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谷川夏树步兵 番号:刑诉法不是公权力对公民进行任意拘押捕杀的凶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20:33:33
        
                      2011年7月29日参加大成律师青岛刑事论坛


青岛,一个美丽的城市,然而青岛的美丽,有很多的成分是由于是由于日俄时代留下来的至今相当坚固的具有别样风情的建筑。

 

青岛,今年又有了一个新的荣誉,那就是,青岛是中国最不怕淹的城市,原因同样是因为德据时期留下来的坚固设计周全的地下基础设施。

 

一个国家的强大,就表面上看包括两种,一种是器物层面,比如地下基础设施、高楼、高铁、大飞机甚至军事力量等等;一种是制度层面,比如国家体制、法律制度等等。

 

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器物层面的问题不用我多说,比如最近的高铁,制度层面我觉得更是一个不伦不类的东西,我们今天的主题是刑事论坛,我想,刑法刚修订,好不好木已成舟,不说也罢,因此,这次论坛的主题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当是千呼万唤的!

 

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然后时隔15年后的1996年第一次修正,至今也已经有15年了,几次酝酿修正,都没有结果,这次在2012年,看来是真的了。

 

如果按照这个刑诉法修改的周期计算的话,那么明年的修订可能将要决定15年左右的人权保护标准,尽管法律的制定是一回事,法律的执行是另一回事,就行北海司法机关那样,其违法行径已经突破了最低最低的底线,但是“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既能保证国民人身自由不被公权力非法侵害又能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刑事诉讼法,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我们国家当前公民的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权被公权力非法侵害的情况下,刑诉法的修改更为迫切。

 

但是,刑诉法的修订草案到底是什么样子,因为明年就要通过了,草案也应当出来了,我们尤其是刑诉法最大的消费者,广大的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还是一头雾水。

 

今天,我们聆听了樊崇义教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有关情况的介绍,我个人的感觉是非常的不满意,甚至有些害怕的感觉。

 

比如,律师会见问题,修正草案规定重大贪污案件等四类案件律师会见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这是大大的倒退,比现行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还落后。

 

还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草案依然规定仅仅刑讯逼供的证言作为排除的证据,而不敢规定侦查机关违反程序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也算非法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对法律问题进行详尽的咨询律师也没有办法进行解释法律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无法做出既尊重案件事实又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供述的,现实中,很多嫌疑人不懂法掉到侦查人员设计的陷阱里在审判阶段十张嘴也说不清,这样的例子太多了!因此,对于侦查机关违法程序性的规定侵犯嫌疑人的权利所获得的证据也应当算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还有羁押和侦查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就一句话“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就是写不到法典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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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现存刑事诉讼法面临的焦点难点问题一个都没有得到解决,有的还表现出倒退!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强势,我们的立法机关学者做出了令人不齿的妥协.

 

 

当然,樊教授也说这次把“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写进了法典,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就好型96年刑诉法“无罪推定”的规定一样,但是这样冠冕堂皇的没有操作细节的规定有什么意义呢?无非就是把笔录里“被告人,你要老实交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等语句去掉罢了,实际上这些精神就是要靠包括程序性违法取得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这些具体规定去实现,而且,刑诉法修正草案仍然没有对侦查人员违反程序规定行为的后果做出规定,比如,律师去会见,他不让会见,律师没有强制性的救济渠道,任何侦查人员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人类进步的历史表明,所有权利都是靠自己斗争争取的来的,而不是靠别人恩赐的,这是铁的规定,我们律师我们公民在高层在立法机关几乎没有话语权,声音太微弱,以至于经常被视而不见,即使在律师权利被严重侵犯的今天,即使在全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不足百分之二十的今天,即使在律师刑事辩护制度面临生死存亡的今天,即使在社会主义法治面临空前危机的今天,我们的立法机关仍然不为所动,这让给我们情何以堪?

 

好在在我的询问下,樊崇义教授说可能过一两个月正式的草案就要公布征求社会意见,我原以为立法机关准备闭门造车,但到底会不会,现在还没个准确的消息。

 

我们律师,一定要有自己的行动,如果草案真的公布,我们一定能够要参与进来,大声的声讨!如果不公布,我们一定要搞一套自己的出来,联名递交给全国人大,自己拯救自己!

 

一部好的刑事诉讼法,是公民用最小程度自由和财产的付出来获取最大程度社会的稳定和安宁!现在是付出最大而获得最少!这是最差的结果。

 

刑事诉讼法,是用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尤其是人身自由权的护身符,而不是公权力对公民任意拘押捕杀的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