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北雅中学官网:第十五章?概念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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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概念与逻辑

(2011-01-03 15:45:02)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逻辑起源》完整网络版

第十五章 概念与逻辑

 

15.1 概念的生成

15.1.1 知识的生成和积累

在前述冯.诺依曼模型的框架下,个体元间体系的生成与积累大致经历以下过程。

1、将从感觉器官送来的与外在世界相互补的元间转移、复制为一个抽象元间实体,保存、命名这个实体;

2、将新来的元间实体与已经存储的所有元间实体逐一进行比较,保存所有比较过程产生的结果并分别命名。这样,每一个新进来的元间实体都被解构,被分解和整理成不同程度的共相或差相,被分解成了一系列不同一般性程度的元间构件和要素;

3、对被分解了的元间素材再次进行相互比较,产生新层次的差相与共相。反复进行这样的比较,形成了元间要素的分类体系。

这个元间要素分类体系成为以后对外源性元间进行比较和识别的依据体系,也就是常说的“知识”体系。认识一个新的外源性元间,要以这些已有的知识作为依据,新的元间输入又充实和重塑了知识体系。

原则上,所有新进入的元间信息都应与所有已经存储着的元间实体进行一次彻底的比较运算,形成不同层次的比较结果。每一个比较结果都被赋予一个“存储地址”,这个地址的名称和标示也就是这个比较结果的“名称”或“标识符”。每一个标识符代表着一个元间实体,就像文件夹封面上的标签一样,每一个文件都有一个文件名。

通过比较生成差值和差相的过程就是“分析”过程;

通过比较生成共值和共相的过程就是“归纳”过程。

元间实体在比较处理的过程中,按照不同的一般性程度被分解为不同的等级和层次,形成了我们常见的树形文件结构,同时,也形成了树形文件名的层次结构。

树形文件结构的层次实际上就是文件内容一般性程度的层次。

15.1.2 形象与形式

对象世界的元间通过人的感觉器官被分离出来,被转移到了人的记忆系统中,转移到了大脑之中。但是,外源性元间在大脑中的储存却可能会有不同的方式。

1、把从各个感觉器官转移进来的所有元间都不加任何处理地直接存储,实际保存着的是关于摄取到的对象元间的直接副本,是关于对象的相对完整的“形象”。

2、用分析和归纳产生的元间体系,是关于对象的抽象的分解了的“形式”。

大脑用两种方法分别保存了对象元间的形象和形式这两个版本。

鉴于“抽象和具体”的相对性,在这个特定的场合,也可以把形象的元间称为“具体元间”,把形式的元间称之为“抽象元间”。区别于物质与元间的相对性,这是又一层次的具体与抽象,是抽象元间层面上的抽象元间和具体元间,对上一层次来说是两种不同程度的抽象元间。

这样,对外源性元间的处理有了两个极端的情形:

1、不对外源性元间作任何分析和归纳处理,直接保持输入元间的本来样式;

2、对其进行彻底分解处理,直至达到分解的极限,形成一个元间要素与这些要素间关系形式的集合,形成相对应的抽象形式组合。

这是思维操作的两个极限的端点,真实的、具体的思维过程都处于这两个极限端点之间,都是处于不同分解程度上的元间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都是不同“粒度”的元间要素之间的分解与组合,都在某种抽象程度的具体尺度上进行。

不能想象纯粹形象元间和纯粹抽象元间各自单独运行。纯粹的形象元间意味着这个元间绝对完整,是不可分析的,不对其进行分析就不能分辨这其中的内容和特征,这个对象就不可知,就没有意义。同样,纯粹的抽象元间就是没有任何组织形式的绝对元间,也是不能分析的,也没有意义。

虽然不能在这两个极端的端点上进行元间的分析和组合,但是可以在接近极限的区域里进行思维活动。

更多采用具体元间进行分析和组合的思维被称为“形象思维”,形象思维采用的元间素材都是“颗粒”较大的元间单位,侧重于从事物的整体联系上理解对象;反之,更多采用抽象概念进行分析和组合的思维被称为“形式思维”或者“抽象思维”。形式思维采用的元间素材的颗粒较小,甚至可以达到最小粒度的极限,达到纯粹差别,也就是达到0和1的程度,接近达到除了差别之外没有任何差别内容的极端程度。处于这个极限附近的思维又被称为“逻辑思维”。

实际的思维要素是处于这两种极端方式之间的相互交叉的具体的思维过程。

比如,一幅印象派的油画也必然要由一个个部分的细节组合拼搭而成,要一笔一笔地堆砌起来,这个看似完整的“印象”也不是绝对理想的整体。但是,这种风格所力图强调的是整体完整的轮廓和形象,讲求的是从整体上把握对象的全部内容,从完整的第一印象上了解和体会对象,而不是从各个细节的组合上具体地理解对象,印象派画家力图把整体的感觉素材不加分割地作为一个完整的元间团粒。

又比如,《易经》中的最小元间团粒是“阳爻”和“阴爻”这样的差别单位,我们从极限的角度上可以把阳爻和阴爻理解成抽象意义上的纯粹差别,理解成有差别和无差别,纯粹差别的积累就构成了万事万物。不过,这只是我们此时一厢情愿的近似理解而已。《易经》本来意义上的阳爻和阴爻并没有达到纯粹差别的程度,阳爻和阴爻分别都代表着各自的差别形式,是两类具体属性的范畴,也就是说,《易经》里采用的抽象力度所到达的终点只是两种具体差别形式,并没有也不准备到达抽象的极限,没有企图用纯粹的差别和纯粹差别者作为最基本的元间团粒。所以,阳爻和阴爻一开始就分别具有自己本身的内容和意义。

以具体差别形式作为基本逻辑单位积累起来的元间团粒,每一次的积累和变化都是具体差别形式的变化,所以,阴和阳成了两种极端,以阳爻和阴爻积累起来的每一卦象都是阴、阳两种属性的组合和局势,都必须从阴、阳这两种属性的权衡中得到理解和解释。

15.1.3 “文件名”与概念

在个体出生时,后天元间的原始积累尚未建立,对所有新进入的元间实体都要进行一次与所有存储中的元间实体的彻底比较。但是,随着元间库存量的不断增加,这个运算过程就会迅速增加,变得极其繁琐,以致达到不可能很快完成的程度;再则,所存储的元间增加到一定程度之后,意味着再来的元间其重复的几率开始增加,许多比较成为重复操作。因此,再次进入的元间和所有存储中的元间逐一比较也变得没有必要。这就需要有一种简约的方法,迅速判明和回避无效的、重复的运算,把注意力准确调整到真正的新元间上。

最简约的方法是首先标记与文件库已有元间中一致的成分,所谓一致就是“已经认识了”的。

当一个新的元间到来时并不立即执行全面的比较运算,而是首先判明这个元间实体的分类,首先进行与最一般层次上的元间实体的比较,也就是首先从树形文件名体系的“根部”开始,逐层向末梢方向进行比较,判明它和已经存储了的元间实体中根部层次文件有没有相同或相似之处,比如:是固体还是液体,是金属还是木材,是什么木材,……,然后,仅进入与其一致的这个文件夹内,与这个文件夹中的各个层次的文件进行比较,直到发现符合程度最高的答案为止,直至寻找到“我知道这个”为止。如果没有答案,这个当前的元间就是一个新元间,就要建立新的文件和目录。

这里出现了一个明显的推导缺陷:我们试图用一个新收到的具体元间实体去与一些我们自己生成的抽象的“地址码”或“标识符”比较,还试图发现这两者之间的同一性。

因此,在这里必须对“名称和意义”进行限定:

具体的元间实体不能与抽象的、没有意义的符号相比较,因此,参与比较的“地址码”或“标识符”不能是彻底或绝对抽象的、没有任何意义的名称,而应当是具有最低限度内容和意义的元间实体,至少应当是能够大体表示和概括文件夹基本内容的元间片断和“略缩图”。这就意味着,我们要假定,文件名和地址码与自己所代表的文件内容不仅仅只是一种约定关系,至少有一部分除了单纯的抽象的地址码、标识符作用之外,作为名称本身也并不都是绝对单纯的和抽象的符号,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自己所表示的文件夹内容相应的意义,能在一定程度上概要地代表文件夹中的内容,能够对文件夹中的元间内容有一定程度的“摹状”,文件夹名称本身所具有的内容达到了足够与其他元间实体进行比较的程度。

标识符和文件名至少有两种极端情形,一种是抽象的、无意义的纯粹名称,一种是某种程度上具体的、概要表达文件内容特征的具体名称。

“最抽象的名称”是与文件夹中内容毫不相干的纯粹名称;“最具体的名称”是这个文件夹中的元间实体本身或全部。从“纯粹的名称”到“最具体的名称”是两个极端,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是不同程度的具体性,是不同程度的摹状。

具体名称作为有内容的名称本身也是元间实体,也可以再次被冠以另一层次的抽象名称。

抽象名称多用于比较过程的调控。参与比较的只能是具有某种程度具体内容的具体元间实体。

抽象名称所蕴含的是间接意义,是在特定语境中被其他相对者互相约定了的、默认了的意义。

我们用“概念”这个词表示与文件夹中的元间实体在某种程度上摹状的文件夹名称,表示具体的有内容的名称。

在汉语中,“概”这个字有“大致”和“总括”的双重意思;“念”这个字含有人的理解和意识过程所形成的元间实体的意思,所以,“概念”一词准确表示了“概括性的元间实体”的意义。

概念是在对于外在元间实体处理的过程中生成的新元间实体,是人的思维主体自己生成的观念性的元间实体。

具体的、有内容的元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元间实体,除了外源性元间实体和先天元间实体之外,大脑中其余的元间实体都是在比较中产生的。比较就会产生相同和相异两种极端情形,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是不同程度的差异以及具体的差别形式。

显然,概念是比较的结果,是抽象的结果,是分析判断和归纳判断的结果。概念是从一个元间实体中提取出来的关于这个元间实体的概要表述,这样,概念本身也成为一个元间实体。这个定义实际上限制了抽象的程度,概念作为另一类、另一个元间实体的概要性形式,本身就不可能是完全没有内容的绝对抽象物,而是保留了一定程度具体内容的“具体概念”。

概念一旦生成,其本身作为差别形式是不同元间实体之间的相同或相似的形式,是因其相同或相似而被归结的“类”,所有的元间实体都被分别归属到了不同层次、等级的类或概念之下,概念成了类的名称和意义,类的体系构成了庞杂的概念体系。

思维的比较首先在高层次的概念上进行,这时,概念的抽象程度最高,内涵最小,外延最大。逐层向具体的分支发展,最后才会到达元间实体的细节,这时,概念的抽象程度最低,内涵最大,外延最小。

概念的使用大大简化了运算过程和存储量,提高了比较和运算效率。

15.1.4 元间简化

概念化的解构就是对于对象元间实体的分析和解构,最彻底的解析就是把对象元间分解到极限,分解到纯粹差别的层次,分解到0和1,把所有的对象元间都分解成不同层次的差别形式的要素和构件,分解成这些不同等级要素和构件之间的关系方式。

分解之后的元间库里,重复的元间被合并和约减,最终可以被约减为元间要素、要素关系方式以及元间名称这样几个分类库。

几个库的最根层重合在一起。“所有名称”的抽象就意味着不再需要名称,也就没有了名称;所有要素的抽象,所有的差别者的抽象就是纯粹差别者;所有差别者之间的关系抽象就是纯粹差别。于是,最根层的元间就是差别和差别者,是关于这个世界的最基本关系的和关系者的抽象。

在不同层面上,对应这个层面上的每一个元间名称,有要素的名称和要素之间关系的名称这样两种,用这两个参量所代表的元间内容,就能还原出这个名称下的更具体的元间内容,直至还原出最具体的元间。

知识存储的体系是一个概念的体系,很类似于我们现在常用的“压缩软件”的结构。

概念作为对一类对象元间中共同因素的抽象,这意味着这些对象元间是由有限种类的“通用要素”和构件以不同的方式拼搭而成的,而拼搭方式本身也是由有限种类的要素和构件拼搭而成。我们只要了解了构成对象元间的要素和拼搭方式实际上就了解了对象元间的主要内容。

15.1.5 概念作为对势态的反映

感觉器官在与势态的相互作用中分离、复制了势态的元间,这个元间与势态、事实的元间是互补的关系,某种程度上就是事实和实体元间本身,或者说,我们获得的元间信息是对象元间的复印件,是对象元间在我们头脑中的“反映”。

但是,经过与其他也是摄取到的元间的相互比较,并与前两者比较结果产生的元间再次比较,作为外在势态元间副本的外源性元间就被分解,分解成了元间要素和元间要素之间的关系要素这样两种类型,形成了两种抽象的元间。抽象元间不再是对象元间的副本,不再能与具体对象势态的元间一一直接对应或互补,不再作为对象事实在我们头脑中的直接反映。

对外源性元间的分析性处理不仅是对外源性元间简化、存储的必要,更重要的是获得了外源性元间的具体形式中蕴含着的一般势态的元间,把这种以具体方式存在着的一般势态以及不同层次的一般势态分离了出来,实现了对以具体形式存在着的一般势态的抽象,获得了一般势态的抽象的元间形式。

外在的、物理的、对象的世界中,一般性规则和逻辑,客观的逻辑都以具体的势态形式存在,以势态的强制力表现逻辑的强制力。自然对象中的逻辑从最原始的、最初的具体势态开始,以最基本的差别者和最基本的差别形式为起点,逐步积累形成。每积累一个层次,就形成一种规则,最终形成了一个规则的体系。而这个规则的体系以具体的势态方式不断发育演化着。

我们所实际接触到的世界,只能是上述进程发育到一定阶段之后的某一个微小的具体的局部,这个时、空局部的势态被转移、复制到我们的头脑中,不仅作为我们对外在势态的反映,我们还对这个副本进行抽象了处理,把原先以具体方式实现和存在着的每个层次的势态都抽取、分离了出来,直到最基础层面。每一个层面的元间都是相对下一个层面的一般性元间,所有的一般性元间就构成了一个相对的逻辑体系,形成了我们对于外在世界逻辑体系的概念,使我们获得了抽象形式的逻辑体系。由于大脑强大的记忆能力,我们不仅存储了对象势态具体形式的摹本,同时也存储了我们对这个摹本分解处理产生的这个摹本的所有层次的逻辑结构,既然逻辑结构具有一般性元间,就不仅属于某一个具体的外源性元间,属于某一个对象,而是具有某种程度普遍意义的逻辑体系。前者是对象势态的具体反映,后者是对象势态的抽象反映,或者说,我们从具体的势态中分离出了它的抽象形式。

15.1.6 概念的合理性程度

人已经拥有的外源性元间是在与对象势态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导致元间转移的结果,这个结果不可避免地受到元间获取方自己势态的影响,所得到的元间已经不是本征意义上的对象元间,而是发生了畸变的元间。

因此有理由怀疑:用发生了畸变的外源性元间,用头脑中的先天形成的元间比较、抽象的方法,用自己相互之间约定的交流形式所获得的元间能在多大程度上相似于对象势态中蕴含着的一般性元间?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正确理解和掌握世界的规律和逻辑?我们使用的逻辑是不是世界自己的逻辑?我们的抽象成果、我们的概念、我们掌握的要素性元间和关系性元间在多大程度上与外源性的、对象的元间本身的情形相一致?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我们的理解、我们的知识是正确的?知识在多大程度上是正确的?

首先,感觉器官与对象的相互作用过程是元间转移过程,是相互作用的一种极端形式,是在尽可能不改变对象原有元间形式的前提下从对象中分离元间的特殊的相互作用。

生命物质实行元间转移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于对象世界的了解来维系自己的生存,生命生存的事实本身说明它们所实现的元间转移至少对于满足自己的生存来说是正确的。

其次,大脑作为元间处理和抽象的先天条件是在与势态长期的相互作用和比较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产生的,经过不断的淘汰,已经达到了与环境势态最大程度的互补和一致。人本身是自然的产物,人所具备的先天程序和规范作为元间实体本身也在不断趋近于外源性元间,经过了与环境势态的长期不断比较和校准。因此,有理由相信它与世界本身元间的一致性,相信它与我们实际生活着的这个世界大部分势态的一致性。

当然,也很容易看到大脑中的先天程序和规范性元间的局限性。因为,我们的大脑只是产生于整个世界中某个局部的实体,只能与这个局部的势态相适应、相互补,不可能拥有这个势态中没有的元间,所以,我们所能相信的“真”和“符合”就只能在有限势态中有意义,不能指望大脑中所有层次的逻辑规则天然地适用于我们这种生物没有到达过的另外的所有的势态区域。

这样,外源性元间和内源性元间在某种范围和程度上基于相同的基础要素,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概念具有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天然合理的可能性。

再则,内源性元间实体运行和产生的机制基于外源性元间相同的基础要素和要素关系原则,但是要素之间的组合就不一定能继续与外源性元间保持完全相同的组合和结局了。因为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元间生成和组合环境与方式;外源性元间的生成受到了物质唯一性的限制,而内源性元间的这种限制极小,自由度很大,出现分叉的机会也很大。内源性元间的生成可以模仿外源性元间生成的方式,但是模仿的成功率和相似程度不再总是必然、天然重合。仅靠内源性元间的自我生成不能保证它产生的概念与对象元间的概念总是相同,不可能总是正确地理解对象元间,只能提供一系列仅供参考的试错方案,从这些方案中挑选出正确意见的途径在于建立与对象元间的反馈机制,也就是实践的校验,不断调整和更正最初的想法,最终形成相对稳定的、与外源性元间最大程度接近的概念。

 

15.2 主体的生成

15.2.1 元间的种类

过去,元间实体都直接依附于特定的物质实体,与物质载体处于直接相关中,物质载体的性质直接影响和决定元间实体的性质。

DNA等类物质成为以元间性质为主的物质实体,这种物质实体的物质性已经退居到次要位置,接近成为元间实体。

大脑是又一种这样的物质。载体物质和载体中元间内容的弱相关或基本不相关使我们可以基本不考虑这种物质本身性质,使得单独把其中的元间成分作为对象成为可能,大脑间的元间转移已经使我们可以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元间实体。

大脑中的元间逐步生成了这样几种成分:

1、先天拥有的元间和元间处理方式;

2、通过感觉器官从对象中转移和复制来的外源性元间;

3、利用先天拥有的元间处理方式,对于上述两项的元间进行抽象、分析、解构而产生出的新的要素性元间和关系性元间;

4、利用上述三项元间,重新组合那些被分解开来的元间要素,生成了的新的元间实体。这种组合可以还原外源性元间,也可以生成外源性元间中所不具备的全新的元间。

15.2.2 元间相对者

仅就上述第2项中的通过感觉器官从对象中转移和复制来的外源性元间来说,假定转移过程不失真,外源性元间与自己所来源的物质对象中的元间互为镜像,是同一个元间实体的两种存在方式。

通常,站在我们自己的立场上,可以把对象世界称之为客体,把自己获得的对象世界元间的副本称之为“客观的”,这不仅说明所拥有的外源性元间的来源,同时也试图表明我们所掌握的外源性元间的单纯程度,表示没有更多掺杂主观的成分。

从中文“主”这个字的立场出发,作为对象的处于具体物质载体中的元间是主导性的,源泉性的,是原版,应当作为主体。实际上,仅就这两个元间实体来说,只是一种对称的相对关系,两者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元间相对者。仅就内容来说,还不能区别主、客体,因为两者是等同的,这个层面上的主、客关系仅表明元间的发端和来源,只具有原本和副本的差别。

不仅相互等同的元间实体相互之间可以作为元间相对者,相互不等同的元间实体也相互作为元间相对者,因为只有成为元间相对者才能进行比较,才能进行相互作用,才可能发现元间相对者相互之间的差别,发现两者是不是相等的,是怎样的不相等。

由于差别的普遍性,元间相对者之间的相对关系实际上成了具有内容差别的主、客关系,元间相对者之间等同的情形只是一种极端的特殊情况。

15.2.3 主体

非生物的自然状态下的元间转移本质上都是被动的,元间相对者相互之间无法区别元间的原本和副本,也无法体会元间相对者之间元间内容的差别。只有对于有记忆能力和比较能力的生物体,这些差别才有意义。用一个古老的哲学术语讲就是,主体只有通过生物的形式才能实现从“自在”向“自为”的转变,才会对变化中的元间有感知和自觉的能力,才能自己知道自己的主体地位。

生物所持的元间,生物中的元间,作为元间相对者的最显著特征在于:生物中的元间实体是相对稳定和相对独立的,已经不再轻易随外在元间、对象元间的变化而变化,不会因成为元间相对者而被对象所直接改变,是相对稳定的元间基准。正是基于这点理由,我们可以方便地站在生物自身的立场上,把对象元间作为客体,把生物自身已经拥有的元间基准作为主体。

再进一步,大脑中的元间相对者是处于自我意识中的元间相对者,是站在一个元间实体的立场上对另一些元间实体的比较,当前自我意识所站的这个立场就是此时大脑思维的主体,这个立场的对象就是此时大脑思维的客体。当然,这种客体可以是已经存在于大脑中的任何元间实体。比如,先天的思维范畴、某一层次的概念、关于某对象的具体的形象等等,尽管所有的元间实体都有资格作为自我意识的立场或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元间实体都具备同样的作为主体的方便程度,具备自我意识在各个元间实体之间转变立场的能力,变换角色的能力受到了成长和变化中的元间势态的限制和影响,受到了个体思维经验实体本身的限制。

大脑先天处理能力及其产生和积累起来的元间实体相互之间处于不断的比较之中,比较结果的积累形成了概念体系,概念体系中各个层次的概念作为元间实体使得概念互相之间的识别成为可能,概念相互的识别就是站在某一个概念的立场上对另一个概念的观察和辨别,用一个元间实体作为标准,作为自我,对另一个元间实体进行比较。因为被比较者本身也是自我,也是自我概念体系中的内容,所以,概念间的相互比较属于自我意识,是概念体系自己对自己的意识。可以把意识方称为主体,把被意识方作为客体,因为这都属于元间相对者。只有元间处于相对之中,处于互为对象的关照中,处于对于对象的关照之中,才有意识可言,才有自我意识可言。

因此,对于自我意识而言,具有两个工作方向:

1、利用大脑先天拥有的元间处理方式,对于外源性元间和先天元间进行抽象、分析、解构产生的要素性元间和关系性元间;

2、利用已经被分解开来的元间要素和要素关系,重新组合、拼接、生成的新的元间实体。

这两种性质的工作都可以作为自我意识本身,作为主体,也可以作为自我意识的对象和产品,作为客体,都可以作为有能力关照元间实体的元间实体在主体和客体之间不断竞争和转换。主、客体间的区别不仅是对称的相对关系,同时说明,此时此地哪一方作为意识一方,哪一方作为被意识、被观察、被比较的一方。

所有的元间相对者,不同的元间实体作为主体的能力和方便程度是有差别的,并不是所有的元间实体都有能力在竞争主体地位的斗争中成为胜利者,这就使得一部分元间实体更经常地成为主体,并不断强化自己的主体地位,另一些元间实体更经常地成为客体,成为经常被主体操作的对象。而且,在经常作为主体的这些元间实体之间也存在竞争,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和势态环境下,总是有几个元间实体占有优势,从这个生命个体的外在行为上就会表现出这个个体的性格特征和思想倾向。

总之,主、客关系是典型的相对关系,随着进化层次的发展,主、客关系更加趋向于不平衡。我们经常在不完全的意义上使用主、客概念。

15.2.4 主体的三种主要对象

个体的发生是整个势态生成和发育的原因与结果,因而,当个体作为主体时,面对着的是三类对象:

1、生成自己的环境势态和自己生存于其中的环境势态;

2、当前与自己最密切相关的具体实体,与自己最密切相关的其他主体;

3、作为自我意识对象的自我意识主体本身。

在自然势态的对象中,元间都以物质方式具体地存在于物质势态和物质结构之中,元间的转移和交换也都伴随着物质载体的转变;

有意识能力的主体出现之后,经验体系成为了主体,经验主体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第一类对象之间那样的物质和元间的直接关联,元间和物质载体已经被分离,原先属于具体势态和物质的具体元间也被处理成了抽象的元间,处理成了许多具体势态和物质共同拥有的概念或“共相”。具有意识能力的主体本身虽然也是物质和元间对立统一的物质实体,但是,与普通的物质实体不同,除了与外在世界进行被物质载体所限制的具体的物质的元间和具体的元间的物质之间的交换外,还进行直接的概念交换和比较。

从整个发展的尺度来说,过去的势态中,仅有具体物质的元间和元间的物质之间构成的相互作用。现在的势态中,又发展出了仅靠微不足道的物质为依托而存在着的抽象元间以及抽象元间之间的相互作用;

抽象元间的传递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抽象元间之间的相互作用在主体之间实现,在作为自我意识的主体之间实现。

相互作用本身就意味着至少要拥有两个以上的作用者,会轮流站在每一个作用者的立场上,将其他作用者作为对象,每一个作用者都有机会作为主体。主体在抽象元间的比较之中不停地选择立场和变换身份,把自己刚刚所站的主体立场转变成对象,用这样的方式将所有抽象元间都作为了对象。

 

15.3 主体间

15.3.1 简化和约定

仅就个体的人相对其他人作为主体这种特殊情形来分析。

人是具有物质和元间双重性质的实体,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就会有物质的交流和元间的交流这样两种极端的相互作用关系,实际的相互作用性质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

仅就元间交流来说,需要相应的交流装置。过去,我们更多地关注的是人的感觉器官,关注的是元间输入装置,现在讨论元间交流,就必须同时关注主体间元间输出与输入装置以及两者之间的匹配。

人的发声系统、面部表情、肢体形象和动作是元间输出装置,视觉、听觉、味觉、嗅觉、皮肤和毛发的触觉是元间输入系统。

面部表情、肢体形象以及最初的声音信号都只能传递简单的元间内容。即便是大脑通过感觉器官得到了许多关于对象世界的元间,但是,要把个体产生的抽象概念用上述方法传递出去,把这些元间转达到其他个体中还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我们的元间输出能力不仅远远逊色于元间输入能力,更远远逊色于思维能力,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称。

完整传递一个元间实体需要足够的时间和足够的传输效率,用面部表情、肢体形象和简单的声音信号只能表达简单的元间内容。面对这样的差距,只能采用简化的手段,尽可能在简单的表情、肢体、声音信号中携带更重要的信息,携带这个元间实体的概要。

比如危险警告,元间发布者自己已经知道了危险的全部内容,但是他发出的警告仅仅是“危险”或者“!”这样一个短促的单词或符号,是关于这个危险元间全部内容的一个标题和概念。这是元间传递的“简化原则”。

元间接受者通过感觉器官收到的只是这个简化了的概念和标题,不可能从简单的警告信号中直接获取到元间输出一方所已经了解到的关于这次危险事件的详情,他怎样判断这个警告的性质和内容呢?这要依靠接受方自己已经拥有的概念系统以及双方关于标题和概念的“约定”,什么样的信号对应于什么样的概念。接受方根据对信号中标题的理解、开启自己记忆库中这个标题之下的文件夹,这个文件夹中的内容就是警告的内容。

双方交流和传递的并不是概念下文件夹中的全部内容,而是已经约定了的标题和“略缩图”,是被压缩了的内容。这是概念交流中的“约定原则”。

简化和约定原则使得通过简单信号传递更多内容成为可能,事实上我们使用的语言系统就是这样一个元间压缩传递系统。

汉语的形声字利用了视觉和听觉两种传递媒体,约定和区分了两套符号体系,将两套符号体系融为一体。形声字的图形本身不仅是抽象的形、声符号,同时,符号本身就是概念或某种程度形象的摹状和略缩图。拼音文字只主要使用了声音符号,仅含有较少的图形意义,相对而言,形声字具有更直观、容量更大的元间传递效能。

语言功能依赖于双方的约定。

15.3.2 理解与校正

不懂一种外语是因为我们和这种语言体系没有事先的约定。约定是理解的前提。约定就是为每一个元间实体赋予一个双方公认的名称。

形成元间比较和分类并形成概念的能力,主要来自先天能力对外源性元间的处理,而赋予元间实体以名称和概念显然是在后天的交流过程中实现的,是外源性元间积累、注入、整理的结果,也是主体间交流的结果。主体以其他主体为生存条件,这种密不可分的势态成为约定的前提,所以,不同的生存势态和主体种群造就了不同的约定体系。

这样,个体生命后天的概念形成就会有两种途径:

1、个体自己从环境势态中获取具体元间,自己通过比较和抽象过程形成概念。

2、个体从其他个体传达的信息中直接获得的已经形成了的抽象概念以及这些概念所对应的元间内容。

所谓“外源性元间”就不再仅仅是物质世界的具体元间,还增加了从其他个体、其他主体那里获得的抽象元间。个体通过对这两种概念的相互比较形成了个体自己的概念体系。

外源性的抽象元间修正和丰富了个体的概念库,参与了概念库的制定和文件名称表的修正过程,只有尽可能保证概念库的名称表与其他主体、与所有个体的一致,主体间的交流才是可能的和高效的,主体间才可能达到最大程度的相互理解。

主体间抽象元间的转移使得个体的元间体系和概念体系的生成不再仅仅是由具体元间输入、采集、抽象的过程,具体元间信息与概念性信息各自的积累出现了时间差。也就是说,过去,总是先形成文件内容及其分类才设立文件夹,才生成文件名,先有具体元间,后有这个具体元间的抽象概念。现在,常常是先有了文件夹和文件名,先有了概念,然后才逐渐输入文件内容。比如,对儿童的语言教育就有这样的概念授予和校正过程。先教给他们的是名词,如:“这是椅子”。这个名词不仅可指称一个具体对象,还可以指称一个类别的事物,是一个概念,是一个文件夹的名称。但是,起先,在儿童自己的记忆库中,这个概念所对应的只有少数的甚至唯一的内容,之后,文件夹中的内容才逐渐积累和丰富起来。儿童自己才在别人授予的“椅子”这个概念下再输入各种各样的椅子,开始知道“那些也都是椅子”。

不同环境和族群条件下生成的概念体系都以其所生成的局部环境背景为依据,与每个个体在势态中所处的具体位置和角度相关。所以个体之间、主体之间以及由个体组成的不同的语言体系之间,不仅仅在概念库的名称和符号之间存在差异,还会产生文件夹内容分配方式间的差异,仅从词汇对词汇的层面,主体之间仅仅建立在约定基础上的相互理解只能是某种程度上的理解,文件夹的名称可以约定,但是文件夹中的内容并不见得一一对应。比如,“胸有成竹”这个成语如果直译的话,就很难理解。因此,个体之间、主体之间的理解是一个不断反馈、反复比较和校对以期达成更进一步约定的过程。只有使文件夹中的具体内容都达成相互一致,彻底的理解才有可能。事实上,相互理解的过程又是生成新元间的过程,主体间企图达到每一个文件夹对等的过程又是一个元间增值的过程,所以,所谓“彻底理解”是元间传递中的一个难以最终实现的极限。

由于这种障碍,要实现两种语言体系之间的准确翻译几乎不大可能,只有从语言背景的基础层面,从文件夹内容进一步展开和比较上,双方才可能达到更高程度的相互理解。

15.3.3 语言与逻辑

一个简单的语言符号只能意指一个文件或文件夹,如果同时传来两个语言符号,就不仅仅意指两个文件,两个语言符号除了分别意指两个元间单位之外,同时还携带着关于这两个意指符号之间关系的信息,也就携带了被两个符号所意指的那两个文件夹中的内容之间的关系。显然,这个“关系”是独立于那两个文件夹及其内容的另一个元间实体。

在仅有两个符号的语言传递过程中,所携带的第三个元间实体,只能通过传递过程造成的势态变化或者另外的约定间接实现,用隐含的方式实现。

完整意义的元间传递至少拥有三个内容或内容单元。即:两个以上关于元间实体的文件名和至少一个关于这两个文件之间关系的另一个文件名。前者为关于“关系者”的概念或文件夹名称;后者为关于“关系者之间的关系形式”的概念或文件夹名称。

这样,语言所传递的是关系者以及关系者之间的关系形式,是关系者以及关系形式的转移。

比如,小王通过电话告诉老李“苹果是红色的”。

信息传递成功的前提是主体双方事先已经达成了“苹果”和“红色”这两个概念的约定,达成了汉语语音里“ping guo”、“hong se ”、“shi”这三个声音符号的约定。通过这个句子也就实现了“是”这个概念以及“苹果”和“红色”这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传递和理解。

对于输出端的主体来说,他已经完成了对于对象的抽象工作,把水果分析为一系列不同等级的概念,其中“苹果”作为这种具体水果的性质和名称,“红色”是在另一个关于颜色的抽象过程中形成的概念体系中的一个子概念,用“是”这个关系性概念把前两个概念联系在一起。

接受方的主体要根据声音符号从自己的概念库中找到与之对应的“苹果”和“红颜色”这两个概念,把这两个概念作为关系者。下面关键的一步是从关系性概念库中找出“是”,把它作为前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从而,还原了元间发送方所希望传达的元间。

尽管关于关系者的概念和关于关系形式的概念以同样的方式被存储和传递,但却是具有不同性质的两类元间实体。

处于普遍相关中的具体物质都不同程度地作为另一些具体物质之间的关系物和中介物,但是这种物质的抽象概念就失去了这种能力。或者说,在具体物质世界中,“关系”都通过另一种物质媒体来具体实现,在抽象世界中却不是这样,关系通过纯粹的关系形式来实现,通过逻辑来实现。

纯粹的关系者本身已经是不具备关系实现方式的抽象关系者;关系者之间的关系被分离、抽象出来,成为抽象关系,成为纯粹的关系形式。一个完整的对象被抽象成了关系者和关系形式这样两种元间实体,被分别保存在不同的文件目录之下。关系者和关系被分成了两类性质不同的元间实体。当指称一个物质时,仅仅指称纯粹关系者,仅仅隐含了指称者和被指称者的关系。指称两个以上关系者时才会涉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形式。

作为概念外在形式的语言也分成了专门指谓差别者的词类和专门指谓差别者相互之间差别形式的词类。比如,名词专指差别者,动词专指差别者之间的关系形式。同时,由于差别形式本身又可以作为差别者,所以,动词可以当作名词使用,但是名词一般不作为动词。因为纯粹关系者和纯粹关系这两者已经被分别抽象成了不能相互对称交换的两种元间实体。

关系性元间实体构成的元间库是由各种等级和样式的关系性元间组成的分类、分级体系。

元间库也被应用在语言体系中,决定了个体之间的、个体各自的元间库之间的约定性。一旦成为约定,就重新成为外在于个体的强制势态,成为外在于所有个体的强制势态,重新外化成为环境势态的一部分。不仅不能凭某一些个体的意愿单独改变,甚至不能轻易依所有主体的意愿重新约定。因为,过去的约定产生的次级约定已经形成了既成事实,渗透到了社会的实际生活中,成为具体的势态,形成了具有约束性的具体的势态。比如,为更改“千年虫”的约定,社会为此付出的不仅是元间的代价,而是实实在在的设备、金钱、工时的损失。

元间势态不只是以头脑中的“软件”的方式存在,还可能被物化为其他物质形式,构成了具体的物质的势态和记忆。

“约定”成为主体间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具有规定性的元间就是规则,就成为必须遵循的逻辑规则,关系性、规则性元间自己形成了一个逻辑的体系。

 

15.4 形式逻辑的生成

15.4.1 矛盾律、排中律

由于充分积累了的物质作为差别者的唯一性,使得物质实体之间具有这样的关系:

1、物质实体之间绝对区别,相互不等同,不能既是甲又是乙;

2、一个物质实体在同一时间区间里只能处于唯一确定的空间位置,不能既在这里又在那里;

3、一个物质实体在同一时空区间里只能具有唯一的物质形式和状态,不能既是这样又是那样

甲不是乙,A不是B,两者之间互不等同的区别就是对立关系,这就是传统逻辑学中的“矛盾律”或“排中律”的实质,可以表示物质实体之间绝对的差别性。

如我们曾经设想和讨论过的那样,差别是产生和积累出来的,在具体的差别者出现和形成之前,在具体的差别和具体的差别者都还不存在,还不成立之时,也就无所谓矛盾律和排中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只有当元子的差别者性积累到相当程度,积累到足以以一个差别者的身份与其他差别者相对立的之时,积累到可以独立作为一个实体之时,积累到成为物质实体之时,作为这种积累者之间的关系形式才开始有意义,才开始成为一个物理规则。

不过这时矛盾律还只是一种物质势态,以物质之间的具体方式具体地存在着。

15.4.2 同一律

元子之间的基本无区别性,相互性质的基本等同是最初的同一性势态,但是,进展到形成了物质实体的阶段之后,物质实体互相之间没有了直接的同一关系,在物质实体之间没有彻底意义上的“同一”关系,只有彻底意义上的“对立”和“排中”。同一律和矛盾律、排中律不具备对等的地位。

设:

元间实体a1、a2 分别蕴含在A1 、A2 这样两个不同的物质实体之中。

从A分离a的过程是一个物质作用过程,不可避免地对a造成影响和改变,不能保证我们得到的a就是它曾经处于A中时的本征态样式,也就无法精确掌握a与A分离前和分离之后发生的变化,也就无法精确确定和得知A1、A2中两个元间a1和a2各自本身的同一性,也无法对两者进行本征意义上的比较。

我们用感觉器官或者仪器从对象中复制和分离了元间,这个元间本身没有“真、假”问题,只有在考察拷贝的分离效果时,“真、假”才是问题,由于我们不可能得到绝对完整的元间转移效果,就不能获得绝对的“真”,只能得到某种程度上的“逼真”,这时,同一律还不能贯彻到底,也就不存在彻底意义上的“真值”。同一律在自然状态下,在这个区间里是模糊的、近似的。

只有实现了对元间的分离之后,两个已经从物质载体中分离出来的元间之间才能进行元间的比较,当a1 - a2 = 0,说明这两个元间实体之间没有差值,是同一个元间实体,两者互相才是对方的真值,同一律才真正可以贯彻到底,才重新开始有意义。

元间实体之间的比较有 0和1这两个极端的结果,“0”表示元间实体之间无差别,比较的双方是同一个元间实体;“1”表示比较的双方有差别,不是同一个元间实体,用0和1这样的绝对差别方式来表示两种差别关系,同一律才具有了与矛盾律平等相对的意义。

我们把这个阶段之后的,以抽象元间为对象的势态和规则,以矛盾律和同一律为核心的逻辑称之为“形式逻辑”。

15.4.3 形式逻辑的生成

最初,元子作为差别和差别者的直接统一体,元子本身的性质之间没有区别,具有相同的内容。相同的性质使得元子可以毫无障碍地相互“重合”、相互无条件无结果地“湮灭”,之所以相互区分和相异仅仅因为元子分布的差别。在这种势态下,所谓的相异与不同仅仅指谓初始的、原始的、最后的差别,也是抽象的差别,所以,这时的同一和相异还直接重叠,还不构成明晰的相对关系。

当元子的差别者性积累形成物质实体,元子的差别性积累形成元间实体之后,生成了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的新的势态,物质的元间和元间的物质成为这个世界的基本存在方式以及逻辑和规则,这时的所有规则、规律都以具体的物质势态的方式具体地实现。

普遍的势态之一是物质的唯一性,这种性质就是差别原则,传统的话语说辞是 “排中律和矛盾律”,差别的势态否定和禁止了同一律,所有的存在者都是具体的,都是排他的,都是相异的。由于任何元间实体都依存于具体的物质,所以,元间之间的相似和相同也受到物质唯一性的限制,元间实体之间的同一性已经不能贯彻到底了。

直到实现理想程度的元间转移之后,元间才实现了对物质载体的超越,才摆脱了物质载体对元间内容的直接影响和制约,元间实体之间的比较才成为可能。

直到具有自我意识的主体生成之后,对于元间比较的结果才有了意识能力。

抽象元间的比较产生的是两个比较者之间的差值,这个差值应当是具有具体差别形式的。作为所有差别形式的极限,有0和1 这两个特殊的值,除了表示有差别与无差别之外不包含任何具体的差别形式。

元间比较中,0表示无差别,就是同一关系;1表示有差别,就是相异关系,或者说是矛盾或排中。如果这世界真的是差别积累的结果,所有差别形式都是由纯粹差别积累而成的,那么,0和1的组合和积累就可能还原成世界的一切事物的元间。仅用这两种相反的规律就可以去模拟整个世界了。

由于这时的同一和矛盾都是从具体物质事实中用元间转移的方式抽象出来的抽象元间,都不再受具体物质事实的直接约束,都是纯形式的,所以这种逻辑又称为“形式逻辑”。也可以说:形式逻辑是生命的逻辑,是人的逻辑,是有人之后才现实了的逻辑。

元间转移和元间抽象是世界发育演化过程中的历史性、阶段性成果,那么,形式逻辑也就是这个历史性成果的成果。

亚里士多德之后,在哲学的这两千多年的历史中,虽然经过了许许多多的努力,但是,“同一”关系始终还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 A = A 除了同义反复之外不能再有更多的合理解释。现在看来,只有从A = A里分离出 a = a ,只有将同一性也作为一个从无到有的生成过程,只有区分物质实体相互之间与元间实体相互之间不同的逻辑关系,才有助于最终解开这个谜团。

 

15.5 自然规律的生成

对象世界向我们展示出的是一个自然和自然规律共同进化与发育的过程,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得到的这个过程的元间还都是一堆断断续续的观察材料。还只能用逻辑猜想的方法弥补观察材料的空缺,将其整理成为一个大体连贯的完整观念,形成一个可供试错的模型。

15.5.1 非生物阶段的自然规律

元子是构成这个世界的最基本要素;元子首先是差别者;差别处于元子之间。于是,世界是差别的差别者或差别者的差别,这是世界的最基本事实,是世界的最基本逻辑或规律,也是最基本的逻辑者或规律者。

如果所有元子之间持完全相同的差别,这世界就是绝对静止、没有内容的,如同一个元子。

正是由于元子之间的差别不是唯一形式,出现了两种以上的差别形式,才使差别有了意义,才出现了世界和世界的变化。因此,构成世界最初具体关系的是差别形式。

这样,世界就有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存在者,一是差别者;一是差别形式,两者相互构成对方存在的条件,互相规定对方,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因而,对立统一就是最初的最具体的逻辑。

差别者性的积累造成了新的差别者 —— 物质,差别者之间的差别性积累造成了新的差别形式 —— 元间。显然,物质和元间首先都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存在者,物质与元间都因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统一的关系才成为存在者。并且,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的具体形势是新的势态,势态作为规定性的存在者,也就成为新的具体的逻辑和事实。

在这个势态制约下,物质之间形成了诸如时间、空间、力、能量等等新的差别形式,进而又生成了新的物质形式,世界开始进入更加不均衡的演变。

已经形成的、先期形成的物质和势态阻碍、制约、成就了下一步势态的演变,对以后的势态发展不仅形成了形成了规定性和限制性条件,也成为孕育、生成、支持的条件,使世界的运行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规律性。从表面上看,构成势态的物质要素是具体的,构成势态的元间是抽象的,实际上构成势态的物质和元间都是具体的,物质势态只不过是元间势态的存在方式罢了,元间以具体的物质方式具体地存在着。

每一层次的势态都是具体存在着的元间,每一层次的元间都对这个层次势态之下的其他物质及其势态的发展、变化具有制约和规定作用,因此都具有规律性或逻辑性,都是规律和逻辑。所有层次的势态共同构成了一个逻辑体系。

生命现象产生之前的逻辑实体都以具体的物质方式存在于世界的具体势态之中。这时的逻辑实体具体地存在于具体的物质实体之中,同样,物质实体也以具体的逻辑实体(元间形式)作为自己的存在形式。

世界中的内容根据一般性程度的差别具有具体的和抽象的这样两种极端的情形,具体的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体都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不同一般性程度的具体位置。处于一般性端点附近的差别者与差别、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者,具有本体论的性质;处于具体性端点附近的元间则是属于具体物质和势态的具体形式。

由于元间转移现象的出现,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不再总是处于对称状态中。开始,物质和元间相互之间尽管不能彻底分离,但是出现了程度上的差异,出现了在物质为主和元间为主的这两个极端状态之间不均匀分布,可将接近物质端的称为“物质实体”,反之,称为“元间实体”。

元间实体中又分化为关于物质要素的元间和关于物质要素间关系形式的元间这样两类。我们把以具体方式存在着的一般性程度最高的关系性元间称作为“逻辑实体”或“规律实体”。

15.5.2 生物出现之后的自然规律

自然世界中进化出了DNA之类的特殊物质,尽管这仍是一种具体物质,但是却以突出的元间色彩为特征,在这种物质里,物质成分已经开始逐步退居到次要地位,相对于其他物质实体,这种物质实体开始显得更像是“元间实体”,开始出现了自然界中实际存在着的近乎抽象的元间实体。

相对生命个体在出生后积累形成的“后天元间”,我们把遗传物质中携带着的元间称之为“先天元间”。

相信,先天元间中至少具有两种成分,一种是关于后天将要物化为生命个体的具体物质形式的元间,一种是生命个体与环境势态之间关系的元间,或者说是关于这个生命个体将要生存其中的世界的互补性元间,可以把这种关系性的元间称之为“先天逻辑实体”。

生命体本身是世界进化的产物,所谓“先天逻辑实体”当然也就是世界自己的内容,那么所谓“先天逻辑实体”与“逻辑实体”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

先天逻辑实体是关于遗传物质自身的元间。作为逻辑实体的一部分,先天逻辑实体本身首先作为物质实体,是在与自己所处的势态环境相互补的条件下生成的。要继续维持这种生存就要将与势态互补的形式遗传下去,所以,先天元间中还要包含关于将要面对的生存环境势态的元间,即与环境势态元间的互补形式,以备将来找寻、还原、生成或创造一个相同的、适合于自己的物化形式生存的环境和势态。这样,先天逻辑实体中就要具备这个元间实体曾经生存的势态中的许多元间内容。这些元间内容也分为要素和要素关系这样两大类,但是这些元间的一般性程度直接受到这个生命体本身所生存环境的广泛性程度的制约。首先是关于作为遗传物质载体的、作为再遗传载体的生命体本身的物质要素及其组成方式;其次是生命体出生之后,与预期的、将来的生活环境势态的关系,也就是说,遗传信息中应有一部分是关于生命体出生后可能生存环境势态的内容。这种内容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种是生命体本身的结构形式,一种是预先为这个生命体设定的行为规范和程序,或者说硬件和软件,是关于硬件的软件和关于软件的软件。

仅就软件部分来讲,不能指望先天元间是全部世界具体元间的复制品,因为,具体的生物物种仅仅生活在整个世界的某一个具体的时间和空间范围或分支之内,仅仅与它生存着的具体时间、空间范围内的势态相互补。一种生命体的遗传物质中不可能包含整个世界中所有物质要素的具体元间内容,更不可能包含整个世界中所有的关系性的元间内容,只能是与之相关的那一小部分。

既然我们否定了先天逻辑实体作为全部具体逻辑、全部具体元间副本的可能,也就否定了先天逻辑实体与具体逻辑实体等同的可能。就是说,具体逻辑实体中的全部内容并没有通过遗传物质的方式实现彻底的复制和转移,先天逻辑实体中仅据有一部分具体逻辑实体中的内容,先天范畴还没有达到对具体元间完全复制的程度。先天逻辑实体还不是具体逻辑实体的完全的抽象表达者,不是一个完整的复印件。

所以,还不能做到像柏拉图设想的那样,仅凭回忆就可以找出所有的世界知识。充其量也只能“记忆”着这个生命自己的遗传史上所经历过的部分内容。

先天元间中没有携带世界全部的具体信息,只携带了这个生命物质自己所需要的某种程度上的具体的信息,更不可能携带还没有发生的势态的信息。

但是,尽管先天元间中没有携带所有的具体逻辑实体中的内容,但是,先天元间的内容中携带了对于这个生物体生成势态的互补形式。两者都是由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要素关系积累生成的,两者的共同性在于这些基本要素和基本要素关系的同一性,两者的不同仅在于这个生物体是环境势态之中的一个成员,所拥有的元间属于环境势态或具体元间的一部分,是环境元间的一部分,是其中的一个分支。这个分支的根部和势态环境元间发育成长的根部是重叠的、一致的。势态环境拥有更多的分支,这个生命物质仅仅是所有分支中的其中一支。也就是说,虽然这个具体的生命物质并不直接拥有其他分支中的具体元间,却不同等级和程度地拥有其他分支根部的、一般性的元间。

这些一般性元间成为生命体认识、了解更广泛对象世界的依据,成为生命体先天判断能力的出发点。生命体利用感知能力后天从环境势态中、从对象世界中、从自己不所属的其他分支中获得的元间都要依据这种先天逻辑进行分析、解构、存储、重组、抽象。

15.5.3 意识出现之后的自然规律

先天元间中的指令造就和规范了生命体对于自己生存环境势态元间的输入、分析、解构、存储、抽象、重组的能力,在这种能力开始工作之后,由此而产生的元间产品都属于后天元间。

后天元间是包括以下几大类内容的复杂体系:

1、先天元间的物化过程形成了生命机体和机能,由此生成了元间处理能力和程序;

2、从对象世界中直接获取的具体的势态元间;

3、对上述两种元间的分析处理生成的抽象元间体系。这种抽象元间归结为两类:要素性元间和关系性元间;

4、对第3项中的内容进行抽象处理生成的编码和符号体系以及因不同程度的摹状而生成的不同具体程度的概念体系;

5、在不同概念体系之间的自我意识过程中,对于元间的操作形成的新的元间组合形式以及新元间组合之间新的关系性元间;

6、根据自身目的以及对势态的认识而产生的行为方式和对策。以及自己的行为与自然势态的反复交互作用产生的对过去生成的元间内容的补充和矫正;

7、主体间元间交流产生的新的元间形式和元间交流与处理规则。

我们把其中最基础层面的最一般的关系称之为本体论意义上的关系,也就是逻辑实体。

只有在这时,逻辑实体才可能最终脱离间接方式,成为真正的抽象逻辑实体,成为我们所了解的自然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