锰砂滤料作用:铁路客运保费12年168亿 用途不明去向成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4:12:28
2011年07月28日00:4621世纪经济报道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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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7月26日报道,“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旅客赔偿金标准确定为50万元。
不过,这50万赔偿中,有部分是乘客自己“被动”购买的保险赔偿——火车票价2%是“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据铁道部历年年报,本报记者统计显示,从1999年到2010年,铁道部共收取“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高达168.75亿元,从1951年开始收取的费用更是难以计算。
从1951年开始实施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就做出了相关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两相比较,铁道部的保费赔偿总金额可谓九牛一毛,且单笔每次保险理赔 标准仅为“2万元”,不仅如此,据本报多方核实,火车保费收入被划入铁道部“运输收入”,并没有委托第三方保险公司经营。
过去12年收取保费168.75亿
当乘客们乘坐D301次从北京向福州进发时,他们或许没有想到,690元的全价票中,有13.8元是“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就是这13.8元为受伤甚至不幸去世的乘客们提供了部分保险。然而,通过庞大而繁忙的铁路客运体系,铁道部历年来到底收了多少“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一直很难说清。
本报记者查询历史资料发现,国内火车票强制保险最早见于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含于票价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取。这就意味着,从1952年开始,铁道部就开始收取相关保险费用,到2011年,收费长达60年。
记者通过铁道部门相关人士查询1998年前的相关数据,但只查到运输旅客数量,具体客运收入无法获知,因此也无法获得相关保险费用。
但1998年之后的数据,也即近十多年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可以通过估算,呈现在我们面前。
根据铁道部历年财务报表显示,2006年-2010年的客运收入分别为728亿元、823.93亿元、929.96亿元、1090.47亿元、1344.91亿元。
按强制保险2%的比率来算,铁道部在2006年-2010年这5年的强制保险费收入分别为14.56亿元、16.4786亿元、18.5992亿元,21.81亿元、26.90亿元,五年总计约98.3478亿元。
而根据铁道部门相关人士提供的年报内容显示,从2001-2005年,火车客运收入共2665亿多元,按照2%的比例,收取的保险费约为53亿元。
这就意味着从2001年到2010年,铁路客运保费收入高达151.3478亿元。
记者进一步调查得知,2000年铁道部客运收入为461.5亿元,1999年铁道部客运收入为408.76亿元,这意味着这两年铁道部“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收入为17.4052亿元。
这表明从1999年到2010年,铁道部共收入“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高达168.75亿元。
到本报截稿时为止,这一数据只是根据客运收入计算的估算值,尚未获得铁道部证实。
但这至少意味着,在近十多年来,铁道部通过客运票价2%收取保费超过160亿元。
根据铁道部年报显示,铁道部2010年税后利润仅为1500万,这意味着2010年铁道部收取的26.90亿元保费相当于其利润的179倍。
保费计入“运输收入”?
本报记者查询了从2000年到2011年国家审计署相关审计文件,并未发现相关保险费用去向的内容。
不过,本报记者了解到,1951年制定、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迄今已实施19年之久,最高保额始终为2万元。
这就意味着,铁路客运系统的购票乘客如遇到意外,上述2万元保额将是铁道部作为保险单位支付的保险责任。然而,这并不是全部,铁道部作为运输主体的事故责任则另有规定。
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2008年“4·28”胶济铁路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后,根据书面约定赔付标准设定为20万元/人;此次温州动车事件,则确定为每人50万元。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直言,如果铁道部门没有按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投保,(铁道部)至今提取的保险费总额,再扣除此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额,应当积累了巨额的保险准备金。
那既然保费“专项”收入如此之高,支出相对较少,那这批资金到底用在何方?
记者详细查询了相关材料,发现1959年,财政部和铁道部的财保发(59)第3号、铁道部铁运客余(59)字347号联合通知则规定,保险费的收入已包括在票价内视作运输收入不再单独提出。
这就意味着保险费可当做运输收入来使用,这也得到了其他文件的证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附件规定,“车站进款所收之保险费视同营业进款一样,按现金出纳程序之规定办理不单独区分。”
事实上,汽车客运中客票也包含了强制保险,但这个保险收入却要“全额转交保险公司”,因此在征收营业税的时候,保险类收入就不再征收。
然而,铁道部采取的却是“内部自收自保”的方式,没有与外界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保监会等部门或无法进行监管,资金去向尚不透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对旅客具有赔偿责任,此次(温州动车追尾)事件后,承担的责任额度或许将有所调整和提高,铁道部愿不愿意将风险向保险公司转嫁,将来均会有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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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声明:频道所载文章、数据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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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7月26日报道,“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旅客赔偿金标准确定为50万元。
不过,这50万赔偿中,有部分是乘客自己“被动”购买的保险赔偿——火车票价2%是“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据铁道部历年年报,本报记者统计显示,从1999年到2010年,铁道部共收取“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高达168.75亿元,从1951年开始收取的费用更是难以计算。
从1951年开始实施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就做出了相关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两相比较,铁道部的保费赔偿总金额可谓九牛一毛,且单笔每次保险理赔 标准仅为“2万元”,不仅如此,据本报多方核实,火车保费收入被划入铁道部“运输收入”,并没有委托第三方保险公司经营。
过去12年收取保费168.75亿
当乘客们乘坐D301次从北京向福州进发时,他们或许没有想到,690元的全价票中,有13.8元是“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就是这13.8元为受伤甚至不幸去世的乘客们提供了部分保险。然而,通过庞大而繁忙的铁路客运体系,铁道部历年来到底收了多少“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一直很难说清。
本报记者查询历史资料发现,国内火车票强制保险最早见于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含于票价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取。这就意味着,从1952年开始,铁道部就开始收取相关保险费用,到2011年,收费长达60年。
记者通过铁道部门相关人士查询1998年前的相关数据,但只查到运输旅客数量,具体客运收入无法获知,因此也无法获得相关保险费用。
但1998年之后的数据,也即近十多年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可以通过估算,呈现在我们面前。
根据铁道部历年财务报表显示,2006年-2010年的客运收入分别为728亿元、823.93亿元、929.96亿元、1090.47亿元、1344.91亿元。
按强制保险2%的比率来算,铁道部在2006年-2010年这5年的强制保险费收入分别为14.56亿元、16.4786亿元、18.5992亿元,21.81亿元、26.90亿元,五年总计约98.3478亿元。
而根据铁道部门相关人士提供的年报内容显示,从2001-2005年,火车客运收入共2665亿多元,按照2%的比例,收取的保险费约为53亿元。
这就意味着从2001年到2010年,铁路客运保费收入高达151.3478亿元。
记者进一步调查得知,2000年铁道部客运收入为461.5亿元,1999年铁道部客运收入为408.76亿元,这意味着这两年铁道部“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收入为17.4052亿元。
这表明从1999年到2010年,铁道部共收入“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高达168.75亿元。
到本报截稿时为止,这一数据只是根据客运收入计算的估算值,尚未获得铁道部证实。
但这至少意味着,在近十多年来,铁道部通过客运票价2%收取保费超过160亿元。
根据铁道部年报显示,铁道部2010年税后利润仅为1500万,这意味着2010年铁道部收取的26.90亿元保费相当于其利润的179倍。
保费计入“运输收入”?
本报记者查询了从2000年到2011年国家审计署相关审计文件,并未发现相关保险费用去向的内容。
不过,本报记者了解到,1951年制定、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迄今已实施19年之久,最高保额始终为2万元。
这就意味着,铁路客运系统的购票乘客如遇到意外,上述2万元保额将是铁道部作为保险单位支付的保险责任。然而,这并不是全部,铁道部作为运输主体的事故责任则另有规定。
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2008年“4·28”胶济铁路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后,根据书面约定赔付标准设定为20万元/人;此次温州动车事件,则确定为每人50万元。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直言,如果铁道部门没有按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投保,(铁道部)至今提取的保险费总额,再扣除此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额,应当积累了巨额的保险准备金。
那既然保费“专项”收入如此之高,支出相对较少,那这批资金到底用在何方?
记者详细查询了相关材料,发现1959年,财政部和铁道部的财保发(59)第3号、铁道部铁运客余(59)字347号联合通知则规定,保险费的收入已包括在票价内视作运输收入不再单独提出。
这就意味着保险费可当做运输收入来使用,这也得到了其他文件的证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附件规定,“车站进款所收之保险费视同营业进款一样,按现金出纳程序之规定办理不单独区分。”
事实上,汽车客运中客票也包含了强制保险,但这个保险收入却要“全额转交保险公司”,因此在征收营业税的时候,保险类收入就不再征收。
然而,铁道部采取的却是“内部自收自保”的方式,没有与外界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保监会等部门或无法进行监管,资金去向尚不透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对旅客具有赔偿责任,此次(温州动车追尾)事件后,承担的责任额度或许将有所调整和提高,铁道部愿不愿意将风险向保险公司转嫁,将来均会有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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