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弹玻璃:“股市黑嘴”操纵市场路线图出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9:38:49
“股市黑嘴”操纵市场路线图出水 首例“抢帽子”案例是否成立曾引法庭激辩

  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汪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称为“股市黑嘴”的原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被法院一审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这是国内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获刑的首个案例。

  汪建中是如何操纵市场的

  出生于1968年的汪建中早年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大兴支行、中国国航证券业务部门,后于2001年8以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等。

  早在2003年,北京首放就因其周末推荐的股票屡次创下“红色星期一”而闻名于业界。2008年5月,国家审计署在对中信证券的例行审计中发现,其位于北三环的营业部有7个账户存在异常交易,经调查初步认定这7个账户构成一个账户组,且与汪建中有关。

  据法院介绍,被告人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从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了其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账户,并使用上述账户,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等证券营业部开立了10余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10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和划转。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北京首放报告中推荐的股票一般在下午2点半左右确定,最终决定权在汪本人,然后在5点钟之后发布给、新浪、搜狐等有稳定合作关系的网站,有时还会在其他证券类媒体发布咨询报告。汪建中则在北京首放报告的观点确定之后、发布之前提前买入所推荐的股票,并一般在发布报告次日即卖出,构成所谓的“抢帽子”交易行为。

  以中国联通为例,汪建中于2007年3月23日买入中国联通约480万股,成交金额约2500万元。同日17时55分、18时02分、18时58分,北京首放在首放证券网、新浪网先后发表题为《目标3300点春季攻势全面打响》的报告,力推联通。报告将中国联通等股票列为“具备大幅上攻潜力的品种”,建议股民“最好不宜盲目作空,以免踏空。”三天后,汪建中卖出中国联通,获利81.8万元。此后,汪又多次以同样手法操作中国联通,累计净获利500多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北京首放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

  根据证监会的统计,在北京首放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个股开盘价、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

  据法院介绍,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共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法庭曾激辩“抢帽子交易操纵”是否成立

  3日宣判结束后,审判长白波告诉记者,此案是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首个案例,因为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所以在庭审时曾进行过激烈的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认为汪建中的行为构成了“抢帽子交易操纵”,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提出了质疑。在2010年10月28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汪建中是“先买入后荐股”还是“先荐股后买入”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检方认为,汪建中先买入后荐股,然后抛出,属于操纵行为。辩护律师则认为,汪建中是在其任职公司先荐股后买入,再抛出,最多只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不恰当。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认为,操纵股市的立案标准必须达到两个10%:即买入股票的交易量占股票总交易量的10%以上,买卖股票的资金量达到买卖该只股票资金总量的10%以上。这两个10%都达到了,才构成操纵罪。汪建中买卖股票的量和买卖股票的资金量都没达到10%,还不到1%。所以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不能立案,也就不能判决。

  对此,公诉方认为,关于10%等具体犯罪数额和比例,是对传统操纵市场行为是否入罪的一个法律标准。对于像汪建中这样以抢帽子方式操纵市场的行为,其是否入罪,并不以其买卖股票的数额和比例为判定标准,而是通过其行为特点、性质来认定。律师所说的操纵股票价格判定标准是针对大量资金对一只股票的操作,而汪建中的行为恰恰与此不同,是一种新型的操纵市场行为,有其新特点。

  2007年3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其中对于“抢帽子交易操纵”的定义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对此白波说:“虽然法院调取了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但因为这个文件没有对外公布,只作为内部操作参考,所以法院不能引用。”

  此次法院最终是依据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做出的一审判决。严格来讲,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现行刑法以及证监会相关法规没有对“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这一条款对类似行为进行认定。

  股民诉汪建中民事案结果将有标杆意义

  1.25亿元的罚款是迄今为止我国证券市场对个人开出的最大罚单,首例“股市黑嘴”获刑7年,这无疑对于净化投资环境、维护投资者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

  当前,各种媒体上的股评信息、荐股报告等名目繁多、数量巨大,但其中良莠不齐,混杂着类似于汪建中这样的“股市黑嘴”,荐股完全出于自己需要,动机纯为谋取非法利益。“广大投资者在阅览这些信息时,要学会分析,要进行独立研判,要有自己的投资理念和原则,要避免‘听风是风,听雨是雨’,力戒盲目跟随。”白波说。

  白波警示说,发布股评信息的单位及个人,要有道德操守,要以对投资人负责的态度,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有序良好发展为目的对外发布有关研究报告。如果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最终可能遭受的就不仅是经济上的受损,还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近几年来,证监会一直对“股市黑嘴”保持高压态势,但从当年的吕梁、孙成刚、“带头大哥”到如今的汪建中,“股市黑嘴”层出不穷,且变化形势多样,对市场健康运行构成极大危害。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在此类案件中,违法违规者往往利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隐蔽性较强,不易被查出。除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外,一些证券公司也存在此类行为。甚至有的咨询机构以资金相配合,对所推荐的股票拉抬股价,欺骗投资者进入之后自己再抛售。

  这位负责人说,“股市黑嘴”所采用的做案手段越来越高明,这不仅仅需要证券执法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也更需要包括公安、司法、信息技术、金融机构等部门的积极配合,投资者也应对此引以为戒,认识到股市投资的本质,放下通过股市“一夜暴富”的梦想。

  7月25日,同样是在北京市二中院,北京股民王某起诉汪建中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开庭。王某诉称,他因误信北京首放发布的“实战掘金报告”等一系列证券投资咨询报告,分别多次买入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等股票,并由此造成巨额亏损,王某因此诉请法院判令汪建中向其赔偿投资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

  针对王某这一案例,白波表示,王某诉汪建中案虽还在审理中,但可以预料,案件的结果将对今后股民维权具有标杆意义。    

熊锦秋:“黑嘴”汪建中领刑须查更经典操纵案

www.eastmoney.com2011年08月04日 07:33熊锦秋每日经济新闻   8月3日,备受关注的股市“黑嘴”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终于宣判,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5亿余元。法院认为,汪建中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检察机关曾指控,汪建中曾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期间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实际控制交易9个证券账户,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通过多家媒体对外推荐该股票,并在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以获取个人非法利益。

  法院判汪建中操纵罪,主要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即“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但至于何为“其他方法操纵”,法律并没有明确。

  有学者认为,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称《指引》)中规定的八类证券市场操纵行为,除了连续买卖、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这三种已被《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的操纵方法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5种方法,属于“其他方法操纵”。法院审理时认可了这个观点。而汪建中的操纵行为也确实属于 “抢先交易”或“抢帽子”行为。所谓抢先交易,是指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自己或建议他人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以便从预期的市场变动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但《指引》毕竟只是内部试行并未公开的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有限,似乎还难作为判定汪建中抢帽子行为是否犯有“操纵罪”的依据。

  在实务操作中,为提供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最高检、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其中第三十二条对 “操纵”案规定中,并没有针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非法牟利的追诉条款。在2008年3月5日发布的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对“操纵”案的追诉规定中,其中第七款规定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条款,要追究汪建中的操纵罪只能适用《补充规定》这条兜底条款,但兜底条款的模糊性却增加了适用难度。

  总之,作为操纵案,汪建中案还不经典。目前对抢帽子交易的法律性质认定还不一致,不同的监管部门往往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有的将其认定为内幕交易,有的将其认定为市场操纵,有的将其归类为“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也有的将其视为一般违规行为。

  当然,把抢帽子行为认定为操纵行为也没有问题。但正如汪建中辩护律师辩称,“像工商银行这样的股票,一下子就是几百亿的资金流动,不是单凭汪建中的几百万和首放公司就能够操纵的”。从直观上看,汪建中“抢帽子”操纵行为,与一般人心目中呼风唤雨式的操纵行为还是有所区别。不可否认,汪建中一案的后果和影响都非常恶劣,但相比一些投资大鳄挟资金优势或持股优势将股价玩弄于股掌之中,汪建中行为的“操纵性”显然相形见绌。该案检察官陆昊曾表示,目前将“抢帽子”交易方式认定为犯罪的,全世界仅德国一例;汪建中被判操纵罪,但让人觉得并不具有操纵罪的典型代表意义。

  2003年,司法部门对中科创业等操纵案进行查处,这些操纵案极具典型代表意义,对当时打击和吓阻市场操纵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斗转星移,当前大规模的操纵行为并没有销声匿迹,只是改头换面,变得更加隐秘和难以查处,其对投资者行为模式的影响颇为深刻。要打击市场操纵,汪建中抢帽子的操纵行为固然要打击,但对当前盛行的大规模操纵行为,也需要进行精确打击。要重点关注换手率奇高、短期涨幅巨大或者连拉涨停的股票,关注委托手数屡屡为74、44、88这类用盘面语言昭示有庄在此的股票,对此类敲锣打鼓明目张胆式的操纵行为,也要及时果断出手,予以彻查,情节严重的要以操纵罪论处,以儆效尤。否则,只打老鼠,不打老虎,老鼠也会喊冤。

  

揭密汪建中如何变黑嘴 同乡称他本质就是农民

www.eastmoney.com2011年08月03日 17:11新华网   备受关注的股市“黑嘴”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今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5亿余元,据了解这也是我国首例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的案件。

  汪建中“股神”变“黑嘴”历程:9年炒成千万富翁

  1989年,他大学毕业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当信贷员。4年后,他考入中国国航,工作之余,开始炒股。

  在赚钱的同时,汪建中发现,股市中一些散户存在盲目投资等弱点。“他们自身的专业知识有限,看到报纸、网络上公开的信息后,很难加以有效分析。”想到自己也有过做散户的经历,他便萌发了开公司服务小股民的想法。“让他们真正懂得股市、得到收益,而不是纯粹以投机性或赌博的心态参与市场。”案发后,汪建中向办案检察官讲起自己创办公司的初衷时这样说到。

  2001年8月,汪建中注册成立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首放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他以自己名义投入了80万元,另外20%的股份则在他妻子(现已离婚)名下。

  2002年初,汪建中已在股市中积累起千万资产,于是他决定将公司做大,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后,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了1000万元,但他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

  办案检察官陆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首放公司于2001年成立,到2003年前后获得了证监会认定的咨询资质,前期的业务做得比较规范。当时,首放公司一方面在网络上发布内部撰写的“掘金报告”(即该公司的股评),另一方面通过招收会员、提供咨询的方式正常经营。但是,后来因为政策的变化,招收会员的业务被叫停了。作为咨询机构,首放公司的主要业务,变成了“对外发布信息分析报告”。

  正是在2003年前后公司获得咨询资质后,汪建中开始频频在媒体上亮相。当时的他,不仅是国内某知名电视台的证券类栏目特约嘉宾,还同时写书传播炒股实战技法,逐步扩大作为股评人的影响力。

  在2003年证券市场最低迷之际,汪建中“点股成金”的本事却已达到高峰。每周一上午股市开盘,股民们就会发现,首放公司于上周五推荐的股票,在沪深两市的千余家股票中,总是位居涨幅排行榜前列。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首放公司推荐的股票几乎是周周上榜。而交大博通、工大首创、金牛实业等个股,也相继成为汪建中推荐的“金股”。一时间,“黑嘴”汪建中名声大噪,成为不少散户心目中的“股神”。而此时,汪建中的资产也已经达到了上亿元。

  汪建中自己并不知道,他的敛财行为已渐渐引起证监部门“关注”。据检察官介绍,证监会有一套警示系统,专门监测大额资金的快进快出。2008年,证监会在发现汪建中账户内大额资金的异常流动后,对他进行了调查,去他的公司摸底,搜集他发表过的股市信息。“前期取证的工作量非常大,基本上属于大海捞针。汪建中天天发布”掘金报告“,信息量很大,而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则先要把汪推荐过的文章进行分类,再观察他的推荐行为是否对股票产生了影响。”检察官说。

  功夫不负有心人,证监会的调查终于揭开了“金手指”汪建中荐股的黑幕。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所谓的“点股成金”,只不过是汪建中利用首放公司及其个人的影响力,通过“先行买入、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的手法操纵市场,从中非法获利。

  2008年10月23日,证监会对汪建中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罚款1.25亿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汪建中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

  曾以预测准确而名噪一时的“股神”汪建中,昨天在市二中院受审。汪建中被控采用先买入再推荐的“抢帽子”交易方式,非法获利1.25亿元,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面对指控,汪建中只认违法不认罪;而律师强调,由于处于大牛市,汪的推荐与股价上涨无直接联系,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

  据检方指控,汪建中在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了9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媒体对外推荐该证券,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在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法庭上,汪建中侃侃而谈,始终保持着冷静判断和迅速反应。庭审一开始,汪建中即提出异议,特别是对起诉书说他“非法获利1.25亿元”、“通过媒体荐股”、“55次操作行为”提出异议。汪建中认为,他买入的股票都是公司集体商议推荐的股票,并非个人推荐,自己只认违法不认罪。

  在整整一天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抢帽子”交易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公诉方认为,根据我国刑法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规定,汪建中的行为属于抢先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就可以追诉。因此,汪的情节属于特别严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汪建中是公司法人和总经理,根据员工的供述,所有推荐股票都是他决定,别人没法插手。”市二分检检察官陆昊说。

  辩护律师高子程则提出反对意见,他认为,应该区分汪建中在交易中的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推荐股票是公司集体商议发布的,并非汪的个人行为,同时,汪建中购买的都是类似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大盘蓝筹股,资金流量都超过了几百亿,以汪建中账户内的不到1个亿的资金根本无法达到操纵的目的。“55次交易并非每次都成功,有10次是赔的。并且,(汪建中)买入的股票都不是靠几百万、几千万就能操纵股价的股票,他的影响力达不到操纵市场。”高子程说,当汪建中抛售股票后,股价仍在上涨,这个事实说明了他并不能操纵市场,只能说他是利用公司便利进行了违法操作,并不构成犯罪。

  据悉,该案是我国首例将“抢帽子”交易方式作为操纵证券市场罪起诉的案例。目前,证监会已经对汪建中做出了没收非法收入并罚款2.5亿并取消北京首放证券咨询的决定,汪本人也已缴纳1.8亿。本案将择日宣判。

  汪建中一直心存侥幸。因为,在此之前,国内根本没有类似的案例,也没有因为违规操作而被起诉。从“股神”变“黑嘴”,他一直在走钢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