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尔之光黑羽套:毛泽东1957年后为何否定1954年亲自制定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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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1957年后为何否定1954年亲自制定的宪法?

2011年01月26日 08:38
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作者:刘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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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虽然建国之初,毛泽东对我国法制建设事业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令人遗憾的是,1957年以后,他亲自制定的1954年宪法并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他的许多法制原则和思想甚至被否定,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文章摘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5期 作者:刘维芳 原题为《毛泽东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

一、摧毁国民党旧法统,为新中国法制建设铺平道路。

国民党旧法统是植根于旧中国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体现了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要想真正获得解放,必须在摧毁反动统治阶级的斗争中,同时进行反对统治阶级法律的斗争。摧毁国民党旧法统,就是废除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代表的一切反动法律。《六法全书》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三个时期:清末修律奠定了六法全书的最初体系;国民政府成立时期,六法全书内容得到完善;国民政府时期,六法全书从体系到内容进一步发展并成熟。[1]

毛泽东很早就看到了国民政府法律对国民党政权的重要作用。从他在井冈山开辟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和扩大苏区时起,就着手彻底废除旧法律,并亲自主持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一系列革命法规。抗日战争时期,他及时把“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2]作为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的重要内容提出。1940年2月,他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进一步指出:“只有破坏旧的腐朽的东西,才能建设新的健全的东西。”[3]同年5月,他又提出,共产党人“对于一切反共顽固派的防共、限共、反共的法律、命令……,原则上均应坚决地反抗之,均应采取坚决斗争的态度”。[4]1945年4月,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他将“取消一切镇压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5]作为中国共产党在现时期的具体纲领提出。

1949年初,针对蒋介石提出的以保存伪宪法、伪法统等作为和谈条件的声明,毛泽东发表了《评战犯求和》的文章,对蒋介石的法权要求进行政治上的逐条批驳,指出蒋介石是要“确保中国反动阶级和反动政府的统治地位,确保这个阶级和这个政府的‘法统不致中断’。”这个‘法统’倘若‘中断’了,“国民党匪帮将告灭亡,一切大中小战争罪犯将被捉拿治罪。”[6]1月14日,他又在《中共中央毛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中针锋相对地将“废除伪宪法”和“废除伪法统”,作为和国民党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之两项,[7]其实质就是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彻底推翻国民党政府的法统,彻底废除国民党政府制定的一切法律。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提出的上述指导原则,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8]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9]正式以法律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

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法制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在当时国内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人民革命势力和国民党残余为代表的反动势力尖锐激烈的矛盾冲突背景下,恰似毛泽东所说,“谁胜谁负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10]在除旧布新、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确立无产阶级人民新法制的过程中,决不可能允许一些人高谈阔论法的继承性。所以,正如张友渔先生所说:“解放初,我们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六法全书’代表国民党的法统,不废除这个法统,我们就不能确立自己的革命法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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