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哪个厂工资高:基督之死的真正目的;成就了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9:11:39

第七章   基督献上和代求是成就我们救赎的唯一途径

 

注意圣经怎样把基督的献上和代求联系在一起是十分重要的。例如:

 

基督称那些祂担当其罪孽的人为义(以赛亚书53:11)。

基督为那些祂担当其罪的人代求(以赛亚书53:12)。

基督从死里复活,为要称那些祂为之而死的人为义(罗马书4:25)。

基督为神的选民而死,现在为他们代求(罗马书8:33,34)。

 

从这里我们清楚看到,基督不可能为所有的人死;因为这样的话,所有的人都称义了——但事实显然不是这样。

 

献祭和代求都是要祭司来履行的职责。无论他在哪方面失败,他都不够资格作他民忠心的祭司。圣经说,耶稣基督既为我们作挽回祭(献祭),又作我们的中保(代求者)(约翰一书2:1,2);祂既献上自己的血(希伯来书9:11-14),又替我们祈求(希伯来书7:25)。由于祂是一位忠心的祭司,祂必完美地履行这两种职责。既然父常常应允祂的祷告,祂就不可能为所有人祷告,因为并非所有人都得救。从这里我们也可清楚看到,祂并非为所有人死。

 

我们也不应忘记基督现在为我们代求的方式。圣经说这是借着祂在天上显示自己的血(希伯来书9:11,12,24)。换句话说,祂是借着向父显示自己的受难而为我们代求的。所以,受难和代求这两个行动都必定关联着同一些人,要不然若说代求以受难作基础就站不住脚。

 

在约翰福音十七章的祷告中,基督把祂的死和代求联系在一起,作为我们得蒙救赎的惟一途径。在祂的祷告中,祂提到自己将舍命,为父赐给祂的人祈求。如果这两件事是基督亲自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就最好不要将其分开。它们谁离了谁都不行,正如保罗所说“基督若没有复活(因此现在没有在为我们代求),你们的信便是徒然;你们仍在罪里”(哥林多前书15:17)。

 

所以,如果我们把基督的死和祂的代求分开,我们就没有得救的确据。如果基督现在不为我代求,那么说祂过去为我而死有什么益处呢?只有祂现在称我们为义,我们才有脱离因我们的罪遭定罪的保障。如果基督不为我祈求,我仍遭定罪。因此十分清楚,祂为之而代求的人必定是那些祂为之而死的人——所以祂不可能为所有的人死!

 

第二部分     基督之死的真正目的;成就了什么

 

第一章       界定主次目的

 

在第一部分第二章中我们看过,做一件事情的方法决定着这件事情的结果。为了确保能够得到你所希望实现的结果,你就必须采用正确的途径;正确地做一件事能保证目标的实现。圣经明确地说,神(圣父、圣子和圣灵)计划救赎男男女女。基督的作为是借以实现这目的的途径。由于神行事的方式总是正确的,因此我们必须这样说,所有实际上被救赎的人都是神计划救赎的。若不是这样,神就没能实现祂的目标。

 

可以说,基督的死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主要目的,一个是次要目的。基督死的主要目的是荣耀神。在神所行的每样事中,祂首要的目的是彰显祂自己的荣耀。万事万物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永永远远彰显神的荣耀(以弗所书1:12;腓立比书2:11;罗马书11:36)。但基督的死也有着一个次要的目的,就是拯救男男女女脱离他们的罪,把他们带向神。所以我现在向你表明,基督的死为每个祂为之而死的人已经赎买了使他们享有这救恩的一切。

 

第二章   基督的死使谁得益处

 

我们需要明确,谁实际地从基督的死那里得益处。有三种可能性:

 

a. 有益于父神,

b.    有益于祂自己,

c.    有益于我们。

 

请记住,我在这里说的是基督之死的次要目的;就这个意义来说,我们能够证明,基督的死是为了父神得益处。

 

有时人们会争辩说,基督的死是为了让神饶恕罪人成为可能。这是在暗示,基督之死的次要目的是为了使父得益处;仿佛若不这样神就没有能力饶恕我们。这样的看法既愚蠢又错误,其理由如下:

 

1、这意味着基督的死是为了使父神摆脱阻止祂计划所作之事(即饶恕罪人)的障碍。但圣经到处都在清楚地讲,基督之所以死是为救我们脱离罪

2、这意味着没有人可能实际地被从罪中救出来。假如基督只获得了父饶恕罪人的自由,那么父可能会用也可能不用那自由!因此基督的死仍可能没有实际地为我们获得救恩。但圣经清楚地说,基督的确是来拯救失丧的人

 

接下来,我们能肯定地证明,基督的死不是为了使祂自己得益处。

 

1、由于基督是神,祂已经拥有祂所拥有的一切荣耀和权力。因此,在临近结束祂在世的生命时,祂所求的只是祂从前所拥有的荣耀(约翰福音17:5)。祂不需要为了使自己得到任何新的益处而死。

 

2、有时人们会说,基督借着死赢得了对万有的审判权。但假如祂的死是为了获得定一些人罪的权柄,那么祂就不能以死来拯救他们!即使我们接受这种观点,我们也不能用它来证明基督为所有人死的说法。

 

因此我们可以下结论说,基督的死必定包含有使我们得益处这目的。基督的死并不是为了提供父神拯救罪人的机会,使拯救罪人的事成为可能,也不是为了使祂自己获得某种新的益处。所以,基督的死实际上是为了获得祂与父共同计划应许的一切有益之事,为的是使那些祂为之而死的人得益处。这样,祂只为那些实际领受这些益处的人而死。下面我们要看看所说的这些有益之事究竟是什么。

 

第三章   基督之死的目的是什么

 

我们曾简单地提到圣经关于基督为什么而死的教导(第一部分第一章)。我们既已大概地探究了整个主题内容,我们就必须进一步来考察圣经对于基督之死目的的有关论述。我要考察三组经文。

 

首先,圣经有些地方说到神借着基督的死而计划行的事。虽然有许多经文涉及这方面,我只挑选八处经文来考察。

 

1、“人子来,为要寻找拯救失丧的人”(路加福音19:10)。

 

十分明确,神计划借着基督的死而实际地拯救失丧的罪人。

 

2、“她将要生一个儿子,你要给祂起名叫耶稣,因祂要将自己的百姓从罪恶里救出来”(马太福音1:21)。

 

耶稣基督已成就了为拯救罪人所必须的一切。

 

3、“‘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这话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提摩太前书1:15)。

 

这节经文反驳了认为基督来仅只是使对罪人的救恩成为可能的观点,强调祂来是实际地拯救他们。

 

4、“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祂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特要借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并要释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为奴仆的人”(希伯来书2:14,15)。

 

还有什么比这更清楚?基督来是要实际地拯救罪人。

 

5、“基督为教会舍命……把教会洗净,成为圣洁,可以献给自己,作个荣耀的教会……”(以弗所书5:25-27)。

 

我认为不可能有谁比圣灵在这段经文中说得更清楚了;基督的死是为了使教会洁净、圣洁和得荣耀。

 

6、“我自己分别为圣,叫他们也……成圣”(约翰福音17:19)。

 

当然,我们肯定能听到救主亲自说祂死的目的。祂死是为了使一些人(不是全世界的人,因祂没有为此祷告——第9节)真正得以分别为圣(或成为圣洁)。

 

7、“祂为我们的罪舍己,要救我们……”(加拉太书1:4)。

 

在此,圣经又一次陈述了基督死的目的,就是要实际地拯救我们。

 

8、“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哥林多后书5:21)。

 

我们在此看到基督来是要让罪人可以成为神的义。

 

从以上这些经文中我们清楚看到,基督的死是为了拯救、救赎那些祂为之而死的人,并使他们分别为圣和成为神的义。我要问,所有的人都被拯救、救赎、被分别为圣和得成为神的义吗?还是基督不能实现祂的目的?基督是为所有的人死,还是只为那些实际被拯救和得以成为神的义的人死?你自己判断吧!

 

其次,有一些经文不但说到基督之死的目的,还说到借着祂的死实际获得什么。我在此挑选了六段经文:

 

1、“用自己的血……成了永远赎罪的事……岂不更能洗净你们的良心,除去你们的死行”(希伯来书9:12,14)。

 

这里提到基督之死所带来的两个直接结果——永远赎罪的事和洁净了的良心。所有拥有这两样的就是基督为之而死的人。

 

2、“祂是神荣耀所发的光辉,是神本体的真象,常用祂权能的命令托住万有;祂洗净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边”(希伯来书1:3)。

 

因此存在着一种属灵的洁净,是为那些基督为之而死的人获得的。

 

3、“祂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得前书2:24)。

 

这里所说的是基督的作为——祂在十字架上担当了我们的罪。

 

4、“……神如今……叫你们与自己和好……”(歌罗西书1:21,22)。

 

因此,在那些基督为之而死的人与父神之间,一种真实和平的状态就被获得了。

 

5、“他们唱新歌,说:‘祢配拿书卷,配揭开七印;因为祢曾被杀,用自己的血从各族、各方、各民、各国中买了人来,叫他们归于神,又叫他们成为国民,作祭司,归于神,在地上执掌王权’”(启示录5:9,10)。

 

十分清楚,这里指的不是所有的人,而是指基督为之而死的那些人。

 

6、“我又赐给他们永生……”(约翰福音10:28)。

 

基督亲自解释说,永生是赐给“祂的羊”(第27节)。信徒所享有的属灵生命是借着基督为他们死而获得的。

 

从以上六处经文(还有许多可以采用)我们看到:果基督的死实际地获得了对人的救赎、清洁、洗净、担当人的罪、使人与神相和、使人得永生和让人作天国的国民,那么祂就必定只为那些的确得到这些的人而死。并非所有人都拥有这些,这是非常清楚的事!所以,基督死的目的不可能是为了拯救所有人。

 

再次,也有一些经文描述了那些基督为之而死的人。他们常被说成“许多人”,“多人”,“许多的儿子”……参看以赛亚书53:11;马可福音10:45;希伯来书2:10。但这些许多人在别的地方被说成:

 

基督的羊....................   约翰福音10:15

神的子民....................   约翰福音11:52

神赐给基督的儿女......   约翰福音17:11;希伯来书2:13

神所拣选的人.............   罗马书8:33

神预先所知道的百姓..  罗马书11:2

神的教会....................   使徒行传20:28

那些基督担当其罪的人  希伯来书9:28

 

以上所描述的当然不是指所有的人。所以,你可以看到基督之死的目的,正如圣经所述,绝不可能是为了拯救每个人。

 

第四章      基督的死是使救恩成为可能还是肯定

 

有些人认为,基督的死足以获得对所有人的救赎,只要他们相信就行了。然而,这益处只赐给一些人,因为只有一些人相信。他们说,基督获得了足以救每个人的救恩,但实际上只拯救了一些人。

 

的确,为赎一个奴隶而付出代价,这不等于实际地让这个奴隶得了自由。照样,获得救恩和赐予救恩不完全相同。但我们必须同时看清几件事情:

 

1、基督获得对我们的救赎,而后把它赐予我们,这可能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但不能因此而说它们所关联的是两类不同的人。基督的死没有两个目的!

2、神要基督为罪人获得救恩的旨意并不依赖于罪人相信这条件。神的旨意是绝对的,就是要让救恩被获得和赐予。

3、我们对救恩的领受是基于我们的信心这条件。然而,这信心本身也是神无条件地赐予我们的(我将在以下对此作说明)。

4、基督借着死为之而获得益处的那些人必定会实际地领受到这些益处。这是因为:

 

a. 假如基督只获得了益处,却不能把它们赐予人,那么祂的死就可能不会救任何人!

b. 难道神会指定一位救主,却不决定谁得救吗?祂会定下一种途径,但却不能确定以这途径而要达到的目的吗?如果是这样,就有悖于圣经的教导!

c. 如果一个东西是为我而获得的,按理它当然就是我的,无论什么,如果它按理属于我,那么它事实上就属于我。因此基督所获得的救恩必定属于那些祂为之而获得它的人。如果有人说:是的,但要基于他们相信这条件”,我就会再次回答,“但信心也是神所赐的”。

d. 圣经总是把那些基督为之而获得救赎的人与那些祂把这救赎运用在其身上的人联系在一起。

 

i. 以赛亚书53:5。基督医治那些祂为之而受伤害的人。

ii. 以赛亚书53:11。基督称那些祂担当其罪的人为义。

iii. 罗马书4:25。基督称那些祂为之而被交给人的人为义。

iv. 罗马书8:32-34。神将万物赐给那些基督为之而死的人。

那些基督为之而死的人现在已不能遭定罪。

基督现在为那些祂为之而死的人祷告。

 

从所有这些论据我们可以肯定地得出结论,所有那些基督为之而获得救赎的人必定就是被赐予救赎恩典的人。救恩并不是借着基督的死而对所有人成为可能,而是仅只对它被赐予的一切人成为真实。

 

容我作四点正确论述这事的陈述。在以后的内容中,我还将基于这几点作进一步的讨论。

 

1、因神对祂选民永远的爱,祂差遣基督受死。

2、基督之死的价值是无法测度的,足以成就一切计划靠它来成就的事。

3、父的目的是要从各国各族带许多儿女进入荣耀,就是祂定意与之立新约的选民。

4、在合适的时候,借基督之死为那些人所赎买的每件事情都必定成为他们的。由于这是基督为他们获得的,所以祂有权要求这样。

 

附加说明

 

如果我们主张这样的观点,即基督的死是使所有的人得救恩成为可能,但实际上只拯救那些相信的人,那么我们实际上就是在说:

 

1、神应当拯救所有的人。我们拒绝这种说法,因为神只需要随己意行事。

2、神不能行祂计划行的事,除非人满足某些特定的条件。我们拒绝这种说法,因为它有损神的荣耀。

3、如果神同等地爱所有的人,那么比起祂只爱一些人来,祂的爱就得到更大的彰显。我们拒绝这种说法,我们将在第四部分第二章和第四章进一步全面讨论这问题。

4、神差遣祂儿子受死,因为祂同等地爱所有的人。我们拒绝这种说法,因这不符合圣经。圣经有许多经文描述了一些人,他们显然不是神因爱他们而差遣基督为他们受死的对象。参看箴言16:4;使徒行传1:25;罗马书9:11-13;帖撒罗尼迦前书5:9;彼得后书2:12;犹大书4节。

5、作为领受救恩条件的信心不是借着基督的死为我们获得的。但圣经教导说,这信心基督为我们获得的祝福之一。

6、基督替全人类死。我们拒绝这种说法,因为假如基督替所有人死,那么所有人都会得救。

7、因为父预知万事,所以基督为那些父知道将不会得救的人死。我看不出这样的说法有何益处!

 

第五章       基督为之而死的每个人必定实际得救的原因

 

我将再以一章来表明,基督的死是为了每个人的救恩但实际只救一些人(足以救每个人,但实际上只救一些人)这观点是错误的。救赎的获得和赐予是不同的,但它们二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如果真正为某人获得某件事物,那么这事物是否属于他就不可能不肯定。他不可以说,“它可能是我的”。因此,无论基督借着祂的死所获得的是什么,它们都属于那些祂为之而获得它的人。

 

如果说神要基督为某人而死,但那人却没有领受到祂死所带来的益处,这样的说法有悖常理。

 

如果说为赎奴隶而付赎价,而那些奴隶却不得释放,这样的说法是不可理喻的。我们知道,基督的死是一种赎价——马太福音20:28。

 

一些人争辩说,为某人获得的事物的确应当是他的,但可能这是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为他获得的。并且,他们说,我们领受基督所获得之祝福的条件就是,我们不阻挡呈现给我们的救赎,或者接受福音的邀请,或者简单地讲,我们要有信心。为了反驳这观点,我列出以下几点:

 

1、如果神要救赎一个人的目的是诚恳的,并且基督是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为救每个人而死,那么神就必须要让每个人都知道这些条件。如果有人没有被完全告知这些条件,那么拯救人的目的就不是诚恳的。这样说来,那些从未听说这些条件的人会怎样呢?

2、为获得基督之死所带来的祝福,所要求的条件必须要么在我们的能力之内,要么在我们的能力之外。如果是在我们的能力之内,那么所有人都有能力相信;这是错误的。如果是在我们的能力之外,那么主必须赐我们能力,或者不赐。如果祂赐我们那能力,为何不是所有人都得救呢?如果祂不赐我们那能力,祂就不能把它当作一个条件;要求我们拥有只有祂才能赐我们的事物,却不把它赐予我们,这是不诚恳的。这就如同一个人许诺给一个盲人一千元钱,但条件是这盲人要看得见这钱。

3、信心(我们享有救恩的条件),要么是借着基督的死为我们获得的,要么就不是。如果是的话,那么所有的人都拥有它;因为照他们的说法,基督是为所有的人而死。如果它不是基督为我们获得的,那么我们得救最重要的部分就完全不有赖于基督!这种观点夺去基督的荣耀,而且它与圣经关于信心是神恩赐的教导相悖(腓立比书1:29;以弗所书2:8)。

4、说基督为所有人而死,但只有那些满足特定条件的人才能得救,就是要使祂只是半个中保。他们说,祂为所有人获得了救恩;但我说,如果祂没有同时为每一个人满足所有的条件,那有什么用!

 

总之,基督所获得的不能与那些祂为之而获得它的人分离。基督死的目的,不是只要人愿意相信祂就会得救;祂是为神所有的选民死,以便他们肯定会相信。圣经没有一处这样说,按理也不能这样说:果我们相信,基督就为我们死。这就会使得我们的相信成为祂为我们死的起因,这是与事实完全相反的。事实是,基督为我们而死,由此我们才相信。

 

在第一和第二部分中考察过我们的主题之后,我们便可以继续学习一些赖以建立我所坚持的真理的论据。在我们这样作的时候,我要你不可忘记我们到目前所陈述的基本观点。

 

第三部分

表明基督不是为所有人死的十六个论据

 

第一章       基于新约性质的两个论据

 

论据一   在马太福音26:28中,主耶稣基督说到“我立新约的血”。这新约是神用来拯救人的新协议或约定;基督死时所流的血是这约的代价,它所关联的只是那些与这约有关系的人。

 

这新约不同于神与人所立的旧约。在旧约中,神应许拯救凡持守祂律法的人:若行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马书10:5;利未记18:5)。但因为人有罪,他们不能持守神的律法,因此旧约便归于无效。

 

在新约中,神应许把祂的律法放在我们里面,写在我们心上(希伯来书8:10),所以十分清楚,这约只能与那些神在他们里面实际这样作的人有关联。由于神显然没有为所有的人这样作,因此并非所有人都包括在这一基督因之而死的约中。

 

有的人说,只要我们相信,神就把祂的律法写在我们心上。但信心与神把律法写在我们心上是一回事!因此这些人是在说:如果祂的律法在我们心中,神就应许把祂的律法写在我们心上”——这是荒谬的!

 

新约的性质清楚表明,基督不是为所有人而死。

 

论据二   福音——换句话说,新约的信息——自基督以来就一直在世界中存在。然而有许多民族和国家从来不曾听过它。假如基督的死为的是拯救所有人,基于的条件是要他们相信,那么为何不是所有人都听过福音呢?

 

如果神没有安排让所有人听到福音,那么可能是人不需要认识和信靠福音而得救;或者是神救人的目的失败了,因为并非所有人都听到福音。前者不可能正确,因为信心是救恩的一部分(参看第二部分第五章)。后者也不可能正确;神差遣基督受死,以使所有人都能得救,然而不确保让所有人听到这消息,难道这能体现神的智能吗?这样的做法所显示的难道是神的良善吗?

 

这就如同一个医生说他有一种能治愈每个人疾病的良药,但他却故意不让许多人知道一样。在这种情形下,你能争辩说这个医生真正打算去医治每个人的疾病吗?

 

圣经多处清楚告诉我们,世上有千千万万人没有听到基督。对此,除了耶稣自己所讲的理由,我们无法找到其它理由,祂说:父啊,是的,因为祢的美意本是如此”(马太福音11:26)。有些经文(如诗篇147:19,20;使徒行传14:16;使徒行传16:6,7)确证了主并没有计划确保让所有人听到福音,这与我们日常体验到的事实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必然得出结论,神的目的不是拯救所有人。

 

第二章      基于圣经关于救恩描述的三个论据

 

论据三   圣经把耶稣基督借着祂的死所获得的描述为“永远的救赎”(就是让我们永远脱离罪恶、死亡和地狱)。如果这一祝福是为所有人获得的,那么或者所有人都会自然而然地拥有这永远的救赎;或者所有人都能够借着满足某些特定的条件而获得救赎。

 

从我们的经历来看,十分清楚,所有人都拥有永远的救赎是不正确的。那么,永远的救赎是否可以借着满足某些特定的条件而获得呢?

 

我问,基督是否为我们满足了那些条件,或者只有我们满足一些其它条件,对这些条件的满足才成为我们的?如果基督的确满足了所有为赐永远救赎所必须满足的条件,这就意味着所有人都确实拥有这救赎;正如我们考察过的那样,这与我们对人的经验是不相符的!这样,我们不得不说,如果基督没有为所有人满足救赎的条件,祂就只为那些满足一些其它条件的人满足条件。结果我们就陷入了循环,使那些被满足的条件有赖于其它条件得以满足!这些论据表明,说基督的死是为所有人获得永远的救恩是多么的不合理。

 

如果人们仍要坚持说,永远的救赎要基于某些特定条件的实现才能生发果效,那么肯定所有人都应当被告知。但神将这知识向许多人藏起来(马太福音11:25),正如我们在第三部分第一章所看到的。

 

而且,如果获得永远的救赎有赖于人满足一些条件,那么有两种可能性,或者他们有能力这样,或者他们没有能力这样。如果他们能够自己满足这些必要的条件,那么我们必须说,所有的人都能够靠自己的能力相信福音。但这与圣经是完全相悖的;圣经表明,人都死在罪中,因此不能满足任何条件。

 

如果同意人自己没有能力满足为获得永远救赎的条件,那么或者神计划赐给他们这能力,或者祂不这样作。如果祂的确是这样计划的,那为什么祂没有这样作而使所有的人都得救呢?

 

然而,如果神计划赐所有人能力去相信,而基督的死是为了使所有人拥有永远的救赎,那么结论就会是,神要求人行使祂拒绝赐给他们的能力。这当然是不可理喻的!这就仿佛是在说,神应许赐一个死人力量使他自己活过来,但同时却不赐这人所应许的力量!

 

论据四   圣经慎重地描述了那些基督为之而死的人。我们被告知,人可划分为两类,基督只为其中一类人而死。

 

表明神把人划分为两类的经文有:

 

马太福音25:12,32

约翰福音10:14,26

约翰福音17:9

罗马书9:11-23

帖撒罗尼迦前书5:9

 

从以上经文我们学习到,神爱一类人而恨另一类人;祂认识一类人而不认识另一类人。

 

其它经文清楚地告诉我们,基督只为其中一类人而死。我们被告知,祂是为以下这类人而死:

 

祂的百姓……马太福音1:21

祂的羊     ……约翰福音10:11,14

祂的教会……使徒行传20:28

祂的选民……罗马书8:32-34

祂的儿女……希伯来书2:13

 

从这些经文我们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基督并没有为那些不是祂的百姓、祂的羊或祂的教会的人而死。所以祂不可能为所有人而死。

 

论据五   我们不应该以任何不同于圣经启示救恩的方式去描述救恩。而圣经没有一处说基督为“所有人”而死,或为每个人而死。圣经说基督舍己“作万人的赎价”;然而,这并不表明它指的不仅只是“祂所有的羊”或“祂所有的选民”。如果你仔细察看任何运用“万人”一词的经文,并考察其上下文,那么你就很快被说服而相信,圣经没有一处说基督为每一个人而死。

 

(在第四部分第三和第四章,我们将要详细考察那些把“万人”、“世人”和“普天下人”与基督的死连在一起的经文。)

 

第三章      基于基督作为性质的两个论据

 

论据六     圣经许多经文说到主耶稣基督为他人担当刑罚,替他们而死;例如:

 

为我们死     ……罗马书5:8

为我们受咒诅……加拉太书3:13

替我们成为罪 ……哥林多后书5:21

 

这些说法清楚表明,基督替别人行了某事。

 

如果祂为其它人而死,我们必然得出结论,所有祂替代的人现在必定脱离神的忿怒和审判(神出于公义不能既惩罚基督又惩罚祂所替代的人)。然而十分清楚,并非所有的人都脱离神的震怒(参见约翰福音3:36)。所以基督不可能替代所有的人。

 

如果有人仍要坚持基督替代所有的人而死,那我们就必须下这样的结论,祂的死并不是一个足够完美的献祭,因为并非所有的人都从罪和审判中得救!

 

的确,如果基督确实替所有人死的话,那么或者祂为他们一切的罪而献自己为祭(在这种情形下,所有人得救),或者这祭只是为他们的一些罪(在这种情形下,没有一个人可以得救,因为仍有一些罪存留)。这两种说法没有一个是正确的,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一部分第三章所看到的一样。所以十分清楚,我们必不可说基督为所有人而死。

 

论据七   圣经把耶稣基督已成就的作为的性质描述为中保和祭司的作为:祂作了新约的中保”(希伯来书9:15)。祂借着成为那些祂带向神的人的祭司而作为中保行事。耶稣基督并不是每个人的祭司,这从我们的经验中就可明显看出,同时圣经也清楚地表明了这点;关于这方面,我们已在第二部分第二章中讨论过。

 

第四章      基于圣洁和信心性质的三个论据

 

论据八   如果基督的死是那些祂为之而死的人借以得洗净和成为圣洁的途径,那么祂就必定只为那些实际如此的人而死。显然,并非所有的人都得以成为圣洁,所以基督没有为所有人而死。

 

或许我应该证明,基督的死的确是获得清洁和圣洁的途径。以下我从两方面来证明:

 

首先,旧约所规定的敬拜方式是为了教导基督之死的真理。旧约献祭的血的确使它为之而流的人能够作为神可悦纳的敬拜者来到祂那里。这样看来,基督的血更是多么实际地洗净了那些祂为之而死之人的罪(希伯来书9:13,14)。

 

其次,圣经一些经文清楚地说道,基督的死成就了祂计划成就的事;罪身被摧毁了,这使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罗马书6:6);我们借着祂的血得蒙救赎(歌罗西书1:14);祂舍命救赎并洁净我们(提多书2:14)。这些经文连同许多其它经文都坚决主张,圣洁是基督为之而死的所有人生活中的必然结果。由于并非所有人都是圣洁的,所以基督并没有为所有人而死。

 

一些人徒然地说,基督的死并不是这圣洁惟一的起因。他们说,只有当圣灵把它运用到我们身上,或当我们借着信心领受它,它才成为实际或真实的。但圣灵的作为和信心的恩赐也都是基督之死的结果或所结的果子!因此这种说法并没有改变这事实,即实际的圣洁是基督为之而死的那些人生活中的必然结果。法官宣布释放,监狱看守打开牢门,这样的事实并不是债务人得自由的原因;原因是有人为他偿还了他的债。

 

论据九     信心对于得救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圣经清楚地说到了这点(希伯来书11:6),并且大多数人都接受这事实。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得救所必须的一切都由基督为我们获得了。

 

如果这一必不可少的信心是由基督为所有人获得的,那么它或者要带某些条件,或者不带条件而是我们的。如果不带条件,那么所有人都拥有它;但这与我们的经验相悖,也与圣经相悖(帖撒罗尼加后书3:2)。如果信心的赐予是基于某些条件,那么我要问:基于些什么条件?

 

一些人说,信心的赐予基于这样的条件,即我们不抵挡神的恩典。然而,不抵挡实际上意味着顺服,顺服意味着相信。所以这些人实际上是在说,“信心被赋予那些相信的人”(即那些拥有信心的人)!这显然是可笑的。

 

另一方面,一些人争辩说,信心是借着基督的死为我们获得的。那么,难道信心是我们自己意志的举动吗?但这与许多经文的教导完全相反,也忽略了非信徒全然死在罪中、不能作出任何属灵举动这事实(哥林多前书2:14)。所以我要重申,信心是基督所获得的。

 

信心是圣洁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在论据八中,我显明了圣洁是借着基督的死为我们获得的,所以祂也为我们获得了信心。否认这点就等于说祂只为我们获得部分圣洁,也就是说这种圣洁是缺少信心的圣洁。没有人会真的这样认为。

 

况且,圣经告诉我们,神拣选祂的子民,为要使他们圣洁;神“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祂面前成为圣洁”(以弗所书1:4)。再说一遍,信心是圣洁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为拣选祂的子民成为圣洁,神必须拣选使他们拥有信心。

 

所有基督为之而死的人都将拥有父神计划赐给他们的祝福,这是圣父与圣子之间所立契约的一个部分;信心是父神所赐的一个祝福(希伯来书8:10,11)。

 

圣经清楚地说道,信心是耶稣基督为我们获得的,祂“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希伯来书12:2)。诸如此类的说法以及你刚读过的前三段的说法,都确证了基督的死为祂的子民获得信心。由于并非所有的人都拥有信心,所以基督不可能为所有人而死。

 

论据十   在许多方面,以色列人都是新约教会的一种预表(哥林多前书10:11)。他们的祭司和祭物是耶稣基督将为神的教会所作之事的预表;他们的城耶路撒冷被用来表示信徒的天堂(希伯来书12:22);一个真以色列人就是一个信徒(约翰福音1:47),一个真信徒就是一个以色列人(加拉太书3:29)。所以我这样说:

 

如果以色列民被神从世上诸国中拣选出来,为要说明祂对待教会的方式,那么我们必然得出结论,基督的死只是为了教会,而不是为了全世界的人。神在旧约圣经中对待祂选民的方式表明,基督所获得的救恩不是为所有人,而只是为祂的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