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怨(王昌龄):严厉打击中介贿赂犯罪行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03:59
□ 王晓
据媒体报道,某地一医疗投资管理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是医疗投资管理,但其在实际中既不开展医疗投资,也不进行投资管理,而是专门从事贿赂行为。这种专门从事贿赂的中介使得贿赂行为更加隐蔽、查处更加困难、影响更为恶劣、危害也更为深远,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这种贿赂中介的存在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其根本原因在于公权力运行的不透明、不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者有着“权力寻租”的空间。贿赂中介之所以挖空心思为“有权者”提供名目繁多的“免费午餐”,其看重的无非就是其手中可能被滥用的权力。如果权力都能在“阳光”下运行,贿赂中介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
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健全,则弱化了对中介组织的监管治理力度。现行关于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刑法、公证法、律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分散的结果是缺乏相互间的衔接和配合,没有形成规范中介组织行为的合力。
同时,中介市场发展的不成熟以及中介组织管理的混乱,为贿赂中介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中介组织的资金由政府部门提供,业务开展由政府部门指导,甚至人事任免也由政府部门决定,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特殊关系,为中介组织进行贿赂提供了“便利”条件。中介组织大都由地方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管理,这种多头负责、自成体系、互不兼容的管理格局,导致了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力度不够、措施乏力、效果欠佳。
对中介组织违法行为的惩治不力,使得贿赂中介不惜铤而走险。这些贿赂中介通常具有专业优势、资金实力以及密集的关系网,其贿赂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不易被司法机关发现,即便被发现了,实践中贿赂中介案件也大多以行政处罚了事,很少有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贿赂中介过低的违法犯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中介贿赂犯罪行为。
贿赂中介的出现,不仅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损坏了中介组织的行业形象,还侵蚀了国家的公权力,助长了社会的不良风气。依法打击贿赂中介,有效监管中介组织行为已刻不容缓。
首先,应明确中介组织的职能定位,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需对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的职能边界作出清晰的界定,进而彻底隔断两者之间的利益关联,努力形成中介组织独立完整的市场主体地位,既避免政府部门对中介组织不当的权力干预,也防止中介组织寻求政府部门的权力庇护,积极营造适合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在中介组织的管理上应坚持“严进宽出”的标准,严格限制不具备资质或资质不全的中介组织进入市场,对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已经不符合条件的中介组织要及时淘汰出市场。中介组织也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推动中介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建立健全规范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治理贿赂中介机制。应加快相关立法,明确中介组织的设立条件、信用管理、行政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将社会中介组织及其活动纳入到统一的法制轨道当中;有条件的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建立健全与中介组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努力构建统一、协调、完备的关于中介组织的法律体系。应将单位列入介绍贿赂罪的主体范围,提高贿赂中介的违法成本,增强刑法的威慑力,促使中介组织远离贿赂行为。
再次,加大查处中介贿赂力度,形成严厉打击贿赂中介的高压态势。应当进一步整合司法、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资源,充分发挥上述部门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重点查办中介组织的贿赂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中介组织等案件;针对中介贿赂的数额、情节、危害后果,分别采取罚款、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治措施,对中介贿赂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全方位的治理;在查处中介贿赂的过程中,要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有案不罚、以罚代刑等情况的发生,对中介贿赂行为要一查到底。
(作者系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