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合回路成就怎么做:学者上书建议废止铁路强制险续:应推行公共责任险(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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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上书建议废止铁路强制险续:应推行公共责任险(组图)

2011-08-05 14:28:00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北京) 有0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保险法研究所所长任自力。杨征/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陈欣教授。杨征/摄
  正义网北京8月5日电(见习记者 李铁柱)

  7月29日,中国保险法学会的五位学者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此事经正义网独家报道后,在社会上掀起了不小的反响。今天上午,联名上书的发起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所长任自力教授和参与者对外经贸大学陈欣教授在接受本网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我国铁路部门实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涉嫌违法,建议推行铁路承运公共责任险。两学者同时透露,截止目前为止,他们尚未收到国务院法制办回复。

  铁路票价2%强制保险费60年不变

  7月29日,中国保险法学会五位学者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已实施60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在这封名为《废止铁路旅客强制险条例的建议》的建议信里,任自力、陈欣等五名学者指出,铁路强制险与现行的《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些规定相背,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保险法》第六条规定,所有的保险业务必须有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部门批准的保险组织来经营。但是铁路部门显然不是一个保险组织,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现在却还一直在收保费,这和现行法律是相背的。”任自力教授认为。

  目前,铁路部门强制收取保险费用的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已解散)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和1959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 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条例》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元。

  我国保险法学界著名学者,曾参与过2002年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的陈欣教授,对这么多年来铁路强制险却还一直存在表示不能理解,“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现在,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已经有很大变化,在这种形势之下,铁路部门竟然还在执行1951年的规定,先不说这个规定是什么内容,60年前制定的规定与现实肯定会出现不相符的现象。我们可以想一下,目前法律、法规或者制度,有几个还是1951年制定我们还在执行的?可以说,基本上已经没有了。”

  任自力教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所有民商事领域里最基本的原则,要自愿,如果强制的话,就涉嫌违法。另外,保费一直在涨,但保额却不涨,有失公平。“航空意外伤害险,由强制变成自愿之后,每过几年保费都会调整。1989年最早是自愿性的行业险产品,五种费率,3元、5元、7元、9元、11元,保额1万到5万。93年航空保险费分成5元到10元两个档,保额3万到6万,比原来1万到5万已经提高了。1998年保费20块,保费20万。2003年保费20块,保额40万,一直在涨。但是铁路部门却几十年都不变。”

  铁路强制险存在源于铁路领域市场化进程不够

  1951年,与《条例》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几十年过去了,航空和水路方面的强制保险已相继取消,铁路强制险却一直存在。

  “出现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铁路领域市场化进程不够,或者说改革不彻底。”任自力教授认为。

  而在陈欣教授看来,铁路强制险的存在似乎更像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虽然1992年《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曾经修订过一次,但只是简单修订了一下,并没有根本的改变。”他认为,解放以后,铁路部门作为一个半军事化的组织,当然有它的特殊性,对于国防各方面有很大影响。但是其他行业,比如电力、航空和煤炭,对国防也有影响,但为什么它们可以商业化运作、商业化管理,铁路就不能市场化呢?“这次温州动车事故反映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一些计划经济时代的滞后现状和现代管理之间的矛盾。通过这次事故,国家应该对包括铁路保险的整个铁路制度认真思考。”

  此前曾经有媒体质疑,铁路部门每年从票款中提取的保费达数十亿元,如此高的保费,赔付金额却只有两万,是否合理?铁道部征收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是否合法?这些年收取的百亿保费又去向何处?

  “铁路强制险一开始保额是1500元,1992年提高到2万元,但是它是否是按照保险的规则来运营的?赔付率多少,怎么提取?这些信息我们了解不到,铁路部门也没有公开相关的信息。”任自力教授表示。

  而陈欣教授更关注的则是铁路部门的赔偿标准,他认为,铁路部门的赔偿标准,应该是公开透明的,有一种明确的计算方法。“现在赔付的标准是什么?比如,温州动车事故,一开始赔偿17.2万,然后是50多万,最后是90多万,那么这个数额到底根据什么标准来赔的,总得给公众一个说法吧。不能说公众不高兴就增加赔付额,如果赔90万公众还不高兴呢?是否赔150万?150万依然不高兴呢?”

  铁路部门应推行承运人公共责任险

  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目前,在西方国家的《交通保险法》中,一般都会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即铁路、公路等行业的运输企业自己掏钱买保险,如果因为他们的责任导致旅客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但是在中国,特别是铁路部门,情况却截然相反。


  对此,陈欣教授呼吁国内应该建立公共承运人责任险,特别是铁路等运输部门。“铁路运作为一种运输方式,铁路部门便是公共承运人,公共承运人承担的保证旅客安全的责任的和义务,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讲要远远高于普通人对普通人承担的责任义务。因为这些公共承运人关系到千家万户、千百万人,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而任自力教授认为公共责任险的范围可以扩大一下,“不仅仅限于承运人,还包括公共场所。比如说去公园玩,有不少公园门票里是含门票的,可能没有告知,但是有一些公园是分开的,告知可以买保险。”

  “我们的保险发展也就几十年,可能投保意识和各个方面还需要改进,但是公共承运人责任险是必须要建立的,因为这关系到千万人的利益。”陈欣教授最后表示。

  作者:李铁柱(本文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