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门锁什么牌子好:请职能部门依法诠释的十个具体问题(12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0:07:04

请职能部门依法诠释的十个具体问题

①1993年8月至2001年1月,这一段是在93年3月15日国家体制转型决策之后,属于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属于市场经济体制时期?

②党和国家要求各行各业都要与国家的经济体制转型决策保持一致,调整不适合市场经济的政策、规章,确保人民群众利益在转型中不受损失。职能部门1993年2月17日颁布的“93试行政策”,在1993年3月15日转型决策颁布后做没做过调整?怎么落实的?政策没有漏项吗?试行工作93年是否总结?94年、95年、96年、2000年、2001年直至今日是否总结过?

③《暂行办法》第12条、第22条与复员军官退出现役的标准、实质性安置方式是不是一致?是文字区别还是实质性区别?

④“同一时期、同一军令、同一级别、同是退出现役、同是不用地方政府安置工作的政策、待遇有诸多不一样,是不是客观事实?

⑤没有及时按国家体制转型对“93试行政策”做相应调整,是职能部门的责任,还是执行者的责任?谁有权力把93年8月至2000年这段军官退出现役,开拓者不用地方政府安置工作的这段试行历史抹掉?谁敢挑明承担?

⑥《暂行办法》第11节第69条“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以往有关”指的是哪一段时间?这段规定与试行自行就业的团营职军官有无关系?

⑦江泽民主席关于“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包不包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试行“不用地方政府安置工作”的团营职复员军官?包括应该怎么办?不包括对不对?应不应该?怎么解释93年8月至2000年的试行工作?是不是军队退役工作的一部分?是功还是过?

⑧《暂行办法》“宣传提纲”中阐明“《暂行办法》是着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的,进行了一年多调研准备……”。请问《立法法》中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复员军官这段“试行、趟路”,政策调整滞后,利益受损,困难重重的实际问题责任不在试行者,“试行中暴露的问题和不足应不应该让试行者买单?在立法后应不应该依据《立法法》法规,制定特别规定做政策调整?

⑨《暂行办法》以法规确定的“自主择业”安置方式是由“自行就业”的复员军官经过实践探索的,与“93试行政策”不用地方安置、自行就业、发退役金安置方式没有实质性区别,“93试行政策”试出成果、列入法规,这个方式是总政和国务院八部委提出的,是有功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复员军官是实践试行者,也是有功的,但为什么都不总结、不表彰、七年多的试行过程提都不提?是怕因评功牵出政策漏项就可以工作都不总结吗?

⑩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开展清理法律规章的通知》,“93试行政策”明显符合三项清理原则,按要求应在10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因“93试行政策”是否应列入清理工作,涉及国务院八部委,涉及军队总政,是否各自都应做清理报告?最后归国务院法制办承办,还是由军委法制局承办?

《立法法》第86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93试行政策”最终应归哪级哪个部门裁决?

综上所述,申请依法清理,修改或撤销“93试行政策”,符合《立法法》第87条对规章应修改撤销、裁决的规定,符合国务院《法规清理工作通知》明确的清理原则,符合《暂行办法》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团营职军官退出现役应享有的待遇和权益标准。诉求者分七个小题从不同角度,以十分明显的事实举例依法论证,并阐明应该依法清理、修改或撤销的态度。敬请法制部门审查裁决,回答解释相关诉求提问和要求,并请职能部门依法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