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吧 百度贴吧:球,在法院和检察院之间踢来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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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在法院和检察院之间踢来踢去

2011年08月03日07:48 东方法眼王学堂295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核心提示:由于“两高”在出台司法解释方面尚缺乏制度化的协作,加上我们现在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如此之多、频率是如此之高,所以“两高”之间的司法解释不时出现一些矛盾或不一致之处,这种不协调带来司法的混乱和低效率是明显的。

  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时统称“两高”)尽管都通称为司法机关,但由于各种奥妙的原因,两者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制定司法解释以及具体实施法律方面的不协调。

  由于“两高”在出台司法解释方面尚缺乏制度化的协作,加上我们现在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如此之多、频率是如此之高,所以“两高”之间的司法解释不时出现一些矛盾或不一致之处,这种不协调带来司法的混乱和低效率是明显的。

  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有刑诉界知名学者谈及1979年刑法的弊端,往往提及下列案例:由于“两高”所颁布的司法解释不同,导致检察官起诉到法院的案卷被退回,而检察机关又坚持起诉,最后案卷退来推去,被长久地搁置在法院传达室里。

  许多学者认为1996刑事诉讼法较好解决了案卷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踢皮球的问题。据说解决的法宝在“一本主义”,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但刑事诉讼法修改10多年以后,仍然出现了踢皮球问题。

  2006年,河北邯郸市涉县女子刘志连被控毒死6岁男童,2009年邯郸市中级法院判处其死缓。同年该案被河北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2010年9月,邯郸中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10月15日,邯郸市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涉县人民检察院。12月14日,涉县人民检察院又将此案起诉至涉县人民法院。2011年5月4日,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涉县检察院对此存有争议,并拒接退回的案件。一时之间,案件悬置。而就在检法两机关将“刘志连案”踢来踢去的时候,被告人刘志连已在看守所里度过了5个寒暑。(2011年8月1日《中国青年报》)

刘志连的丈夫

  一个人有几个五年?何况是关押在监狱里的5年?

  曾几何时,我对刑事审判的1个半月审限很有点意见(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命关天的事,只给1个半月时间审判,无论如何太短了点。

  但理论与现实还是有差距的,这不,刘志连就在看守所呆了5年。

  人,怎么能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再次启动。据说,可能有一些新理念会被写入新修改的法律。

  但仅仅靠修改法律,能解决实际问题吗?

  1996年10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思想正式写入了诉讼法典。但我们必须承认,被理论界认为取得了巨大进步的法律的修改并没有起到我们所预想或想像的应有的那么大作用,也没有真正解决侦查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等玩疾,甚至于可以说,现行的这部学者眼中存在诸多缺陷的法典根本就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李奋飞,《“修改不修改,其实对我们影响都不大”》,载《法学家茶座》总第17辑)

  球,可能仍然要踢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