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青铜管:人民军队的编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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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的编制体制,是构成战斗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编制体制是否科学,将决定着能否胜任其肩负的使命。为此,世界各国都根据国家安全的需要和自己的国情,千方百计地使军队的编制体制达到最佳状态,并不断根据形势的变化加以调整。许多国家还在法律上对此作出规定,我国也是如此。《国防法》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一、武装力量的“三结合”体制
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战争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发展了适应人民战争需要的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在国共合作的北伐时期,中国共产党协助国民党组织国民革命军,并直接领导建立工人纠察队和农民自卫军等革命武装组织。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力量构成为:正规军红军、区县两级赤卫队和乡村工农暴动队。这是进行人民战争的三结合武装力量编制体制的初期形式。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扩大,这种武装力量的编制体制也在不断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达成的协议将主力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南方八省的红军游击队改编为国民革命军陆军新编第四军。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力量在完成由分散兵力打游击战为主到集中兵力打运动战为主的战略转变中,进一步形成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编制体制。1948年11月,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全军体制编制番号,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分为野战部队、地方部队和游击部队。同时,广大民兵积极支援前线,参军参战,维持社会治安,为取得解放战争的胜利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实践证明,这种野战军、地方武装和民兵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战争中的作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武装力量构成形式。它以人民军队为骨干,以广大人民群众武装为基础,各种武装组织相互依存,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力量,是以弱敌强、以劣势装备战胜优势装备之敌的最有效的武装力量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核心,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由于人民军队主要担负对付外敌入侵的任务,需要统一调动,统一使用,因此对其必须实施高度集中的垂直领导,归中央军委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这一规定表明,武警部队可能同解放军一样,也要担负对外抵抗侵略、保卫祖国和对内镇压敌对势力破坏、维持国内治安两种职能,但它们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当敌人入侵时,武警部队当然可能参军作战,但平时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这种任务决定了武警部队具有军事性、公安性、地方性的特点,也决定了武警部队必然有不同于解放军的组织领导体制。所谓军事性,是指武警部队同解放军一样,以军事手段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现代战争的要求,严格训练,严格管理,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警衔制度、文职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遵循解放军的建军宗旨和建军原则。所谓公安性,是指武警部队又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完成任务上,要坚持以执勤为中心,有效地保卫国家安全,这种任务有着很强的执法护法性;在隶属关系上,武警部队接受公安机关的分级管理,分级指挥,以武装形式配属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在同一战线上以不同方式履行同一职责。所谓地方性,是指武警部队按照国家区域分级设置,遍布全国各地,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在本地区执行任务,接受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对稳定和发展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具有重要作用。武警部队这三种基本性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军事性是武警部队完成公安保卫任务的前提,如果不要或削弱军事性,不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就不可能完成公安保卫任务;公安性和地方性则是武警部队完成任务的保障,无论是地方重要目标的警卫,还是武装看押劳改犯,配合预审部门依法逮捕、追捕罪犯,或者城市武装巡逻及火灾消除等等,都要求在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领导下才便于工作。由于这些性质,所以它不能像解放军那样保持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而必须让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公安机关调得动、用得上。这种编制体制,既坚持了党的领导,又适应了武警部队的性质和特点,有利于它履行职能和完成任务。同时,这一编制体制还有利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分别按照国防任务和国内治安任务的不同要求来发展武器装备和进行军事训练。
民兵是群众性的武装组织和国家的后备武装力量,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值勤、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为确保完成这一任务,必须确立有关民兵的各项基本制度。新时期的中国民兵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的民兵组织领导体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全国的民兵工作由总参谋部主管;各大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实施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
二、人民军队的“四总部”体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体制,按基本组织结构分为总部体制、军兵种体制、军区体制。
总部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总部体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通过四总部对各军区、各军兵种实施领导指挥。国防部的具体工作由四总部分别办理。总参谋部是全国武装力量军事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和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设有作战、情报、训练、军务、动员等部门。总政治部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设有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总后勤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的后勤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设有财务、军需、卫生、军事交通运输、物资油料、基建营房、审计等部门。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的武器装备建设工作,设有综合计划、军兵种装备、陆军装备科研订购、通用装备保障、电子信息基础、装备技术合作等部门。总装备部1998年4月正式挂牌成立,是在原国防科工委的基础上,由总参、总后原有的负责装备管理的部门联合组建的。总装备部的成立,结束了我军几十年的三总部体制。
军兵种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由陆军、海军、空军三个军种和第二炮兵一个独立兵种组成。陆军由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陆军航空兵等兵种和专业部队组成。海军由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航空兵、岸防兵、陆战兵等兵种和专业部队组成。空军由航空兵、地空导弹与高射炮兵、雷达兵、空降兵等兵种和专业部队组成。第二炮兵由战略导弹部队、常规导弹部队以及专业部队组成。
军区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区(战区)是根据国家的行政区划、地理位置和战略战役方向、作战任务等设置的军事组织,下辖若干陆军集团军、各兵种部队、后勤保障部队和省军区(卫戌区、警备区)。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本区内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的联合作战行动和演习;直接领导所属陆军部队的组织建设、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保障等;领导本区的民兵、兵役、动员、人民防空和战场建设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设有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7个军区。集团军下设师(或旅)、团、营、连。省军区下设军分区、人民武装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有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军事科学院是全军最高军事科学研究机关,是全军军事科学研究的中心。国防大学和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院校。国防大学主要负责培训高级指挥人员、高级参谋人员和高级理论研究人员。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主要负责培养高级科学和工程技术人才与专业指挥人才。各总部、陆海空三军及二炮部队还设有不同类型的院校,主要培训中初级指挥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是以预备役人员为基础、现役人员为骨干,按规定的体制编制组成的部队。其编制与陆军部队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