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7.0法师升级天赋:建国后的国家军事组织体制编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9 15:08:07

   
      建国后的国家军事组织体制编制      建国以后,在继承革命战争年代武装力量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人民解放军海军进一步发展,空军、第二炮兵和陆军诸兵种相继建立,军事领导指挥机构不断完善,特别是党和国家分别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既坚持了党对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也体现了军事系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        一、中央军委、国防部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一)中央军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军委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1949年9月21日—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
      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毛泽东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
      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组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它的成立,标志着党中央的军事领导机构正是纳入国家的政权系统,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绝对领导地位不变。
      1954年9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不再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成立国防委员会,国家主席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9月28日,中共中央决定重新成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由毛泽东任中央军委主席。
      1958年7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指出:军委是党中央的军事工作部门,是统一领导全军的统帅机关。1982年起,党和国家分别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同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二)国防部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1.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防部,隶属于国务院,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的部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防部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双重领导,是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国家人民武装动员办公室、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等。       总部领导体制
      建国以后,人民解放军总部领导体制经历了三总部体制到八总部体制,又回到三总部体制、建立四总部体制的变化过程。 Y\M=Gh^ @F 
      1949年10月、11月和1950年4月,先后建立了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总参谋部、总后方勤务部,总政治部,时为三总部体制。      
      1950年9月,增设总干部管理部。下设兵种干部局、特种兵干部局、组织统计局、军衔奖励局、保健局等机构。
      1952年7月,改总干部部,下属局改部。1954年11月成立总军械部。
      1955年4月成立训练总监局。
      1955年月成立武装力量监察部。
      1955年月成立总财务部。至此形成了直属中央军委的八总部体制。
      1957年1月,中央军委提出军队整编方案。
      从1957年5月开始,先后撤销了五个部。
      1958年7月,中央军委重新明确了总参、总政、总后的职责和任务。直至新时期增设总装备部    
       军兵种领导体制
      从1949年底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相继建立了军种兵种领导机关。其体制编制经过多次调整,逐步趋向科学完善。人民解放军没有专门的陆军领导机关,其领导职能由总参谋部肩负。
      (一)海军领导机关
      1942年4月23日,人民解放军第一支海军部队——华东军区海军在泰州白马庙乡组建。起义的原国民党海军“重庆”号巡洋舰和海防第二舰队及招商局的多艘舰船,加入人民海军序列。
      为统一管理指挥各地海军部队,1950年4月14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决定,人民海军司令部在北京正式成立。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增设后勤部和干部管理部、卫生部、军法处、秘书处。海军领导机关是中央军委领导海军的业务部门,同时又是海军部队、院校、科研和工程、后勤保障等单位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海军的建设和海军单独遂行作战任务的指挥。
      1950年9月,组建了海军青岛基地。
      1950年12月成立中南军区海军领导机关。
      1952年4月,成立海军航空部、海军海岸炮兵部(后改为海岸防御兵部)、军械部、舰船修造部、工程部、学校管理部等。之后,海军领导机关进行了多次调整。
      1955年,成立防空部。
      1958年组建了海军航空兵部,作为独立的兵种领导机关。
      1969年11月,撤销了海军航空兵部、工程部等部门,机关只设司、政、后三大部。
      1978年5月,中央军委决定恢复海军航空兵部,直辖各舰队航空兵。此后,又增设了装备技术部、装备修理部。
      海军下属的领导机关为海军舰队和基地。
      1955年10月,华东军区海军、中南军区海军分别改称东海舰队、南海舰队。
      1960年5月,以海军青岛基地为基础,组建了北海舰队。
      舰队是担负战略海区作战任务的海军建制单位,下辖海军基地、舰艇部队、岸防兵部队、航空兵部队等。
      初建时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岸防兵部(处)舰船修理部、防空兵部、工程部等部门。
      后经过几次调整。到1969年精简为司、政、后三大部。
      1985年,为使舰队集中精力抓作战训练和政治工作,撤销了舰队后勤部,由海军各基地负责后勤保障。
      基地隶属于海军舰队,设有司、政、后和装备修理部等领导机关。下辖水警区、舰艇支(大)队、岸防部队和各种勤务部队、分队。    
       (二)空军领导机关
      1949年11月11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空军领导机关简称军委空军,初建时设置司令部、政治部、训练部、工程部、后勤部、干部部。军委空军是中央军委领导管理空军的业务部门,同时又是空军部队、院校、科研和工程、后勤保障等单位的最高领导机关。1953年1月,为加强空军院校建设,空军领导机关增设学校管理部。1954年5月,空军领导机关进行了整编,设司令部、政治部、干部部、军事训练部、学校管理部、工程部、军事订货部、修建部、后方勤务部、财务部、直属政治部、军法处。1956年2月,成立空军军事检察院。1957年2月,空军和防空军合并,领导机关在中央军委(总部)的领导下,负责空军的建设和空军单独进行作战任务、要地防空作战的指挥。增设高射炮兵指挥部、对空情报兵指挥部(后改称雷达兵部)、探照灯兵指挥部等。1957年6月以后,先后将财务部、修建部并入后勤部,订货部并入工程部,探照灯兵指挥部并入高射炮兵部,干部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并入政治部。先后成立了军事科学研究部和技术部。1957年月,司令部通信处改为通信兵部。1961年7月,技术部并入高射炮兵指挥部。以后经过多次调整,到1985年,空军领导机关确立了四大部体制: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航空工程部(后改为技术装备部)。
      军委空军下设军区空军、军区空军指挥所、直属部队、院校、科研试验和保障单位等。1950年8月,中央军委决定设立军区空军领导机关,下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航空工程部、干部部、军法处。军区空军是空军的战役军团,受军委空军和所在军区的双重领导和指挥。从1951年开始,各战役方向还相继建立了空军军和相当于军一级的空军指挥所。    
       (三)防空军领导机关 
      1950年9月,中央军委决定设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司令部。12月16日,根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的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司令部在北京成立。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干部部、军法处等机构。所有担负城市要地防空任务的部队,以及正在组建的高射炮、雷达、探照灯等部队,一律划归防空部队建制领导。1950年1月——1952年6月,华东、东北、华北、中南军区相继建立了防空司令部。这期间,还组建了上海防空司令部、广东军区防空司令部、华南军区防空司令部、安东防空司令部等。1955年5月,根据总部命令,东北、华北、华东、中南军区防空司令部分别更名为沈阳、北京、南京、广州军区防空司令部。1955年9月,驻福州原公安部队第十二师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军第一军。1955年8月,防空司令部改称防空军司令部。防空部队的番号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军”,成为人民解放军的一个军种。经过调整,防空军领导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干部部、后勤部、战斗训练部、歼击机指挥部、高射炮兵指挥部、军械部等部门。1957年2月,中央军委决定,防空军与空军合并,撤销防空军番号。5月17日,两领导机关合并。合并时,共有4个军区防空司令部和1个防空军军部    
       (四)炮兵领导机关
      1949年12月,中央军委决定组建全军炮兵领导机关。1050年8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司令部在北京正式成立(1958年8月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此后,军委炮兵机关逐步充实,相继建立健全了司令部、政治部(一度设政委办公室)、后勤部、干部管理部、军械部、马政局等机构。随着各军区炮兵司令部的相继建立,陆军军、师设炮兵主任,自上而下形成了统一的炮兵领导、指挥体系。1951年下半年,建立了财务处;将马政局拨归总后勤部;将总后勤部军械部拨归炮兵建制,改称军委军械部,统一掌管全军的军械工作。1951年11月,总参谋部决定将炮兵机关直接领导的部队改归各军区管理。1954年11月,根据中央军委的决定,隶属炮兵的军委军委军械部改为总军械部,由军委直接领导。50年代末,炮兵机关增设炮兵技术部,负责筹建战略导弹部队,后合并到第二炮兵。到1970年2月,炮兵机关设有司、政、后三大部。1982年9月,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和诸军兵种合同作战指挥的需要,加强对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央军委决定将将炮兵机关改为总参谋部炮兵部,作为总参谋部管理全军炮兵军事工作的业务部门。1992年9月,炮兵部并入兵种部。    
       装甲兵领导机关
      1950年9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摩托装甲兵司令部在北京正式成立。1951年7月16日,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司令部。机关先设司令部、技术部和干部管理处,后又成立了政治部、后勤部。
      1951年2月,干部管理处改称干部管理部,后改称干部部。10月,撤销后勤部,改设财务计划处。
      1958年3月装甲兵领导机关进行调整,设司令部、政治部、技术部、干部部。
      1959年5月,干部部改政治部建制。
      1961年10月,增设后勤部。
      1965年12月,撤销技术部,将其业务工作归入后勤部。
      机关几经调整,到1970年定位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1978年6月改称后勤技术部)三大部体制。
      1982年9月,装甲兵领导机关改为总参谋部装甲兵部,作为总参谋部管理全军装甲兵军事工作的业务部门。
      1992年9月装甲兵部并入总参谋部兵种部。
 
       工程兵领导机关
      1950年12月,军委决定以中南军区工兵司令部人员为基础成立解放军工兵领导机关。
      1951年3月,人民解放军工兵司令部在北京成立。机关设司令部、干部管理部、直属政治处。
      1952年11月,中央军委成立军事建筑部。
      1955年8月,工兵领导机关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兵司令部。
      1956年2月,原直属军委领导的军事建筑部划归工程兵建制。这时的军委工程兵领导机关设有司令部、国防工程建筑部、干部部、器材部、政委办公室以及军训处、军校处等部门。
      1957年8月精简机构时,撤销了国放工程建筑部,将司令部技术处扩编为工程兵科学研究会。调整后,工程兵领导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干部部(后并入政治部)财务处。几经调整后,1965年7月,兵种机关形成司政后三大部体制。
      1982年9月军委决定工程兵领导机关改为总参谋部工程兵部,作为总参管理全军工程兵军事工作业务部门。
      1992年9月,工程兵部并入总参谋部兵种部。     
       通信兵领导机关
      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设通信部,各军区、兵种、军种司令部设通信处。
      1956年4月,通信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兵种机关于13日在北京成立。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干部部、训练部、科学技术部、器材部。同时,将各军兵种、各军区、志愿军及兵团、军、师、团的通信处(科、股)均改称为通信兵处(科、股)。
      1959年3月,通信兵部改归总参谋部建制。同年12月,中央军委决定,通信兵部仍作为一个兵种进行建设,执行兵种领导机关职权。
      1961年2月,军委又决定,总参通信兵部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
      经多次调整,到1970年1月,兵种机关设有司政后三大部。
      1975年3月,通信兵部重归总参建制,称总参谋部通信兵部。
      防化兵领导机关
      1955年4月,军委决定成立解放军防化兵领导机构。
      1956年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学部在北京成立,为总参的一个业务部。
      1957年5月,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学兵部。此时,防化学兵部为兵种领导机关,统一领导全军防化兵建设。机关设司令部、政委办公室、干部部、器材部。
      1959年4月,国防部决定防化学兵部改属总参谋部建制,增设科学技术研究处。
      1960年10月,机关部门的编制做了较大调整,设司令部、政治部、科学研究部、器材部,干部部并入政治部,后又增设后勤处。
      1961年1月,军委又决定,总参谋部防化学兵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学兵兵部。      铁道兵领导机关
      1953年9月9日,中央军委决定以铁道兵团为基础,组建解放军铁道兵领导机关。
      1954年3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司令部在北京正式成立。原铁道兵团和志愿军所属各铁道工程师等部队均划归铁道兵建制,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工程部、后方勤务部、干部部和计划处、军法处、财务处。
      解放军铁道兵机关是中央军委领导铁道兵部队的业务部门,又是铁道兵部队、院校等单位的领导机关。
      1955年10月,铁道兵机关进行了充实调整。调整后设司令部、政治部、干部部、施工技术部、机械部、材料部和后方勤务部、计划处、军事法院。
      1958年12月,铁道兵机关体制做了做了较大调整,确立了司政后三大部体制。
      60年代初期以后,根据施工任务的需要,先后组建了西南指挥部(后改称第一指挥部)、东北指挥部(后改称第二指挥部)、地铁指挥部、第三指挥部(1975年2月成立)等领导机构。
      1982年12月6日,为集中统一领导铁道建设施工力量,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作出“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决定”。按照决定,铁道兵指挥部及其所属单位,自1983年10月1日起规铁道部建制领导。1984年1月1日,铁道兵指挥部改称铁道部工程指挥部,所属单位集体转业。       基本建设工程兵领导机关
      1978年1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建设工程兵领导机关在北京成立。机关设指挥部、政治部、工程部、后勤部。基建工程兵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下,主要担负国家基本建设重点工程和国防施工任务。由国家建委负责抓总,党政、军事、后勤工作由军委各总部负责,经费由国家基本建设费中直接划拨,其编制人数不计算军事实力,所属部队包括冶金、石油、交通、煤炭、水电、化工、建工、地质、矿山等支队,若干支队编为一个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36号文件精神,基建工程兵1983年底撤销改编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制度是指国家武装力量统帅权、指挥权的归属,国家武装力量结构,以及兵役制度。       一、武装力量统率权、指挥权的归属
      (一)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
        军队中班有中共党员,排建有党小组,在基层连队设立党支部,在团以上单位设立党委。
        在军队中设立的各级党委是军队中的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对所属部队的一切组织、一切部门、一切人员、一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除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外,都必须先由党委作出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进行工作。
        未经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军委的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插手、过问或处理军队问题,更不允许擅自调动和指挥军队。
        中国共产党禁止除共青团之外的其他任何党派、政治团体、政治组织在军队中建立组织和发展成员;其他组织和团体的成员如果参加军队,必须与原来的组织脱离关系;军队中,未经党组织的批准,不允许建立任何性质和形式的小团体、小组织;只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才能委派军队中的各级领导干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向军队委派干部。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统率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共中央委员会决定;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同一机构;
        国家军事委员会是并列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国家机构之一。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可连选连任。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没有任职资格的限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二、武装力量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御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三、军事领导指挥体制
        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人民解放军设有总部、军种、兵种、军区等领导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有总队机关。
      (一)人民解放军的领导指挥体制
        人民解放军实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体制。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既是中央军委的工作机关,又是全军军事、政治、后勤、技术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基本任务是:保障中央军委关于作战和建军的战略决策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实现。
        1、人民解放军的总部机关
        (1)总参谋部 
        总参谋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工作机关,是全国武装力量军事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和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设有作战部、情报部、通信部、军训部、军务部、兵种部等。
        主要任务是:拟订和组织实施战略战役计划和动员计划,指挥和实施各军种、战区的作战行动;拟订和组织实施人民武装力量建设计划,掌握军队的组织建设、军事训练、装备计划和行政管理事务。
        (2)总政治部 
        总政治部是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政治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设有组织部、干部部、宣传部、保卫部、文化部、联络部、军事法庭、军事检察院和解放军报社等,辖有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八一电影制片厂等单位。
        总政治部的基本任务是:遵照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议和指示,确定全军政治工作的方针任务,并指导下级机关执行,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军队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3)总后勤部 
        总后勤部是负责军队物资、卫生、技术、运输等方面供给的机关。
        设有司令部、政治部、财务部、军需部、卫生部、军械部、车船部、油料部、基建营房部、军事交通部、军需生产部等;辖有20多个部队、院校、物资供应和科研等各类性质的直属单位。
        总后勤部的基本任务是:计划和实施全军后勤工作,制定并监督贯彻后勤工作条令与规章制度,组织全军后勤教育训练和科学研究。
         (4)总装备部
        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的武器装备建设工作,设有政治部、科技委员会、综合计划、军兵种装备、陆军装备科研订购、通用装备保障、电子信息基础、装备技术合作等部门。
        2、军种、军区领导机关
         (1)军种领导机关
        海军、空军领导机关是中央军委领导管理海、空军的业务部门和海、空部队的领导机关。基本任务:遵照中央军委关于海空建设和作战的方针原则,领导部队建设和战备工作。
        海军领导机关 
        编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修理部,各战备海区设舰队。
        航空兵部单设。
        空军领导机关
        空军领导机关编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航空工程部。
        各军区设空军机关,受军区和空军双重领导。
        (2)军区领导机关  
        军区是按战略区域设立的军队组织。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和联勤部等领导机关,并下辖一定数量的部队。
        军区主要负责辖区内诸军、兵种部队合同作战的指挥和所属部队的军事训练、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技术保障,领导辖区内的民兵、兵役、动员工作和战场建设。
        军区按照所辖军事区域的大小,分为大军区,省、自治区军区,军分区和人民武装部。
        大军区
        大军区直属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辖一定数量的部队、省军区(也称小军区)和军事院校。 
        目前有:沈阳、北京、济南、兰州、成都、广州、南京7个军区。 
        省军区
        省军区受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的双重领导。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事工作,主要是领导预备役、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有的担负边防、海防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省军区、卫戍区和警备区。
        全国共有27个省军区,1个卫戍区(北京),3个警备区(天津、上海、重庆)。
        军分区 
        军分区是在地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属省军区领导,受省军区和中共地(省辖市、自治州、盟)委署的双重领导,负责所在地区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
        人民武装部 
        在县(旗)、大城市的区、部分县级市设人民武装部。 
        人民武装部属于地方建制,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
        少数边疆地区的人民武装部属军队建制,由现役军人组成。
      (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指挥体制
        1、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指挥关系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隶属于国家公安系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
        各级武警内卫部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武警领导机关领导。
        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和警卫部队,归公安部门领导。
        武警水电部队、黄金部队和交通部队,业务上分别归公安部和国土能源部、国家冶金管理总局、交通部领导。 
        武警森林部队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为主、中央和地方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 
        边防、消防、警卫、水电、黄金、交通和森林武警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均接受武警总部的指导,编制序列与内卫部队大体相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自己的服装式样、识别标志和军衔等级,其内务制度、纪律要求、队列基础训练和政治思想工作等则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关条令、条例和规定。
         2、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总部机关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机关是武警总部。
        总部编司令部、政治部和后勤部。
        3、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地方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武警总队,地区(地级市、州、盟)设支队,县(旗、县级市)设中队或大队、站、所。有的总队还编有直属支队,按支队、大队、中队、排、班的序列编制。       四、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
        中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一)义务兵和志愿兵制度
        公民有义务服兵役。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是为国家尽义务。  
        国家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政策。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可以改为志愿兵。
      (二)民兵和预备役制度 
        民兵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
      义务兵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三)军事训练制度
        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18-20岁间,应参加30-40天军训;专业技术民兵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单独进行。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6个月军事训练。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五、国防部        国防部是国务院的军事工作部门。它的基本职能是:统一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建设工作,如人民武装力量的征集、编制、装备、训练、军事科研以及军人衔级、薪给等。
        国防部的工作由解放军总部机关分别办理。     
       军委所属总部各部门组建情况及相关的具体日期
      (以成立时间先后排序)
      总参谋部----1949年10月19日转换隶属关系,改由新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领导,同时任命了新的总参谋长和副总参谋长。但原机构未变,不属“组建”。
      总后方勤务部----1949年11月1日转换隶属关系,改由新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领导,此时原机构未变,不能算作“组建”;但次月总后勤部与华北军区后勤部建制分开,总后仅留40余人,编为参谋处和计划处(相当于后来的总后司令部),几乎成了空架子;1950年6月19日开始,六大军区分别为总后组建业务部门,华北军区组建财务部、干部部,东北军区(后改由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组建营管部,西北军区组建生产部,华东军区组建军需部,中南军区组建运输部,西南军区组建军械部,10月20日全部到京;1950年这一次大动作,实际相当于重新组建。1960年4月由总后方勤务部改称总后勤部。
      总政治部----1950年4月15日重新组建,改由新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领导,同时任命了新的主任和副主任。
      总干部管理部----1950年9月4日成立,1952年7月3日改称总干部部,1958年9月3日撤销,10月1日正式改建为总政治部干部部。
      改换冠称----1954年10月11日起,原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4个总部机关,改冠“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军械部----1954年11月6日由原军委军械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军械部,并在原军委军械部的基础上扩编组建(此前的1951年4月1日,总后军械部转隶军委炮兵,改称军委军械部);1957年7月1日撤销,缩编为总参谋部军械部,1959年3月1日转隶总后勤部,1998年4月3日转隶总装备部。
      训练总监部----1955年4月21日组建(其前身的主要组成部分是:1953年6月10日从总参谋部建制中划出、改由军委直接领导的军事训练部、军事学校管理部),1958年12月11日撤销,改编为总参谋部的军训、军校、出版等3个业务部。
      武装力量监察部----1955年6月22日成立,1958年11月1日撤销,军事、政治、后勤监察工作和相关的机构、人员分别划归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总财务部----1955年8月11日由原总后勤部财务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财务部,并在原总后勤部财务部的基础上扩编组建(此前的1954年1月26日,财务部虽仍属总后建制,但改由军委直接领导);1957年5月15日缩编,仍为总后勤部财务部。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直属军委的部门:
      军事训练部----原总参谋部军事训练部(简称军训部),1953年6月10日从总参建制中划出,改由军委直接领导,1955年4月21日纳入训练总监部。
      军事学校管理部----原总参谋部军事学校管理部(简称军校部),1953年6月10日从总参建制中划出,改由军委直接领导,1955年4月21日纳入训练总监部。
      军事建筑部----1952年11月4日成立,由军委直接领导,1956年2月24日划归军委工程兵,1958年1月1日撤销。f@( 
      军委办公厅----1949年11月11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