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古苑摄影:段万金律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19:42:35

段万金律师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执业律师,一次偶然机会他在开车通过渭蒲高速时,发现该条高速公路收费畸高,尤其是每公里除收取国内最高价0.6元之外,还加收10元的过桥费,这在全国都是史无前例的,于是,段万金律师起诉了陕西省高速集团。

在我们国家正在进行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艰苦过程中,在国家六部委联合整治公路高收费、乱收费,为促进内需创造条件的大环境下,段万金律师的这次公益诉讼尤其显示出了特别的意义,非常值得我们全社会尤其是政府部门的关注。

本案一审已经审理并做出判决,碑林区法院以高速集团依法告知和提供发票合法为由驳回段万金律师诉讼请求,段万金律师以一审判决无视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为由已经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正在等待开庭通知。

段万金律师一审的法庭总结陈词用非常通俗易懂的语言全面、客观、深刻的揭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体现了我们陕西律师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非常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此,我们将该篇法庭总结陈词予以刊出,希望大家关注,本案起诉状、一审判决、上诉状等具体详情请点击段万金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dwj11。

 

 

 

 

                法庭总结陈词

尊敬的审判长: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第一次作为一名普通的当事人坐在原告席上,为了区区15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看起来有点小题大做,似乎唯恐天下不乱,这难道就是律师的职业特征吗?我想不是的,这与我的亲身经历及深刻的心理感受有关。

2010年11月24日,我怀着欣喜第一次从韩城驾车至蒲城后驶入渭蒲高速到渭南办事,心想渭蒲高速路的通车终于可以结束原来需经历国道、高速公路(其中有两个收费站)的复杂与更为漫长的回家之路。但是,驶入渭蒲高速后,我发现身边的车辆廖廖无几,几乎无车为伴(行驶中途经渭河大桥,路程总计50多公里),我怀着满腹狐疑到了渭南西收费站,收费员刷卡后告知我需缴纳30元过路费,我以为自己听错了,不解地问为什么费用这么高,收费员称因为渭河大桥造价高昂,所以收费高,我无奈地按要求缴纳了过路费。事后抱着疑惑查询后发现蒲渭高速除每公里收0.6元外,还加收10元的过桥费,我顿时愤愤不平起来,时逢全国都在议论河南因天价高速通行费农民被判无期的事情,现在看来渭蒲高速的经营者比河南省狠多了,只不过没有被暴露而已,于是,我决心起诉渭蒲高速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陕西省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当然,启动诉讼程序必须要有法律上的理由,下面我谈一下我对这个案子法律上的观点。

一、我和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费公路服务合同关系

收费公路服务合同系无名合同,但在事实上是存在的。

蒲渭高速收费站在进、出口均悬挂有收费公示牌,明码标价每公里0.6元,除此之外再没有显示其它的任何收费项目,该公示牌实际上是一种提示作用,就好像我们进餐馆看菜单和价位以及进宾馆看房间价格一样,觉得划算承受得起就消费。被告给我提供封闭式畅通的能高速行驶的道路,走完之后,我付钱给被告就好像吃完饭付账一样,在这个过程,要做到明码标价,童叟无欺。

因此,我和被告之间形成的的确是一种收费服务合同关系,毋庸置疑。

二、被告没有依法、明示告知加收过桥费的情况

我因公示牌仅显示每公里0.6元过路费而选择了蒲渭高速,而放弃了其他可供选择的、免费的其他一、二级公路,如果在进入高速路前被告明确告知我还需加收10元过桥费的事实,我可能选择放弃进入该条高速路。这就犹如我们在吃饭的时候,老板告诉我一碗饭50元,付账的时候,又告诉我,使用筷子加收50元,这显然是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妥的。

所以,当我选择渭蒲高速的时候,双方都只能严格按照我们之间形成明示或默认的合同进行,加收10元过桥费显然不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

三、被告不具有相关收费资质,其收费行为不合法

    从开庭时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根本没有收取道路通行费的相关资质。

按照我们国家法律法规,被告要具有在渭蒲高速公路收费的资质,必须要履行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编制收费方案,进行论证,提交报告给省交通厅、发改委、财政厅、物价局;其次,由物价局牵头,组织交通厅、发改委、财政厅和各方代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界意见,最后形成收费标准和方案由这几个部门报审政府批准;再次,省政府研究后发批准文件给交通厅、发改委、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最后,各部门通知被告省政府批示文件情况,被告据此文件办理相关收费资质,如收费许可证等。

根据被告当庭举出的证据,被告仅举出陕西省政府的173号批示文件,而这个文件的送达对象并不是被告,而是交通厅、发改委、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这并不是被告可以收费的直接依据,被告只能据此办理相关证件后才能收费,另外被告还举出网页上报道的收费听证获得通过的内容,同样不能作为被告收费合法的依据,就好像我们律师有了资格证后还不是律师一样,还要有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还要办理收费许可证,就好像尽管司法厅物价部门制定颁布了律师收费标准但是我们没有律师执业证和收费许可证仍然不能收取律师费一样。

被告尽管是省交通厅的独资公司,但它不能享有任何特权,相反还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依法治国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平等,被告作为一个普通的企业,必须像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业一样,办理经营业务所需的相关手续,取得相应资质,然后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四、被告提供的收据不合法

被告在我交费后提供了一张收费票据,这张收费票据是由陕西省财政厅和交通厅监制的,但因没有加盖被告的印章,无法显示提供人的具体名称。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被告应当向我提供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我们现在的高速路建设者和经营者已经和十年前的建设者和经营者截然不同了,以前的建设者和经营者是满怀理想和激情的革命青年,现在则是患得患失精于计算的赤裸裸的商人,我们的第一条高速路西安到渭南的高速路,现在收费已经至少20年了,贷款还完了没?不知道,没人告诉我们,现在,扩建了一下,省政府又批准收20年,而且收费标准大幅度提高,什么时候是个头啊?而修建高速公路带有社会属性和公益性,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特别是像被告这样省交通厅国有独资公司,更应当是这样,而现在制定的天价过路费实际上达到了一个最坏的结果,那就是双输,大家不走这条路,被告也收不到钱,巨额资金修建的水泥钢筋工程白白的被闲置在那里。当然,这浪费的其实不是被告的财富,而是政府的财富,政府的钱是从银行贷款而来的,银行的钱则是大家存在哪里的,赚了钱是被告的,亏损的话,巨额的地方政府债务最终可能还要所有纳税人买单。

今天的庭审解决不了体制内深刻的问题,我只是想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引起社会关注,对于被告或代理人,你们如果觉得我说的有道理,就最大限度的依法把你们的事情做完善,比如进一步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等手续、公示公告的问题,出具票据盖章的问题,我想这个法庭最多也只能解决这么点问题。

最后,谢谢法庭,谢谢审判长耐心的没有打断我冗长的发言。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