根本保证”;并宣告:“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

也就是说,“七八宪法”与“七五宪法”一样,其基调依然是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和“阶级斗争”。 “如规定镇压反革命、坏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和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在国际上反帝、反霸、反修等等。在经济制度中,按‘文革’的极‘左’思想理解规定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配形式和全面的计划经济体制。保留了‘文革’造反夺权创造的政权形式—革命委员会。对法院审理案件则体现了‘文革’遗风、‘群众专政’的精神。重大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中,肯定了群众运动式的民主—‘四大’权利。”(据蔡定剑 《宪法精解》)。

“七八宪法”这种一方面继承“五四宪法”,一方面又继承“七五宪法”的“精神分裂”形态,与其诞生的本意——既要“进一步消除‘四人帮’在国家政权中的流毒和影响”,又要肯定“文化大革命”——有莫大的关系。但问题是,“四人帮流毒”与“文化大革命”并无实质区别。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七八宪法为何没有恢复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同时还一度保留了“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

  • ●两年内两次修正,终于取消“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

“七八宪法”总共经过两次“修正”(即宪法修正案,是指对现行宪法个别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一次是出台一年后,第二次是在1980年。这是中国宪法史上首次对宪法的“修正”。

两次修正均与当时中国的形势变化有紧密关联——“七八宪法”出台两个月后,《光明日报》发表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由此展开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揭开了思想解放运动的序幕,同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纠正了“两个凡是”,中国社会开始反思“文化大革命”。

首次修正: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

1979年,“七八宪法”做了第一次修正。当时做了四点修改:(1)在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委会;(2)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将县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4)将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

修正宪法时有一些小细节相当回味无穷。譬如:当时乌兰夫、姬鹏飞、彭真、胡绳等人认为可以不修改“七八宪法”的条文,而是通过全国人大以决议的形式补充宪法条文。因此,当年还起草了一个决议草案,草案在涉及决议与宪法的关系时如此规定:“本决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抵触的规定,依照本决定执行。”决议草案报经中央政治局同意。但是这一做法遭到非议。当时有宪法学家提出这种做法不符合法理,因为宪法的效力高于一切法律和决议。意见反映到大会主席团后,大会主席团认同了专家的意见,于是同意改为修改宪法条文的形式,将修正内容直接改入宪法。(据蔡定剑《宪法精解》)

第二次修正:取消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第二次修正是在1980年。这次修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人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其实,早在“七八宪法”取消“四大”之前,邓小平已发表了题为《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讲话,首次对“四大”作了彻底的否定。他说:“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但是实现民主和法制,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是载在宪法上的。现在把历史的经验总结一下,不能不承认,这个‘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

七八宪法经过两次修改后,较之“七五宪法”,已有了不小的改进。但其诞生之初,即先天不足——既要“清算‘四人帮’的流毒”,又不得不宣布要“巩固文化大革命”,已注定这部宪法行之不远。三年之后的被废除,是必然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