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官网购买手机流程:建筑施工培训教材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9 09:41:10

施工安全培训教材

讲课要点:

1、案例统计分析

2、参建单位安全责任

3、安全制度要求

4、重大施工安全要求、易出事环节及重点检查要求

5、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6、防洪工作要求

7、规范施工安全设想

总则

(一)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我们要把安全生产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强化施工作业现场控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防患于未然。

(二)为强化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工程施工安全行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及相关营业线施工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使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安全、优质、快速、高效的目的。   

(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国家、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安全生产规划及目标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恪守“以人为本”理念,认真贯彻《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正确把握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之间的关系,紧密结合工程特点,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培训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通过深化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活动,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过程控制,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平稳可控状态。     

安全管理目标:杜绝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消灭责任设备、火灾、爆炸等事故;遏制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杜绝因建设引起的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遏制因建设引起的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实现安全生产达标。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共同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施工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二)安全管理工作受当地政府、铁道部、南宁铁路局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施工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挥部、项目部领导及安全人员组成),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保一级的安全管理模式。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分工负责制、部门安全责任制、岗位安全责任制;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保障体系有效运转;

3.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负责参建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6.每月定期对施工安全情况进行分析;

7.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台账,对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并抓好落实;

8.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足额投入;

9.及时向建指反馈安全管理方面的信息,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建指下发的各类文件及时传达至下一级生产单位,并督促抓好落实。

四、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或不良记录。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4.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7.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8.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9.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1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4.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5.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16.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7.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8.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9.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20.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21.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设备、仪器,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22.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铁路保护区范围内还须铁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3.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创造条件逐步安装远程监控系统,确保安全生产。

24.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2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6.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7.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铁道部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五、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指挥部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和铁路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且从事湘桂线提速扩能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进行。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监控网络,建设单位专业监察、监理单位安全工作督查、施工单位现场干部盯查的三级安全监控网络。经常检查安全控制点及作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作业标准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每月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分析预测。

(三)建设指挥部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转及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的承诺兑现情况,现场抽查工程实体关键部位和环节安全情况。同时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对形成竣工文件有关安全的各项原始记录等内业资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四)监理单位加强日常施工安全监理,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场蹲点、旁站,指导施工;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指挥部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并继续对遗留的安全问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施工影响安全的有关设计问题,由建设单位牵头及时组织有关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协商设计变更事宜。

(六)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停止施工。

(七)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等行为和工程实体存在安全问题,检查人员有权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八)发现工程结构安全缺陷、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严重问题、安全管理失控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

(九)对检查、抽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有权进行通报,需要进行处罚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

六、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方案的论证制度,确保施工方案的安全可靠性。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对难点、重点工程编制实施性施组,提出对策及措施,施工单位贯彻执行。

(三)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编制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及“四电”立杆吊装、拆卸等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8.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9.隧道工程;

10.铺轨、架梁工程;

11.既有线工程(含跨既有铁路);

12. 钢筋焊接加工、车辆运输、施工用电、跨高速公路、通航河道施工等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和安全重点防范工程,结合现场和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方案。

(四)施工单位在上报工程项目开工报告,须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一同报批,未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一律不得用于指导施工。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操作技术,考试合格,以提高全体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的项目副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铁道部(或省级)、地方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委托铁路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任职,证书资料报建设、监理单位备查。

(三)凡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全体人员(含劳务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爆破作业、起重信号作业、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采用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六)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法制教育四个方面,具体为: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交底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组织实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施工单位要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按制度要求逐级抓好落实。

(二)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各项安全技术交底要重点突出、要有针对性。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安全技术交底文件,经项目负责人签认后,报建设指挥部及监理单位审查。

(三)建设指挥部及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建议或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抓好落实,随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

(四)施工单位要将审查批准后的交底文件,在开工前,由技术人员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使作业人员做到“四明确”即明确施工的方法步骤;明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责任范围;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组织施工,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蛮干的现象发生。

(五) 现场带班人员、防护员和作业人员在施工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既有线设备等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及时汇报,并根据当天施工任务特点和分工情况,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醒全体作业人员(特别是钩机司机),以引起注意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施工结束后,现场带班人员和工地防护员要共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详细检查,不能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六)对全线分段或重点工程项目,当收到设计文件后,由建指组织设计单位到现场作重点工程项目,除交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外,还要交施工中易发生的安全问题和要注意的薄弱环节及保证施工安全措施。

(七)凡没有经过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程项目,或已经交底,但直接生产者仍不理解者,不得开工。

九、安全会议制度

(一)建设指挥部每月召开一次专题安全生产会议对施工安全进行分析总结;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及考核评比活动,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布置安全工作。着重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检查,根据检查表对施工驻地、行车、劳动、防洪、防火防爆、代号品管理等安全进行检查、考核。根据考核评分,对考核排名在前三名的单位颁发锦旗一面,并通报表扬。

(二)安全专题会议内容主要是建指职能部门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和安全薄弱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和防范措施,并对下月安全生产分析预测;施工单位汇报对上一次安全专题会提出需本单位解决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本月安全工作简要情况及检查发现安全生产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倾向性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对下一步安全工作的设想或打算。监理单位汇报责任范围内安全生产方面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各施工单位每月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下属项目部、作业队、班组每周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查找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原因,制订出改进措施,写出施工安全小结,连同各种安全报表于每月25日前报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部。

(四)施工单位要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例会,分析安全情况,开展预想活动。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工作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评比、有考核。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十、安全问题交班制度

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受到上级领导批评造成不良影响,均需进行安全问题交班。

(一)安全问题交班一般情况下由建指组织,在问题发生后48小时内进行。

(二)参加交班的人员为建指主管领导、建指质安部及技术部有关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问题作业人员及带班人员、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现场监理公司或监理人员。

(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提出书面发言材料,汇报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由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指逐个发言。

十一、重点设备检测、验收登记及管理制度及现场安全防护

为提高参建单位施工机械化水平,加强施工机械配置,满足施工技术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和人身安全,做到施工设备配置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一)施工用的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

(二)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作业时,作业人员要按规定着装,佩带明显标志,穿戴防护用品。

(五)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七)施工单位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应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八)检查人员发现使用的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有权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及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

(九) 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应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十) 施工现场施工类别和机械设备易发事故等危险作业区域必须按规定做好设置网、架、栏、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醒目的“禁止”、“警示”或“提示”类别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牌。

(十一) 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146)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

十二、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在安排高危险的作业时,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三、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在从事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指监督检查)。

十四、“三同时”制度

坚持“三同时”制度,工程施工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为加强对湘桂线提速扩能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提高紧急救援反应能力和协调水平,确保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能迅速组织施救,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性事件造成的损害,维护正常施工秩序和社会稳定,建设指挥部根据湘桂线施工的实际,制定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下发到相关作业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作业项目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重点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各施工、监察单位按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同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备案。

十六、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一)加强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安全控制措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参与隧道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隧道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四)隧道施工中应逐段核实围岩级别,取样化验地下水,并加强监测,若与设计不符,应及时提出以便处理。为了更好地指导现场施工,在施工中应加强监控量测工作,具体按《铁路隧道监控量测技术规程》办理。将隧道监控量测、综合超前地质预测预报纳入正常施工工序,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要求;隧道控爆中防爆破伤亡事故;加强隧道通风、挖孔桩基通风,防止瓦斯爆炸,防止缺氧窒息事故。重点防范:3000米以上长大隧道;特殊地形:河流、冲沟、采空区、断层崖、漏斗、浅埋、偏压的隧道;特殊地质:松软土、岩溶、破碎带、瓦斯、突泥涌水的隧道;穿越各类建筑物:铁路、公路、隧道、水库、建筑群、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区、管线保护函的隧道以及其他Ⅳ级以上围岩段的施工。

(五)抓好隧道工程施工的安全控制,完善施工安全管理。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设计文件要求,参建单位组织编制隧道工程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各隧道单位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1) 明确隧道工程安全保证措施和安全目标,对健全不良地质体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及防坍塌措施等,要提出指导意见。

2) 隧道开工前要对隧道工程安全保障体系、安全控制重点、安全应急预案、防坍塌措施的可操作性进行评估,要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正式开工。

2.根据隧道规模、地质复杂程度、工程风险等情况,将隧道划分为重(难)点隧道和一般隧道,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安全责任。

1) 重(难)点隧道主要指:长(特长)隧道及不良地质、软弱围岩、岩溶地质、瓦斯及可燃气体、穿越水库或交通通道等重要结构物的隧道。

2) 对每一座重(难)点隧道要在开工前,明确建指、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分管包保领导和分管部门负责人,明确施组方案和变更设计方案的审查规定和责任,明确日常定期检查的频次、内容,明确定期考核和工作报告的要求,并建立每座隧道动态管理档案

3.根据责任分工,建指、施工、监理单位要分别建立隧道工程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并建立专门的《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1) 主要负责人不定期对管内所有重(难)点隧道施工进行重点检查,每季度对管内所有隧道施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填写《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2) 分管负责人每月不少于一次对管内所有重(难)点隧道施工进行重点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对一般隧道施工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填写《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3) 分管部门和分管技术人员要建立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台帐,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人员每月不少于二次对重(难)点隧道施工进行重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一般隧道施工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填写《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4.检查的重点和处理措施:

1) 隧道安全的检查重点:设计开挖方案的实施情况、光面爆破控制、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初期支护(二次衬砌、仰拱施工)跟进进度和施工质量、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瓦斯隧道的瓦斯监测和通风、施工用电、火工品管理、应急预案及演练、安全员履行职责情况等。

2) 对检查出的问题,检查人员在现场填发整改通知单,做好检查记录写实,提出处理和整改要求,并负责或指定专人追踪落实整改情况。

(主要检查项目隧道洞门、隧道开挖、隧道衬砌、明洞、排水及通风)。   

1、洞门:①位置、高程和结构形式,端墙、翼墙及洞口挡土墙的基础设施,砼与砌体及砂浆强度,挡、翼墙结构形式及泄水洞设置,伸缩缝、沉降缝的设置,端墙及挡翼墙墙背面回填密实程度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②洞口的路基边、仰坡断面应自上而下开挖,一次将土方工程做完,开挖人员不得上下重叠作业,在高于2m的边坡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2、洞口边仰坡:①边坡、仰坡、坡面和坡脚防护及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边坡、仰坡坡顶应无危石,坡面无显著凹凸不平;②边、仰坡以上山坡松动危石应在开工前清除干净,施工中应经常检查,发现松动危石必须立即清除(在洞门质量检查中,应重点检查其结构形式、基础及基底处理、边仰坡刷方、伸缩缝和沉降缝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隧道开挖:进行超前地质预报,隧道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尽量减少对围岩的扰动,保证开挖成形质量,软弱围岩应按照“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快封闭、勤测量”的原则进行施工。

4、隧道支护及衬砌:喷锚支护在开挖后立即进行,支护作业依据设计文件,视围岩稳定程度,采用不同的支护参数(中线、高程、内轮廓、隧道净空、衬砌厚度及强度、抗冻、抗渗、抗侵蚀、瓦斯地层、锚杆、钢筋网、钢架支承及防水板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初期支护:初期支护形式、数量等应由设计图规定。V级围岩喷锚施工必须紧跟开挖面施作,厚度要符合设计要求;锚杆数量符合设计要求;钢架选用钢筋焊接成的格栅钢架,应与围岩密贴,钢架间设置纵向连接钢筋。钢架按环向间距设置要求;钢筋网应随受喷面起伏铺设,其间隙及喷射砼保护层厚度满足要求;喷砼必须紧跟开挖面,下次爆破距喷砼完成时间间隔,不得小于4小时。

(2)二次衬砌:二次衬砌与外层的喷锚初期支护及围岩共同组成整体的支护体系,用模筑砼灌注,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间的空隙必须回填密实,有仰拱衬砌,施工时宜先做仰拱,衬砌材料规格、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二衬要及时跟进。

5、底板及仰拱:①围岩较好时设置隧道底板,底板表面须平整,保证横向流水坡,铺底基底应无虚碴杂物及积水、冒水,其厚度符合要求;②仰拱基底应无虚碴杂物及积水、冒水;③边墙地基稳固,无虚碴杂物及淤泥。

6、施工通风:①导坑开挖面风流中,按体积计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气化碳不得超过0.5%;②洞内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③作业开挖面复工时,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进入;④人员严禁在风管的进出口停留;⑤隧道深度达150m时,必须进行机械强制通风。

7、防尘防毒:①风动机械与软管连接必须牢固;拆卸连接风管应在停机后进行;②风管网路中应分段控制闸阀;检修风管时,应先关闭控制该部分管路的闸阀;③供风系统在使用期间应有专人检查养护,保证供风管路不得损坏。

地质超前预报

未按设计要求开展地质超前预报,手段缺少的扣3分

频次不足的扣2分

 

 

支护

钢架间距不满足要求,每处扣2分

 

 

仰拱

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90m,Ⅳ级围岩超过50m,Ⅴ级及以上超过40m或设计要求,每处扣3分

 

 

变形量测

量测断面距离设置不符合要求,扣3分

量测点设置不符合要求,每点扣1分

量测项目和频次不符合要求,扣2分

 

 

防水

防水板搭接、焊接不符合要求或破损,每处扣2分

渗漏水,每处扣3分

 

 

衬砌

厚度不足、脱空,每处扣2分

二次衬砌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级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或设计要求,每处扣3分

 

 

其他扣分项目

违反其他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每项扣2分

违反一般规定和主控项目要求,每项扣1分

 

 

(二)常见的质量安全问题

1、洞口工程:洞口边仰坡不按设计支护,截水沟不按设计砌筑并与路基排水系统合理连接,山坡危石没有清除干净;

2、洞身开挖:不按地质条件选择不同的施工工方法(如Ⅴ级围岩使用全断面开挖法而不是台阶法);

3、初级支护:软弱围岩初级支护没能紧跟开挖面,中硬岩距开挖面超过20米,格栅拱架加工不合格,安装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钢筋网铺挂与隧道断面不相适应并与锚杆联接松动,超前支护、系统锚杆没按设计施作、注浆不饱满,锚杆不安装垫板,喷锚厚度、平整度、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没有采用湿喷;

4、二次衬砌:立模或拆模伤人,浇筑混凝土喷浆伤人等;

5、仰拱和底板: 仰拱和底板浇注前,没有及时清除隧底虚渣、积水,超挖部位没有采用同级砼回填,仰拱超前二次衬砌长度小于3倍衬砌循环作业长度,仰拱分幅浇注不一次成型,施工缝与变形缝不作防水处理;

6、超前地质预报:没按设计要求进行超前地质预报,没有防涌泥、防涌水、防塌坍等预案;超前地质预报及量测没有按要求进行并记录;

7、围岩监控量测:围岩监控量测没有紧接开挖作业,没能按设计要求布点和监测,监测数椐不准确,不能用于指导施工;

8、初期支护出现锚杆数量不足,钢架间距超设计,验收没有记录;

9、围岩初期支护没有按设计施工,实际喷砼厚度不足, 没有采用湿喷;

10、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锚杆和钢网支护,Ⅳ级围岩支护不及时;

11、隧道通风管漏风,“三管”泄漏,隧道内积水、通风不良;

12、初期支护未紧跟开挖面,隧道二衬滞后,洞内积水,排水不畅;

13、没有围岩监控量测,洞门施工滞后;

14、洞内没有设置安全标识牌;

15、洞口及隧道内危石、活石没有及时清理;

16、支护及开挖不规范,存在超挖现象,喷护不及时,平整、厚度不符合要求;

17、隧道内作业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帽及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规定戴口罩);

18、作业平台不按规定设置护栏、警示牌;

19、照明设备不符合要求;

20、爆破器材使用及临时存放不符合规定要求;

21、有害气体没有按时检测及没有认真填写检测记录;

22、洞口排水系统不畅通,洞口天沟没有与地面排水沟形成系统,洞口边坡没有及时喷护;

23、洞内积水或排水不畅,进洞150米后未安装通风机;

24、钢格栅箍筋及格栅拱架间距间隔过大,且安装呈八字型,与设计图不符;

5.定期例会、分析、报告制度:

1) 建指定期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召开隧道安全分析例会,集中梳理解决隧道施工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隧道施工安全分析记录簿》并做好记录。

2)建指安质部每半月对检查记录进行收集、核查、归档,梳理、分析隧道工程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整改的情况。并在《隧道施工安全分析记录簿》上做好记录。

3) 相关施工单位对重(难)点隧道按照每月的1号、15号前,一般隧道按照每月的1号前,将其隧道的掘进进度情况、地质围岩情况、支护完成情况、安全检查和问题整改情况、现场安全管理状态及下步安全工作措施一并以书面形成报建指安质部,以便统计后集中报铁路局建设处。

6.定期通报制度。建指质安部每月对管内的隧道工程安全情况进行通报,并下发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重点。

7 严格责任考核制度。建指通过检查方式,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隧道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并把考核情况纳入同期的施工单位信用评价考核。

(五) 重大方案制定、审核和实施

1.对重大方案建指要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的施工安全控制措施。对复杂的地质隧道要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完善施工安全控制措施。

2.对隧道工程集中的地段施工单位要设立现场指挥组,建指、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要常驻指挥组,确保能及时组织处理变更设计和其他重要事件。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现场设计组,配备能适应隧道工程建设的地质和隧道专业设计人员。

(六)强化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工作 1.超前地质预报是预防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有效手段,施工单位必须将超前地质预报纳入工序管理。建指、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超前地质预报人员和设备的配备、预报方案的实施和质量、隧道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评价。 2.监控量测工作应坚持“真实、精度、定人、定时、分析、报告”的指导思想。施工单位必须将监控量测纳入施工工序,制定详细的监控量测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监控量测。

(七)隧道施工安全“八停工”及责任追究

1.严格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对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之一的要立即停工整顿,即“八停工”:

1) 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2) 仰拱、二次衬砌与开挖掌子面距离超过规定。

3) 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4) 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监控量测;

5) 使用的大型机械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6) 大型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不规范或未落实;

7)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8) 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2.实行问责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对出现以下安全问题之一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1) 没有建立安全责任体系;

2) 分管工作或包保工作发生问题的;

3) 对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危险、危害的;

4) 管理不力、措施不落实造成损失的;

5) 工作不到位、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6) 发生一般及以上隧道安全事故。

隧道施工主要典型事故类型

1、 岩溶突水、突泥(瞬时突水、突泥、稳定涌水、季节性突、涌水) 施工因素影响造成:

(1)不认真进行超前地质预报,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溶槽、溶腔、溶洞等;

(2)对超前地质预报预测结果不准确,对岩溶的规模、范围、充填物、富水情况等认识错误;

(3)采用的施工方法、工艺、措施不当;

(4)没有处理突泥、突水的预案或措施不落实,在有突泥、突水迹象时,不能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

(5)超前预支护、初期支护、掌子面封闭施作不到位、不及时,承载力不足。

2、 坍方(洞口坍方、洞口段坍方、洞内工作面坍方、洞内滞后工作面坍方、整体坍方、顺层坍方、局部掉块、洞顶坍方、墙部坍方、掌子面坍方)

(宜万铁路隧道施工坍塌事故36人死亡)

【施工不当:(1)施工方法选择不当或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法的要求去做;(2)施工工序不到位;(3)地质条件变化施工方法和支护措施未及时变化,即没有做到“岩变我变”;(4)支护不及时、支护封闭不及时、衬砌拉的太远;(5)爆破开挖方法不当;(6)监控量测做得不规范、信息反馈不及时;(7)施工组织或管理不当;(8)施工人员素质差、施工操作不当。 3、 围岩大变形(低强度围岩)】

十七、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一)凡涉及营业线既有设备或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认真执行铁办[2008]190号、宁铁运[2008]162号文及营业线施工的有关安全规定,正确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行车的安全。

(二)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建设指挥部审核,报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指挥部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查施工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组织技术交底、资料交接、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三)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应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签订相关施工配合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对施工安全关键实施卡控。未经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履行铁办[2008]190号文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共同确保施工安全。

(五)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给水等设备施工时,必须安排胜任人员担任施工负责人。加强对劳务工的管理,劳务工不准单独上道作业;各施工队要定期组织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工骨干参加的安全生产碰头会,查找、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六)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中应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七)施工单位需对营业线10米范围内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实施安全盯控,在设备管理部门专人监护指导下施工作业,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八)在施工中如遇到因施工需拆除既有防护栅栏、增设临时道口等扰动营业线设备的情况,施工单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按照设备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申报手续批复并与设备接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看护、检查施工地段,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必须对施工地段纳入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

(九)对需要拆迁过渡的既有设备,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单位提出过渡申请,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营、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一起到现场调查确定;施工单位对防护范围内及未拆迁过渡的既有管线设备应制订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对既有设备造成损坏;施工范围内既有行车设备没有进行详细核查的,未制定可靠保护措施的,严禁开工,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十一)在营业线上施工影响行车安全的,必须在施工封锁前1小时(不少于40分钟)到施工地点所在或两端车站办理登记手续(运统-46),严格按先防护、后施工的原则,施工时要按规定设置施工安全防护,配齐安全防护用品和通讯联络工具,施工中加强安全检查,施工完毕按规定和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一起对线路进行检查验收,确认达到开通条件后办理开通手续方可开通线路,按规定速度放行列车。防护未设好,严禁开工。

(十二)影响运营线行车安全的路基土石方爆破作业,必须按规定申报施工计划,批准后方能施工,施工前到车站登记要点封锁施工,现场设置好防护,实行统一指挥。对重点地段要加强安全防范,制订切实可行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落石堵塞线路、砸伤(断)钢轨及其他运营设施。

(十三)加强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管理,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由标段项目部统一制牌编号,并在醒目处张贴注意事项,无牌车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凡是在既有线附近20米范围内使用钩机等机械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机一人”制度。每一台钩机或机械作业时必须配齐一名专职防护员,配齐黄马夹、旗子、哨子、对讲机等防护用品,必须确保钩机或机械在列车到达施工点前1000米时停止一切作业,并撤除限界以外。凡是钩机或机械防护员、工地防护员或现场带班员不在场的,严禁动用钩机或机械。凡在地下管线比较密集处或车站的信号机等设备旁,严禁使用钩机作业,应配合人员的监护下安排人工作业。

(十四)在运营线设置施工临时道口,施工单位必须向工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经批准后由工务部门铺设,并签订安全协议。临时道口的铺设、相关设施及看守要严格按正式道口办理。临时道口铺设完毕须经工务段验收合格,同意开通,方可使用;临时道口的行车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道口使用完毕应立即拆除,并恢复线路,向工务段移交。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经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时,施工单位安全防护人员应对道口进行监护,确保行车安全。

(十五)加强汛期施工防洪工作,落实汛期防洪措施。施工造成营业线排水系统堵塞的,当天要恢复疏通;对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备稳定的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抢险预案,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才可开工;对施工地段内要作好分析,确定防洪危险点,编制险情抢险预案,并按预案落实好防洪料具;汛期防洪危险点现场要有干部轮流值班,及时掌握气象信息和现场病害动态情况,做好雨前、雨中、雨后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汛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防洪各项措施和现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六) 严格劳务工的管理与使用。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务队伍签订合同;参与营业线施工或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有具备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带工;劳务工不能担任影响营业线安全的爆破工、行车防护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严禁劳务工单独使用各类轨行车辆;危险作业和既有线施工现场必须有工地负责人和安全员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七)凡是涉及到营业线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派设驻站联络员,每一个营业线施工点都必须配置工地防护员和现场带班员,重点防范和危险地段的工地防护员和现场带班员不能同为一个人。所有工地防护员必须由持有防护员证的职工担任,劳务工一律不得担任工地防护员。同时根据施工需要合理配置工地防护员和现场带班员,工地防护员应配齐黄马夹、旗子、哨子、对讲机等防护用品。工地防护员和带班员必须跟班同步监控,绝不允许出现监控上的空档。安全防护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理论和实作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合格证;行车防护员须熟悉各类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涉及爆破品的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和爆破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合格证。

(十八)施工封锁、慢行的安全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1) 营业线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行车线上施工技术安全规则》、《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

2) 影响既有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实行“坐班制”,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经施工负责人授权的驻站联络员)驻行车室,与车站值班员保持联系,随时将列车运行情况通知施工现场,反馈施工现场的信息,并按规定办理登记、销记手续。

3) 在营业线上施工,应按《技规》第291、292、293、294、295条等规定设置防护,未设好防护不得开工。施工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防护人员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职工担任。

4) 施工封锁必须按《技规》第283、284条规定办理。

2.施工封锁前的准备工作

1) Ⅰ、Ⅱ级施工封锁项目应成立“施工封锁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施工封锁现场总指挥、各有关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临时办公地点及通信联络方法等事项,负责协调解决施工封锁的有关问题,确保施工封锁安全、正点、顺利完成。

2) 指挥部或施工封锁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协调施工封锁中的各项安排,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3) 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提前完成人员、材料、机具、设备的准备以及预铺、预拼、预调、预试等工作。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总指挥、安全员、防护员、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驻站联络员等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达自己的工作岗位,充分做好施工准备;人员联络采用对讲机进行,封锁前统一对讲机频道,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联络畅通。施工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在封锁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对准备工作进行详细的检查,尤其是对防护信号标志的种类和数量、工器具的数量和状态、滑轨和滑轮的设置位置和稳定状态等要仔细检查,清除一切安全隐患。

4) 按照已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必须在施工开始前40min到达车站运转室(信号楼),并向车站签到(登记:单位、姓名、到达时间、联系电话、作业内容等),严格按规定在施工运统-46上分别办理登记。由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施工负责人在接到驻站联络员转达的调度命令,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方能开始施工。

5) 施工封锁前的准备作业,必须按施工放行列车条件的要求进行,不得影响列车运行,严禁“做过头”。

3.施工封锁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1) 施工封锁中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作业标准等,并按施工网络计划各节点的时间安排有序进行,一旦发现工作滞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果无法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施工负责人必须提前20分钟通知驻站联络员向车站申请延长封锁时间。施工封锁严禁超范围作业。

2) 单线封锁临线通车时,防护人员要加强巡视、瞭望,确保施工机具不侵入限界;如临线有列车通过,参与施工人员,听到防护员的警示喇叭声后要立即下道,并要保证工器具不侵入限界。

3) 建设、施工、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监理、设计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施工封锁的类别,派出相应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把关。安全把关人员必须详细了解施工封锁的内容,明确安全把关重点,深入施工封锁现场,认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施工中如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或不能按规定速度运行时,施工负责人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行调延长时间或限速运行。

4.施工封锁完成后的安全控制

1) 施工完成后,施工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线路符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7条要求,施工单位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在施工运统-46上登记销点,配合单位指定人员签认。车站值班员逐个确认全部销点及区间符合开通条件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再次核实后,发布开通的调度命令。

2) 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开通慢行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验收交接。对不能预先压道的地段及通行正式列车的过渡工程,经静态检验合格可不压道先开通,但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

3) 信号设备开通启用后,施工单位与电务设备管理单位应共同加强检查和值守,密切注意新设备的运行情况。施工单位要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负责看管设备和处理故障,待新设备运行24小时无异常情况后即办理交接。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施工单位、车站、电务设备管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签字后,由电务设备管理单位接管。

(十九)行车防护员须配备不少于两种专用的通讯工具(无线对讲机、皮包机或固定电话)。携带防护信号备品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9条执行,有施工地段的列车时刻表;对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施工监控防护(含病害看守)还须备有:救援抢险预案、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安全协议、开工报告、巡查制度(含巡回图)、交接班簿、线路检查记录簿、病害观测记录簿、行车记录簿及其他安全文件,通信工具增配列车无线调度电话。

(二十)建立检查签到制度。所有施工点及防护看守点都须设《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监控检查登记簿》,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及施工配合单位的现场监控、检查人员,必须在《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监控检查登记簿》签到,填写相关项目;没有签到的,视为未到岗。登记簿由局建设管理处统一印制编号发放,并回收留存。

(二十一)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二十二)营业线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指挥部及参建单位必须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2007年第30号)等有关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二十三)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开通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开通使用。施工单位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已完工程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缺陷未修复完成的,不准验收。

(二十四)施工完毕后,遗留的旧轨、旧枕、片石、模板等旧料及建筑垃圾要立即组织清理,旧轨、旧枕回收到邻近车站按规定堆码好;短轨及配件要堆放在易于保管的地方,以防被盗,收集堆码好的轨料,尽快联系移交工务段。

(十七)营业线防止施工惯性事故的安全管理重点:

1.控制软土路基坍塌下沉规定。严格控制软土路堤填土速率,加强边桩位移观测及营业线两侧路肩位移观察。对于未作处理的软土路基,根据地基检算的要求,要保证设计对铺轨前预压沉降的固结期。

2.与营业线邻近、并行地段进行机械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1)在营业线邻近、并行地段进行机械施工时,不论是作业或停留,施工机械均不得侵入铁路限界。机械施工作业时,工地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员。火车通过施工地段时,必须停止机械施工作业。

2)施工机械在营业线路堑边上推土作业时,在靠营业线一侧应留出不少于2m厚的隔墙,以防止施工机械向营业线滑落。

3.既有桥涵改建施工安全规定。改建施工中应随时观测既有线路与桥涵状态的变化。当需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不得影响原有建(构)筑物的稳定。在加固线路时,应保持轨道线路绝缘良好。在无缝线路施工前,当需变更线路锁定范围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后,方可施工。

4.涵洞接长施工安全规定。既有线涵洞接长施工前,应及时进行既有线的加固、防护,根据每个涵洞的具体情况,采用钢便梁进行既有涵洞卸载,在涵洞接长施工时保证既有涵洞的稳定性。

5.桥涵顶进施工安全规定:

1)顶进应是不间断地连续作业,以减少顶进阻力和对行车的干扰。为防止发生意外,应制订紧急预案,并备足一定数量的抢修材料,如道碴、片石、方木、木板、草袋等以防万一。

2)设计单位对桥涵顶进的便梁选用、便梁支墩以及工作坑的位置和开挖放坡率,应根据桥梁的跨度、高度和地质情况,检算路基稳定,在指导性施工方案中提出确保营业线稳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

3)施工便梁架设后,施工前单位应派专职人员24小时监看检查,坚持每趟列车通过后,检查施工便梁的受力、支墩及施工边坡的稳定情况。以及轨道几何状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对营业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任意简化和变更、降低安全措施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软土地段地下水位高,抽水时要特别注意防止路基及其它建筑物下沉、开裂。

5)箱涵顶进过程中监理应到场监督,监理不在现场时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监理应对便梁支墩基坑防护稳定情况作定时检查、评估稳定状况,发现不良状况有权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并进行加固处理。

6.铺设临时道岔施工及使用的安全规定:

1)临时道岔应在站内铺设。

2)岔线衔接处,应按《技规》第50条规定设安全线或隔开设备。

3)衔接正线、到发线的道岔、安全线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并且道岔必须加锁。

4)岔线警冲标内方50米处应设置一度停车牌。

5)凡工程线接轨道岔,均应装道岔表示器。

6)临时道岔施工,应遵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1条规定,插入临时道岔的施工,施工负责人应由行政职务不低于领工员(作业队长)的人员担任,负责统一指挥,确保施工质量与行车安全。

7)施工负责人应在施工前根据线路状况,做好施工准备并设好防护后方可开工,在施工中掌握进度和质量,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处理突发性问题。

8)成段更换轨枕时,应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条、第2.2.2条规定处理。

7.轨道拨移安全规定:

1)施工前组织技术人员对既有线进行调查,及时组织施工测量,备齐轨料及施工机具,满足施工改建要求。

2)线路拨移到设计位置后用起拨道机进行拨道作业,抬、拨道时应有专人指挥,使用起道机时要同时升降,不得私自速降,要统一行动,以防起道机伤人,确保人身安全。

8 轨道拨接安全规定。

根据现场调查资料制订施工方案,并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技术交底、施工用电、劳动力安排、材料、机具设备的配备、车辆的配备、现场安全防护和通讯联络等。

9 道岔拆除安全规定:

1)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在封锁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不得过头,严禁扩大施工范围及作业面。

2)当项目队负责人确认已经封锁后,下达封锁施工命令,施工人员拆除扣件,插入滑轨,将道岔迅速拨离线路,同时将岔枕清除。

10.无缝线路施工安全规定

1)既有线无缝线路换铺作业必须在封锁线路的条件下进行。

2)换下的旧轨应及时收回,临时放置在道心内的旧轨应予固定。

3)待换的长轨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在跨越轨道电气绝缘处侵限联电。

4)对焊接接头应进行探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铺设时必须按设计轨温锁定,如不符合设计要求,应进行应力放散。

6)在线路作业中发现有胀轨预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防胀跑道。

7)对短轨地段,要加强检查,打紧防爬设备,及时消灭连续三个以上的瞎缝。

8)维修地段按需要备足道碴,起道时应先拨正线路方向,起拨道机不得安放在铝热焊缝处,列车通过前,起、拨道应做好顺坡、顺撬,扒开道床应及时回填夯实。

9)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二清”:维修作业半日清,临时补修作业一撬一清;“三测”: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测量轨温;“四不超”:作业不超温、扒碴不超长、起道不超高、拨道不超限的制度。

11.在营业线上进行施工的劳动安全规定:

1)路工或民工在营业线上进行作业,必须由工(班)长或由段、队批准,经考试合格的正式职工带班。在曲线和站内调车繁忙的股道或道岔群作业必须设经考试合格的正式路工担任防护员方可上道作业。

2)新工人和民工上道前,必须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有专人带领方准上道作业。

3)上道作业人员,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服装和防护用品,发现来车必须在离列车不少于800米下道避车,复线和站内线路上作业时,邻线来车如有防护员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并要注意本线来车;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工具不得侵入限界。

4)作业开始前,施工领导人应认真、全面地作好技术、安全交底,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按规定设置好防护,才能上道作业。施工作业中,要随时掌握好进度和质量,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施工完毕,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线路状态合格,机具材料无侵限才能收工。

5)应根据作业情况严格按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条至第2.2.5条规定设置防护。

12.施工中维护营业线通信信号电力设备安全的规定

在营业线施工时,除应严格遵守《技规》、《行车组织规则》、《通信、信号、电力维修规则》外,还应遵守:

1)新开点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设备管理单位的现场交底,详细了解核实地下管线埋设情况,并在地面作出明确的标记,绘制管线径路图并上墙管理。

2)如设计文件对地下管线没有明确标注或地下管埋设复杂时,施工单位应采用管线探测仪或人力挖探,查明径路,设立标志,并向施工人员交底,在确认不妨碍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方准施工。

3)如因施工须迁移管线、电杆等设备,施工单位应提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签订迁移协议,待迁移完毕后方可施工。

4)严格禁止挖掘机、推土机、履带式拖拉机等机械在地下管线径路2米以内动土及运行。人工作业时应做到逐层轻插浅挖,并请维修单位派人协助处置暴露的管线。

5)因施工影响既有通信、信号、电力设备时,应事先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派员配合。并按《技规》第305条规定办理登记签认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

6)架空电线路电杆周围3米范围内不得挖坑、挖沟、取土。当在架空电线路附近弃土、推土时必须保证导线与建筑物距离不少于2米,电杆、拉线的根部留土墩半径不少于2米

7)架空电线路两侧各10米范围内及地下电缆两侧各3米范围不准建房、搭棚。

8)不准在埋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钻探、机械化推土、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碴或倾倒含酸、碱、盐的液体。

9)施工须挖坑、沟、运弃土时,应确保不影响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也不应造成设备隐患,如信号机柱、电杆倾斜,基础松动、碰坏信号导管、导线等。

10)不准在既有电杆、电线、横担、拉线、信号机、握柄、导管、导线等设备上搭挂各种临时线,如确需在既有架空电线路上附挂施工电力线、广播线、施工电话线时,事先应取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11)在站内施工时,当信号开放后,应停止有关工作,严禁扳动(或撬动)已锁闭的道岔,杜绝人为造成轨道电路不能正常工作。

12)因施工造成通信、信号、电力设备损坏或地下设施外露,以及设备处于不正常状态时,施工人员应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车站和电务段、供电段、铁通等有关单位派员抢修,防止扩大损失,保证行车安全。

13)当架空线离地面高度不足4.5米时,严禁机动车辆在下面通过。

13.使用轻型车辆和单轨小车的安全规定

1)轻型车辆和单轨小车是供施工使用的专用车,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使用。

2)暴风雨雪、降雾,夜间不准使用轻型车辆和单轨小车。

3)施工单位需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到车站填写轻型车辆使用书(《技规》附件六),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并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外,并向车站值班员销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

4)轻型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得跨区间使用,确须跨区间使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并应逐站停车办理承认手续。

5)使用各种小车时,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设防护,并保证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

6)在区间和站内使用的轻型车辆和单轨小车,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撤出线路时,须按《技规》第307条规定设好防护,尽快通知就近车站,并采取措施尽力将其撤出线路,办理开通手续。

7)在工程线内使用的轻型车辆和各类小车,未经车站值班员允许,严禁超越工程线界以外。

8)向工程线取送车前,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线内轻型车辆和各种小车撤出线路限界以外。

9)使用单轨车(钢轨吊)运送钢轨时,按单轨小车规定办理。

10)单轨小车在站内装载超过2根钢筋混凝土枕、6根木枕、长度8米以上钢轨或其他材料500公斤以上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并填发轻型车辆使用承认书,并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

11)施工用小车和手推平车,不得借给路外施工单位使用,配属民工使用时应有路工带领和防护,用毕必须撤出线路放于安全处所加锁保管,防止被他人抬上行车线路或侵入行车线路造成事故。

14.工程线的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线和工程线道岔的管理应按《行规》第7条等规定执行。

1)在营业线正线、到发线或其他站线需铺设工程线道岔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工程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衔接时,应铺设安全线。如确因地形条件限制无法铺设安全线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报铁路局批准。

3)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新接入或移设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车作业。

4)衔接正线、到发线的工程线道岔,必须与有关信号机有联锁关系。同时,道岔握柄及尖轨处均须加锁锁闭。握柄处,锁闭后的钥匙,由车站值班员保管;尖轨处,锁闭后的钥匙,由施工负责人保管(集中联锁车站,车站值班员通过控制台能控制该道岔时,只由施工负责人在尖轨处加锁锁闭)。进入工程线调车前,须得到车站值班员同意,道岔使用后双方共同确认加锁,并将相关安全线道岔定位开通安全线方向。

5)衔接正线、到发线和其他站线的工程线道岔,均须纳入信联闭联锁关系。

6)邻近营业线的工程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工程列车卸料或调车,工程列车进车速度一般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⑴与营业线的线间距≥4米

⑵工程线尽端设有临时车挡;

⑶与营业线衔接的工程线道岔警冲标内方50米处设一度停车牌;

⑷设有安全线道岔时,该道岔定位为开通安全线方向;

⑸线路状态符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7条要求;

⑹营业线和工程线之间的超限设备已迁移。

15.在邻近营业线的工程线卸料的规定

1)施工单位卸路料的施工负责人:凡卸敞车,行政职务应不低于领工员(队长),卸K车应不低于工长(分队长),敞车卸料时必须在每辆车上指定一名职工担任组长,负责指挥卸车、开关车门、组织检查限界、清道及做好未卸完余料时的整理工作。

2)工程线靠营业线一侧不准卸轨枕、钢轨等长大路料、机具,并不准使用蒸汽吊作业,必须使用时,须派专人要车站联系,利用营业线列车间隔时间设好防护后才能进行,并且必须在列车通过前五分钟停止作业及清理好侵入营业线限界的机具和材料。

3)笨重材料(如条石、片石、钢轨、混凝土轨枕等)禁止边走边卸,在甩车卸料时,车轮应打楔,并有专人清道。

4)卸车负责人要密切掌握路料卸车情况,确保营业线一侧路料堆放稳固和不侵限。

5)卸车过程中,卸车负责人要认真检查车内材料不偏载,应尽量避免在曲线上单侧卸料(如确需单侧卸料时,在卸料过程中不准动车);卸车完毕,要按规定全面清道,确保无材料侵限方准动车;当卸车地段较长,卸下砂石料较多,特别是卸片石时,施工单位应留下适当人员,在列车开走后再次复查限界,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6.6条的规定检查卸下路料的堆放情况。

6)列车通过时,不得在靠营业线一侧开关车门并必须停止作业;车门打开后采用车门钩固定外,必须加“U”型卡卡住,确保营业线开车通过不致使车门震下侵限,当在线间距为4米的地段卸道碴时,靠营业线一侧车门打开不准超过45度。长期停留的宿营车上下车梯不得开向营业线一侧。

7)禁止在线路两侧堆放的河砂、石碴、炉碴等松散料上再堆卸其它笨重的料具。

8)风动卸碴车不得推进运行卸车,不得突然停车或后退;使用风动石碴车卸盛极一时,需边走边卸时,应行在卸碴地点一度停车,然后发出卸车通知,车速不超过10km/h

9)如果发生车辆掉道,施工单位应通知相邻车站及列检部门;掉道的车辆未经列检检查认可不准挂运。

营业线施工中几种不安全倾向

1、营业线“黑施工”问题

“黑施工”系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天窗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无计划进行的施工,在施工天窗内进行的超计划范围和项目的作业。主要有:

(1)未经申报批准,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行车安全或设备稳定的施工。

(2)施工点前无慢行的,提前上线做线上准备工作。

(3)天窗点内,超出施工计划,扩大施工作业范围和项目。

(4)施工点后,线路质量达不到标准的,盲目冒险放行列车。

(5)施工单位未与设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进行施工作业。

(6)防洪期内,未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可能影响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作业。

(7)未经批准私自设置道口;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派人看守,允许施工以外的其他车辆通行。

(8)未经设备部门批准,私自进入护网或擅自拆开护网等。

(典型的案例为2008年1月23日中铁十六局胶济铁路动车组致18人死亡事故)

主要检查项目(改建涵、顶进涵、机械作业、爆破作业、临时道口、施工计划及登记)

1、改建涵:

(1)施工有关加固、防护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2)施工中降低地下水位时,不得影响既有建筑物的稳定。

(3)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4)改建施工中应随时观测既有线路与桥涵状态变化。

(5)在加固线路时,应保持轨道线路绝缘良好。在无缝线路施工前,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应力放散。

(6)轨下路基开挖后的支护应紧跟开挖面,每次列车通过或雨后均应检查,发生开裂、变形时应及时加强支护。

(7)开挖地段应设专人检查、看守,当发现有坍塌或线路状态有变化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在线路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时,方可放行列车。

2、顶进涵:

(1)既有线桥涵施工有关加固、防护不得侵入建筑限界;当需要对行车进行限速时(慢行限制速度不少于45km/h),必须严格执行部133号和局144号的规定,同时制定确保安全的措施。

(2)桥涵施工中应随时观测既有线路与桥涵状态的变化,当降低地下水位时,不得影响既有建筑物的稳定;顶进作业应将水位降至基底以下0.5-1.0m进行,持续时间不得少于7d,并宜避开雨期施工。

(3)对行车线路加固:①可采用吊轨(吊轨纵横梁)、扣轨、钢便梁、工字梁或低高度便梁架空线路后顶进施工等方法;②开挖时不得全部挖空路基,以空顶方式顶进;③顶进作业应利用列车间隔不间断施工,缩短慢行时间并应经常检查;一般情况下,单线顶程≤12m,车流≤30对/日的无雨天,当框架宽度<5m时,限制慢行4天,当5m≤框架宽度<7m时,限制慢行5天,当7m≤框架宽度≤12m时,限制慢行7天;复线顶程≤15m,车流≤80对/日的无雨天,当框架宽度<5m时,限制慢行6天,当5m≤框架宽度<7m时,限制慢行7天,当7m≤框架宽度≤12m时,限制慢行8天;其他情况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时间执行;④顶进过程中,应保持线路轨距、水平和方向正确;⑤当采用轨束梁加固线路时,轨束梁应以钢箍紧固,并向两端延伸涵身高度的1.5倍,枕木垛尺寸应满足地基承载力需要;当采用低高度便梁时,两端用挖孔桩支承,并加垫硬木;⑥开挖工作坑时,坑顶缘距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2m;当工作坑需要渡过汛期时,路基边坡应加固防护。

(4)外形尺寸及顶进允许误差:①框架桥涵外形容许误差:宽度:±50mm,轴向长度:±50mm,顶、底板厚度:-5mm~+20mm,中边墙厚度:-5mm~+20mm,梗肋:±3%,防水层符合规定要求;②圆形涵洞顶进:高程:-5mm~+20mm,中心线:50mm,管节错口:10mm,对顶法管节接口错口:30mm。(在对改涵的检查中,着重检查对既有桥涵和运营的影响)

3、机械作业:

(1)在邻近既有线进行机械挖掘、铲运土石方、路基填筑等作业时,必须设置不少于2m的限界标志。

(2)遇列车通过作业点时,必须在列车到达作业点前1000m停止一切作业。

(3)必须设驻站联络员,作业点设防护员,来车时,驻站联络员立即通知工地防护员,工地防护员指挥机械停止作业。

(4)防护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

4、路基土石方及山体爆破:

(1)对在邻近营业线爆破直接影响营业线或石块飞出后的范围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点,必须在距营业线安全距离外按照设计要求做好排架防护。

(2)在施工点要设有安全防护具体措施标牌、控爆技术参数(如控深、装药量、孔距离等)、落实施工点范围和平面布置。

(3)现场要有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协议书、应急预案、日常定时检查记录本、利用天窗封锁时间记录及行车通过记录。

(4)清除浮动危石及钻孔铲运作业遇列车通过施工点时,必须在列车到达作业点前1000m停止一切作业。

(5)严禁在封锁前先将炸药装好等待起爆。

5、施工临时道口:

(1)需设置施工临时道口时,施工单位应与所在工务部门协商,经批准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2)启用道口设施及制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3)对间断看守道,应在靠近道口临时公路的明显处所设置开放时间牌;无人看守时,必须把栏杆放下并加锁。

6、既有线施工项目开工前应申报审批,未经审批严禁施工。

7、既有线封锁施工前的准备作业必须按施工放行列车条件的要求进行,其他施工不得影响列车运行。

8、既有线施工完毕,必须及时验收交接,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严禁开通使用。

(二)常见的质量安全问题

1、施工现场没有设防护员及驻站联络员,无持证上岗,无防护用品,标志及备品不齐全,通讯不畅通;

2、防护及现场作业人员没有规范着装;工地没配有安全协议书,施组、应急预案及材料不到位。

3、影响既有行车设备(含地上、地下管线)的施工没有与设备管理单位联系进行现场监控;

4、施工使用的机具、材料侵线,来车时,靠近既有线施工的机械不按规定的距离停止作业且无施工防护人员;

5、施工没有按设计安全规范施工,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6、施工领导人没有在场监控作业;

7、施工临时道口工没有持证上岗、规范着装,是否接车,遵守两纪;

8、施工临时道口备品配备不齐全,设备无完好、脏;

9、施工临时道口栏杆不通行时没有关闭;不使用时没有锁闭;

10、施工作业点没有按设计和有关规定执行防护;

11、慢行施工设置减速牌距离不标准;

12、封锁施工设置停车信号牌、响墩距离不标准;

13、近既有线进行机械挖掘、铲运土石方、路基填筑、土石方爆破等作业时,没按规定设置限界标志(距钢轨边不少于2米,高1.5米);

14、机械作业、路基土石方爆破、钻孔及清除松动危石作业遇列车通过施工作业点时,没按要求距离停止作业(列车到达作业点前1000米停止作业)。

15、施工前超范围准备作业。

16、穿越轨道施工中,不请管理单位配合,对地下沟、管线和构筑物的位置深度及走向不清,挖断电缆或损坏行车设备。

17、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

18、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或机械和料具侵限。

19、施工防护人员或驻站联络员不到位且没有严格执行一人一机防护。

20、钢轨、枕木、接触网支柱等路料乱堆乱放且部分侵限。

21、防护栅栏失效或设置不规范,没有起到警示作用。

22、施工侧沟堵塞及电缆沟开挖后没有及时回填影响防洪等。

23、建设指挥部管理缺位,监理单位没有认真落实监理职责。

十八、箱梁提、运、架梁作业安全管理

提、运、架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应遵守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

(一)提梁作业安全管理:

1.采用提梁机提梁时,可采取一台或两台提梁机联合作业的方式,并能适应场区的吊装和移位;梁体起吊方式应为四点起吊三点平衡。

2.提梁机工地拼装完毕后,应进行空载试验、额定荷载试验、1.1倍重量动载试验、1.25倍重量静载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3.提梁机的走行轨道基础应根据设计轮压进行设计、检算,并对地基进行处理和加固,走行基础应满足承载要求。

4.动作前检查夹轨器是否松开,车上、车下、支腿等有无碰、卡、挂现象。

5.提梁机提梁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1)起吊前应清除桥梁吊点位置处的杂物和吊孔内杂物;

2)超重小车行至待吊装箱梁上方,将吊杆穿过箱梁吊孔,箱梁吊孔处垫板的钢板尺寸不小于图纸设计要求尺寸,且垫板与梁顶板底面密贴,并用螺母将吊杆固定、上紧,吊装时应调整8个吊杆,保证全梁8个吊点受力均衡;

3)两台提梁机同时将箱梁缓慢吊起至100mm左右停止制动,检查吊杆螺栓是否有松动现象,否则应将梁体落下重新调整吊杆螺栓,同时检查提梁机起升制动是否可靠,一切正常后方可继续作业;

4)两台起重小车同时提升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应随时观察提升情况,保持箱梁提升平稳;

5)在装梁过程中,应调整运梁车支承架上4个支承座,使油缸均匀受力防止箱梁受扭,梁体在装运过程中支点应位于同一平面,同一支点高差不得超过2mm,并确保箱梁在运梁车上的支承位置符合箱梁支承要求,利用线坠确保箱梁前后支承截面中心与运梁车中心线(做标记线)横向偏差不大于±25mm,支点纵向位置偏差不大于±50mm

6)提梁机在工作时,吊重物下严禁站人及进行任何施工作业。             

(二)运梁作业安全管理

1.运梁车每次作业前,应认真进行整机检查,确保作业安全。

2.运梁前应有专人负责对所经过的道路路面和已架桥梁进行检查确认,并确定运输路线上无障碍物。

3.运输行驶路线应经过承载检算,满足承载要求。

4.用白线划出安全行驶路线,运梁车必须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

5.运梁车发动机发动后以怠速运行3~5min。预热完成后,检查显示屏及控制台各信号均显示正常方可投入工作。冬季使用运梁机前应适当延长预热时间,确保液压油达到正常工作温度方可投入作业。

6.发动机处于起动状态时,操作司机禁止离开司机室。

7.运梁车运梁时,应设专人在运梁车前方两侧引导和观察路面情况,发现异常时应停车检查,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运梁安全。

8.开始行驶前需鸣笛示警。重载运行速度应严格控制在设计速度内,严禁超速运行;在弯道行驶、接近目标和定位时,应放慢速度。

9.运梁车接近架桥机时,运梁车应低速走行,通过支腿时运行速度应控制在3m/min以内。

10.运梁路面遇有冰雪或路面湿滑时,应打取防滑措施,坡道上行驶应适当降低速度。

11.发现运梁车故障或危及人员设备安全时,须立即停车。

12.运梁车倒车时,必须待车辆完全停稳后方可进行。

13.运梁车工作时(或刚停机不久),不允许用手去接触任何冷却器。

14.运梁车工作时,严禁打开冷却水箱盖,以防烫伤。

15.班后关闭控制箱门,切断总电源,取下启动钥匙,锁好司机室门。

16.一切模式的转换均须在运梁车停止状态下进行,禁止在机器动作过程中进行模式转换。

17.更换司机室操作时,应确认另一操作室已停止运行并关闭。

生的根源。这些事故都是铁的事实,血的教训。希望广大干部职工要以 “谈安全、想安全、保安全”为主题,认真学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深入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为今年安全生产做出新的贡献。

(三)架梁作业安全管理

1.在各岗位日检达到作业要求后,按规定的程序开启控制电源,架桥机处于工作就绪状态。

2.检查运梁车与架桥机在取梁前的相对位置,纵向距离、横向中心线要符合设计要求。

3.取梁前要确认前、后超重小车取梁位置符合设计要求,确认拖梁小车的定位销拔出。

4.吊梁拖拉通过支腿时,注意观察梁与支腿内侧的侧面间隙,当间隙过小影响吊梁运行时,应停车起动横移机构,调整间隙。

5.吊梁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箱梁顶面钢筋与机臂的间隙。

6.喂梁时,前起重小车吊起前端,使箱梁底面与支撑柱顶面保持在20~50mm(最大不能超过80mm)距离;箱梁由前起重小车及运梁车拖梁小车同步拖动;待箱梁后端进入后起重小车位置时,吊起箱梁后端,两台起重小车同步吊梁前进。

7.吊梁运行接近落梁位置时,起重小车应以低速行走,严禁箱梁冲撞支腿。落梁时,速度控制在0.5m/min。

8.箱梁就位前需要调整箱梁位置时,应用纵横移油缸交替调整,并有专人指挥、监视。

9.纵移过孔作业、曲线架梁架桥机横移时,须确认两台起重小车已退回至机臂尾部。

10.曲线架梁操作规定:

1)核对一号小车和二号小车横移量满足曲线上架梁要求;

2)核对架桥机中心线与待架箱梁中心线重合;

3)起重小车横移后提梁;

4)起重小车提起箱梁后,横向恢复到架桥机中心线位置;

5)起重小车提梁移动过程中,箱梁中心应与主梁重合。

11.变跨架设操作时应按各类架桥机说明书要求调整前、后支腿位置,检查支腿与主梁连接坚固情况。

12. 各类架桥机架梁时,还应根据自己的特点、施工工艺等进行具体操作,以确保作业安全。           

十九、其他施工安全防范重点

(一)高堤、高堑及土石方挖、填及隧道施工中防止塌方事故;软基加固处理、路基过渡段施工、抗滑桩与承重式挡墙主要检查项目(路基面宽度及标高、路基面形状、路堤、路堑、填料、压实度、边坡坡度、路基排水、路基防护、支挡结构)。

路堤:在不稳定的地面斜坡及易于倾坍滑动的斜坡上施工时,人行道应离开填方坡脚线5m以外,并应设警告标志。邻近既有线一则,应设置护栏或护桩,做好排水沟,避免雨水冲刷边坡而影响既有线行车。

路堑:①开挖土石应从上而下进行,严禁掏底开挖;②在岩石走向、倾角不利于边坡稳定及施工安全的地段,应顺层开挖,不得挖断岩层;③坡面平顺,无明显的局部高低差,无凸悬危石、浮石、碴堆、杂物;④平台台面应有倾向路堑侧沟的排水坡度;⑤需设防护的边坡,应按设计及时防护,当不能紧跟开挖防护时,应留一定厚度的保护层,待作护坡时再刷够边坡;⑥严禁在松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抗滑桩、锚固桩桩井:①施工时对土层和风化破碎的岩层采用C15砼锁口、护壁防护;井口上部2m范围为锁口,锁口顶面高出地面0.3m,其下每2m一节为护壁,不得在土石层变化处和滑动面处分节,桩井开挖2m后应立即施工锁口,每挖2m应及时施工护壁;当桩井井壁土层稳定性差时,应缩短护壁分节高度,采用0.5-1m一节,必要时应加密钢筋、加厚护壁,开挖后应立即施工护壁;桩顶处地面横坡较陡时,桩井锁口顶面可顺地形做成斜面;②桩口应设防止地表水流入的设施及防止坠物的护栏;③抗滑桩必须跳槽开挖、灌筑;④人员上下应有安全可靠的设施,孔下设掩避板,作业人员不宜超过2人,起吊时统一指挥,专人负责;⑤孔下有害气体含量应随时检测、通风;⑥抗滑桩灌筑时,桩身断面净空、桩底标高、钢筋布置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钢筋搭接接头不得设在土石分界和滑动面处,砼必须连续灌筑,同时应防止杂物下落伤人。

挡土墙:对开挖较深且边坡稳定性较差的基坑,应分段跳槽开挖,加强临时支护;基坑弃土或坡顶材料的堆放位置与高度不影响基坑的稳定。

滑坡、崩塌和陡坡地段施工应符合规定:①应作好滑坡体外的截、排水沟,阻止水流入滑坡体内;②滑坡体设置观测点,观测其动态变化,发现异常及时采取防范措施;③在滑坡范围内不得搭盖工棚、堆放机具;④开挖挡墙基槽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分段跳槽进行,并加强支撑、及时砌筑和回填墙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弃土不得堆在滑坡体内;⑤开挖崩塌、落石和岩堆地段路堑,应先清理危石和修建拦截建筑物;岩堆开挖前,必须将坡面的松动危石清除;开挖过程中发现山体有滑动或崩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开挖,采取相应措施;⑥在陡坡施工时,严禁上下重叠作业,必要时应设临时拦挡设施防止落石伤人;⑦雨期不宜开挖堆积体,不得夜间施工;⑧人行道必须设在距边坡线或主要裂纹5m以外,并设警告标志。

常见的质量安全问题

1、两侧路肩、挡墙、护坡修筑不及时,新建路堤与既有线间无排水设施,影响既有线行车;

2、采石场危石未清理好就在下面作业;边坡砌片石存在下砌、上面翻片石的双重作业,且砌片石人员未戴手套。

3、路堑开挖前未施作好天沟、做好堑顶截、排水系统;未先施工锚固桩就进行大面积开挖;石质路堑边坡无防危石护栏;

4、填石路堤码砌片石与路堤填筑未同步进行,边坡码砌片石进度未跟上填石进度;

5、基床积水严重,未做临时排水处理;

6、路基破土施工作业在没有探明地下管线的情况下动土,也没有设专人防护,也没有通知设备管理单位。

(二)高桥、深坑施工防范措施,重点是预防高空、深井坠落、物体打击事故。重点防范:桩基施工、深水墩施工、制架梁施工、现浇梁(满堂支架、移动模架、悬灌)施工。

主要检查项目(地基、基础施工、墩台、涵洞、现场制梁、架梁架梁架梁架梁、、、、改建涵、防水层及沉降缝)   

基础施工:

基坑开挖时,顶面应提前做好地面防、排水设施;基坑开挖时,不得采用局部开挖深坑及从底层向四周掏土;基坑防护挡板支撑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分段分层支护开挖,每层开挖深度不宜超过1.5m,边挖边支;在基坑围堰作业,遇有洪水暴涨或漏水渗入不能控制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

深水桥梁基础施工要有稳固的水上作业平台,有必要的防风、防潮涌、防撞击措施;深基础支护要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确保周边建筑物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各项防排水措施满足施工需要。

桩基础:

(1)沉桩基础起吊沉桩或桩锤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吊钩下或桩架龙门口处停留。

(2)钻孔桩基础钻孔时,钻速不得过快或骤然变速;孔内弃土不得堆积在钻孔周围;停钻后,钻头应提出孔外安全放置,孔口应遮盖防护。

(3)挖孔桩基础:①孔径、孔深、孔位中心、倾斜度符合允许偏差要求;②钢筋骨架允许偏差与钻孔桩同;③浇筑桩身砼,自由倾落高度不得超过2m;④挖孔桩较深时,孔避应支护,渗水时应采取抽排水措施;⑤桩孔周围应有防、排水施工;⑥孔口应设C20砼锁口且应高出地面0.3m以上,并设防护栏,孔口安全梯应挂牢固;挖孔暂停时,孔口应设盖防护,夜间作业悬挂警红灯;⑦孔内作业应有防止物体堕落措施;⑧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时,应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挖孔深度大于15m时不宜采用人工挖孔;⑨桩孔内岩石爆破时,应严格控制用药量,不得使用火雷管。

控制措施:①开挖顺序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②挖孔达到设计深度后,必须核实地质情况;③孔底应整平,无松渣、淤泥、沉淀或扰动过的软层;④孔径、孔深和孔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⑤挖孔桩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护避必须牢固,应配备抽水、通风设备。

(4)管柱基础:管柱群钻岩时不得因钻岩使相邻两钻孔壁间岩层受到破损;不得因钻岩而影响邻孔已填充砼的凝固;钻机平面布置要合理;

(5)桩基承台:①承台砼应在无水条件下一次连续浇筑;在水中修建承台时,应设置防水结构;②承台底到达设计高程后,必须将桩顶锤击破损部分或将浇筑桩桩头沉渣及浮浆全部凿除到新鲜砼面;桩体埋入承台长度及桩顶主筋锚入承台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管桩应焊好桩顶联结件;③承台底高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低桩承台基础不得超挖,万一超挖,应用浆砌片石或贫砼回填到设计标高,浇灌承台后,保证承台底面不悬空;④采用基桩顶主筋伸入承台连接的,承台底层钢筋网在越过桩顶时不得截断。

沉井基础:

沉井基底清理、封底及填充:①不排水情况下清理基底:基底浮泥或岩面残存物(风化岩碎块、卵石、砂等)均须清除,封底砼与基底间不得产生有害夹层;隔墙底部及封底砼高度范围内井壁上泥污须清除;②沉井应在封底砼强度满足抽水后受力要求时,方可抽水填充;③在排水情况下清理基底:确认基底土质与设计相符;刃脚下应按设计要求挖到设计高程;承重面应就天然状态加以铲平,不得用回土填平坑洼;当承重层为岩层时,应先清除岩面上的风化碎石块、淤泥,然后将岩层凿平或凿成台阶;隔墙底部及封底砼范围内井壁(包括凹槽内)上的泥污,应予清除并冲洗;④特大桥、大桥清基后的有效面积,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墩台施工:①模板采用分段整体吊装时,应联结牢固;工作平台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并搭设牢固,平台上应设围栏及步梯;墩台高度超过2m时,应张挂安全网;

桥台排水及防护:

锥体和台后路基填筑时,应防止石头翻滚砸伤人员。

涵洞:   

梁与梁、台连接处止水缝不得漏水;根据基础开挖深度采取加固措施;支墩及脚手架应安装牢固;就地灌筑时,支撑、模板、脚手架平台应安装牢固,通道及平台周围应设防护。

常见的质量安全问题

1、挖孔桩没有跳槽开挖,孔桩护壁不符合施工规范,桩身净空尺寸、平面位置超出允许偏差,砼浇注工艺、钢筋笼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挖孔桩锁口(孔口围圈)没有高出地面0.3m;

2、孔口无防雨、防晒棚;停止作业孔口无盖板;

3、挖孔桩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没有与孔口相连;

4、孔深≥10 m时没有连续送风;

5、孔井护壁厚度及上下圈连接不够,有裂纹隔断,土质部分开挖不作护壁;

6、钻孔桩场地整理布置不规则,水中工作平台不牢固,制浆池、沉淀池、泥浆池设置不合理,泥浆各项指标不符合规范,护筒加工不坚实、漏水,浇注水下砼前清孔不符合验标,钢筋笼加工不合格,混凝土浇注工艺不符合验标;

7、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和检测记录不符合要求;

8、塔吊使用无检测,起吊人员不规范操作;

9、涵洞基坑开挖和回填不符合规范要求,砌体石料不合格,表面砌缝宽度、每层砌筑高度、砌筑方式不符合验标,砂浆不饱满、砌缝不整齐,宽度和错缝距离不符合规定,表面不平整,勾缝不平顺、有脱落裂纹现象, 沉降缝不整齐垂直、上下不贯通,填缝料不符合规范要求,且填塞不密实;

10、墩台高空作业人员无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

11、墩台高空设置平台不牢固,没有挂安全网、不设护栏及警示牌;

12、高空作业人员上下不安全;工具、材料上下抛掷;

13、基坑防护支挡措施不足及没有设置积水坑;

14、墩下(孔口)村料摆放在台墩(孔口)边缘不安全;

15、灌注墩台砼土时胀模、漏浆;

16、氧气、乙炔堆放安全距离小于5米

17、钢筋焊接不同心、烧伤,主筋间距不均匀,轴线不在同一直线上;

(三)施工用电

1、布局不规范,绝缘性能差,乱接乱安;

2、布线没有采用三相五线制,绝缘性能差;

3、没有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锁;漏电保护器大小不合适;

4、配电箱铁壳,安装不牢靠,高度不符合要求;

5、闸刀开关无标识及刀盖损坏不齐全,保险丝不符合要求,配电箱没有警示标;

6、隧道及作业场所照明电压不符合要求;

7、配电操作室没有绝缘板,警示牌;

8、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没有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电工完成。

9、现场架设电力线路使用裸导线,临时敷设的电线路挂在钢筋模板和脚手架上,没有安设绝缘支承物。

(四)爆破作业

主要检查项目(爆破方案、装药量、作业人员持证、安全防护)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有关爆破安全规程及规定,编制爆破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及施工环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4、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

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遇雷雨时应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在临近既有线爆破作业,必须在距营业线安全距离外做好防护排架,在施工点设安全防护具体措施标牌,且装药及爆破必须在封锁天窗内进行。

7、维修天窗封锁点后,清除浮动危石及钻孔、机械铲运作业,遇列车通过施工点时,必须在列车到达前1000米停止一切作业。

常见安全问题

1、起爆不符合要求,“五大员”没有持证上岗;

2、爆破前没有设立警戒线和防护人员及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办理封索手续;

3、爆破器材的存放、运输、使用、退库不符合规定,帐、卡、物不相符,台帐不齐全;

4、跟踪卡填写不及时,防火、防盗不到位;

5、现场临时存放时间不符合规定;

6、接触代号品的人员不是本单位持证的正式职工;

7、邻近既有线爆破点没有按规定设置防护栅栏,钢轨外侧2米处没有设置警戒线(绳),列车通过时没有停止作业;

8、无施工计划进行爆破作业,无封锁点内进行爆破作业,无防护员时进行爆破作业;

9、爆炸物品随意存放、截流、私藏、被盗丢失;

10、石方爆破未按规定设钢轨排架和观测桩;

11、既有线旁没有按规定进行控炮施工;

12、收发代号品台帐不规范;

13、施工点没有设置安全防护。 

《施工安全预防措施》

(一)基坑开挖安全措施

1.基坑开挖必须编制施工方案,边坡支护要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并有设计计算书。

2.开挖基坑时,如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要采取安全防护,加强位移观测。

3.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出土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

4.采用桅杆吊斗或皮带运输机出土时,应检查吊斗绳索、挂钩、机具等是否完好牢固。吊斗升降时,坑内作业人员应躲离吊斗升降移动范围以外。吊斗不使用时要及时摘下,不得悬挂。

5.深基坑四周设防护栏杆,人员上下要有专用爬梯。

6. 开挖中,当坑沿顶面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有涌水、涌砂影响基坑边坡稳定时要立即加固防护。

7. 基坑需抽排水开挖时,须配备足够的抽排水设备,抽水机及管路等要安放牢靠。

8. 基坑爆破,按《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86)办理。

9. 挖基工程所设置的各种围堰和基坑支撑,其结构必须坚固牢靠。基础施工中,挖土、吊运、浇筑混凝土等作业,严禁碰撞支撑,并不得在支撑上放置重物。施工中发现围堰、支撑有松动、变形等情况时,应及时加固,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撤出。

10. 基坑支撑拆除时,应在施工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拆除支撑应与基坑回填相互配合进行。有引起坑壁坍塌危险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11. 在围堰内作业,遇有洪水或流冰,要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12. 人工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m。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要大于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13 运土道路的坡度、转弯半径要符合有关规定。

(二)既有线附近爆破作业安全措施

1.既有线附近爆破作业、爆破器材的管理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86)。

2.项目部必须根据工程数量、施工环境、爆破规模制定爆破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封锁时间等,报运输部门审批。

3.根据运输部门批准的要点计划组织爆破施工。爆破前要设好施工防护。

4.驻站联络员在接到现场准备就绪的报告后,向车站值班员提出请求爆破时间。当接到封锁命令后,双方进行签认,必须按调度命令进行施爆,严禁不请点施爆、追尾施爆。

5. 炮响后爆破人员应按规定对炮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爆破前线路应设防护,爆破后应迅速清理轨道上及建筑限界以内的土、石,抢通线路。

7. 采用控制爆破,其炮眼的距离、深度、装药量、一次爆破量,应在开工前计算确定。

8. 运输繁忙的既有线不宜使用导火索起爆。电气化铁路严禁电雷管起爆。

9. 严禁在封锁点前或列车通过前先将炸药装好等待起爆。

 (三)挖孔桩施工安全措施

1.挖孔较深或有渗水时,要采取孔壁支护及排水、降水等措施,严防坍孔。

2. 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等,要经常检查。孔顶出土机具要有专人管理,并设置高出地面0.3m以上的井圈(锁口),孔口设防护栏杆和掩避所;孔口不得堆集土渣及沉重机具;作业人员的出入要设常备的梯子;夜间作业要悬挂示警红灯;挖孔暂停时,孔口要设置罩盖及标志。

3. 孔内挖土人员的头顶部位要设置护盖。取土吊斗升降时,挖土人员要在护盖下面工作待避。相邻两孔中,一孔进行浇注混凝土时,另一孔的挖孔人员要停止作业,并撤出井孔。

4. 人工挖孔,除要经常检查孔内的气体情况外,并要遵守下列规定:

1)挖孔人员下孔作业前,要先用鼓风机将孔内空气排出更换;

2)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5%时,要采取通风措施。对含量虽不超过规定,但作业人员有呼吸不适感觉时,亦要采取通风或换班作业等措施;

5. 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时,要采用机械强制通风。当使用风镐凿岩时,要加大送风量吹排凿岩产生的石粉。人工挖孔最深不宜大于15m

6. 挖孔桩使用的提升卷扬机要有双保险的自锁装置,每班下孔前要对钢丝绳、卡头、卷扬机进行检查无误后方可开工。

7. 提升料斗尽量采用橡胶制品,料斗的吊环采用钢丝绳,严禁用铁丝捆绑。每次装料为吊斗容积的2/3,严禁超出。严禁从孔内直接捆绑石块吊出或用吊斗吊大于吊斗容积的土石块。

8. 挖孔桩孔内岩石需要爆破时,要采取浅眼爆破法,严格控制炸药用量,并按《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86)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现浇支架搭设防坍塌安全措施

1.现浇梁搭设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及项目总工程师为安全领导小组的副组长,小组成员由项目部有关人员参加。

2.大型临时支架必须进行设计和检算,制订详细的施工方案,按规定报批。

3. 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进一步细化制定支架搭设的作业指导书,严格交底制度。项目总工对支架搭设的技术方案负责,现场工地负责人对执行搭设方案确保支架搭设质量负责。

4. 支架搭设前,项目总工要组织对支架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的书面技术交底,工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应对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由安全员监督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

5.支架的日常检查由领工员、班组长和安全人员负责。

6.支架搭设严禁随意更改搭设方式、间距、数量和结构件型号等。

7.支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合格的架子工担任。

8.支架搭设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9.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偏载、超载,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10.支架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11.不得在支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12. 在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13.构配件的检查和验收

支架使用的材料,如型钢、军用器材、贝雷片、制式脚手架、扣件等材质及各项尺寸应符合标准,严禁不合格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14.支架在搭设及使用要进行检查验收

(1)基础完工后及支架搭设前;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六级大风与大雨后;寒冷地区开冻后;

(6)停用超过一个月。

15.安装后的扣件螺栓也应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拧紧,直至合格为止。

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支架的搭设与拆除作业,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在风、雨、雪之后应重点检查支架有无整体或局部变形、节点有无松动、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以及地基有无沉降变形等影响支架安全使用情况的出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6.支架的检查和验收

支架搭设完成后,要由项目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检工程师和领工员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发现问题时,要责成工地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验收小组组织复验,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17.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要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记录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支架变形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以确保支架在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完好状态。

18. 支架搭设及拆除有关要求:

(1)立杆要选用同类管径和壁厚的钢管搭设,严禁不同型号的钢管混合使用。

(2)支架搭设前要清除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支架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支架基础下有管沟时及电线路时,应铺方木或型钢通过。

(3)支架每搭完一层,要及时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4)支架要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5)为增加支架的稳定性,支架每隔6跨要设置一道纵向和横向斜杆,斜杆与地面夹角为45°~60°之间,斜杆底部应撑地。支架外侧沿全高设十字剪刀撑,每道剪刀撑应与5~7根立杆联结。

(6)支架立杆应竖直设置,2m高度的垂直允许偏差为15 mm,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7)支架立杆底部和顶部的可调托座,丝扣不可旋出太高,当其伸出长度超过300mm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固定。

(8)钢管扣件的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 N·m,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9)支架拆除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除时须划出安全区,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拆除前应清除支架上的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10)支架拆除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按先横杆,后立杆的顺序逐层往下拆除,禁止抛掷,拆除后的构配件应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五) 防高处坠落安全措施

1.高处作业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对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设备和安全标志,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检查确定完好后才能使用。

2.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3.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临边作业要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5.高处作业人员按规定着装,穿软底防滑鞋,严禁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靴鞋。

6.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得置放在临边或洞口附近,更不得防碍通行和装卸,对于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工具,都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7.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要停止作业。

8.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攀件,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承载力不应小于1.1KN。

9.移动式梯子的梯脚底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铰链必须牢固。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两人同时作业。

10.高处作业不易上下重叠。确需在高处上下重叠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棚板隔离或采用其他隔离设施。

11.高处作业遇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应与电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当保持安全距离有困难时,要停电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 架梁作业安全措施

1 架梁作业时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为防止干扰架梁和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架梁作业区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 架桥机架梁

1.组装架桥机要选择在距桥头不远的直线地段或非接触网区段的车站股道上进行。如条件限制,需在电气化区段的站线上组装,必须向运营单位申请,经同意并在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可进行组装。组装时必须加强安全防护,并注意各种机具不能侵限,不得接触电气化接触网,组装地段直线有效长度不得小于80m

2.架桥机组装后通过线路不良地段时,应降低速度并随时监视车轮与轨面接触情况,防止掉道。在既有线旁增建二线走行时,当通过线间距小于5m的曲线地段时,必须要点封锁既有线后方可移动。

3.架桥机在桥头对位时,要在线路钢轨上做好标记,速度控制在0.5km/h,并派专人安放止轮器和放风制动。

4.架梁作业捆梁时千斤绳与梁底面转角接触处必须安放护梁铁瓦,千斤绳与混凝土面接触处应垫木板防护,且应在受力时进行调整,使其支垫牢靠,防止中途脱落。

5.当梁体吊离支承面20~30mm时,应暂停起吊,对架桥机各重要受力部位及关键处进行观察,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继续起吊,且梁在起落过程中应保持水平,横向倾斜最大不得超过2%,纵向前后梁端下落落差不得大于500mm,严禁梁的尾端碰撞臂。

6.在起重吊升过程中,梁被障碍物卡住或受其他外力猛烈冲击时,必须停车检查钢丝绳有无异常。如有损坏时,必须更换。

7.落梁就位时严禁无约束地横向顶、拉。

8.机上移梁前,应重新检查零号柱和架桥机主机前支腿支垫情况及墩顶垫情况;当移梁不到位时,需要少量斜拉,宜选择在低位进行,斜拉距离不得超过400mm,斜拉所用手拉链条葫芦不得小于5吨。

9.墩顶移梁作业,在梁落实在砂箱或托盘顶面后应立即安好支护设备,移梁时,梁两端的走行速度应基本一致,托盘前后应有止动木楔,梁停止移动时应立即塞紧;支托在移梁设备上等待回移的梁片,必须可靠地制动。

10.顶落梁时必须两端交替进行,严禁同时起落,同时应设置保险枕木垛,紧随梁起落加高或降低,并用木板、木楔等调整间隙。使用千斤顶顶梁安放支座时,顶起后应立即塞入支座,严禁长时间用千斤顶支承梁体。

11.移梁和落梁就位时,必须用链条葫芦在前后端采取保险措施,并派专人负责,挂在牢固处。

12.桥面与墩台间进行双层作业时,上层作业人员应将工具、材料放在可靠的地方;上下传递工具及材料要上下呼唤,禁止自由丢落。

13.电焊作业时,当桥梁附近有建筑物或易燃物品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安全防护。

14.在既有线旁架梁,要按规定设置防护。

15.梁车存放时必须有防溜逸措施。

16.在电气化区段未停电的情况下,严禁上梁车顶部复核尺寸、查验配件。

17.架桥机架梁所通过的线路,必须经过机车压道并做好记录。

18.夜间架梁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19.遇6级及以上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情况要停止架梁作业。

3 跨铁(公)路架梁

(1)施工要点前,要按要求签订安全协议、开好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

(2)跨线架梁期间,按要求办理要点登记和消点手续,有火(汽)车通过时要停止作业。跨铁路架梁要选派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人员进行防护。

(3)梁体连接板的焊接和砼浇注施工,要搭设安全稳固的封闭式工作平台(或吊篮),防止焊碴、物料下落击伤车辆和人员。

(4)跨铁路架梁,当梁底与接触网的距离小于2米时,应在与电力部门签定的施工安全协议中,明确防护办法。施工人员需跨越铁路时,必须坚持“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越股道。

(5)防护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 吊车架梁

(1)吊装前应打好支腿,做好吊车稳固工作,如地面不密实时,必须经过辗压或在吊车支腿下面铺设枕木,以增加其稳固性。

(2)两台吊车共同起吊梁体时,应由有经验的装吊工负责指挥,两台吊车需同步进行,重量分布不得超过吊车的额定荷载,并保证两台吊车之间有一定距离,不得碰撞。

(七) 防止挖断地下管线安全措施

1 一般规定

(1)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局关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制,严禁违章盲目施工。

(2)既有线路基(旁)动土工程,要提前与运营、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做到措施到位、人员到位、探测设备到位。在运营、设备管理单位的派员到场监督下,共同探明地下管线(缆)后,再共同挖出探槽,进一步确认缆线方向和深度,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防挖断、压断、碰断电缆、管道。要明确责任人、检查人、监护人和保包领导责任。

(3) 未探明地下设施位置及走向前,严禁盲目开挖。在地下设施附近进行开挖作业时,必须设置明显防护标志并设专人现场监护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使用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施工。

2 防止挖断地下管线“十严禁十严禁十严禁十严禁”

1.严禁在地下管线不明时施工;

2.严禁无探测设备、无安全保护措施、安全保护措施未交底进行施工;

3.严禁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

4.严禁未做探挖就野蛮施工;

5.严禁暴露在外的电缆未做防护,进行其他作业;

6.严禁带班人员和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不到位擅自施工;

7.严禁大型机械在地下管线未查明处或防护不落实进行施工;

8.严禁挖伤电缆不报告;

9.严禁在地下管线附近乱挖、乱推、乱刨;

10.严禁在暴露的电缆附近烤火取暖。

(八)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措施

1. 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项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 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

3. 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4. 配电室及其设备

(1)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及无震动的地方,并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

(2)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3)室内配电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零作电气连接;

(4)配电盘应装设短路及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5)配电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6)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由专人负责。

5. 架空线路

(1)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手架上;

(2)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的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确定

(3)架空线路之间及与各种设施之间应满足最小安全距离。

6 电缆线路敷设

(1)电缆线应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

(2)电缆类型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计算确定;

(3)电缆线路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7. 配电箱及开关箱

(1)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

(2)配电箱及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中。

(3)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4)配电箱应采取防晒、防尘措施,并配锁。

8. 施工照明和行灯的安全电压

(1)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应使用12v安全电压;

(2)桥梁基础的井下作业和夜间滑爬模提升,组合钢模板作业及其他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9.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10.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标准并定期检查。

(九) 工地防火安全措施

1.生产、生活区域的重点部位要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灭火器要定期进行检验,失效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2.在火灾危险区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3.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机械室、休息室、宿舍等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吸烟,严禁采用明火作业,严禁进行火花加工和带电作业。

5.易燃、易爆物品按有关规定存放。

6.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管理人员,严禁穿丝绸、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7.电热器严禁直接放在可燃物(木质、塑料等)制成的台板上。

8.照明灯与易燃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保持大于300mm;碘钨灯等高热灯保持大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9.熬制加热时,应选择空旷场地,并远离易燃、易爆物且应避开地下管线。

10.冬季使用电热毯、电暖器、电炉、空调等电器设备取暖时要做到用前检查,用后保养,避免因线路老化、年久失修或经常搬运碰破电线而引发火灾事故。采暖炉取暖的烟筒要与易燃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出门时要将采暖炉门和各种电器开关关闭。

11. 在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时,室内要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要经常检查。一旦发现有漏气现象,切勿开灯、打电话,更不能动用明火,要迅速打开门窗通风,排除隐患。

12.制定应急预案并成立义务消防队,发现险情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

(十)防煤气中毒安全措施

1冬季取暖在安装炉具前,要检查炉具是否完好无损,烟囱有无破损漏洞和堵塞,烟筒接口是否严密。使用燃气灶具前,要检查灶具有无故障,煤气有无泄漏,安装是否合理,必须使用煤气专用橡胶软管。

2 安装烟囱时应注意风向,尽量避免烟囱迎风安装。室内要比室外略高。伸出室外的烟筒,应加装遮风板或拐脖,防止大风将煤气吹回室内造成一氧化碳倒流。

3 在使用期间,要经常检查烟道和烟囱,如果漏烟,要及时修补,烟孔要勤掏。

4 要注意通风,经常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在窗户上应留设通风孔。入室后感到有煤气味,应迅速打开门窗,并检查有无煤气泄漏或煤炉放在室内,切勿点火。

5同宿舍和相邻宿舍之间,每天早晚要互相照应,一旦发生中毒,可以及时发现,及时抢救。

6煤气热水器应与浴池分室放置,并经常检查接管线是否完好。

 (十一) 防食物中毒安全措施

1.不购买、加工和食用来历不明的食物、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以及不认识的野生菌类、野菜和野果。

2.购买和食用定型包装食品时,要查看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不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购买散装白酒和植物油。

3.做好自备水的防护,保证水质卫生安全;不饮用未经煮沸的生活饮用水。

4.妥善保管杀鼠剂和消毒剂,避免被误食、误用。

5.加工、贮存食物时要做到生、熟分开;隔夜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加热煮透后方可食用。

6.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烹调食物和进餐前要注意洗手,接触生鱼、生肉和生禽后必须再次洗手。

7.进餐后如出现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时,要立即组织救治。

8.做到食品的三要三不要:

三要:

1.生食、熟食要分开;

2.药品、食品要分开;

3.生、熟刀砧要分开。

三不要:

1.不要购买过期食品;

2.不要食用变质食品;

3.不要吃喝不洁食品。

(十二) 防洪安全措施

1驻地、料场、库房的选址,应避开河滩或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落石和泥石流地区;对临时驻地还应修建临时排水系统和防水设施,以确保职工人身、财产和设备的安全。

2项目部成立防洪领导小组,组建防洪抢险队,做到组织机构人员落实,防洪物资及机具配备齐全并建立台帐,备品随用随补,始终保持足够的储备。

3防洪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坚持24小时值班,遇有重大险情立即报告本单位或指挥部防洪领导小组。

4 加强对员工的防洪安全教育,并在汛期前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制定防洪措施和发生险情后的抢险方案。

5根据当地汛情规律,确定防洪值班起止日期,并主动与当地水利、气象部门建立联络,及时收听、收看当地的天气预报,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当遇有灾害天气预报时,施工现场应有领导值班,确保出现险情能够迅速作出反应。

6在既有线或临近既有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保护既有线的防洪设施,对因施工造成排水系统堵塞应及时疏通恢复。

7汛期内加强工地巡查、信息的传递和反馈工作,做好施工范围内汛期雨中、雨后检查,一旦发生险情水害,及时组织抢险,将水害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内。

8  做好工地料场周围排水设施,在施工低洼地点四周提前开挖排水沟,或用草袋堆码挡水墙,合理布置生产、生活设施位置,以防施工机械、材料、施工现场道路设施等受洪涝灾害侵害。

9 对低洼地域的开挖施工,做到随开挖、随封闭、随回填,保证施工地段排水设施畅通无阻。

10 防洪抢险的人员要相对稳定,并适时进行防洪抢险演练,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十三) 防暑降温安全措施

1 加强领导,做好防暑降温保障。项目负责人要对防暑降温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指导,及早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以及降温设备的安装和添置工作。

2 加强宣传教育。教育员工遵守高温作业安全规程和卫生保健制度。

3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尽量缩短高温下作业时间,采取小换班、增加工作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等方法。

4 施工生产尽量做到机械化,消除高温和热辐射对人的危害。

5 做好防暑保健

(1)提供含盐饮料。向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足量合乎卫生要求的含盐饮料,以补充人体所需的水分和盐分。

(2)发放保健食品。

(3)加强个人防护。按不同作业需要,及时供给工作帽、防护眼镜、隔热面罩、隔热靴等。

二十、安全事故信息反馈和调查处理

(一)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二)发生影响行车、人身伤亡事件时,施工和监理单位30分钟内电话报建设指挥部主管领导,并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计划等报告建设指挥部质安部。

(三)发生行车或人身伤亡事故,相关单位应按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救援抢修、抢救人员和财产,采取尽可能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事故现场。

(四)事故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执行。发生施工、行车事故各级单位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对因施工单位隐瞒或措施不力,造成事故救援(或处理)被动或不良影响的的责任单位,建指按升一级事故进行考核。

二十一、安全奖罚

(一)实行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安全教育与经济手段相结合。

1.开展季度安全考核评比。每季度建指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对管内责任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评比,对评为前三名的优胜单位,颁发流动红旗一面,并全线通报。

2.防止行车一般事故以上,经核查属实(非责任单位),奖励2000元,并通报表彰,在安全考核期内给予加分考虑。

3.季度内出现行车、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评比资格。

(二)施工单位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地方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或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督办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行车责任事故:

1.发生行车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事故,扣罚20万元/件。

2.发生行车一般A类事故,扣罚10万元/每件,如是旅客列车事故则加倍扣罚。

3.发生行车一般B类事故,扣罚8万元/每件。

4.发生行车一般C类事故,扣罚5万元/每件。

5.发生行车一般D类事故,扣罚2万元/每件。

6.对不构成一般事故的严重事故因素(由建指安委会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讨论定性),每件扣罚5000元;影响客车的比照一般事故每件扣罚10000元。

人身伤亡事故:

1.发生一次重伤一至二人事故的,每重伤一人对责任单位处罚1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三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一人对责任单位处罚2万元。

3.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对责任单位处罚4万元。

4.发生一次伤亡三人以上事故的,每轻伤、重伤、死亡各一人,分别按1万元、2万元、5万元对责任单位处罚。

5.发生一次死亡三至十人重大职工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对责任单位处罚10万元。

6.发生一次死亡十一人及以上重大职工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对责任单位处罚20万元。

(三)发生火灾、代号品丢失事故的,比照行车事故降一级处理。

其他安全事件,建指安委会有权根据事件影响情况,经过讨论决定,对责任单位安事故因素进行处罚。

(四)对责任监理单位的处罚,由建指安委会根据责任认定,经会议讨论决定。

(五)对施工单位及其职工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撤消荣誉,追缴奖金。

(六)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和组织调查、分析的、不报送事故处理原因和意见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调离本施工标段。

(七)被部质量安全监督站、建指、监理单位有关人员下发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除给予停工整顿外,每次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至1000元。

(八)对发生附件中违章违纪界定的现象,经检查人员下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的,给予违章违纪单位100次/项,并在月底统计。

附件:施工违章违纪的界定

一、营业线施工作业

1.线路封锁施工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开通线路放行列车;

2.检查线路发现严重超限处所,不及时采取措施消灭,不填写检查记录;

3.非封锁时间使用单轨小车、小平车倒运施工用料,无专人防护,搭人或将小车单独支放在轨道上;

4.邻近既有线或妨碍行车的作业,不设置安全防护栏、警戒绳或擅自移动、撤除、损坏安全防护设施;

5.线路上存放路料或机具,侵入限界;

6.不按规定申报施工计划或无铁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擅自动道开工;

7.涉及安全的重要信息,30分钟内未向建指汇报;

8.在站内或复线区间作业人员步行上下班背向列车运行方向在道心或枕木头上行走;

9.卸车作业前扩大准备,卸车后不清道,不检查线路、车辆;

10.距爆炸物品、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品5m范围内吸烟、用火;

11.动道施工未按规定对线路检查并记录、封锁前扩大准备作业或封锁慢行手续未办好就动工;

12.施工车辆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不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规定; 13.防护员或带班人员当班打瞌睡;

14.其他严重威胁行车安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15.按规定必须有电务部门配合施工的项目,不与电务部门联系或电务人员未到擅自拆除轨道电路;

16.施工安全防护标志设置不标准,防护用品不齐全,防护员不持证上岗;

 17.在线路上坐、卧休息、钻车底;来车时不按规定距离下道避车;

18.在道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黄马夹等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在离地面3米以上的高空或陡坡上作业时,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或安全绳;

19.新开工项目,开工前未探明电缆、光缆位置,擅自开工;

20.新项目开工前不跟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配合人员未到场擅自动工。

21.其他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路基施工

1.在松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2.在陡坡作业时,重叠作业,又无设临时拦挡设施;

3.开挖崩塌、落石和岩堆地段路堑,未清理危石和修建拦截建筑物就进行开挖作业;

4.在滑坡范围内搭盖工棚、堆放机具,弃土堆在滑坡体内;

5.开挖较深且边坡稳定性较差的基坑时,不分段跳槽开挖且设置临时支护,而是全面拉槽开挖。

6.抗滑桩开挖时桩口不设防止地表水流入的设施及防止坠物的护栏;锁口不高于地面0.3米

7.抗滑桩施工前不检查有害气体,井内不设爬梯,井下作业攀扶箍筋或护壁上下;

8.预应力锚索施工脚手架平台没有用锚杆固定在岩壁上,且平台四周无防护栏杆;

9.坡面挂网、喷护作业时,不设脚手架,攀扶锚杆头上下;

10.无警戒防护违反规定使用爆炸物品起爆。

11. 其他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隧道施工作业

1.洞口边仰坡不按设计支护,截水沟不按设计砌筑并与路基排水系统合理连接,山坡危石没有清除干净;

2.洞身开挖不按地质情况确定施工方法,Ⅳ、Ⅴ级围岩全断面开挖;

3软弱围岩初级支护没能紧跟开挖面,中硬岩距开挖面超过20米,格栅拱架加工不合格,安装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钢筋网铺挂与隧道断面不相适应并与锚杆联接松动,超前支护、系统锚杆没按设计施作、注浆不饱满,锚杆不安装垫板,喷锚厚度、平整度、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没有采用湿喷;

4.仰拱和底板浇注前,没有及时清除隧底虚渣、积水,超挖部位没有采用同级砼回填,仰拱超前二次衬砌长度小于3倍衬砌循环作业长度,仰拱分幅浇注不一次成型,施工缝与变形缝不作防水处理;

5.隧道掘进没按设计要求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和记录,没有防涌泥、防涌水、防塌坍等预案;

6.围岩监控量测没有紧接开挖作业,没能按设计要求布点和监测,监测数椐不准确,不能用于指导施工;

7.初期支护出现锚杆数量不足,钢架间距超设计;

8.洞内二衬施工钢筋焊接位置不符合要求,箍筋间隔不均匀;

9.围岩初期支护没有按设计施工,实际喷砼厚度不足, 没有采用湿喷;

10.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锚杆和钢网支护,Ⅳ级围岩支护不及时;

11. 进洞150米后未安装通风机,隧道通风管漏风,“三管”泄漏,通风不良;

12.初期支护未紧跟开挖面,隧道二衬滞后,洞内积水,排水不畅;

13.没有围岩监控量测,洞门施工滞后;

14.洞口或洞内没有设置安全标识牌;作业平台不按规定设置护栏、警示牌;

15.洞口及隧道内危石、活石没有及时清理;

16.隧道内作业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帽及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7.爆破器材使用及临时存放不符合规定要求;

18.有害气体没有按时检测及没有认真填写检测记录;

19.钢格栅箍筋及格栅拱架间距间隔过大,且安装呈八字型,与设计图不符;

20.隧道施工不按规定设置救生管道。

21. 其他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桥涵施工作业

1.挖孔桩没有跳槽开挖,孔桩护壁不符合施工规范,桩身净空尺寸、平面位置超出允许偏差,砼浇注工艺、钢筋笼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挖孔桩锁口(孔口围圈)没有高出地面0.3m;

2.孔口无防雨、防晒棚;停止作业孔口无盖板;

3.挖孔桩井下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没有与孔口相连;

4.孔深≥10 m时没有连续送风;

5.孔井护壁厚度及上下圈连接不够,有裂纹隔断,土质部分开挖不作护壁;

6.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和检测记录不符合要求;

7.塔吊使用无检测,起吊人员不按规范操作;

8.墩台高空作业人员无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

9.墩台高空设置平台不牢固,没有挂安全网、不设护栏及警示牌;

10.高空作业人员无上下爬梯;工具、材料上下抛掷;

11.基坑防护支挡措施不足及没有设置积水坑;

12.挖孔桩锁口不按规定设计采用砼而用砂浆或浆片代替;

13.梁体移动、搬运、存放时不按规定设置支撑点;

14.架梁前没有对桥头路基进行压道。

15. 其他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通信信号施工作业

1.违章使用封联线或手摇把,列车通过时中途转换进路;

2.没有经车站值班员同意,擅自盲目解锁,造成信号恢复;

3.开挖电缆基坑弃土在坑边(小于0.4米,堆高大于1.5米);

4.人工立杆、撤杆作业时,无专人统一指挥;

5.用吊车立杆、撤杆作业时,钢丝绳套栓在距电杆顶部大于1/2杆长部位;

6.在车辆与行人密集处架线撤线作业无专人防护;

7.撤线作业时,连续剪断横担一侧线条;

8.在高压危险影响区段切割光电缆金属外皮或打开接头套管前,没有将两端金属外皮连通,并临时接地;

9.用仪表测试电缆芯线有危险电压时,没有申请停电作业,无危险电压时,没有对芯线接地后就作业;

10.遇雷雨或暴风天气时在信号机柱上作业;

11.在同一信号机柱上、下同时作时,且工具、材料等物品放在信号机上;

12.在营业线新设尚未启用的信号机没有熄灭灯光,未加无效标志;

13.调试道转辙装置时,没有要点和设安全防护员;

14.更换轨道电路轨端接续线时,将两线同时断开;

15.拆除轨道电路轨端绝缘时,没有将绝缘两端轨道电路联通而更换钢轨接头夹板。

16. 其他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

六、电气化施工作业

1.开挖杆柱基坑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坑上无人防护,靠线路一侧无加固措施;

2.攀爬接触网柱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不带安全绳,来车时不到安全处避车;

3.开挖有水的基坑时,将水排放到路基上;

4.在人员密集地段开挖基坑未立支柱前,没有在基坑边设立明显标志或防止行人坠落的安全措施;

5.施工列车在运行中进行接触网支柱起吊作业;

6.竖立接触网支柱时坑内有人;向坑内放置横卧板时坑内有人;

7.接触网支柱整正过程中,支柱部分或整正器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8.作业车作业平台人员超过4人,作业车升降时上下人;

9.在有机车车辆运行的情况下起吊、安装软横跨;

10.硬横梁在两支柱架设没有紧固稳定时,吊车摘钩撤离,且作业人员在横梁上行走;

11.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进行架线作业;

12.接触网导线架设紧线时,没有将紧线器尾侧的承力绳用钢丝绳卡子卡牢;

13.在线路上使用车梯作业时,每辆车梯出车时少于4人,车梯上的作业人员超过2人。

七、轨道施工作业

1.道床石砟配备不足,枕底、枕木盒、枕木头缺砟而不设禁行标志;

2.轨道几何尺寸超限,下班前不整改完毕。

3.轨枕、胶垫歪斜及间距不均匀,捣固不密实、空吊板。

4.接头错牙及相对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瞎缝或大轨缝。

5.轨枕失效、螺栓锚固强度不够或扭力不足。

6.联贯零件缺少或失效。

八、爆破施工作业

1.起爆不符合要求,“五大员”没有持证上岗;

2.爆破前没有设立警戒线和防护人员及防护措施,没按规定办理封锁手续, 施工点没有设置安全防护;

3.爆破器材的存放、运输、使用、退库不符合规定,帐、卡、物不相符,台帐不齐全;

4.跟踪卡填写不及时,防火、防盗不到位;

5.现场临时存放时间不符合规定;

6.接触代号品的人员不是本单位持证的正式职工;

7.邻近既有线爆破点没有按规定设置防护栅栏,钢轨外侧2米处没有设置警戒线(绳),列车通过时没有停止作业;

8.无施工计划进行爆破作业,无封锁点内进行爆破作业,无防护员时进行爆破作业;

9.爆炸物品随意存放、截流、私藏、被盗丢失;

10.石方爆破未按规定设钢轨排架和观测桩;

11.既有线旁没有按规定进行控爆施工。

12. 其他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

九、施工作业用电

1.布局不规范,绝缘性能差,乱接乱安;

2.布线没有采用三相五线制,绝缘性能差;

3.没有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锁;漏电保护器大小不合适;

4.配电箱铁壳,安装不牢靠,高度不符合要求,无防潮防雨设施;

5.闸刀开关无标识及刀盖损坏不齐全,保险丝不符合要求,配电箱没有警示标;

6.隧道及作业场所照明电压不符合要求;

7.配电操作室没有绝缘板,警示牌;

8.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没有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电工完成。

9.现场架设电力线路使用裸导线,临时敷设的电线路挂在钢筋模板和脚手架上,没有安设绝缘支承物。

10. 其他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

十、施工用机械设备

1.施工机械没有设备操作规程;

2.机械性能差、外观脏,漏油,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失效;

3.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没能持证上岗或操作与证不相符的机械;

4.没有建立设备台帐及管理制度,无保养、试运转、交接记录。

5.违章对运转中的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调整等作业。

6. 其他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

十一、文明施工作业

1.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规范着装、使用劳保用品;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帽及挂上岗证牌;

3.施工现场无“工程揭示牌”、“安全须知”、“文明管理规定”,(安全)宣传牌或少项,安全揭示牌及各类警示牌位置不显眼;

4.施工现场及驻地环境脏乱差;消防设施不齐全;机具、材料、半成品没能分类存放及堆码整齐,无标识;

5.施工管、线路排布不规范,道路平整差,积水;

6.施工临时驻地危房没能及时处理,工棚没有消防器材;

7.施工现场杂物多,施工道路不畅通,有泥泞、积水;

8.钻孔桩泥浆排放不规范,泥浆流失污染环境;

9. 其他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