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4说完话后不能动了:-关于健全查办案件协调机制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能力的调研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13:55:22
关于健全查办案件协调机制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能力的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09-1-12 8:56:41 查看次数[54]
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财富也随之大量增加。在新形势下,腐败分子的腐败空间有所增大,腐败现象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这些新的内容,纪检监察部门往往感到为难;暴露出查案工作现状与反腐败斗争发展有许多不相适应之处,这种情况在查办大案要案时尤为突出。为此,最近一个时期,我们深入到朗乡林业局和双丰林业局进行了关于健全办案协调机制、提高突破大要案能力方面的调查研究,在经过广泛调查和与这两个林业局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各级干部群众座谈后,我就新形势下探索查办案件工作的协调机制,提高突破大要案能力有了一些新的思考。
一、当前发生的腐败大要案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
(一)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讯手段的提高,腐败分子的作案方式和作案手段与传统相比,更加诡秘,更具隐蔽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技术难度增大。
上世纪90年度以来,第三次新科技浪潮席卷全世界,以移动电话和传真为代表的远程无线电通讯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应用。在传统的腐败案件中,腐败分子为了实施其违法违纪行为,就必须与相关人员进行明显的接触,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从而产生大量的旁证,即使使用固定电话联系,调取该电话的通话记录后,也不难从中找到违法违纪行为的蛛丝马迹。但是,移动电话和传真机的广泛应用,使腐败分子之间合谋与协作的隐蔽性达到了军事化的程度,移动电话的号码申请起来非常方便,用他名或假名申请号码也很容易,再加上移动电话的用户群极其庞大,拉网式的搜索已经不可能。这使得腐败分子在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时,相互之间可以迅速传递信息,不断调整策略,堵塞漏洞,使其违法违纪行为能得以顺利实施。事发后,相互之间也可以快速互通消息,订立攻守同盟,往往使案件的查办陷入僵局,从而极大地增加了案件查办的技术难度。
(二)在近年来发生的腐败大要案中,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腐败分子结成利益同盟,具有明显的团伙性,使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难度增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运作机制不断完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断细化,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制约进一步加强。从发生腐败案件的角度上看,目前要实施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仅靠一两个腐败分子也是很难办到的,那些腐败分子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的。于是腐败分子们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也开始互相协作,甚至有着明确的分工。从近年来发生的腐败大要案中我们不难看出,那些腐败分子们为了顺利实施其违纪违法行为,可谓煞费苦心,他们不仅有明确的分工、严密的组织,而且还未雨绸缪,提前为自己打造“保护伞”;还有的腐败分子为了打通关节,金钱美色齐上,先把某些党员领导干部拉下水,抓住了“把柄”后,逼迫其参与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腐败分子就这样结成了团伙,在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过程中,有的精心策划,有的具体实施,有的从旁协助,有的故布疑阵,有的分赃洗钱;事发后,还有的通风报信,有的找人说情,干预案件的调查。所有这些,使得腐败分子的反调查能力明显增强,给案件的查处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腐败的领导干部与不法商人相互勾结的现象很严重,涉案人员的外逃和赃款赃物的迅速转移,使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不确定性增加。
大多数的腐败案件中,腐败分子的利益标的物就是金钱,其中只有少数的腐败分子有机会直接侵吞或挪用公款,更多的是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商品化、金钱化,通俗地说就是“权力变现金”。有卖方就会有买方,与之相对应的,就是金钱的权力化、万能化。不法商人作为权力的购买者就与腐败的领导干部相互勾结了起来。公共权力的私有化、个人权力的商品化,使权钱交易也无形中遵循了经济学规律。不法商人手中的金钱是商品交换中的一般等价物,只有量的不同,没有质的区别;而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资源在国家整个党政体制中却是有限的、不可替代的,供求关系的不平衡使得腐败分子在权钱交易中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南方某位落马的贪官就曾经口出狂言:“给我送钱的人天天有,至于要不要,那要看我的心情和今天的天气好不好”。为了使手里的金钱能顺利购买到权力并使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不法商人无所不用其极,行贿的方法花样翻新,层出不穷。有的把钱行贿给腐败分子的亲友、情人;有的以公司分红、股票股息、有价证券的方式行贿;更有精明的不法商人未雨绸缪,事先就为腐败分子准备好了退路,如直接用外币行贿、办理出国签证、代办在外国的居住权、以腐败分子或其亲友的名义在国外注册公司等。不法商人与腐败分子的相互勾结,并为腐败分子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这不仅使违纪违法行为变得更加隐蔽,而且一旦案发,可将赃款赃物迅速转移到国(境)外,方便腐败分子或相关涉案人员迅速外逃,这就使得很多待查的大要案线索中断,调查工作难以继续。
(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偏低,司法部门渎职现象较为严重,使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工作“底气不足”,查处和反查处的斗争还相当尖锐、激烈。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战斗在反腐败的最前线,其战斗力的强弱、业务水平的高低,对最终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有着重要意义。但现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业务能力不尽如人意,专业人员所占的比例较小,很多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意识淡薄,对工作方式方法钻研的不够,不能与时俱进,还满足于“一张嘴、一支笔”的工作模式。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渎职现象,工作方法简单、工作态度随意,更有甚者直接堕落为徇私枉法的腐败分子,这也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和司法部门自身存在的这些问题,经常使一些大要案的查办工作半途夭折,有时还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健全查办案件协调机制,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能力的对策
由于当前腐败大要案有了新的特点,查处这些案件就已经不是纪检监察一个部门能有效完成的。为提高有效突破大要案能力,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分工合作,所以健全查办案件的协调机制已是当务之急。
(一)健全案件的信息交流协调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要与信访部门、执法机关在案件来源上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和大要案紧急通报制度,切实做到互相通气、定期交流,互相监督。要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及时移送并处理各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
(二)健全与司法、公安、审计、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
1、健全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大要案时,一是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各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二是要提高协调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案件查办过程中信息的通报与交流;三是及时解决协作配合中发生的争议,使案件的调查工作能顺利进行。
2、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证据转化上的协调机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赋予公安、检察部门,这使纪检监察机关制作的已涉嫌犯罪的查处对象的谈话笔录均未进入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程序,这给纪检监察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带来了困难。尤其是“两规”、“两指”的对象推翻其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时,司法侦查部门不能取得与纪检监察机关一致的笔录,这使证据无法较好地转换。这样一来,一则大量增加了惩治腐败的成本;二则对严惩腐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纪委除了发挥行使改变管辖建议权的职能作用外,还应适当坚持移送。理由是“两规”、“两指”对象一旦翻供,先前所作的陈述可以证明其曾在纪检监察部门做过涉嫌犯罪的“有罪”陈述;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制作谈话笔录时的录音录像可以证明其在纪检监察部门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纪检监察部门承办人证言(包括可出庭作证)证明其在纪检监察部门陈述时的精神状态正常,陈述未有反复,再加上外围的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上述证据就可以由司法侦查部门提取。
(三)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合作
根据中纪委下发的有关文件的精神,要大力健全党委反腐败组织协调机构,加强与组织部门沟通。要坚持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的工作中要加强与组织部门沟通,善于运用组织措施。当发现涉嫌违纪党员犯有严重错误,认为其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要及时建议对其采取组织措施,如调离、停职、辞职、免职等。对涉嫌违纪党员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向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共同研究制定在查办案件中运用组织措施的具体办法,使之逐渐成为案件处理中的一个有力手段,在查办大要案的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健全人才交流培养机制
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办案队伍,是提高办案突破能力的必然要求。
1、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要端正对反腐败斗争的态度,加强从全局出发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培养坚强的党性原则和爱憎分明的政治立场,还有敢于碰硬的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尖锐性,拒腐防变的严峻性,来适应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的需要。
2、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使办案人员必须具备思想政治工作、综合分析、查办案件、语言表达、协调配合等多方面能力,还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经济领域的相关知识。
3、建立完善的人才库,使其成为反腐败斗争中查办大要案的尖兵。打破行政级别的限制,将本地区的纪检监察、公、检、法和审计等部门的优秀办案人员统计筛选后,成立案件查办人才库,定期对人才库里的人员进行培训。遇有大要案时,可从人才库里迅速抽调各方面的办案专家,为查办案件提供人员保证。
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协调机制是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委的重要工作职能和任务。纪检监察机关和各执法单位只有加强协调配合,整合办案资源,真正形成查办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才能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不断发展。(作者恒永波系伊春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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