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谷川栞在线:为保护违章建筑阻挠他人施工 五男子破坏生产经营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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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违章建筑阻挠他人施工 五男子破坏生产经营分获刑

作者: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郭澎  发布时间:2010-07-16 10:17:45


 

    章贡法院网讯 7月14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邱远飞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龙志龙、邱庆龙、邱有名、龙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3日,被害人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江河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文件,约定由被害人承包赣州市江河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赣州市章江南岸二期防洪工程A标段工程。由于被告人邱远飞等人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高楼村建有违章建筑位于该标段内,害怕该工程完工后,政府会拆除他们的违章建筑。2009年10月26日凌晨,在被告人邱远飞、龙志龙等人的授意、指使下,被告人邱庆龙伙同被告人邱有名、龙琦以及另两名男青年,窜至被害人承包的该工程工地,持刀具、铁管、木棍等工具将停放在该工程工地上的一台卡特320型挖机和一台日立200型挖机的玻璃、操纵杆、电脑板显示屏等部件损坏,并将放在挖机内的工具箱、测量仪以及值守人员使用的帐篷毁坏,造成工地挖机停工七天,直接损毁的物品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49510元,间接损失约人民币20000元。此外,2009年10月23日、28日和12月25日上午,在被告人邱远飞等人的授意下,高楼村部分村民,分别三次到被害人承包的该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堵路的手段阻挠施工,造成被害人的工程车无法通行,或江岸抛石、亲水平台的浆砌石砌筑无法作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远飞、龙志龙、邱庆龙、邱有名、龙琦为保护其违章建筑,结伙毁坏他人的施工机械和设备,阻挠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被告人邱远飞还授意其同村村民到工程施工现场堵塞道路,阻扰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故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远飞、龙志龙、邱庆龙、邱有名、龙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远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邱远飞、龙志龙、邱庆龙、邱有名、龙琦认罪态度较好,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