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弹少年团成员家境:他们之间的主体单位是否平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7:54:20

他们之间的主体单位是否平等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就说明,民事诉讼的受诉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纠纷。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基于《内部承包合同》,并把签约者定义为合同的平等主体,工程奖金纠纷只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个小插曲,尽管双方对于奖励条款的适用理解不同,但是法院完全可以依据职权与依据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居中裁判。二审法院在审查事实的同时,更注重对主体资格的审查。双方的关系是公司与职工的关系,这就使得合同的主体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内容具有决策与服从的关系。不平等的主体所订立的不平等合同,自然不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而应当由内部协商解决或者由双方的上级部门调解,或者另循劳动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

 

 

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例如:政府的工商机关需要办公用品向一个笔厂购买办公用品,这时,政府的工商机关与笔厂之间是平等主体,是基于民事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工商机关不能说我是政府,所以,买卖合同中由我说了算,我说给你一毛钱一支笔,你就要卖给我。(当然,实践中工商机关有权在手,笔厂如果是被现管的当然不敢啰嗦,但是,法律上双方是平等)

同样的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就可能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比如上面的笔厂刚好就是工商机关行政管理的区内企业,工商机关发现笔厂有违法经营的情况,对笔厂下达了行政处罚。这时,双方成立的就是行政关系,不可能是平等主体,这时就是不平等主体。

所以,确定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法律关系到底是什么,比如一般的买卖合同中不论主体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是平等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