镉红 化硝酸钠轻质:尚权律所发表北海律师遭受不法侵害事件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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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27
1# 打印 tT 发表于 2011-7-27 10:53 | 只看该作者

尚权律所发表北海律师遭受不法侵害事件的声明

7月26日下午,尚权所全体到所成员参与学习讨论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北海四律师在依法执业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的声明,在对此案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律师们各抒己见,对于此案发展状况和涉及的法律程序以及律师人权保障等方面进入了深入的讨论。并决定发表声明如下:

7月22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表声明,表示严重关注律师在北海依法执业过程中遭受的不法侵害。综合媒体报道和各方披露的信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针对“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杨在新等4名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罪案”中存在的程序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我们认为,律师人身权,特别是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不是包庇犯罪,更不会妨害司法。非经正当的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侵犯律师的人身权。
二、《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们认为,关涉事件的当事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都是无罪的。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都应得到有效保障。即使律师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同样享有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限制和阻挠。
三、《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标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也是侵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
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切实维护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等合法执业权利,满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赢得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塑造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