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钛合金砂:中学学生违纪量化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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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学生违纪量化处罚条例

  处罚是教育学生的必要辅助手段。教育部1979年9月5日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对极少数道德败坏、违法犯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严肃处理。"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以便对违反《守则》和《规范》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罚,从而教育广大学生进一步认真遵守好《守则》和《规范》。

本条例分为日常行为考试纪律学籍管理三方面。

第一部分日常行为方面
  1、男同学留长发(长及衣领或超过)和中分发,在家庭、宿舍外袒胸露腹的;女同学烫发、戴首饰(含耳环、项链等)、化妆(如涂口红、染指甲、染红发等)、穿高跟鞋、穿开胸或露腹衣、穿超短裙(指长不到膝盖的)、穿紧身健美裤的;男女同学挂颈饰、穿奇装异服、在家庭和宿舍外穿背心(运动场除外)内裤、穿拖鞋的,发现一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现两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发现三次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发现四次者,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
  2、辱骂同学者;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四次或第四次以上,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
  3、嘲讽、辱骂、顶撞教职工者,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五次按自动退学处理。
  4、打人(含持刀斧等行凶)或指使别人打人者,殴打或指使人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轻重,第一次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学籍处分。
  5、进"三室一厅"(电子游戏室、桌球室、录像室、舞厅)者,被发现一次即给予记过处分;被发现两次即给予记大过处分;被发现三次者,高中生和年龄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发现四次者,高中生和年龄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年龄不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被发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
  6、吸烟,猜拳,喝酒,看卡通连环画,借阅校外小说,看色情、迷信书刊和影视片,唱色情歌曲,参加迷信活动--有以上行为者,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给予记过处分,发现三次给予记大过处分,发现四次或四次以上者,记大过处分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
  7、有吸毒行为者,一经发现,即作自动退学处理。
  8、参与赌博者,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发现两次给予记大过处分;发现三次,高中生和年龄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现四次,高中生和年龄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给予退学处分;年龄不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发现三次或三次以上,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
  9、有偷盗行为者,首先如数退赔所偷钱物,再酌情给予处分;所偷东西价值不到5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元以上不到2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不到500元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到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超过1000元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10、有抢劫、敲诈勒索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第一次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学籍处分。
  11、有欺侮调戏女同学等流氓行为者,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给予记大过处分;发现三次,高中生和年龄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现四次或四次以上者,高中生和年龄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给予退学处分;年龄不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发现三次或三次以上,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
  12、确有早恋行为者,经三次教育仍不改正则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经两次教育仍不改正则给予记过处分,再经两次教育仍不改正则给予记大过处分,仍不改正则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
  13、有两性关系者,一经查实,立即作自动退学处理。
  14、迟到、早退,每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无故离校缺课按旷课处理。每学期旷课5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1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20节给予记大过处分;旷课30节,高中生和年龄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40节,高中生和年龄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年龄不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旷课30节或30节以上,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

15、在课堂上捣乱、干扰教师授课、妨碍同学学习、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五次作自动退学处理。
  16、损坏公物(含桌椅、门窗、床架、墙壁、花木等等)、损坏他人物品拒不如数赔偿者,除勒令其照价赔偿外,所损坏东西价值不到5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元以上不到2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不到500元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价值超过500元的,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
  17、内宿生,晚上超过12点才回宿舍并且严重影响同学休息者,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四次以上含第四次,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
  18、午休时在校内踢球、打球、唱歌、游荡、拍桌打凳影响午休者,除没收球充公外,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五次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
  19、内宿生未经班主任批准而整夜不归、擅自在校外留宿者,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
  20、私接电线、私安电器者,一经发现则没收电器,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五次作自动退学处理。
  21、未经请示,报告擅自留校外人员在宿舍住宿者,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四次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因擅自留宿他人而导致发生案件者,除承担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第一次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二次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作自动退学处理。
  22、在校内交通要道踢球致人轻伤者,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三次,高中生和年龄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四次,高中生和年龄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给予退学处分;年龄不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第三次以后(含第三次),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
  23、在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方面有严重过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退学处分。
  24、以上第1至第23项,如有多项并发者,先分项判定处分等级,再综合判定处分等级;记过两至三次者按记大过一次处理,记过四次者按记大过两次处理,记大过两次按留校察看处理,记大过三次按退学处理。年龄不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记大过两次或两次以上,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
  25、有前科者,把以前所受处分等级和再受处分的等级综合起来,按第24项的综合判定处分等级法处理。例如,曾受记过处分者,再受记过处分,则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二部分考试纪律方面

26、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夹带、带所考科目的课本、资料等)进入考位的;
  ②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③用规定以外的笔(考试规定一律用纯蓝墨水、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钢笔答题,不能用铅笔、红笔、圆珠笔等答题)答题的;
  ④在答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写班别、姓名或故意作其他标记的;
  ⑤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卷的;
  ⑥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未能在1分钟以内迅速离开考场、给作弊者以可乘之机、干扰收卷工作的。
  27、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科所得分数5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①开考信号发出后,在考场内东张西望、交头接耳、大声说话、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②互打暗号、手势的;
  ③夹带并且偷看的;
  ④传递答案或交换答案的;
  ⑤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的;
  ⑥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⑦在同次考试中两次或两次以上(含一科两次或两次以上)有第1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28、考生无理取闹、严重干扰监考老师执行公务、严重干扰考场秩序的,立即取消该科考试资格,逐出考场,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考生在同次考试中两次或两次以上(含一科两次或两次以上)有第13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科成绩,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29、考生在一次段考、期考或其他全年级统一考试中,舞弊或严重干扰考场秩序两次或两次以上(含一科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立即取消该次考试资格,高中生并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初中生年龄超过17周岁的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年龄不超过17周岁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30、考生在一年以内的段考、期考或其他全年级统一考试中舞弊或严重干扰考场秩序三次或三次以上的,高中生和年龄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31、段考、期考、会考、摸拟考等年级统一考试,每学期无故缺考一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每学期无故缺考两科者,给予记过处分;每学期无故缺考三科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每学期无故缺考四科者,高中生和年龄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缺考五科或五科以上者,高中生和年龄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年龄不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缺考四科或四科以上者,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以上参照高中毕业会考违纪处罚规定制定)

第三部分学籍管理方面

32、在开学一周内,新生无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开学后15天以内未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33、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采取非法手段(如考试作弊等)骗取入学资格者,立即取消其学籍。
  34、毕业考试学科成绩有不及格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不予毕业(发结业证书)。
  35、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发结业证书)。
  36、学生参加毕业考试后在离校前严重违法乱纪者,不予毕业(发结业证书)。
  37、休学期满,在半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高中生予以退学,年龄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亦予退学,不超过17周岁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38、连续休学两年期满而不能复学者,高中生和年龄超过17周岁的初中生均作自动退学处理。
  39、学生受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者,在一年以内,仍未改正错误的,将处分记入学生档案。(确已改正错误者,处分期满后即撤销处分)
  40、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时间定为一年。一年内仍无悔改表现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确已改正错误的,由学校通报撤销处分)
  41、触犯刑律的初中生、高中生,一律勒令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