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棉罗马面料厚吗:依法赔偿是对死者最大的尊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13:01:07
依法赔偿是对死者最大的尊重!

(2011-07-26 22:25:48) 转载 

     据悉,“7·23”动车追尾事故,目前已进入善后理赔阶段,由各街道、镇组成的32个谈判组力争在7-10天内处理解决善后事宜。同时,7月26日凌晨1点鹿城区处置领导小组在仰义对遇难者林焱家属签订伤亡赔偿协议,赔付50万元。

  据了解,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此次赔偿标准是执行以17.2万元为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总共37.2万元,这个基数是固定不变的;另外还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埋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以上费用除奖励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拿出来外,其余由铁道部一并支付,支付方式以现金和冲卡方式,原则上打卡,整个谈判将遵循对死者尊重为第一原则。

    关于这个17.2万元是怎么来的,博主查找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

    1、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15万元,自带行李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1992年沿用至今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旅客的保险金额,规定为每人2万元。该强制保险费用已包含于票价之内,且一律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

     也就是说,37.2万元的基数中,其中的2万元是旅客自己掏钱买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再有的20万是保险理赔,真正由铁路企业掏腰包的只有15.2万元。

    对于这么一个赔偿标准和处理方案,博主觉得,这个方案很不靠谱,很多问题需要研究:

    第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侵权责任法》,而侵权责任法的第16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如果遇难乘客是城镇户口的话,一般情况下60岁以下的乘客,按侵权行为地浙江省的标准,死亡赔偿金为20×27359=547180元,农村户口的是:20×11303=226060元。丧葬费是2554×6=15324元。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因同一原因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如果都按城镇户口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合计为562504元,而不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15万和2000元的限额。根据法律的效力等级,应以《侵权责任法》为准,《侵权责任法》的标准和15.2万标准的差距确实很大。

   第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15万和2000元的限额,也不是死的。因为第33条还有一个第二款:“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也就是说,旅客如果不同意15.2万的赔偿限额,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高于其限额。并不是说“此次赔偿标准是执行以17.2万元为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总共37.2万元,这个基数是固定不变的”,因此,这个基数是可以通过协商改变的。

   第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强制保险,旅客很少有人知道,就是这么个保险却整整“潜伏”了半个世纪,建议以后在火车票上明确显示该保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更不可思议的是,随着近年来火车票价格的上涨,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费也在随之上涨,但是,遗憾的是火车票责任保险2万元的赔偿限额标准并没有与目前的市场接轨。就连汽车交强险的强制责任限额都是11.2万元了,也比火车的这个强制险保险金额高出许多。

   第四:《侵权责任法》第22条还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这个主观性很强的内容,更不是说“基数”能涵盖的了的,这个也必须通过谈判解决。

    第五:凭什么“奖励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拿出”?铁路运输企业发生事故致人人身伤亡,为何要让遇难者的户籍所在地政府用纳税人的钱跟着买单,法律依据何在?本次遇难的旅客里好像有一位意大利籍的乘客,这位乘客的户籍所在地政府,也会跟着买单吗?王勇平说,赔偿标准内外不会有别,如果这个意大利籍的乘客的户籍所在地政府(如果有的话)不愿意替中国铁路运输企业买单,那么意籍人士的赔偿数额将会小于中国籍旅客,那么这个问题算不算内外有别?

    因此,关于对遇难旅客的赔偿问题,一定要依法进行,而且要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千万不要认为,遇难旅客就必须无条件接受你铁老大开出的价码。受伤旅客的赔偿问题,可能会更复杂一些,但这些朋友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应该享有的利益!

 

附: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92)》

    第5条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

   第6条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