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事业单位招聘:《财富宝要》之二:偷盗罪业导致贫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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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宝要》之二:偷盗罪业导致贫穷

由于悭贪自利的心理内因所驱使,便会令人有种种不如法的偷盗行为产生,因地上种了偷盗财物的种子,在果地上就会招来贫穷的境缘;或者本属自己的财物反而被盗窃。所以,如欲脱离贫穷得到富足,一定不能偷盗非己之财物,哪怕是一针一线;即便是需要朋友、亲戚、同事、或师长等人的帮助,亦应该先征求得到财物主人的同意方可拿走使用,并且用后应该付以相应的报酬,以防为今生来世种下贫苦的恶因种子。

《华严经》云:偷盗之罪,亦令众生堕三恶道;若生人中,得二种果报:一者贫穷,二者共财不得自在,所谓共财,就是为王、贼、水、火、不肖子孙所共有,或者与他人共同使用,没有自己自由支配做主的权利。《优婆塞戒经》云:善男子,若人乐偷,是人亦得恶色、恶力、恶名、短命、财物耗减、眷属分离、他人失物,于己生疑、虽亲附人,人不见信、常为圣贤之所呵责,是名现在恶业之果;舍此身已,堕于地狱受得恶色、恶力、饥渴苦恼寿命长远,是名后世恶业之果;若得人生,贫于财物,虽得随失,不为父母、兄弟妻子之所爱念,身常受苦,心怀愁恼;是一恶人因缘力故,一切人民凡所食啖,不得色力,是人恶果,殃流万姓。《地藏经》中,佛陀论及地藏菩萨无量劫来的难行苦行救护众生之事时,亦说菩萨是“若遇窃盗者说贫穷困苦报”。

在偷盗罪中,又以盗僧祇物最为严重,不仅仅将来受果报时,感受的贫苦更加猛励久长,而且将会导致在三恶道中感受种种剧苦。如《百业经》中记载迦叶佛的一位执事,贪污僧众财物,还私自将其赠予亲友,在别人规劝他时,反因嗔心将僧众财物放火烧光,由此恶业堕于饿鬼之中。偷盗僧物的罪业是十分严重的!《地藏经》说:若有众生,偷窃常住,财物谷米,乃至一物,不予取者,当堕无间地狱,千万亿劫,求出无期;《方等经》中,华聚菩萨亦说:五逆四重,我也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佛在《大集经》中说:盗僧物者,罪同五逆,随损一毫,则望与十方凡圣,一一结罪。所以,我们去寺院僧尼精舍之处,哪怕是细如发丝的东西,在没有得到有权力处置该物品的法师的许可下,是万万不能拿走的。无论是财物粮食等受用之物,还是经书法宝等物,均需征得允许方可使用,并付以适当的报酬或供养。比如在寺庙吃饭之后,不能抹抹嘴救走,应该供养与所消耗等值或超值的钱财放进功德箱或交给伙房,这样做方才如法。

无论是盗取一般众生的财物,还是盗僧祗物,都是在播撒贫苦的种子,亦是在种三恶道的恶因,因而,一切大众均应戒除偷盗。在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偷盗之外,《律上分》中,佛告优婆离尊者,偷盗还分为以下六种:一者以势力强取。比如有势力者凭威势将非己财物占有,如强征暴敛、使用下属之物不付报酬、白吃白喝、贪污受贿等。二者诈骗财物。如虚报数量、降低质量、领取自己不应得之财物、使用假钞、冒别人品牌造假等。三者偷委托寄放的财物。如把将死、遗望、无凭证、懦弱无能者之财占为己有、或不按照死者遗愿使用财物。四者所借财物不予偿还,或不守时偿还,或损坏不赔偿等。五者该支付的财物不予支付。比如应当孝养父母的财物不做孝养、医生在自己医院看病吃药不付钱、信封夹钱逃汇款费、非半票人员买半票、不支付别人劳动所得、偷税漏税、公物私用不付报酬等。六者盗法。如偷听法师上师传法而未得允许、或者听课学习逃避拒交应缴之学费等等......凡上所举及限于篇幅未列举之种种偷盗行为,均会导致包括贫穷在内的诸多恶果,行者不可以不谨慎抉择取舍。

而且,见闻别人偷盗随喜赞叹、或帮助别人偷盗、或为其提供工具和技术、或者为其出主意,促成其盗业、或分食别人所盗财物,这些身口意的行为一旦发生,就会与直接偷盗者具有相同的偷盗罪业。现在很多人认为没有当小偷就不算偷盗,事实上偷盗的各种行相非常细微,大家对很多事习以为常,就不认为是偷盗。但罪业已生,果报也不会饶恕你。因果之报,如影随形,绝无纤毫错失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